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被追责怎么办?正当防卫的认定边界

引言

路见不平、出手相助,却在侵害人受伤或者死亡之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有的还被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这是不少见义勇为者与防卫人真实经历过的困境。从昆山于海明案到福州赵宇案,近年来一系列标志性案件反复申明同一个司法立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系统细化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6号朱凤山案、检例第47号于海明案、检例第48号侯雨秋案)也为个案争辩提供了直接参照。但落到具体案件,正当防卫与互殴、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边界仍然需要逐项论证。作为一名长期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吉安刑事律师,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刑法》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结合上述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与指导意见,从见义勇为的民事保护、正当防卫的五个成立条件、特殊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互殴与防卫的界分、出罪路径与辩护要点等维度,系统解析见义勇为者与防卫人的法律保护边界。

一、见义勇为的民事保护:《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好人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条规定通常被称为“好人条款”,分别化解见义勇为者两个方向的后顾之忧。

第一百八十三条回答的是见义勇为者自己受了伤怎么办:损害原则上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见义勇为者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可以”升格为“应当”,为流血又流泪的英雄提供了兜底的补偿请求权。第一百八十四条回答的是救人反而造成受助人损害怎么办:只要是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即使对受助人造成损害,例如对心脏骤停者实施心肺复苏时压断肋骨,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没有设置但书例外,保护相当彻底。

需要向当事人和家属特别提示:好人条款保护的是民事层面。如果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与侵害人发生暴力对抗并造成侵害人伤亡,问题就从“救不救、赔不赔”转入《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判断框架,面临的是刑事追诉风险,此时必须按照刑事案件的规律,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寻求专业辩护。

二、正当防卫的五个成立条件:《刑法》第20条体系解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出手,即见义勇为式的防卫,同样适用本款。据此,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侵害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对主观臆测的“侵害”进行反击属于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应结合当时的情境判断防卫人有无合理依据。第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判断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能苛求防卫人。于海明案中,侵害人的砍刀被夺后立刻上前争夺、随后跑向藏刀的汽车,未放弃攻击也未实质性脱离现场,检察机关据此认定侵害仍在持续,追击行为符合防卫需要。第三,对象条件: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误伤第三人另作评价。第四,意图条件:行为人须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出于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第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特殊防卫:对严重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特殊防卫。它的意义在于:面对列举的严重暴力犯罪,防卫人即使造成侵害人伤亡,也直接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不存在限度审查的问题。

“行凶”是本款适用的核心概念。检例第47号于海明案的要旨指出: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侵害人“只是用刀面拍打”“还没有捅刺”就否定行凶的成立,关键看其行为是否对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危险。对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检例第48号侯雨秋案提供了判断方法:以本款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为参照,比较暴力程度、危险程度综合作出判断——该案中五人持棒球棍、匕首冲入店内行凶,即被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挥棒致侵害人死亡被依法不起诉。同时也要注意,特殊防卫不能宽泛适用:对民间矛盾引发、不法与合法对立不明显、夹杂泄愤报复成分的案件,认定特殊防卫应当十分慎重。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缺一不可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检例第46号朱凤山故意伤害案对防卫过当的两个要件作出了权威界定: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后果,造成轻伤及以下损伤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根据所保护的权利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程度等综合衡量,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防卫强度与侵害程度对比相差悬殊。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两个案件的对照最能说明问题。朱凤山案中,侵害人深夜闹事、掷瓦片、徒手撕扯,侵害整体尚在“闹事”范围内且程度轻微,朱凤山已报警、仍有周旋余地,却持刀直接捅刺要害致人死亡,防卫措施不具必要性、强度相差悬殊,构成防卫过当——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防卫过当,依法改判七年,防卫过当的认定本身就是巨大的量刑利益。赵宇案则相反:赵宇制止他人殴打女子,踹伤侵害人致其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均赤手空拳、手段基本相当,反击连续自然、系当场情境下的本能反应,侵害人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仍有继续侵害的现实可能,赵宇的行为目的正当、没有泄愤报复,虽造成重伤却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最终认定正当防卫并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这组对照说明:司法判断不能唯结果论,不能苛求防卫人采取与侵害方式完全对等、强度精准相当的反击。

五、互殴与防卫的界分:谁先动手、谁升级冲突、有无斗殴故意

实践中大量案件被简单化为“互殴”,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这正是见义勇为者与防卫人被追诉的最常见入口。依照《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界分防卫与相互斗殴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检例第48号明确: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该案中打斗由对方挑起、地点在本方店内、本方无斗殴故意,攻防关系清晰,防卫性质得以认定。检例第46号中,朱凤山先找人规劝、继而报警求助,“始终没有与齐某斗殴的故意,提前准备工具也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其反击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性——这提示我们,事先报警、劝阻、避让的记录,是证明防卫意图、否定互殴故意的关键证据。从辩护视角审查互殴指控,核心是三问:冲突由谁挑起?暴力由谁升级?现场攻防关系是否清晰?谁先动手、谁先持械、谁纠集他人,决定了案件的定性走向。

