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帮别人删了几条帖子, 怎么就涉嫌犯罪了?”——“我们只是网络公关公司, 收了服务费删帖, 怎么会被定为非法经营?”——“是我让员工去网站投诉删帖, 怎么变成了刑事犯罪?”——这是近年来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当事人、 家属、 从业人员最常提出的疑问, 折射出有偿删帖行为入罪的认定边界与辩护空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深度发展与网络空间治理的不断强化, 以删帖公司为代表的有偿删帖黑色产业链已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的核心规定, 从常见形态与黑色产业链、 非法经营罪的规范依据、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关系、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六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江西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吉安及周边地区的实务经验, 对有偿删帖类案件的辩护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有偿删帖的常见形态与黑色产业链
有偿删帖并非简单的“删一篇文章”行为, 而是围绕信息网络平台形成的黑色产业链。从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的角度观察,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偿删帖形态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专业删帖公司。此类公司以公司化运作方式, 招聘专门从事删帖业务的员工, 通过与网站平台内部人员合作、 利用平台投诉机制、 借助第三方公关资源等方式为客户删除负面信息、 涉企舆情、 个人投诉等内容, 并按删帖难度、 信息位置、 删除时限等标准收取服务费。这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入罪形态, 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二类是以个人名义从事的有偿删帖行为。包括网站平台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删除信息、 掌握信息删除权限的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协助删除、 网络公关人员私下接单删帖等。这类主体的行为往往涉及职务侵占、 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多个罪名交叉, 辩护律师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身份与所利用的权限精准定性。
第三类是兼具造谣与删帖双重行为。部分删帖公司或网络公关人员先通过自有渠道发布负面信息、 制造网络舆情, 再以删帖为名强行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 或者反向操作, 先为客户删除信息收取财物, 再将信息复制传播以制造二次舆情。司法实践中, 这类兼具造谣与删帖的行为往往涉及敲诈勒索罪、 寻衅滋事罪、 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的竞合, 是辩护的重点领域。
从产业链结构看, 有偿删帖行为往往涉及信息发布者、 删帖中介、 平台内部人员、 资金结算方等多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刑事案件中的不同被告。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 应当区分不同主体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与作用, 精准认定共犯结构与主从犯地位, 避免“一锅端”式定罪量刑。
二、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规范依据
有偿删帖行为入罪, 核心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根据2023年修正后的现行有效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罪状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共列举四项行为, 前三项分别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项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即兜底条款。有偿删帖入罪, 正是适用该兜底条款。
法释〔2013〕21号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 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 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 扰乱市场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这一司法解释是有偿删帖入罪的核心规范依据, 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等关键要素的认定路径。
此外,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也与有偿删帖案件存在交叉。该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 传授犯罪方法、 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通讯群组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 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删帖公司虽然以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为主业, 但若同时发布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仍可能触及本罪。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无论是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还是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都必须满足“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法定要件。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应当以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为参照, 但不得单独作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依据。辩护律师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这一前置要件作精细审查, 对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依据的入罪路径提出排除意见。
三、情节严重的数额与次数认定标准
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必备要件。司法实践中, 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从非法经营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 行为次数、 行为对象、 行为后果、 主体身份等维度综合判断。
第一, 非法经营数额。这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核心指标, 通常包括行为人通过有偿删帖实际收取的全部费用、 通过删帖业务获得的对价总额、 通过删帖行为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等。数额的认定应当以银行流水、 第三方支付记录、 财务账册、 合同金额、 实际收取数额等客观证据为基础, 排除合理怀疑地确定。
第二, 违法所得数额。这是扣除必要成本后的获利数额, 也是罚金刑裁量的重要依据。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扣除直接用于删帖业务的合理支出, 但与删帖业务无关的支出不应扣除。辩护律师应当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作精细审查, 对未经审计核实的数额提出异议。
