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只是把银行卡借给朋友用了几天”“我在网上做客服介绍客户,不知道是赌博”“我只是买卖虚拟币,没有参与赌场”——这是跨境网络赌博案件中,被告人与家属反复向律师描述的情节。这些表述背后,往往都指向同一个法律问题:跨境网络赌博的定性与责任分层。与传统境内网络赌博不同,跨境网络赌博因服务器在境外、运营主体在境外、赌资跨境流动、被害人数量规模巨大,呈现“境外服务器+境内推广+境内代收代付+地下钱庄+跑分”五位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案件常牵连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经营罪多个罪名。作为长期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刑法》第30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从跨境网赌产业链、涉及罪名、与境内网赌的差异、资金通道人员的责任分层、辩护要点五个维度,系统解析跨境网络赌博案件的辩护空间。
一、跨境网络赌博的产业链:五个环节缺一不可
跨境网络赌博之所以成为高发犯罪并被国家持续打击,根本原因在于其已经形成完整、闭环、跨境的产业链。一个典型的跨境网赌产业链包含五个核心环节。
第一环节是境外服务器与运营主体。赌博网站服务器设在东南亚、欧洲等境外司法管辖区,运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在境外,公安机关无法通过传统方式实施物理查封,必须依赖跨境司法协助与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第二环节是境内推广引流。通过短视频、社交软件、即时通讯群组、网络主播、SEO/广告投放等方式向境内中国公民推广,推广人员常以“投资理财”“娱乐游戏”“彩票预测”等名义规避监管。第三环节是境内代收代付与支付结算。境内银行卡、对公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被用于接收赌资,再通过跑分平台、虚拟币承兑、地下钱庄等通道转移至境外赌场账户。第四环节是地下钱庄与跨境资金通道。通过“对敲”“虚假贸易”“虚拟币OTC”等方式实现人民币与外币的跨境兑换,规避外汇管制。第五环节是跑分平台与虚拟币承兑。招募大量持卡人或虚拟币持币人,通过多层账户跳转完成赌资“洗白”,使资金链条模糊化、隐蔽化。
理解这一产业链对辩护至关重要:五个环节人员的主观状态、参与深度、获利方式各不相同,司法实践中不能“一刀切”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产业链上的不同节点,正是辩护人切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乃至无罪辩护的事实基础。
二、跨境网络赌博涉及罪名:从开设赌场罪到帮信罪、掩隐罪
跨境网络赌博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依据《刑法》及两高一部跨境赌博意见,可以梳理为五个层级。
第一层级是开设赌场罪,依据《刑法》第303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具体情形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两高一部跨境赌博意见同时规定: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均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第二层级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跨境网赌产业链上的技术支持、支付结算、推广引流人员,若未与上游赌场共谋、未参与利润分配、仅提供中立技术或通道服务的,可能降档评价为帮信罪。
第三层级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据《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隐罪。跑分平台、虚拟币承兑、地下钱庄人员若仅为犯罪所得提供转移、变现、兑换服务的,可能被评价为掩隐罪。
第四层级是偷越国(边)境罪,依据《刑法》第322条,为境外赌场工作而被组织或自行偷越国边境的,相关人员可能触及。第五层级是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225条,地下钱庄、跨境结算机构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亦可能构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后,新增第303条第三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将组织中国公民参与跨境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纳入刑法,但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三、与境内网络赌博的差异:服务器、赌资、被害人、取证四个维度
跨境网络赌博与境内网络赌博在法律适用上的关键差异,集中体现在四个维度。
第一是服务器与运营主体位置。境内网络赌博服务器在境内,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物理查封、远程勘验直接获取后台数据;跨境网络赌博服务器在境外,必须依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或境外执法机关协助,取证难度呈几何级上升,证据合法性、完整性、原始性争议更大。第二是赌资流向。境内网络赌博赌资一般在境内账户间流转,追踪相对容易;跨境网络赌博赌资通过境内代收代付、跑分平台、虚拟币承兑、地下钱庄等多层通道实现跨境流动,资金链条断裂点多,赌资数额认定争议大。两高一部跨境赌博意见明确:通过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照开设赌场行为人在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认定;如无法统计,可以按照查证属实的参赌人员实际参赌的资金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但该“可以认定”规则并非绝对推定,辩护人仍可从资金性质、合法来源证明、来源合法性审查等角度提出反证。第三是被害人数量规模。境内网络赌博被害人通常数百至数千人;跨境网络赌博被害人动辄数万乃至数十万,遍布全国乃至海外,案件常伴随海量银行流水与虚拟币交易记录,司法审计与举证压力巨大。第四是取证模式。跨境案件常依赖电子数据远程提取、跨境调取、境外证人询问笔录、虚拟币链上分析等新型取证方式,取证合法性争议多,辩护空间大。
四、“资金通道人员”(跑分、虚拟币承兑)的责任分层
司法实践中,资金通道人员的责任应当依据其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深度、获利方式进行分层,不能一概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具体可分为三层。
第一层是上游共犯层级。与赌场或赌团核心人员存在共谋、提供长期稳定资金通道、参与利润分配、按比例抽成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依据《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定罪处罚。第二层是帮信罪层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帮助,但未与上游共谋、未参与利润分配、仅按笔数或固定数额收取手续费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认定为帮信罪。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相较开设赌场罪五年起步的量刑档次显著降低,是资金通道人员辩护降档的重要空间。第三层是掩隐罪层级或无罪层级。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所流转资金来源于赌博犯罪,仅偶然提供账户、过桥资金、或者被诈骗利用的,应当争取出罪或仅构成掩隐罪;掩隐罪的入罪门槛与量刑档次也明显低于开设赌场罪。
