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如何审查电子证据?完整性与真实性辩护要点

引言

"我没有发过这条诈骗短信!"——"聊天记录被人篡改了!"——"电子数据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电子数据如何鉴定完整性?"——"网络诈骗的涉案金额怎么认定?"这是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电子证据审查与网络诈骗辩护的现实困境。网络诈骗是《刑法》规定的常见财产犯罪, 但司法实践中因电子数据的范围、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涉案金额的认定等环节使案件辩护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从网络诈骗的立法定位、 电子数据的范围与认定规则、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网络诈骗电子证据审查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网络诈骗的立法定位与基本特征

网络诈骗是《刑法》规定的常见财产犯罪之一, 体现了刑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严密保护。准确把握网络诈骗的立法定位是网络诈骗辩护的逻辑起点。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诈骗的认定规则和实务处理。

从立法定位看, 网络诈骗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个特征, 犯罪客体。网络诈骗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与传统诈骗相同。第二个特征, 犯罪主体。网络诈骗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第三个特征, 主观方面。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第四个特征, 客观方面。网络诈骗在客观方面具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行为, 包括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网络等。第五个特征, 行为方式的特殊性。网络诈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 行为方式包括发送诈骗信息、 拨打诈骗电话、 建立诈骗网站等。第六个特征, 证据形式的特殊性。网络诈骗的证据形式以电子数据为主, 包括聊天记录、 转账记录、 IP地址、 通信记录等。第七个特征, 社会危害性大。网络诈骗涉及被害人众多、 地域范围广、 涉案金额巨大, 社会危害性较大。

二、 电子数据的范围与认定规则

电子数据是网络诈骗案件的核心证据形式。准确把握电子数据的范围与认定规则是网络诈骗辩护的关键环节。

从法律规定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与认定规则。

电子数据的范围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电子数据的类型。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网页、 博客、 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 即时通信、 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 身份认证信息、 电子交易记录、 通信记录、 行为日志等用户信息;电子文档、 图像、 音频、 视频、 数字证书、 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第二个要点, 电子数据的存储形式。电子数据可以存储在计算机、 移动硬盘、 U盘、 云存储等多种介质中。第三个要点, 电子数据的固定方式。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打印、 刻录、 复制等方式固定。

司法实践中, 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七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电子数据的内容真实性。电子数据的内容应当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不得经过篡改、 伪造、 删除等操作。第二个要点, 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电子数据应当明确标注形成时间, 形成时间可以通过系统日志、 文件属性等方式确认。第三个要点, 电子数据的来源。电子数据应当明确来源, 包括存储介质、 采集方式、 传输方式等。第四个要点,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收集、 提取、 固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不得采用非法手段。第五个要点,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电子数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第六个要点,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电子数据在收集、 提取、 固定、 保管过程中应当保持完整性, 不得损坏、 修改。第七个要点, 电子数据的鉴定。电子数据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其真实性、 完整性, 包括哈希值校验、 数字签名验证等。

三、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是网络诈骗辩护的关键。准确把握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辩护结果。

从法律规定看,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作出了规定。

网络诈骗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收集主体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收集应当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具有侦查权的人员进行, 其他人员不得收集。第二个要点, 收集程序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包括出示证件、 告知权利、 制作笔录等。第三个要点, 提取方法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提取应当采用合法的方法, 包括复制、 镜像、 导出等。

司法实践中, 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规则应当把握以下七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收集主体不合法。例如, 非侦查人员收集的电子数据可能被排除。第二个要点, 收集程序违法。例如, 未出示证件收集的电子数据可能被排除。第三个要点, 提取方法违法。例如, 采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收集的电子数据可能被排除。第四个要点, 证据保管链断裂。例如, 电子数据在收集、 保管、 移送过程中未保持完整保管链的, 可能被排除。第五个要点, 电子数据被篡改。例如, 电子数据在收集后被篡改、 伪造、 删除的, 应当排除。第六个要点, 电子数据无法核实真实性。例如, 无法通过哈希值校验、 数字签名验证等方式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应当排除。第七个要点,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争议。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争议, 争取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辩护结果。

四、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是网络诈骗案件证据审查的核心。准确把握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是网络诈骗辩护的关键。

从法律规定看,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作出了规定。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完整性的审查。完整性是指电子数据在收集、 提取、 固定、 保管过程中未被修改、 删除、 损坏。完整性的审查方法包括哈希值校验、 原始存储介质审查等。第二个要点, 真实性的审查。真实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内容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审查方法包括数字签名验证、 原始存储介质审查、 第三方平台数据验证等。第三个要点, 关联性的审查。关联性是指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关联性的审查方法包括内容审查、 来源审查、 时间审查等。