第三, 行为次数。多次实施有偿删帖行为、 针对不特定多人实施、 形成长期稳定的产业链条, 均可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司法实践中, 即使单次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 但两年内多次实施且数额累计达到入罪标准的, 仍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 行为对象与后果。针对政府机关、 司法机关、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等敏感主体实施的删帖,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秩序、 国家安全等领域信息的删帖, 删帖后造成被害人损失扩大的、 引发重大舆情的, 可作为情节严重甚至情节特别严重的考量因素。
第五, 主体身份。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 入罪数额标准较个人犯更高, 量刑也更重。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应当以决策机制、 资金来源、 利益归属、 行为人身份等为依据, 避免将个人行为错误认定为单位行为或将单位行为错误认定为个人行为。
司法实践中, 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 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甚至不构成违法; 行为次数少、 数额较小、 情节显著轻微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不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应当对数额证据、 次数证据作精细审查, 对审计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与实体合法性提出专业意见。
四、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与有偿删帖案件存在密切关联。司法实践中, 部分删帖公司以删帖为名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以删除负面信息为要挟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 此类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两罪的根本区分在于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从主观目的看, 非法经营罪是行为人以经营牟利为目的, 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收取相应对价, 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威胁、 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从客观行为看, 非法经营罪的删帖行为一般通过与信息发布者协商、 与网站平台沟通、 利用平台规则等合法或相对中性的方式实现删除; 敲诈勒索罪则以威胁、 要挟、 恐吓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司法实践中, 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典型情形包括:删帖公司或网络公关人员先发布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为名强行索财的; 利用删除权反向敛财, 向被害人明示不删将扩散或再次发布的; 向被害人发送威胁性信息或言辞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的; 与被害人素无业务往来而强行收取费用的; 收取费用明显高于市场合理水平且具有要挟性质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情形包括:行为人提供真实的删除服务并按市场标准收取服务费的; 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长期的公关合作关系、 删帖服务为业务组成部分的; 删帖行为通过合法的投诉、 申诉、 协商渠道进行的。
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罪时, 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 从一重处断。司法实践中, 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一般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辩护律师应当对删帖费的合理性、 删除行为的真实性、 协商过程的合法性作精细论证, 争取更有利的罪名适用。
五、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寻衅滋事罪的关系
有偿删帖案件还可能触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寻衅滋事罪, 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的具体特征作精准定性。
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与法释〔2019〕15号, 本罪的客观行为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通讯群组, 发布有关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删帖公司虽然以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为主业, 但若其同时发布的内容涉及为实施诈骗、 传授犯罪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则可能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 部分删帖公司在宣传删帖服务时, 同时发布可以删除诈骗类信息、 传销类信息的内容, 该类情形下可能触及本罪。值得注意的是, 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有前两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体现了从一重处断的处断原则。
关于寻衅滋事罪。部分删帖公司或网络公关人员以造谣、 传谣、 制造负面舆情的方式强行索取财物, 或者借网络空间无事生非、 随意辱骂、 恐吓他人,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可能触及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 单一的有偿删帖行为一般不直接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伴有造谣传谣、 恶意举报、 网络暴力等行为的, 应当作整体评价。寻衅滋事罪与非法经营罪、 敲诈勒索罪发生竞合时, 同样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关于罪数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对同一行为作重复评价。同一有偿删帖行为不应同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与敲诈勒索罪; 同一发布信息行为不应同时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应当对起诉书的指控作精细审查, 对重复评价的入罪路径提出排除意见,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辩护要点系统展开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有偿删帖类案件的辩护应当从以下六个方向系统展开。
第一, 主体审查。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的适格主体, 是否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应当以决策机制、 资金来源、 利益归属、 行为人身份等为依据, 避免将单位的决策行为错误归责于个人, 也避免将个人的犯罪行为错误归责于单位。
第二, 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件审查。“违反国家规定”是本罪的法定前置要件, 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法律、 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仅凭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入罪。辩护律师应当对起诉书引用的“国家规定”作具体审查, 对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依据的入罪路径提出排除意见。
