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只是送了点土特产, 怎么就成了行贿?"——"我给领导送钱是为了感谢他平时的关照!"——"我们公司给采购方返点, 是不是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究竟什么才算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哪个更严重?"这是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认定的现实困境。行贿罪是《刑法》规定的常见职务犯罪, 但司法实践中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行贿对象的认定、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等环节使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行贿罪的立法定位、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行贿对象的认定、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认定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行贿罪的立法定位与基本特征
行贿罪是《刑法》规定的常见职务犯罪之一, 体现了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严密保护。准确把握行贿罪的立法定位是辩护工作的逻辑起点。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以行贿论。"第三百九十条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 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立法定位看, 行贿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个特征, 犯罪客体。行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第二个特征, 犯罪主体。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第三个特征, 主观方面。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仍然决意实施。第四个特征, 客观方面。行贿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且情节严重。
二、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准确把握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规则是行贿罪辩护的关键环节。
从法律规定看,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规则。
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分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不正当利益的类型。不正当利益包括: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规定的利益;违反规章、 政策规定的利益;违反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行业规范规定的利益;违反公平、 公正原则的利益。第二个要点, 正当利益的类型。正当利益包括: 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明确规定的利益;按照正常程序可以获得的利益;不违反公平、 公正原则的利益。第三个要点,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间节点。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事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事后谋取不正当利益。
司法实践中, 不正当利益的推定应当把握以下七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规定的利益推定为不正当利益。第二个要点, 违反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行业规范规定的利益推定为不正当利益。第三个要点,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提供便利条件的利益推定为不正当利益。第四个要点, 谋取竞争优势、 谋取排他性利益推定为不正当利益。第五个要点, 谋取违反公平、 公正原则的利益推定为不正当利益。第六个要点, 谋取不符合条件的利益推定为不正当利益。第七个要点, 谋取通过正常程序不能获得的利益推定为不正当利益。
三、 行贿对象的认定
行贿对象是行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准确把握行贿对象的认定规则是行贿罪辩护的关键环节。
从法律规定看,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象与受贿主体的对应关系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个要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形。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均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特殊情形, 行贿对象应当相应认定。第三个要点, 行贿对象的特殊情形。
司法实践中, 行贿对象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五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个要点,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负有管理、 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人员。第三个要点,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个要点,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监督员等。第五个要点,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对象, 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四、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分是行贿辩护的重要问题。准确把握界分标准, 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从轻、 减轻处罚的辩护结果。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分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第一个要素, 主观方面的差异。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故意, 由自然人作出;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故意, 由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第二个要素, 客观行为的差异。行贿罪的客观行为是自然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单位行贿罪的客观行为是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包括单位决定由单位支付财物、 单位决定以单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 手续费等。第三个要素, 利益归属的差异。行贿罪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属于自然人;单位行贿罪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属于单位。
司法实践中,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五个核心要素: 第一个要素, 单位决策机构作出行贿决定。单位行贿应当由单位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包括单位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层等作出的决定。第二个要素, 行贿资金来源于单位。行贿资金应当来源于单位, 包括单位账户、 单位资金等。第三个要素, 行贿名义以单位名义。行贿名义应当以单位名义, 包括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 以单位名义支付款项等。第四个要素, 利益归属于单位。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属于单位, 包括单位获得的资质、 单位获得的资金、 单位获得的资格等。第五个要素, 行贿行为由单位实施。行贿行为应当由单位实施, 包括单位组织、 单位人员代表单位实施等。
五、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行贿对象的认定、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 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合法利益的界分、 行贿数额的认定、 量刑情节的把握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行贿罪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精细化辩护。审查行为人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的类型、 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界分、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间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寻找不构成不正当利益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行为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 不属于不正当利益等。
第二, 行贿对象的精细化审查。审查行为人行贿的对象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行贿对象的特殊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寻找不构成行贿对象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行贿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不属于受贿主体等。
第三,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精细化界分。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为单位行贿的故意, 单位决策机构是否作出行贿决定、 行贿资金是否来源于单位、 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寻找从单位行贿罪降格为个人行贿罪或者从单位行贿罪降格为无罪的辩护突破口。
第四, 行贿数额的精细化审查。行贿罪的量刑与行贿数额密切相关, 行贿数额的认定应当包括现金、 物品、 房产、 股权等财物。辩护律师应当细致审查行贿数额的认定依据, 寻找降低行贿数额的辩护突破口。
第五,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行贿罪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 立功、 坦白、 认罪认罚、 退赃退赔、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等。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特别是《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是行贿罪辩护的核心量刑情节之一。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张某系某民营企业家, 为获取某国有土地使用权, 向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李某赠送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张某被以行贿罪立案侦查。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土地使用权)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财物, 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但张某具有初犯、 坦白、 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张某构成行贿罪, 但具有上述情节, 从轻处罚。本案提示,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行贿罪辩护的关键环节, 量刑情节的把握同样重要。
【示意案例二】某公司为开拓市场,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决定在某政府招标项目中向招标方负责人赠送财物人民币500万元。该公司被以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单位决策机构作出行贿决定)、 以公司名义赠送财物(行贿名义以单位名义)、 财物来源于公司账户(行贿资金来源于单位)、 谋取中标资格归属于公司(利益归属于单位), 构成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但该公司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该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 但具有主动交待情节, 从轻处罚。本案提示,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应当把握单位决策机构、 行贿资金来源、 行贿名义、 利益归属等核心要素。
【示意案例三】陈某系某民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获得某银行贷款, 向银行贷款主办人王某赠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陈某被以行贿罪立案侦查。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获得贷款)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财物, 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但辩护律师审查后进一步指出: 陈某赠送财物的行为系个人行为, 不是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 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辩护律师建议对陈某以个人行贿罪定罪量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陈某构成行贿罪, 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本案提示, 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界分应当把握单位决策机构、 行贿资金来源、 行贿名义、 利益归属等核心要素。
结语
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 司法解释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贿罪的辩护应当回归到"立法定位清晰、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严谨、 行贿对象认定精准、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界分明确、 辩护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精细化辩护、 行贿对象的精细化审查、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精细化界分、 行贿数额的精细化审查、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职务犯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 行贿对象审查、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界分、 行贿数额审查、 量刑情节把握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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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行贿罪辩护核心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行贿对象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三百九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行贿罪认定的法律框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行贿对象的认定、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 行贿数额的认定、 量刑情节的把握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规则、 行贿对象的认定规则, 在职务犯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