六、见义勇为者被追诉时的出罪路径

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诉并不意味着必然定罪。综合指导性案例与司法实践,出罪路径依次为:其一,侦查阶段争取撤案。于海明案即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正当防卫、决定撤销案件,检察机关表示同意。其二,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侯雨秋案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赵宇案中检察机关纠正了原先防卫过当的相对不起诉,改按正当防卫作出绝对不起诉。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其三,审判阶段作无罪辩护,请求宣告无罪。其四,退而求其次作防卫过当之辩:即便防卫性质成立而限度存疑,也应坚决主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缺一不可,并援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争取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乃至缓刑。与此并行,还可以申请检察听证、申请调取监控等客观证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在民事层面援引好人条款与正当防卫规则对抗附带民事诉讼中扩大的索赔。

七、辩护要点: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第一,不法侵害现实性与持续性的时间轴重建。这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基石。应当穷尽监控录像、出入记录、报警与通话记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伤情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逐段还原案发全过程:侵害何时开始、是否中断、侵害人何时倒地、有无起身继续攻击的现实可能。时间轴一旦重建成功,防卫的时间条件与限度的相当性往往不辩自明。

第二,防卫工具与现场环境的匹配性。不能机械要求武器对等:于海明案确认,面对持刀行凶,抢刀反击并致对方死亡仍属正当防卫,徒手对持械时以工具反制具有必要性。反过来,朱凤山案提示,侵害强度有限、仍有周旋余地而直接使用致命工具捅刺要害的,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辩护应着力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工具与侵害的暴力程度、现场的紧迫环境相匹配。

第三,打击部位、次数与强度的相当性。赵宇案的规则是:制止行为连续、自然发生,系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即使造成重伤也不过当。审查重点在于每一击的时间点——侵害人倒地后是否已被制服、是否仍有继续侵害的现实可能;针对已丧失侵害能力者的额外打击,才是防卫时间届满后的风险所在。

第四,互殴故意的否定。围绕指导意见所列因素逐项举证:案发由对方挑起、当事人对冲突升级没有过错、未纠集他人、无约架与挑衅言行,同时收集报警记录、劝阻与避让行为、现场呼救等细节,证明当事人不具有斗殴故意,攻防关系清晰,从而把案件从互殴框架拉回防卫框架。

第五,指导性案例与规范文件的援引策略。检例第46号、第47号、第48号属于应当参照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与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亦是重要依据。辩护中应提炼与在办案件事实结构最相似的案例要旨,形成书面对比意见提交办案机关,必要时申请检察听证与专家论证,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落到具体要件的主张上。

八、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夜市摊主见一名男子持玻璃酒瓶连续砸击他人头部,上前夺瓶时挥击该男子手臂致其轻伤二级,被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辩护律师调取监控重建时间轴,证明出手时侵害正在持续,并援引检例第46号关于轻伤及以下不属于重大损害的要点,指出即使防卫有所过当也未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成立防卫过当。公安机关后作撤案处理。本案提示,伤情等级是防卫过当审查的第一道闸门。

【示意案例二】某青年路遇陌生男子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上前制止中夺刀捅刺致侵害人重伤,被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援引《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与检例第47号要旨,主张持刀抢劫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致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提示,见义勇为致死伤案件应优先审查特殊防卫的适用可能。

【示意案例三】某男子因琐事被同村人纠集数人堵在店门口殴打,反击中持扁担挥击致一人重伤。指控认定双方互殴。辩护律师逐项援引指导意见的界分因素,证明冲突由对方纠集升级、当事人无斗殴故意,案件由互殴框架转入防卫框架;再主张防卫措施强度相当,最终法院认定防卫过当并依法大幅减轻处罚。本案提示,互殴定性的推翻是此类案件辩护的胜负手。

结语

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完整体系:民事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好人条款为救助人兜底;刑事上,《刑法》第二十条以正当防卫出罪、以特殊防卫彻底免责、以防卫过当必减必免构筑了梯度保护。对被追诉的见义勇为者与防卫人而言,辩护的核心永远是回到现场:重建时间轴证明不法侵害的现实与持续,论证工具、部位、次数、强度与侵害的相当性,逐项否定互殴故意,并把指导性案例的要旨精确投射到个案事实之上。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注重从时间轴重建、攻防关系梳理与规范援引入手精细辩护。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检例第46号、第47号、第48号及赵宇案均为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183-0796-5661

•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

•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 执业机构: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示: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案件的罪与非罪,往往取决于不法侵害现实性与持续性的证明、防卫强度相当性的论证以及互殴故意的否定。涉案后应第一时间保存监控、报警记录与证人线索,并在讯问前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切勿自行与对方接触或串通陈述,避免风险扩大。

被指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正当防卫需要专业辩护

王吉成律师 |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专注刑事辩护

立即咨询: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