第三, 删帖行为的客观实施审查。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实质意义上的删除信息服务, 是否仅提供了一般性的网络公关、 广告推广、 舆情监测等合法服务。司法实践中, 部分案件以“删帖服务”为名起诉, 但实际提供的仅为合法公关服务, 不构成“删除信息服务”, 应当作无罪辩护。同时, 审查删除行为的真实性, 行为人是否真正实现了删除、 删除的手段是否合法、 是否借助了平台内部人员的关系等, 都是审查的重点。
第四, 数额与情节审查。审查非法经营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对审计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应当从鉴定机构资质、 鉴定材料来源、 鉴定方法、 鉴定结论的合理性等角度作精细审查。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的, 应当作不构成犯罪的辩护。
第五, 共犯地位与作用审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 应当区分主从犯。对处于产业链末端、 仅从事一般性辅助工作、 收取报酬明显低于主犯的, 应当争取从犯、 胁从犯的认定, 依法获得从轻、 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对单位犯罪中仅领取固定工资、 未参与决策、 未分红的员工, 应当争取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诉。
第六, 认罪认罚与退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的,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配合调查、 认罪悔罪态度真诚的, 应当在量刑阶段充分体现。退赃的及时性与完整性、 认罪认罚的稳定性与真实性, 是检察机关、 法院作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此外, 辩护律师还应当关注罚金刑的合理抗辩。非法经营罪的罚金刑以违法所得为基础, 倍数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司法实践中, 罚金刑的裁量空间较大, 辩护律师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家庭负担、 悔罪表现、 违法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合理抗辩, 避免罚金畸高带来的实质不公。
七、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网络公关公司主要业务为舆情监测与品牌推广, 公司法定代表人A在经营过程中逐步拓展为客户删除负面信息的服务, 员工B、 C、 D分别负责客户对接、 删帖执行、 财务结算。审计认定公司两年内累计收取删帖服务费约18万元, 违法所得约6万元。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拟对公司及A、 B、 C、 D四人提起公诉。辩护律师从四个方向展开辩护:其一, 公司部分业务为合法公关服务, 应当从总业务中合理剥离出合法收入; 其二, 部分删帖服务通过合法投诉、 申诉渠道进行, 不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核心行为; 其三, B、 D仅领取固定工资、 未参与决策, 应当作非直接责任人员的排除; 其四, A、 C认罪认罚、 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对公司判处罚金, 对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对C从轻处罚, 对B、 D作出不起诉处理。本案提示, 合法业务与违法业务的精细剥离、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点。
【示意案例二】某公司职员E在网络平台发现竞争对手F公司的负面帖子后, 联系专门从事删帖业务的G公司, 由G公司联系平台内部人员删除该帖, G公司收取删帖费1.5万元。E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最初以非法经营罪对E、 G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公诉。辩护律师从三个方向展开辩护:其一, E仅为客户, 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经营主体, 其行为属于个人委托他人处理舆情事务, 不构成犯罪; 其二, G公司单次收取1.5万元, 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需在五万元以上), 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其三, 删帖费用未明显高于市场合理水平, 不构成敲诈勒索。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对E作不起诉处理, 对G公司及相关人员亦作出不起诉处理。本案提示, 入罪数额标准的精细把握、 主体身份的精准界定是此类案件的关键。
【示意案例三】某删帖公司H通过先发布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为名强行索财的方式, 向多家企业收取高额费用, 累计非法获利约30万元。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H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侦查。辩护律师从罪名适用与共犯地位两个方向展开辩护:其一, 起诉书最初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但行为人以发布负面信息为要挟强行索取财物,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威胁、 要挟行为, 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起诉罪名变更后辩护思路相应调整; 其二, 公司员工J仅负责财务记账、 资金转账, 未参与威胁、 要挟行为, 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争取减轻处罚; 其三, J主动退缴全部个人所得、 认罪认罚, 依法应当从宽处理。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对J以从犯身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本案提示, 罪名适用的精准把握是从非法经营罪辩护转向敲诈勒索罪辩护的关键, 也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辩护策略。
结语
有偿删帖类案件的辩护, 是信息网络时代刑事辩护的重要课题。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结合法释〔2013〕21号、 法释〔2019〕15号等司法解释, 此类案件的辩护应当回归到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要件、 情节严重的数额与次数标准、 与敲诈勒索罪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精准界分、 主体与共犯地位的精细审查、 认罪认罚与退赃的从宽空间。辩护律师应当从主体审查、 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件、 客观行为、 数额证据、 共犯地位、 认罪认罚与退赃六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作为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长期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近年来办理多起网络犯罪案件, 注重从罪名界分、 证据审查、 共犯地位三个维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 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 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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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有偿删帖案件的辩护, 关键在于精准界分非法经营罪、 敲诈勒索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之间的适用边界。司法解释对入罪数额、 行为次数、 主体身份作了精细规定, 辩护律师应当从主体审查、 “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要件、 删帖行为的客观实施、 数额与情节的证据链条、 共犯地位、 认罪认罚与退赃六个方向系统展开, 争取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 从轻、 减轻处罚等多层次出罪与从宽空间。专业辩护的价值, 往往就藏在罪名适用的边界、 数额证据的细节、 共犯地位的认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