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如何认定?从重情节与辩护要点

引言

近年来,高层住宅越建越多,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物品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持续增多。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高空抛物行为要么因缺乏对应罪名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要么被直接拔高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评价,罪责刑失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由此成为独立罪名。但在实务中,许多当事人和家属仍然充满困惑:“从楼上扔个东西就要坐牢吗?”“为什么有的高空抛物只判几个月,有的却判十年以上?”这背后涉及的正是“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重罪的界分、竞合处理与从重情节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作为一名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本文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19号),从辩护人的视角系统解析高空抛物罪的认定标准与辩护空间。

一、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背景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由《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增设,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罪名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罪名补充规定确定为高空抛物罪。

从构成要件看,本罪包括四个要素:第一,行为要件是“抛掷”,即主动向外投掷、抛弃物品,这与物品因保管疏忽而“坠落”存在本质区别,坠落致害的通常只涉及民事责任或者过失犯罪的评价问题;第二,场所要件是“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既包括住宅、写字楼、商铺的窗户与阳台,也包括脚手架、施工吊篮、高塔、桥梁等其他高空环境;第三,入罪要件是“情节严重”,这是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关键门槛;第四,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从高空抛掷物品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实施抛掷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本罪的双面性:一方面,其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于典型的轻罪;另一方面,第二款规定了竞合条款,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同一个抛物行为,定性不同,结局可能天差地别——按高空抛物罪处理最高仅一年有期徒刑,而一旦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更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正因如此,定性之争是高空抛物案件辩护的第一战场。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四个审查维度

“情节严重”是高空抛物罪的入罪门槛,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以下四个维度判断:

第一,抛掷次数。单次抛掷与多次抛掷的社会危险性明显不同,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且多次抛掷同时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二者叠加会显著加重处理结果。

第二,物品性质。抛掷物品的重量、硬度、结构直接决定其杀伤力。抛掷砖块、酒瓶、菜刀、玻璃制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极易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抛掷重量较轻、无尖锐结构的纸箱、泡沫、空塑料瓶等物品,其危险性审查就存在较大辩护空间。

第三,抛掷场所。同样的物品,抛向清晨人流密集的小区出入口、学校周边、医院门口、商业街人行道,与抛向封闭无人的后院、绿化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完全不同。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抛掷的,更容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造成后果。造成他人轻微伤、惊吓摔倒,致车辆等财物受损,或者引发群众恐慌、小区住户集体投诉的,通常会被评价为“情节严重”。

从辩护角度讲,上述四个维度中的每一个都需要用证据说话:物品重量是否有称量记录、落点环境是否有现场勘验照片与监控录像、抛掷次数是否有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损害后果是否有鉴定意见支撑,都是应当逐项审查的证据要点。任何一项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的指控事实,都应当依法排除或者存疑处理。

三、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

高空抛物案件辩护中最核心、也最影响量刑的,是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19号)在高空抛物罪出台之前即已明确裁判思路: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处抛掷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定罪处罚。在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施行后,这一思路仍是区分轻罪与重罪的基本参照。

界分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行为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抛掷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是否具有危险相当性。具体审查因素包括:抛掷物品的危险程度、抛掷高度、落点区域的人员密度与开放程度、抛掷时段的人流状况、抛掷次数与持续时间等。例如,在节假日向人流如织的商业街反复抛掷玻璃酒瓶,与在深夜向封闭无人的自家后院抛掷同样的酒瓶,危害性评价应当截然不同。

从辩护人的立场出发,凡是落点封闭、人流稀少、物品危险性有限、抛掷行为不具有扩散性危险的案件,都应当坚决主张不危及公共安全,将案件锁定在高空抛物罪这一轻罪范围内处理,防止“拔高定性”。重罪与轻罪之间隔着数年刑期,这一步辩护的价值往往最大。

四、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竞合

依照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务中常见的竞合情形包括:

第一,针对特定人的伤害故意。行为人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而从高处抛掷物品的,按照前述《意见》的精神,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时抛掷只是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第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抛掷物品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法定刑亦重于高空抛物罪。第三,故意毁坏财物。抛掷物品砸毁楼下车辆、空调外机等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达到该罪标准的,则应在高空抛物罪范围内评价。第四,生产作业中的坠落。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还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此时必须严格区分“抛掷”与“坠落”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形态。