区分这三层的核心证据是主观明知的具体程度、是否参与共谋、是否参与利润分配、是否长期稳定提供通道、报酬计取方式(按笔数抽成还是按比例分成)。两高一部跨境赌博意见关于“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可以认定为赌资”的规定,并不免除控方对主观明知的基础证明责任,辩护人应当重点围绕主观明知的反证展开。
五、辩护要点: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第一,主观明知的反证。主观明知是帮信罪、掩隐罪、开设赌场罪共犯认定的共同入罪逻辑,也是辩护的主战场。辩护人可以从五个方向反证:交易对象正当性(合法商户、真实贸易背景)、资金流向单一性(账户长期为工资、亲属转账)、报酬计取方式(按笔数抽成不参与利润分配)、认知能力局限性(普通务工人员对信息网络犯罪判断能力有限)、告知与查证能力反证(侦查机关未告知、行为人无能力查证)。《刑法》第312条与第287条之二的规范结构明确,公诉机关应当对“明知”承担证明责任,不能仅凭银行流水异常推定明知,辩护人应当坚持要求公诉机关就主观明知逐项举证。
第二,资金流水的纯财务流水与共犯认定切割。跨境网赌案件中,海量银行流水是控方指控共犯的核心证据,但资金流水的存在不等于共犯的成立。辩护人应当审查资金流水的性质:合法工资收入、家庭转账、个体经营往来与赌资通道资金的区分;同一账户内合法资金与可疑资金的比例;资金进出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撑;资金往来对象是否集中于已知赌博账户。对于被利用的“工具账户”“过桥账户”,应当主张其性质属于被诈骗利用的工具,而非共犯工具。
第三,上下游犯罪链节点的从犯地位。跨境网赌产业链具有明显层级特征:赌场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顶端;运营团队、技术团队位于中端;推广引流、支付结算、跑分承兑位于末端。位于末端的人员,相对于上游赌场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处于从犯地位。依据《刑法》第27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从犯应当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辩护人应当系统论证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获利比例、参与时长,争取从犯认定与更大幅度的量刑折扣。
第四,自首立功认定。跨境网络赌博案件常伴随境外抓捕、劝投劝返、电子数据远程提取,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同案犯信息、上游赌场架构、资金通道链条、虚拟币钱包地址的,应当积极争取自首、坦白、立功。尤其在跨境追逃背景下,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提供同案犯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嫌疑人的,应当争取立功乃至重大立功。
第五,退赃退赔与跨境追缴。跨境网赌案件中,赌资追缴是案件关键。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追缴跨境资金、争取被害人谅解的,应当作为独立从宽事由予以主张。同时,涉案资金涉及境外银行账户、虚拟币交易所、地下钱庄跨境流转的,应当审查跨境司法协助程序的合法性、资金冻结的合规性、虚拟币扣押的程序正当性,对违法查扣行为依法提出排除与返还意见。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跨境网络犯罪案件时,资金来源地核实与跨境冻结解除、错扣账户返还,常常是当事人最关心的实质问题之一,辩护人应当给予充分重视。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大学毕业生受“高薪招聘”诱惑入职境外赌博公司,从事客户数据整理与话务工作三个月,被以开设赌场罪起诉。辩护律师审查发现,行为人入职时未被告知公司业务实质,工作内容为数据整理而非直接参与赌博运营,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参与利润分配、仅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据此辩护人主张: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公司从事赌博业务,客观上未参与赌场核心运营,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同时退而求其次主张:即便认定参与,也属于末端辅助人员,应当认定为帮信罪从犯。法院最终以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提示,末端辅助人员的主观明知反证与从犯地位论证,是跨境网赌案件降档辩护的核心。
【示意案例二】某小商户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过桥,期间账户进出现金流合计800万元,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辩护律师审查发现:行为人账户长期用于个体经营,资金往来中合法经营收入占比超过70%;涉案800万元中,仅120万元系赌博资金,行为人按固定数额收取服务费而非按比例抽成;行为人主观上仅知道“资金可能有问题”但不知道具体为赌博资金。辩护人据此主张不构成掩隐罪、应回归行政处罚;退而求其次主张按笔数抽成而非按比例分成的报酬方式属于帮信罪而非掩隐罪。法院最终以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提示,资金通道人员的报酬方式与主观明知范围,是定性辩护的关键。
【示意案例三】某虚拟币持币人在OTC交易群中多次将USDT兑换为人民币,被以掩隐罪起诉,涉案金额300万元。辩护律师审查发现:行为人持币来源为早年合法挖矿与亲友赠与,OTC交易系合法数字资产交易行为;交易对手为陌生人,行为人无从知晓对手资金来源为赌资;侦查机关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辩护人据此主张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并责令侦查机关解除涉案账户冻结。本案提示,虚拟币承兑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反证与合法来源证明。
结语
跨境网络赌博案件的核心,始终是产业链不同节点的主观状态与责任分层。依据《刑法》第303条及两高一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跨境网赌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人员,可能分别触及开设赌场罪、帮信罪、掩隐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经营罪,量刑档次差距巨大;资金通道人员应当依据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深度、获利方式进行责任分层,从开设赌场罪共犯降档至帮信罪从犯乃至争取无罪,是辩护的核心方向。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网络犯罪、跨境赌博犯罪案件,注重从主观明知反证、资金流水性质审查、上下游从犯地位、自首立功认定、退赃退赔与跨境追缴五个方向精细辩护。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均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183-0796-5661
•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
•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 执业机构: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示:跨境网络赌博案件涉案人员众多,罪名跨度大,量刑档次差距悬殊。当事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完整保存账户流水、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岗位说明、工资条等证据,避免在侦查初期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资金通道人员的辩护空间,往往就在主观明知的反证、报酬方式的界定与上下游从犯地位的论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