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出租一张银行卡,日结数百元佣金”——社交平台上这类所谓兼职广告,背后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的资金通道。被害人的被骗资金要最终落入犯罪分子口袋并逃避追查,必须借助大量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二维码完成代收、拆分、转移与变现,这种行为在黑产圈内被称为“跑分”。随着“断卡”行动的持续推进,江西吉安等地司法机关办理的跑分类案件明显增多,大量出租出借银行卡、二维码甚至亲自操作转账的参与者被刑事追诉。然而,跑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同样是将卡交给上家,有人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起诉,法定最高刑三年;有人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定罪,情节严重的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化经营跑分平台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乃至洗钱罪。定性一变,量刑空间天差地别。作为长期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本文结合《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12条、第225条、第19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跑分行为的定性规则与辩护路径作系统解析。
一、跑分的常见模式与黑产链条
“跑分”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黑产圈的行话,指行为人利用本人或者收购、租借来的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收款二维码,为上游违法犯罪资金提供代收代付、拆分转移、取现变现等资金通道服务,并按流水比例赚取佣金的行为。实务中常见的模式有三类。
其一是收款码出租。行为人将个人静态收款二维码交由“码商”支配,码商聚合大量收款码搭建所谓跑分平台,上游资金进入后按单分配、自动划转。这种模式下,行为人往往只出码收费,不参与后续的资金操作,参与程度最浅,但账户一旦涉诈被冻结,出码人随即进入侦查视野。
其二是银行卡代收代付。即“卡农”供卡、“卡头”收卡、“操盘手”转账的流水线作业:行为人不仅交付银行卡、手机银行、绑定手机卡,还在现场按上家指令实施人脸识别、输入验证码、层层转出乃至柜台取现。参与程度越深,从单纯供卡滑向亲手转移资金,罪名评价也随之升格。
其三是虚拟币换汇。行为人承接赃款后,通过场外交易购入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再转移至上家指定的钱包地址,实现资金匿名化与跨境流出,俗称“卖U跑分”。此类模式因切断资金链条、逃避冻结止付,近年来在跨境电诈案件中高发。
从链条位置看,最上游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中间层是跑分平台组织者,负责归集账户、调度资金、洗白赃款;末端是大量供卡、出码、操作转账的散户参与者。链条越靠近资金调度与洗白的核心环节,刑事责任越重。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只要银行卡、电话卡涉案被止付冻结,账户所有人几乎必然被倒查,“出借一张卡挣几百元、换来一场刑事追诉”的情形屡见不鲜。
二、帮信罪、掩隐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精准区分
(一)帮信罪:事中明知,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情形。帮信罪评价的关键在于:明知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事中),且行为停留在“提供”工具层面——出售、出租银行卡或收款码本身。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仅交付工具而未参与后续资金转移操作的,一般以帮信罪评价。
(二)掩隐罪:上游既遂后明知是赃款而转移。《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及其《意见(二)》(法发〔2021〕22号)明确: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转移财物,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协助转换、转移财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区分的核心在于时间节点与明知内容:资金已脱离被害人控制、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明知是赃款仍实施转账、套现、取现等转移行为的,落入掩隐罪评价范围。因此,供卡后又按指令刷脸、输码、转账、取现的,通常即被认定为掩隐罪,量刑档次显著抬升。
(三)非法经营罪:以资金支付结算为业。《刑法》第225条第三项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对于经营性的跑分平台——长期揽客、聚合海量账户、明码标价按流水计费、以资金支付结算为主业,即便上游犯罪无法逐一查证关联被害人,也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路径不以上游犯罪查实为前提,是打击平台化、公司化“水房”的重要罪名,法定最高刑可达五年以上。
(四)洗钱罪的串联辨析。《刑法》第191条针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规定了洗钱罪,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现行条文删除了原来的“明知”“协助”表述,上游犯罪本犯自行洗钱同样构成洗钱罪(自洗钱入罪)。需要注意的是,多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而普通诈骗并不属于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故跑分转移电诈赃款一般仍以掩隐罪评价;若上游系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法定上游犯罪,则跑分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两高2024年施行的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洗钱罪与掩隐罪发生竞合时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与其他犯罪竞合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确立了帮信罪的竞合处理规则:实施帮信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观明知的认定与辩护
