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只是卖了几张银行卡, 怎么就成了帮信罪?"——"我不知道对方用我的银行卡诈骗!"——"我只是给他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不知道是诈骗!"——"我只是出租了几张手机卡, 怎么被指控帮信?"——"我和诈骗团伙不认识, 怎么能算诈骗共犯?"这是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帮信罪认定与明知认定的现实困境。帮信罪是《刑法》规定的常见网络犯罪, 但司法实践中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的认定、 帮助行为的认定、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等环节使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从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的认定、 帮助行为的认定、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帮信罪中明知认定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帮信罪的立法定位与基本特征
帮信罪是《刑法》规定的常见网络犯罪之一, 体现了刑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严密保护。准确把握帮信罪的立法定位是辩护工作的逻辑起点。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从立法定位看, 帮信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个特征, 犯罪客体。帮信罪的犯罪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即国家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秩序。第二个特征, 犯罪主体。帮信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第三个特征, 主观方面。帮信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仍然决意为其提供帮助。第四个特征, 客观方面。帮信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且情节严重。
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准确把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的认定规则是帮信罪辩护的关键环节。
从法律规定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明知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明知的认识程度。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包括确切知道和概括性知道。确切知道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实施的具体犯罪;概括性知道是指行为人知道他人可能正在实施犯罪, 但不明确知道具体犯罪。第二个要点, 明知的认识方式。明知的认识方式包括直接知道和推定知道。直接知道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感知直接知道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推定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知道他人正在实施犯罪。第三个要点, 明知的认识时间。明知的认识时间包括事前明知、 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事前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实施犯罪前已经知道;事中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知道;事后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实施犯罪后才知道。
司法实践中,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的推定应当把握以下七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监测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第二个要点, 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时明显违反管理规定。第三个要点,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第四个要点,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具体时间。第五个要点,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具体对象。第六个要点,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第七个要点,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具体结果。
三、 帮助行为的认定
帮助行为是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准确把握帮助行为的认定规则是帮信罪辩护的关键环节。
从法律规定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包括两类: 第一类, 提供技术支持。具体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特点是行为人提供与信息网络直接相关的技术性帮助。第二类, 提供其他帮助。具体包括提供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等帮助。其特点是行为人提供与信息网络相关的非技术性帮助。
帮助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帮助行为的客观存在。行为人必须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如果没有帮助行为, 不构成帮信罪。第二个要点, 帮助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帮助行为必须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具有关联性。如果没有关联性, 不构成帮信罪。第三个要点, 帮助行为的实质作用。帮助行为必须对他人实施犯罪起到实质作用, 包括推动作用、 协助作用等。
司法实践中, 常见的帮助行为类型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 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第二类, 提供广告推广。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 包括网络广告、 宣传推广等。第三类, 提供支付结算。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包括银行卡支付、 第三方支付等。第四类, 提供场所。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场所, 包括办公场所、 住所等。第五类, 提供工具。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工具, 包括电脑、 手机、 网络设备等。
四、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是帮信罪辩护的重要问题。准确把握界分标准, 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从轻、 减轻处罚的辩护结果。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第一个要素, 主观方面的差异。帮信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共犯在主观方面具有与诈骗行为人共同诈骗的故意,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个要素, 客观行为的差异。帮信罪的客观行为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是帮助行为;诈骗罪共犯的客观行为是与诈骗行为人共同实施诈骗, 包括策划、 组织、 实施诈骗等。第三个要素, 参与程度的差异。帮信罪的参与程度较浅, 仅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诈骗罪共犯的参与程度较深, 与诈骗行为人共同实施诈骗。
司法实践中, 帮信罪转化为诈骗罪共犯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 事前通谋。行为人与诈骗行为人事前通谋, 约定为诈骗行为人提供帮助, 事后按照约定提供帮助的, 构成诈骗罪共犯。第二类, 事后知情但继续帮助。行为人开始提供帮助时不知道他人实施诈骗, 提供帮助过程中知道他人实施诈骗, 仍然继续提供帮助的, 构成诈骗罪共犯。第三类, 深度参与。行为人深度参与他人实施的诈骗, 包括提供诈骗方法、 技术、 工具等, 构成诈骗罪共犯。
五、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帮信罪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的认定、 帮助行为的认定、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转化、 情节严重的认定、 量刑情节的把握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帮信罪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的精细化辩护。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明知的认识程度、 认识方式、 认识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寻找不明知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实施犯罪、 不具有明知的认识等。
第二, 帮助行为的精细化审查。审查行为人是否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帮助行为的实质作用。寻找不构成帮助行为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行为人未提供帮助、 帮助行为与犯罪行为无关、 帮助行为未起到实质作用等。
第三,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精细化界分。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共同诈骗故意, 是否与诈骗行为人存在事前通谋、 事后继续帮助、 深度参与等情形。寻找从帮信罪降格为无罪或者从诈骗罪共犯降格为帮信罪的辩护突破口。
第四, 情节严重的精细化审查。帮信罪要求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 帮助实施多个犯罪、 支付结算金额巨大、 违法所得巨大等。辩护律师应当细致审查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寻找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突破口。
第五,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帮信罪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 立功、 坦白、 认罪认罚、 退赃退赔、 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赵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因经济困难将其本人名下的4张银行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案发后查明, 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累计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500万元。公安机关以帮信罪立案侦查。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赵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仍然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构成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但赵某具有在校学生、 经济困难、 初次犯罪、 认罪认罚、 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 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赵某构成帮信罪, 但具有上述情节, 从轻处罚。本案提示, 在校学生、 经济困难等情节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帮信罪的辩护应当注重量刑情节的把握。
【示意案例二】孙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 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案发后查明, 他人利用孙某提供的互联网接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累计诈骗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公安机关以帮信罪立案侦查。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孙某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 孙某不知道他人利用该技术支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不符合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 不构成帮信罪。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宣告孙某无罪。本案提示, 帮信罪的辩护应当注重明知的精细化审查, 寻找不明知的辩护突破口。
【示意案例三】周某系某支付公司员工, 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案发后查明, 周某与电信诈骗团伙事前通谋, 约定为该团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并按照支付结算金额收取10%的费用。累计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万元。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共犯立案侦查。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周某与电信诈骗团伙事前通谋, 约定为该团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并按照支付结算金额收取费用, 构成诈骗罪共犯, 应当以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定罪量刑, 而非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周某构成诈骗罪共犯。本案提示,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应当把握"事前通谋、 共同诈骗故意"等核心要素, 即行为人与诈骗行为人事前通谋并按照约定提供帮助的, 构成诈骗罪共犯而非帮信罪。
结语
帮信罪的认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 司法解释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帮信罪的辩护应当回归到"立法定位清晰、 明知认定严谨、 帮助行为认定精准、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界分明确、 辩护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的精细化辩护、 帮助行为的精细化审查、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精细化界分、 情节严重的精细化审查、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网络犯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明知认定、 帮助行为审查、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界分、 情节严重审查、 量刑情节把握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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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帮信罪辩护核心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的认定与帮助行为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相关指导意见共同构建了帮信罪认定的法律框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的认定、 帮助行为的认定、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 情节严重的认定、 量刑情节的把握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的认定规则、 帮助行为的认定规则, 在帮信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