引言
“监控录像里的人根本不是我!”——“录像只有一段,案发前后的画面去哪了?”——“拷贝录像连个清单都没开!”——“监控显示的时间怎么对不上?”——“画面这么模糊,凭什么认定就是我?”这是刑事案件中围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最常出现的疑问, 也折射出真实性审查、 取证程序审查、 关联性与同一性审查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因其直观、 连续、 动态的特点, 在盗窃、 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 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大量出现, 但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原始载体缺失、 提取程序不规范、 画面模糊、 时间不同步等问题。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从视听资料的证据定位与法律依据、 真实性审查、 取证程序合法性审查、 关联性与同一性审查、 质证策略与排除规则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视听资料的质证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视听资料的证据定位与审查的法律依据
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其证据定位与审查依据,是质证的逻辑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 录音等技术设备记录的声音与图像信息资料。道路监控、 小区监控、 商铺监控录像、 行车记录仪视频、 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均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与物证书证相比, 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强、 信息量大、 能够动态还原过程的特点;但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特定介质之中, 又存在易被剪辑删改、 依赖载体与设备、 依赖提取程序的固有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视听资料的审查与排除作出专门规定: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其形成时间、 地点、 制作过程及制作人的情况, 制作、 取得、 保管、 提交的经过, 内容是否真实、 有无剪辑、 增加、 删改等情形。这些规定共同构建了视听资料审查的法律框架, 也是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的直接依据。
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审查
真实性是视听资料证明力的基础。准确把握真实性审查是质证的核心环节。
真实性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原件与原始载体。监控录像应当以原始存储介质中存储的原始数据为准, 经翻拍、 转录、 多次转发形成的视频, 画质失真、 元数据缺失, 证明力明显减弱。第二个要点, 有无剪辑删改。审查画面是否连续完整, 有无跳帧、 断点、 拼接、 黑屏、 重复帧等痕迹, 文件的大小、 格式、 创建时间、 修改时间是否异常, 有无完整性校验值的核对记录。第三个要点, 时间信息的可靠性。审查监控设备系统时间是否校准、 与标准时间是否存在偏差、 偏差对录像内容与案发时间对应关系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以下七个审查要点: 第一, 审查存储介质与文件格式是否正常, 文件大小与录像时长是否匹配。第二, 审查文件的创建时间与修改时间同拍摄时间是否矛盾。第三, 审查画面有无黑屏、 跳变、 重复帧等异常。第四, 审查音频与图像是否同步。第五, 审查录像时段是否完整覆盖案发过程, 缺失时段能否作出合理解释。第六, 审查有无文件完整性校验值等核对记录。第七, 必要时申请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查明有无剪辑点与篡改痕迹。
三、视听资料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取证程序直接决定视听资料能否进入定案证据体系。准确把握取证程序审查是排除瑕疵证据的关键。
取证程序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调取手续。侦查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应当依法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并制作提取经过的书面说明, 注明提取时间、 地点、 设备与人员。第二个要点, 原始载体的扣押与封存。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制作扣押清单, 由持有人、 见证人签名, 并依法封存保管。第三个要点, 移送与保管链条。从提取、 保管、 移送至庭审出示的全程应当可追溯, 防止证据在流转环节被污染、 被改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是系篡改、 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是制作、 取得的时间、 地点、 方式等有疑问,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取证程序存在瑕疵但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可以采用;不能补正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应当依法排除。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逐项审查调取手续、 提取笔录、 扣押清单、 见证人签名、 封存记录、 移送记录是否完备, 对程序瑕疵明确提出补正要求, 对无法补正的依法申请排除。
四、视听资料的关联性与同一性审查
真实且程序合法的视听资料, 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准确把握关联性与同一性审查是防止错误指控的重要屏障。
关联性与同一性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审查录像内容能否证明指控事实, 与案件有无实质关联, 防止将与案件无关的影像材料混入证据体系。第二个要点, 人的同一性。画面中人员的体貌、 衣着、 步态等特征与被告人的对应关系, 应当通过依法组织辨认等方式确认, 不能仅凭模糊画面直接推定。第三个要点, 时空同一性。录像的时间与地点应当与指控犯罪的时间、 地点相互吻合, 存在时间偏差的应当查明原因并予以校正。
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以下七个审查要点: 第一, 审查画面清晰度能否支持识别结论。第二, 审查辨认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辨认前有无见过被辨认人, 辨认有无混杂。第三, 审查车牌、 物品特征的可辨识度。第四, 审查时间偏差有无校正说明。第五, 审查多个点位录像能否相互印证。第六, 审查录像内容与口供、 证人证言能否印证。第七, 审查是否存在以模糊片段推定案件事实的情形, 防止孤证定案。
五、质证策略与排除规则的运用
视听资料的质证是一项高度技术化的工作, 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
第一, 围绕真实性发问。申请出示原始存储介质与提取笔录, 就画面连续性、 文件元数据、 时间校准情况逐项发问, 必要时申请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确定有无剪辑点与篡改痕迹。
第二, 围绕取证程序发表质证意见。审查调取手续、 扣押清单、 见证人、 封存与移送链条是否完备, 对不能补正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申请依法排除。
第三, 围绕关联性与同一性发问。申请通知组织辨认、 提取录像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指出模糊画面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同一性的根据。
第四,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图像时间偏差、 剪辑点检测、 文件完整性等专业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
第五,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视听资料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方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 经剪辑、 模糊不清、 来源不明的片段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江西刑事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 应当将证据审查前移至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 及时申请调取原始载体, 防止庭审阶段陷入被动。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盗窃案中, 侦查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系统时间与标准时间相差约两小时, 且卷内无时间校准情况说明。辩护律师提出: 录像显示时间与指控作案时间的对应性存疑, 控方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后控方补充调取了银行卡消费记录等证据进行补强, 法院经综合审查后认定, 时间偏差已作校正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对该项质证意见部分采纳。本案提示, 时间校准情况是视听资料审查的必查事项, 存在偏差的应当要求控方作出说明与校正。
【示意案例二】某寻衅滋事案中, 侦查机关未移送原始存储介质, 仅提供经剪辑的翻拍视频, 且无提取笔录与扣押清单, 无法说明剪辑、 翻拍的具体经过。辩护律师提出: 该视频系剪辑形成, 制作、 取得的方式有疑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该视频予以排除。本案提示, 原始载体与提取程序的完整性直接决定视听资料的证据资格。
【示意案例三】某故意伤害案中, 监控点位距离案发地点较远, 画面模糊, 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程序不规范, 辨认前辨认人已多次观看该监控画面。辩护律师申请重新组织辨认, 并提出仅凭模糊画面不能认定画面中人员与被告人的同一性。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依据该模糊画面指控的部分事实未予认定。本案提示, 同一性认定必须依托合法规范的辨认程序, 不能以模糊画面径行推定。
结语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审查与质证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法律、 司法解释与证据技术多个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视听资料质证应当回归到“真实性审查到位、 取证程序审查到位、 关联性与同一性审查到位、 排除规则运用到位、 印证规则把握到位”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真实性的精细审查、 取证程序的精细审查、 关联性的精细审查、 鉴定与专门知识的善用、 证据印证规则的整体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刑事辩护业务, 注重从证据资格、 证明力、 排除规则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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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质证核心在真实性审查与取证程序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共同构建了视听资料审查适用的法律框架。原始载体的有无、 画面有无剪辑删改、 时间是否校准、 提取程序是否规范、 同一性能否确认, 均是质证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围绕上述要点系统展开质证, 在刑事证据规则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