跑分案件的核心争点几乎都落在“明知”。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确立了明知的推定规则:具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落到跑分场景,司法机关通常综合以下证据认定明知:一是聊天记录,如群内出现“来路不干净”“网彩盘口的款”“不怕冻结再来”等暗示性话术,行为人未退出反而持续接单;二是报酬明显异常,正规支付结算服务的费率仅为千分之几,而跑分佣金高达流水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甚至按单“日结”,远超市场水平,正属于“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典型情形;三是消极应对风险信号,银行卡被止付、冻结,收到银行或者公安机关的风险提示后仍继续供卡转账;四是参与程度加深,现场刷脸、输码、取现,事后删除聊天记录、更换联系方式、销毁数据等。被明确告知资金性质之后仍然持续参与的,明知认定几乎无法逆转。
辩护层面应当抓住三点。第一,明知是有层次的:从“怀疑资金来路不明”的概括性认知,到“明确知道是诈骗赃款”的确切认知,之间存在梯度。仅有概括性怀疑、未被明确告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应争取在帮信罪范围内评价,阻断向掩隐罪、洗钱罪的升格。第二,审查推定基础事实是否扎实:聊天记录是否完整、话语是否确实指向犯罪、佣金比例是否经过客观比对、风险提示是否真实送达,均可逐一击破。第三,挖掘相反证据:行为人被“包装贷款”“刷流水提额”等话术诱骗供卡,卡交出后由他人独立操作,获利极其有限,参与时间短、次数少的,均可以反驳明知推定,争取不起诉或者罪名降格。
四、罪轻辩护路径:从犯、初犯、退赃退赔与数额扣减
定性辩护之外,量刑层面仍有可观空间,可以从四个方向展开。
其一,从犯认定。跑分团伙层级众多,组织者、操盘手、卡头、卡农的作用差异悬殊。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对仅负责对接卡农、租赁场地、维持秩序、看押陪送等未介入资金调度核心环节的参与者,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平台领导者、管理者、操盘手则被认定为主犯,对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层级之辨直接决定刑期基点。
其二,初犯偶犯与认罪认罚。跑分参与者多为首次涉刑的年轻人、务工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也是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的重要考量。
其三,退赃退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协助司法机关追回涉诈资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是实务中最有分量的酌定从宽情节,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缓刑。
其四,数额扣减与未遂片段剔除。流水总额不等于犯罪数额:账户内的正常生活往来资金、无法查证关联被害人的资金应当剔除;掩隐罪的犯罪对象以查实的赃款为限;帮信罪中“支付结算金额”与个人“违法所得”必须严格区分,防止将卡内流水一概计入;对于资金被及时止付、未能转移成功的部分,应当作相应扣减。数额降档,往往直接对应刑期降档与缓刑空间。
【示意案例】某二十出头的务工青年在兼职群看到“日结五百元、只用银行卡走流水”的广告,将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连同手机银行交给“卡商”,并按对方安排到宾馆房间内刷脸验证、输入验证码,协助将涉诈资金层层转出,按流水千分之八提成,累计获利八千余元;涉案账户流水二百余万元,其中查实关联被害人被骗资金四十余万元。案发后其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提出三点意见:其一,当事人系被“包装贷款走流水”话术诱骗入场,聊天记录显示其初期并不知道资金性质,明知程度仅及于概括性怀疑,且仅提供银行卡配合操作,未参与组织调度,应当以帮信罪而非掩隐罪评价;其二,账户流水中与犯罪无关的正常资金应予剔除,犯罪数额应以查实涉诈部分为限;其三,其系从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部分被害人取得谅解。经多次沟通,案件最终按较轻罪名认定并适用缓刑。本案提示:跑分案件的罪名之争就是刑期之争,明知程度、参与深度与数额构成是三条生命线。
结语
“跑分平台犯罪的定性与辩护”,归根结底是对参与深度、明知程度与行为时点的三重判断:事中供卡、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落入帮信罪;上游犯罪既遂后明知是赃款仍转账取现的,升格为掩隐罪;以资金支付结算为业经营跑分平台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针对法定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实施转移并意图掩饰、隐瞒其来源性质的,还可能触及洗钱罪。对被追诉人而言,罪名的降格往往比任何单个量刑情节都更为关键,而明知推定链条的击破、资金流水的逐笔核对、主从地位的客观界定,正是实现降格的三把钥匙。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实务中,注重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审查、涉案资金的逐笔甄别、团伙层级的客观还原等关键点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准确的定性与最大的从宽空间。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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