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刑事案件物证书证如何审查?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实务要点

引言

"这份转账记录是真的吗?"——"扣押清单上记载的东西和实际对不上!"——"聊天记录截图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辨认笔录是不是合规?"——"笔录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近年来刑事案件物证书证审查中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证据三性的认定、 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物证书证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两类证据, 但司法实践中因收集程序违法、 保管链条断裂、 真实性存疑、 关联性薄弱等环节使案件辩护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物证书证的基本区分、 真实性的审查、 合法性的审查、 关联性的审查、 质证实务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供可操作的质证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江西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物证书证审查与质证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物证书证的基本区分与审查标准

物证与书证是刑事证据体系中两类基础证据, 准确区分物证与书证是审查工作的逻辑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等。物证是以物品的客观存在、 外部特征、 属性、 状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 包括作案工具、 赃款赃物、 痕迹物品、 违禁品、 人体组织等。书证是以文字、 符号、 图案、 表格、 数据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包括合同、 借据、 票据、 账册、 邮件、 聊天记录截图、 电子数据打印件等。

两类证据的审查标准差异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证明机制的差异。物证以其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第二个要点, 关联性审查的差异。物证应当审查与案件事实的物理联系, 书证应当审查记载内容与案件事实的逻辑联系。第三个要点, 合法性审查的差异。物证应当重点审查提取、 扣押、 保管、 鉴定的程序, 书证应当重点审查收集、 调取、 复制、 辨认的程序。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首先明确证据种类, 区分适用审查规则, 避免审查方向的偏差。

二、 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审查

真实性是物证书证审查的第一道关口, 决定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准确把握真实性的认定是辩护的关键环节。

从法律规定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 充分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 充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物证的真实来源。物证应当是原物、 原件, 应当具有完整的来源链条。第二个要点, 书证的真实内容。书证内容应当真实、 完整, 不存在伪造、 变造、 删改、 拼接的情形。第三个要点, 辨认与鉴定的真实结果。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反映物证书证的真实情况。

司法实践中, 真实性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七个关键节点: 第一, 审查物证的来源是否明确, 是否存在来源不清的"黑材料"。第二, 审查物证的外观、 形状、 规格与案件事实是否吻合。第三, 审查书证是否为原件, 是否经过复制、 变造、 拼接。第四, 审查书证的笔迹、 印章、 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第五, 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 错漏、 刮擦、 涂改。第六, 审查辨认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暗示、 诱导。第七, 审查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 鉴定方法、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三、 物证书证的合法性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

合法性是物证书证审查的第二道关口, 决定证据是否应当被排除。准确把握合法性的认定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从法律规定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与适用。

合法性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收集主体的合法性。收集物证书证应当由侦查人员依法进行, 具备合法的执法证件与合法手续。第二个要点, 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扣押、 搜查、 调取、 复制、 辨认、 扣押清单等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第三个要点, 保管链条的完整性。物证应当具有完整的提取、 扣押、 移交、 保管、 鉴定、 举证链条, 不存在被污染、 被替换的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 合法性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七个要点: 第一, 审查收集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侦查资格。第二, 审查搜查、 扣押、 调取是否持有合法手续。第三, 审查扣押清单记载的物品种类、 数量、 特征是否与实际一致。第四, 审查物证移交、 保管是否形成完整链条, 是否存在脱离监管的环节。第五, 审查同一物证在不同阶段的形态是否一致。第六, 审查书证提取是否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 是否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七, 审查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排除情形, 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四、 物证书证的关联性审查

关联性是物证书证审查的第三道关口, 决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实质联系。准确把握关联性的认定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从法律规定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规定: "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三者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的,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关联性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证据与犯罪构成的关联。物证书证应当与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联系, 包括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第二个要点, 证据与量刑情节的关联。物证书证应当与法定或酌定情节存在联系, 包括自首、 立功、 坦白、 累犯、 悔罪等。第三个要点,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物证书证应当与案发时间、 地点、 人物、 行为、 结果等案件事实存在联系。

司法实践中, 关联性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七个要点: 第一, 审查物证是否与被告人存在物理接触或空间联系。第二, 审查书证内容是否涉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或犯罪目的。第三, 审查物证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第四, 审查书证与共同犯罪中不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关系。第五, 审查物证书证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第六, 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管辖、 立案标准的关系。第七, 审查物证书证在量刑情节中的证明作用。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挖掘物证书证关联性的薄弱环节, 对于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的证据, 应当依法申请排除。

五、 质证实务的系统展开

物证书证质证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证据三性的逐项审查、 质证意见的精确发表、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依法提出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物证书证质证实务操作:

第一, 证据真实性的精细化质证。逐项发表物证来源、 外观是否吻合, 是否存在伪造、 变造、 拼接, 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靠的质证意见, 对关键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鉴定人出庭。

第二, 证据合法性的精细化质证。审查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搜查、 扣押、 调取是否具有合法手续, 证据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排除情形, 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第三, 证据关联性的精细化质证。审查物证书证与犯罪构成、 量刑情节、 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实质联系, 对于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依法申请排除, 并在质证意见中系统论证。

第四, 质证程序的精细化把握。把握庭审质证的关键节点, 从证据三性逐项发表质证意见, 申请关键证据的鉴定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对瑕疵证据申请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精细化把握。把握庭前会议、 庭审质证、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提出时机与论证逻辑,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必要时依法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六、 示意性案例的质证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故意伤害案中, 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经鉴定与被害人伤口特征吻合, 但扣押清单记载的菜刀特征与实际不符, 且未由见证人在场见证。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本案物证收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扣押清单与实际物证不一致, 保管链条不完整, 不能排除物证被替换的可能性, 依法申请排除该物证。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该物证因收集程序违法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予以排除。本案提示, 物证扣押清单与实际物证不一致, 缺乏见证人在场见证的, 应当依法申请排除。

【示意案例二】某受贿案中, 行贿人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截图作为书证, 但该截图系从手机银行APP截取, 未与原件核对, 未由侦查人员调取原始电子数据。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该截图属于电子数据打印件, 未经原始电子数据核对, 真实性存疑,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该截图属于瑕疵证据, 应当由侦查人员补充调取原始电子数据, 在补充调取之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提示, 电子数据截图应当与原始电子数据核对, 不能作为书证直接使用。

【示意案例三】某盗窃案中,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提取了涉案财物若干, 但扣押清单上仅有侦查人员一人签名, 未由物品持有人签名或见证人签名。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扣押程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属于程序违法的瑕疵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该扣押清单因程序违法, 依法予以排除。本案提示, 扣押程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未由物品持有人签名或见证人签名的, 应当依法申请排除。

结语

刑事案件物证书证审查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物证书证质证应当回归到"真实性审查清晰、 合法性审查严密、 关联性审查准确、 质证程序规范、 辩护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证据真实性的精细化质证、 合法性的精细化质证、 关联性的精细化质证、 质证程序的精细化把握、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精细化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刑事证据规则研究, 注重从证据三性审查、 非法证据排除、 质证程序规范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 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 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183-0796-5661

•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

•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 执业机构: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示:刑事案件物证书证质证核心在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性的逐项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证据审查适用的法律框架。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性的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质证程序的把握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物证书证的三性审查与质证实务规则, 在刑事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面临刑事案件物证书证争议?专业质证审查守护合法权益

王吉成律师 |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专注刑事证据规则

立即咨询: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