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伤情鉴定等级与实际伤情明显不符,鉴定意见能不能推翻?”——“送检的检材到底是不是从案发现场提取的那一份?”——“审计报告也能当作鉴定意见使用吗?”——“申请重新鉴定为什么总是被驳回?”这是近年来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在涉及鉴定意见时最常提出的疑问,也折射出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检材同一性、重新鉴定申请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在故意伤害、毒品犯罪、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往往对定罪量刑起决定性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因鉴定资质的审查、检材保管链条的核对、鉴定程序与方法的审查等环节的疏漏,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成为辩护的重要战场。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从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与质证依据、审查内容、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申请、质证策略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与质证的法律依据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并查证属实后才能采信。准确把握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是质证辩护的逻辑起点。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列举了证据种类,其中第六项为鉴定意见,同条同时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立法沿革看,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此类证据表述为“鉴定结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更名为“鉴定意见”。从“结论”到“意见”的名称变化,体现了立法对鉴定证据属性的科学定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并非当然正确、无需审查的科学结论。
质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规范:第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二,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五,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质证的意义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第一个要点,质证是攻击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核心程序。不具备法定资质、程序违法、检材存疑的鉴定意见,应当依法排除。第二个要点,质证也是审查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必经环节。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均需通过质证查明。第三个要点,质证需要专业化准备。辩护律师应当提前制作质证提纲,逐项核对案卷材料,必要时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支持。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十项内容: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第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第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第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第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第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第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第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第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上述十项审查内容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第一个要点,形式审查是基础。资质、回避、形式要件、程序、告知等属于形式合法性审查,任何一项存在问题的,都可能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第二个要点,实质审查是关键。检材是否可靠、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属于实质审查范畴,直接关系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第三个要点,矛盾审查是突破口。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应当要求控方作出合理解释,不能合理解释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还应当注意审查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审计报告的区别。对于不符合法定鉴定程序、由不具备鉴定资质的主体出具的审计报告、检验报告等材料,应当就其证据种类归属与证明力充分发表质证意见,防止其以鉴定意见的名义获得不应有的证明力。特别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的界限问题,往往是涉案金额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三、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第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第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第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第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第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第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第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第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排除规则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第一个要点,这是刚性排除规则。鉴定意见具备上述九种情形之一的,即丧失证据资格,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存在通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重新采用的空间。第二个要点,检材问题是鉴定意见的命门。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即告瓦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更是从根本上切断了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第三个要点,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排除规则。通过对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送检记录、保管记录等材料的逐环节核对,发现检材链条的断点,进而主张排除相关鉴定意见。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还应当注意以下七个审查要点:第一,审查鉴定机构的登记业务范围与本案鉴定事项是否匹配,特别是电子数据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专业领域。第二,审查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与本案鉴定事项是否对应。第三,审查检材的提取时间、地点、数量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是否一致。第四,审查检材的包装、保管、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污染、变质、混淆的可能。第五,审查鉴定采用的方法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方法适用条件是否满足。第六,审查鉴定文书的签名、盖章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代签情形。第七,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的异议是否记录在案。
四、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申请
申请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准确把握申请的程序与时机是辩护的重要环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包括原鉴定人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原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原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等情形,并且重新鉴定应当由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进行。
申请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第一个要点,申请时机覆盖全流程。侦查阶段收到鉴定意见告知后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审判阶段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向法庭提出申请。第二个要点,申请理由应当围绕审查内容与排除情形展开。将司法解释规定的十项审查内容与九种排除情形作为申请理由的规范依据,逐一列明证据支撑与疑点分析。第三个要点,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记录。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事项、理由与依据;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为后续庭审质证保留程序基础。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通过专业人员当庭发表意见强化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既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也可以为重新鉴定申请提供专业支撑,是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配套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重新鉴定并不必然获得准许,办案机关对是否重新鉴定享有决定权,因此申请理由的专业性与说服力至关重要。
五、辩护质证的策略与要点系统展开
鉴定意见质证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涉及资质审查、检材审查、程序与方法审查、出庭质证、重新鉴定申请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质证实务操作:
第一,资质与回避的精细化审查。核对鉴定机构的登记业务范围、技术条件与鉴定人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资质瑕疵是最基础也最容易被忽视的辩护突破口。
第二,检材链条的精细化审查。沿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量笔录、送检记录、保管记录逐环节核对,审查检材的来源、数量、性状、包装、保管条件是否前后一致,检材是否可靠,保管链条是否存在断点。
第三,程序与方法的精细化审查。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采用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方法适用条件是否满足,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第四,出庭质证的精细化运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可以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第五,重新鉴定申请的精细化把握。围绕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查内容与排除情形提出书面申请,载明理由与依据,必要时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业意见加以支撑,并在申请被驳回时要求记录理由。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故意伤害案中,侦查机关依据伤情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构成重伤。辩护律师核对案卷后发现,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影像资料与被害人后续重新拍摄的影像在受伤部位、形态上存在明显差异,检材同一性存疑。辩护律师依据司法解释关于检材来源与鉴定对象一致性的规定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意见认定损伤程度为轻伤,法院据此在量刑上作出显著调整。本案提示,检材的同一性与来源审查是鉴定意见质证的第一道关口。
【示意案例二】某毒品犯罪案件中,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记载的查获数量与送检记录、鉴定文书载明的检材数量不一致,且检材在移交、保管环节缺乏完整记录。辩护律师逐环节核对后主张检材保管链条断裂,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存疑,依据司法解释关于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发表质证意见。法院审理后对相关含量鉴定意见未予采信,该情节在量刑上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本案提示,涉案毒品数量依法不以纯度折算,但含量鉴定意见影响量刑裁量,检材链条审查不可忽视。
【示意案例三】某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将审计报告作为认定涉案金额的核心依据。辩护律师审查后指出:该审计报告不属于法定鉴定意见,出具主体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且计算方法将利息重复计入本金、将正常资金往来纳入核算范围。辩护律师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法院最终对涉案金额作出大幅核减。本案提示,审计报告与司法会计鉴定在证据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辩护律师应当就其证据种类与证明力充分质证。
结语
鉴定意见质证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涉及刑事法律、司法解释、鉴定规范多个层面的规定与实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质证应当回归到“证据属性认识清晰、审查内容逐项核对、排除情形精准运用、重新鉴定把握时机、质证策略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资质回避审查、检材链条审查、程序方法审查、出庭质证运用、重新鉴定申请五个方向系统展开,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江西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证据规则与刑事辩护业务,注重从鉴定资质、检材链条、程序方法、出庭质证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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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鉴定意见质证的核心在检材链条的逐环节核对与排除规则的精准运用。《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的规范体系。鉴定资质、检材来源、程序方法、出庭质证、重新鉴定申请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及时行使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在证据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