司法实践中, 哈希值校验与数字签名验证的适用应当把握以下七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哈希值校验的概念。哈希值校验是指通过哈希算法计算电子数据的哈希值, 并与原始电子数据的哈希值进行比较, 确认电子数据是否被修改。第二个要点, 哈希值校验的适用。哈希值校验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子数据, 包括文档、 图片、 音频、 视频等。第三个要点, 哈希值校验的方法。哈希值校验应当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意见应当经过庭审质证。第四个要点, 数字签名的概念。数字签名是指通过密码学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签名, 确认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完整性。第五个要点, 数字签名的适用。数字签名适用于具有数字签名功能的电子数据, 例如电子合同、 电子邮件等。第六个要点, 数字签名的验证。数字签名验证应当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意见应当经过庭审质证。第七个要点, 哈希值校验与数字签名的辩护运用。哈希值校验与数字签名的辩护运用包括: 其一, 对哈希值校验结果提出异议, 认为哈希值不匹配, 电子数据被篡改。其二, 对数字签名验证结果提出异议, 认为数字签名不真实, 电子数据来源不可靠。其三, 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异议, 认为鉴定机构不具有电子数据鉴定资质。其四, 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认为鉴定程序违法。

五、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网络诈骗电子数据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 电子数据的范围与认定规则、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 量刑情节的把握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网络诈骗电子数据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网络诈骗构成要件的精细化审查。审查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 包括诈骗行为、 利用信息网络、 非法占有目的、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寻找不构成网络诈骗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未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

第二, 电子数据范围与认定规则的精细化把握。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属于法定类型、 电子数据的内容真实性、 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 电子数据的来源、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等。寻找电子数据认定错误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电子数据不属于法定类型、 电子数据不真实、 电子数据不合法等。

第三, 电子数据收集与提取程序的精细化审查。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是否合法、 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提取方法是否合法、 证据保管链是否完整。寻找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收集主体不合法、 收集程序违法、 提取方法违法、 证据保管链断裂等。

第四, 电子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精细化审查。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保持、 真实性是否确认、 关联性是否具备。寻找电子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存在问题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哈希值不匹配、 数字签名不真实、 电子数据被篡改等。

第五,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网络诈骗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 立功、 坦白、 认罪认罚、 退赃退赔、 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包括网络诈骗中共同犯罪的从犯地位、 涉案金额的重新认定、 退赃退赔的全部完成等。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公司职员孙某被指控参与网络诈骗犯罪。案发后, 公安机关提取了孙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 用于证明孙某参与诈骗。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公安机关提取微信聊天记录时未出示证件, 收集程序违法, 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程序违法, 排除非法证据, 对孙某作出从轻处罚。本案提示, 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违法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

【示意案例二】陈某系某诈骗团伙成员。案发后, 公安机关对陈某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哈希值校验显示电子数据被修改, 电子数据不具有真实性, 应当排除。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电子数据不具有真实性, 排除电子数据。本案提示,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受到质疑时, 可以通过哈希值校验的方式确认电子数据是否被修改。

【示意案例三】周某系网络诈骗案件从犯。案发后, 周某主动退赃退赔, 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周某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处于从犯地位, 具有自首、 退赃退赔、 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周某构成诈骗罪但属于从犯, 具有上述情节, 减轻处罚。本案提示, 网络诈骗案件中, 共同犯罪的从犯地位、 退赃退赔、 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结语

网络诈骗电子证据审查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 司法解释、 公安规定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网络诈骗电子数据辩护应当回归到"立法定位清晰、 电子数据范围明确、 收集程序合法、 完整性与真实性确认、 辩护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网络诈骗构成要件的精细化审查、 电子数据范围与认定规则的精细化把握、 电子数据收集与提取程序的精细化审查、 电子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精细化审查、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网络犯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网络诈骗构成要件审查、 电子数据范围认定、 收集程序审查、 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 量刑情节把握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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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网络诈骗电子数据辩护核心在电子数据范围的认定与完整性与真实性的审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相关指导意见共同构建了网络诈骗案件适用的法律框架。电子数据的范围与认定规则、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 哈希值校验与数字签名验证、 量刑情节的把握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 电子数据的范围与认定规则, 在网络犯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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