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非法证据排除如何申请?侦查阶段与庭审质证的实务要点

引言

"我是被逼着签字的!"——"笔录上写的不是我说的原话!"——"连续审了三天三夜没让睡觉!"——"讯问录音录像为什么不完整?"——"非法证据排不掉,案子还有救吗?"这是近年来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辩护中的核心地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证据规则, 但司法实践中因排除范围的理解、 申请主体与时机、 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程序、 证明责任分配等环节使排非申请出现障碍。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从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定位与范围、 申请主体与时机、 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程序、 证明责任分配、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定位与排除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证据规则, 体现了刑事诉讼对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严密规范。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定位与排除范围是申请排非的逻辑起点。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起诉意见、 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从立法定位看, 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个特征, 排除对象以言词证据为重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 暴力威胁方法收集的证言与被害人陈述, 属于绝对排除的强制排除情形。第二个特征, 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先予补正或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解释的才排除。第三个特征, 排除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各阶段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 均应依法排除。第四个特征, 排除的法律后果是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而非证据灭失。第五个特征, 辩方享有申请权。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二、 申请主体与申请时机的把握

申请主体与申请时机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关键环节。准确把握申请主体与时机有助于辩护律师在最佳节点启动排非程序。

从法律规定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申请主体与时机作出了规定。

申请主体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当事人是排非申请的基本主体。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本人有权提出排非申请。第二个要点,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与阅卷情况, 代为提出排非申请。第三个要点,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线索材料。申请应当载明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等。

申请时机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侦查阶段的申请。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发现当事人身上有伤痕、 当事人陈述被刑讯逼供的, 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 并要求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入所体检记录。第二个要点, 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请。辩护律师阅卷后认为存在非法取证的,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排非申请, 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予以排除。第三个要点, 审判阶段的申请。辩护律师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排非申请, 由法庭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审中发现的, 也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

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以下七个实务要点: 第一, 及时固定线索。第二, 书面申请留痕。第三, 善用同步录音录像。第四, 调取入所体检记录。第五,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第六, 关注讯问地点是否合法。第七, 注意申请不影响其他辩护意见的发表。

三、 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程序的排非流程

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程序载体。准确把握排非程序流程是辩护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

从法律规定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排非程序作出了规定。

庭前会议的排非功能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庭前会议的启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第二个要点, 庭前会议的听取意见。庭前会议中, 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意见。第三个要点, 庭前会议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庭审调查的排非流程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法庭调查的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 法庭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二个要点, 调查的顺序。公诉人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可以出示讯问笔录、 提讯登记、 体检记录、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 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第三个要点, 控辩双方的质证。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质证、 辩论。

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以下七个实务要点: 第一, 申请法庭当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第二, 要求公诉人出示完整的讯问笔录而非节选。第三, 核对提讯登记与讯问笔录的时间是否吻合。第四, 核对入所体检记录与当事人陈述是否矛盾。第五,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第六, 对说明材料的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第七, 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存疑的, 应当依法排除。

四、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制度设计。准确把握证明责任分配有助于辩护律师明确辩护策略。

从法律规定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证明责任作出了规定。

证明责任分配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辩方承担初步的提供线索责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里的责任是提供线索责任, 不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第二个要点, 控方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第三个要点, 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司法实践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实务要点应当把握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 线索材料的具体化。辩护律师提供线索应当尽量具体, 包括时间、 地点、 人员、 方式、 伤情等, 避免笼统主张。第二, 善用客观证据。入所体检记录、 同步录音录像、 提讯登记、 羁押期间的就医记录等, 属于最有力的线索。第三, 证明责任的转移。辩方提供线索后, 证明责任即转移至控方, 控方不能证明合法的, 应当排除。第四, 不能排除即排除。法律采用"不能排除"的表述, 属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明标准设定。第五, 补正与合理解释的界限。对于物证、 书证, 法律允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但仅限于程序瑕疵, 不适用于实质违法。第六, 排除后的证据评价。被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但依据该证据获取的其他证据是否排除, 需要结合是否属于毒树之果的情形判断。第七, 二审阶段的排非。一审未排除而二审发现应当排除的, 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排除。

五、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排非的范围、 申请主体与时机、 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程序、 证明责任分配、 量刑情节的把握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排非范围的精细化审查。审查涉嫌非法取证的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否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实物证据是否属于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收集方式。寻找强制排除或者裁量排除的辩护突破口。

第二, 申请主体与时机的最佳把握。以当事人申请与辩护律师代为申请相结合, 在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各个阶段分别把握排非时机, 尤其重视审查起诉阶段与庭前会议节点的运用。

第三, 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程序的充分运用。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争取在庭前会议中解决排非争议;在庭审调查中充分行使质证权, 申请播放同步录音录像、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第四, 证明责任的精准运用。辩方提供具体线索与材料后, 将证明责任转移至控方, 强调"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证明标准, 争取法庭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 与量刑辩护的衔接。排非与量刑辩护并非对立, 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体系被削弱, 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罪轻辩护或者量刑从宽的结果。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贩卖毒品案中, 被告人供述系连续三天三夜未让休息后所作。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办案机关采用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 属于变相刑讯逼供, 应当依法排除。辩护律师申请法庭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 录像显示被告人明显疲惫、 陈述前后矛盾。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该供述系非法方法收集, 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本案提示, 疲劳审讯属于变相刑讯逼供, 所获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同步录音录像是关键线索。

【示意案例二】某诈骗案中, 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发现当事人手背有明显伤痕, 当事人陈述系被侦查人员殴打所致。辩护律师随即将伤情拍照固定, 并申请调取入所体检记录。体检记录显示当事人入所时确有软组织挫伤。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为控方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依法排除被告人供述。本案提示, 入所体检记录是排非的重要客观证据,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固定伤情线索。

【示意案例三】某职务犯罪案件中, 辩护律师提出排非申请但仅笼统主张"侦查人员逼供", 未提供任何具体线索。法院认为: 辩方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排非申请的启动条件, 决定不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本案提示, 辩方虽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但仍需提供具体线索材料, 排非申请才能有效启动。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诉讼、 司法解释、 证据规则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应当回归到"排除范围清晰、 申请时机准确、 程序运用充分、 证明责任精准、 辩护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排非范围的精细化审查、 申请主体与时机的最佳把握、 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程序的充分运用、 证明责任的精准运用、 与量刑辩护的衔接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刑事证据规则辩护业务, 注重从线索固定、 排非申请、 庭前会议、 庭审质证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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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核心在线索材料的及时固定与程序节点的准确运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框架。排非的范围、 申请主体与时机、 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程序、 证明责任分配、 与量刑辩护的衔接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流程, 在刑事证据规则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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