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辩护?举证责任与差额认定要点

引言

"我只是工资加奖金,财产怎么就超过合法收入了?"——"我已经说明了来源,控方为什么还要定罪?"——"合法收入统计里少算了二十年的奖金补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受贿罪怎么区分?"——"差额部分能不能说明是合法的?"这是近年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差额财产的计算、来源说明权的行使、罪名界分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类犯罪, 但司法实践中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偏差、差额财产的统计范围分歧、来源说明权保障不足、贪污受贿与不明来源的界分模糊等环节使案件辩护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范性文件, 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定位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 差额财产的计算、 与贪污受贿罪的界分、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江西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定位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之一, 体现了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严密保护。准确把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定位是辩护的逻辑起点。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 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范围。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个要点, 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认定。形式上的任职固然是认定依据, 但更应审查实质上的公务履行情况, 对于在国有公司、 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应当审查其岗位性质与公务权限。第三个要点,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时点认定。应当以行为人拥有相关财产或支出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准, 对于离职后拥有相关财产的, 应当结合其任职期间的收入与支出情况综合认定。

司法实践中,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当避免形式化, 应当从公务履行与职务权限的实质进行审查, 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任职文件、 干部履历表、 公务员登记表、 委派文件等证据, 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二、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来源说明权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中的核心问题, 准确理解举证责任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从法律规定看,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的特殊举证规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控方的基础证明责任。控方应当首先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 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差额巨大, 这是构成本罪的基础事实。第二个要点, 被告方的来源说明责任。当控方完成基础证明责任后, 可以责令被告人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 包括合法收入、 合法赠与、 合法继承、 合法投资收益等。第三个要点, 证明标准的把握。被告人仅需使差额部分的来源具有合理性、 可能性即可, 不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被告人能够说明来源的, 不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 举证责任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七个要点: 第一, 审查控方是否充分证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事实基础。第二, 审查差额计算的依据是否完整, 包括工资、 奖金、 补贴、 津贴、 社保、 公积金等全部合法收入。第三, 审查控方是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来源说明权与举证权利。第四, 审查被告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了来源说明权。第五, 审查被告人说明的来源是否具有合理性、 真实性、 合法性。第六, 审查控方是否对被告人说明的来源进行了充分核查与反驳。第七, 审查被告人是否能够提供证明来源的相应证据。

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把握"可以责令说明"的程序合法性, 对于未经责令说明程序而直接定罪的, 应当主张程序违法。同时, 对于被告人已经合理说明的来源, 应当依法主张不构成本罪。

三、 差额财产的计算与合法收入的把握

差额财产的计算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的关键。准确把握差额财产的计算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上的有利结果。

从法律规定看,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构罪标准, "差额特别巨大"是加重处罚标准。差额财产的计算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财产的范围。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现金、 存款、 房产、 车辆、 股权、 债权、 贵重物品、 投资收益等全部财产。第二个要点, 支出的范围。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支出、 子女教育支出、 赡养支出、 重大资产购置等。第三个要点, 合法收入的计算。合法收入包括工资、 奖金、 补贴、 津贴、 社保、 公积金、 合法经营收入、 合法投资收益、 合法继承与赠与等。

司法实践中, 差额财产计算的辩护要点应当把握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 审查财产清查的范围是否完整, 是否包括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第二, 审查财产评估的方法是否合理, 房产、 车辆、 贵重物品等是否按照合理价格评估。第三, 审查支出的统计是否准确, 是否包括大额消费、 赠与、 投资等。第四, 审查合法收入的统计是否完整, 包括历年工资调整、 奖金发放、 补贴津贴等。第五, 审查是否存在遗漏的合法收入、 合法赠与、 合法继承。第六, 审查是否存在将家庭成员独立合法收入错误计入差额的情形。第七, 审查财产清查程序的合法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审计。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核查财产清查报告与合法收入统计, 逐笔核对, 争取扩大合法收入范围、 缩小差额财产数额。

