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只是按领导安排签了个字,怎么就成了滥用职权?”“损失是多个环节共同造成的,为什么要我一个人承担?”“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怎么也算渎职罪的主体?”“事情过去六七年了,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这是近年来渎职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也折射出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分、主体身份的认定、重大损失与因果关系的审查、追诉时效的计算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分则第九章规定的两类基础渎职罪名,司法实践中常因主观过错的证明、损失数额的认定、责任层级的划分产生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从立法定位与法定刑构造、两罪界分、主体认定、重大损失与因果关系、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渎职犯罪辩护的审查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渎职犯罪的立法定位与法定刑构造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基础罪名,体现了刑法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保护。准确把握立法定位,是渎职犯罪辩护的逻辑起点。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罪的立法构造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第一个要点, 同条设置、同档法定刑。两罪均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入罪门槛,量刑档次均为一档三年以下、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此界分的意义不在于刑罚轻重的直观差别,而在于主观过错、加重条款适用与罪名竞合的处理。第二个要点, 徇私舞弊加重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适用前提是行为人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第三个要点, 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在案件办理程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修正)》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把握两罪的立法定位与程序节点,这是全部辩护工作的基础。
二、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分: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分是渎职犯罪辩护中最具专业性的问题。准确把握两罪的界分,有助于辩护律师在定性层面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主观过错形态的界分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核心要点:第一个要点,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二个要点,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客观行为方式的界分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核心要点:第一个要点, 滥用职权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包括超越职权、擅自决定、违法处理公务等。第二个要点, 玩忽职守表现为消极的行为。包括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怠于监管、疏于管理,属于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以下五个审查要点:第一,审查是否存在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书证材料。第二,审查是否存在明知违规仍决意为之的证据,如会议记录、批示意见、签批记录、证人证言。第三,审查行为究竟属于积极越权还是消极懈怠,行为方式直接影响罪名认定。第四,审查徇私舞弊加重款是否具备徇私、徇情的动机证据,主观上系过失的不能适用该加重条款。第五,审查界分不明的处理:当在卷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时,不能拔高认定,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从实务经验看,两罪界分往往是渎职案件定性辩护的核心战场。
三、 主体身份之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渎职犯罪以特殊主体为构成要件,主体认定是辩护的第一道关口。准确把握主体范围,有助于辩护律师从构成要件层面寻找辩护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上述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认定的辩护审查要点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审查职权来源,即行为人所在组织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是否有国家机关的委托依据,委托关系是否存在、范围是否明确。第二,审查职责依据,即“三定”方案、岗位职责说明书、内部管理规定是否明确了与指控事项相对应的具体职责,凡属未经明确、无从履行的职责,不宜作为追究渎职责任的基础。第三,审查公务属性,即行为人实际从事的是否属于从事公务、是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纯粹的技术性、事务性、劳务性工作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第四,审查主体不适格时的出路,涉案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例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或者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应当调取制度文件、任命文件、岗位职责、工作分工等书证,逐项核实主体身份与职责范围,切忌停留在表面身份。
四、 重大损失、因果关系与追诉时效
重大损失是渎职犯罪的入罪门槛与量刑档次依据,因果关系则是归责的基础,追诉时效则关乎刑事追究的时间边界,三者共同构成实体辩护的核心。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伤亡达到前述人数3倍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造成前述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该解释第八条:是指渎职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审查要点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立案前已经挽回、追回的部分应当在损失数额中予以扣除。第二,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依据与计算过程,核减重复计算、关联度不足与不应计入的部分,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第三,审查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多因一果、是否存在介入因素、行为对损失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断。第四,审查责任层级,依据该解释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追诉时效方面,《刑法(2023修正)》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期限;该解释第六条明确: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辩护律师应当逐笔核对损失凭证,精准把握时效起算点,对已过追诉期限的事实依法提出抗辩。
五、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渎职犯罪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涉及主体身份、主观过错、损失认定、因果关系、追诉时效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主体身份的精细化审查。核实职权来源、职责依据与公务属性,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要时依据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主张主体不适格,或者主张按照其他罪名处理。
第二, 主观过错与两罪界分的精细化审查。通过会议记录、签批意见、报告材料等证据,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还是过失,争取将指控的滥用职权调整为玩忽职守,或者排除徇私舞弊加重条款的适用。
第三, 损失认定与因果关系的精细化核减。逐笔核对损失凭证,扣除立案前已挽回部分,申请重新鉴定核减损失数额,审查多因一果与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第四, 罪名竞合与特别法条的精细化把握。审查是否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特别渎职罪名,审查渎职并受贿时数罪并罚的适用,审查共谋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或者数罪并罚的处理规则。
第五, 量刑情节与追诉时效的精细化把握。争取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挽回损失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同时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与该解释第六条审查追诉时效,构筑程序与实体的双重防线。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地一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管理事务委托给下属事业单位办理,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托事务中被指控玩忽职守并造成财产损失。辩护律师审查授权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与在卷证据后提出:第一,涉案事项是否属于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存疑;第二,损失系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原因叠加形成,行为与损失之间欠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三,其在履职过程中已通过书面形式报告风险、提出处理建议。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提示,渎职犯罪的辩护应当从主体身份与因果关系两个维度同时展开审查。
【示意案例二】某案起诉书指控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并主张适用“徇私舞弊”加重条款。辩护律师审查全部在卷证据后提出:在卷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对职责范围内事项怠于监管、未认真履职,属于消极不履职,主观上系过失;认定“徇私舞弊”所需的徇私、徇情动机缺乏证据支持。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未适用徇私舞弊加重条款,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认罪认罚、积极挽回损失等情节。本案提示,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分以及徇私舞弊加重款的适用前提,是渎职案件定性辩护的核心战场。
【示意案例三】某渎职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将立案前已经追回的全部款项、以及被认定为“难以挽回”的债权全额计入经济损失。辩护律师逐笔核对资金凭证,申请重新鉴定,主张立案前已挽回部分应当扣除、关联度不足的间接损失不应计入;同时依据两高渎职解释(一)第六条,对危害结果发生之日前已经超过追诉期限的事实提出时效抗辩。法院采纳核减意见,经济损失数额下调一个档次,量刑相应从轻。本案提示,经济损失的精细化核减与追诉时效的计算,往往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结语
渎职犯罪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涉及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监察程序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渎职犯罪辩护应当回归到“主体身份审查清晰、两罪界分准确、损失核减到位、因果关系严密、追诉时效把握精准”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主体身份的精细化审查、主观过错与两罪界分的精细化审查、损失认定与因果关系的精细化核减、罪名竞合与特别法条的精细化把握、量刑情节与追诉时效的精细化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作为江西刑事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专注职务犯罪辩护业务,注重从主体审查、界分论证、损失核减、时效抗辩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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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渎职犯罪辩护的核心在于主体身份的审查、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分与经济损失的精准核减。《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与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同构建了渎职案件适用的法律框架。主观过错的证明、徇私舞弊加重款的适用前提、多因一果下因果关系的判断、立案前已挽回损失的扣除、追诉时效的起算,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主体、主观、损失、因果、时效五个维度,在职务犯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