四、 与贪污受贿罪的界分

罪名界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中的重要内容, 准确把握相近罪名的区分有助于辩护律师寻找辩护突破口。从法律规定看,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贪污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的差异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主观要件不同。贪污受贿罪具有明确的贪污、 受贿故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因无法查明具体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推定性入罪。第二个要点, 证据要求不同。贪污受贿罪需要查实具体的犯罪行为与数额,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需要证明存在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财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第三个要点, 刑罚适用不同。贪污受贿罪的最高刑可以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 罪名界分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 审查控方是否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查实贪污受贿行为。第二, 审查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否可能涉及贪污、 受贿、 挪用等其他犯罪。第三, 审查被告人是否能够说明差额部分的合理合法来源。第四, 审查控方是否对被告人说明的来源进行了核查, 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第五, 审查是否存在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避较重犯罪追诉的情形。第六, 审查是否存在将本应认定为贪污受贿的部分错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性的情形。第七, 审查定罪量刑是否符合主客观相一致、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差额部分的来源合法性论证, 对于能够查明属于贪污受贿的部分应当依法争取从重处罚, 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部分应当依法主张从宽处理。

五、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 差额财产的计算、 相近罪名的界分、 量刑情节的把握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精细化审查。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是否在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 是否属于委派人员, 是否具有公务权限, 寻找主体不成立的辩护突破口。

第二, 举证责任的精细化把握。审查控方是否充分证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事实基础, 是否依法履行责令说明程序, 是否保障被告人的来源说明权与举证权利, 对程序违法情形依法提出抗辩。

第三, 差额财产的精细化核减。通过审查财产清查报告、 合法收入统计、 审计报告, 逐笔核对财产与收入, 争取扩大合法收入范围、 缩小差额财产数额, 降低量刑档次。

第四, 罪名界分的精细化把握。审查是否构成贪污受贿罪而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明确的贪污受贿故意与具体犯罪行为;审查是否存在将本应认定为贪污受贿的部分错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性的情形。

第五,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把握自首、 立功、 坦白、 认罪认罚、 主动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 争取从轻、 减轻处罚。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县财政局副局长张某被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差额财产为300万元。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张某在任职期间累计获得合法工资、 奖金、 补贴、 公积金等收入约120万元, 且家庭成员有独立合法收入80万元。辩护律师提出: 控方在计算合法收入时遗漏了张某任职期间的多项奖金补贴, 且将家庭成员的独立合法收入错误计入差额, 应当予以核减。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差额财产为100万元, 未达到罪立案标准, 依法宣告张某无罪。本案提示, 合法收入的完整统计与家庭成员独立收入的准确区分是辩护的关键。

【示意案例二】某国企总经理陈某被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差额财产为500万元。陈某到案后, 主动说明了差额部分的来源——为亲属代持股权的合法投资收益200万元、 继承遗产100万元、 配偶独立经营收入100万元, 并提供了相应书证。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陈某已经充分行使来源说明权, 差额部分的来源具有合理性、 真实性、 合法性, 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陈某已经合理说明差额来源, 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案提示, 充分行使来源说明权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示意案例三】某市建设局副局长黄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立案调查, 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并全额退缴差额财产。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黄某具有自首、 全额退赃等量刑情节,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黄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具有上述情节, 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案提示, 自首、 主动投案、 全额退赃等情节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中的重要量刑情节。

结语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 司法解释、 党内法规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范性文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应当回归到"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清晰、 举证责任把握到位、 来源说明充分行使、 差额财产核减准确、 辩护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精细化审查、 举证责任的精细化把握、 差额财产的精细化核减、 罪名界分的精细化把握、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职务犯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主体身份审查、 举证责任把握、 来源说明权保障、 罪名界分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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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核心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实质认定与来源说明权的充分行使。《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九十三条共同构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适用的法律框架。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 差额财产的计算、 罪名界分的把握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 在职务犯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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