罪数辨析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是辩护人必须精细作业的领域。特别是在故意与过失之间、针对特定人与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灰色地带,主观故意内容与行为对象的不同认定,会带来数年甚至十余年的刑期差异。辩护人应当紧扣在案证据论证主观状态的边界,避免客观归罪。

五、从重情节:高处抛掷、多次抛掷、经劝阻仍抛掷

依照法发〔2019〕19号《意见》的精神与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把握:一是从较高处抛掷,抛掷高度越高,物品落地动能越大,危险越强;二是多次实施抛掷,反映行为人漠视他人安全的一贯态度;三是经劝阻仍继续抛掷,物业、邻居、路人已经明确劝阻,行为人仍我行我素的,主观恶性明显加重;四是在人员密集场所抛掷或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上述从重情节不仅影响量刑轻重,也直接影响缓刑的适用。辩护人应当围绕从重情节的证据展开质证:所谓“多次”是否有逐次抛掷的证据支撑,所谓“劝阻”是否有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印证,所谓“高处”是否有实测高度数据,均不能仅凭指控材料径行认定。剔除一项从重情节,往往就为缓刑争取打开了空间。

六、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制

高空抛物从来不只是刑事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述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相关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条确立了侵权人直接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责任与公安机关调查义务四个层次的责任体系。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理是联动的: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不起诉、从轻处罚与缓刑适用的重要筹码;反过来,即使刑事上不构成犯罪,民事赔偿责任也并不因此免除。辩护方案的设计应当刑民统筹、一体推进。

七、辩护要点:五个核心方向

结合前述分析,高空抛物案件的辩护应当围绕以下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第一,物品危险性审查。逐项核查抛掷物品的重量、材质、结构与锋利程度,必要时申请重新称量、鉴定。物品危险性是“情节严重”认定的物质基础,也是区分轻罪与重罪的重要参数。第二,抛掷高度与落点审查。调取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还原抛掷点高度、落点位置、落点区域的人流与封闭状况;落点为无人通行的封闭区域,是否定“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力依据。第三,主观状态审查。区分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甄别行为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明知落点区域有人活动,这直接决定案件适用高空抛物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第四,罪数辨析。在竞合情形下准确适用“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防止将仅符合轻罪构成的行为升格为重罪指控;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罪指控,应当坚决作存疑辩护。第五,缓刑与从宽的争取。高空抛物罪法定刑仅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身即属缓刑友好区间;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的,应当依法争取不起诉、单处罚金或者缓刑。从重情节与从宽情节并存时,更应当通过精细化辩护实现罪责刑平衡。

八、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小区住户深夜饮酒后从五楼窗台向楼下封闭绿化带抛掷空易拉罐数个,未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公安机关以高空抛物罪立案侦查。辩护人审查后提出:抛掷时间为凌晨,落点为无通行功能的封闭绿化带,物品为重量极轻、无尖锐结构的空罐,客观危险与主观恶性均属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提示,物品危险性与落点环境审查是不构成犯罪的直接切入点。

【示意案例二】某老旧小区装修施工人员为图省事,多次从六楼向下抛掷建筑废料,楼下住户劝阻后仍继续抛掷,砸坏一辆停放的电动车。辩护人提出:施工区域下方已拉设警戒带并做了隔离,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具有扩散性,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不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并结合其赔偿谅解情节适用缓刑。本案提示,界分轻罪与重罪的同时并行争取缓刑,可以实现最好的辩护效果。

【示意案例三】某住户因长期邻里纠纷,从自家阳台向楼下邻居晾晒的被褥抛掷污物,致晾衣架损坏,侦查机关最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论证:抛掷行为针对特定邻居的特定财物,落点为该邻居专属使用的晾晒区域,周围并无其他不特定人员与财物通行,未危及公共安全,毁坏财物数额亦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案件最终改变定性,以高空抛物罪从轻处理。本案提示,定性之辩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结语

高空抛物罪的认定,归根结底是“情节严重”的判断与罪名的准确选择:抛掷物品危险有限、落点封闭无人、单次实施、未造成后果的,不应进入刑事领域;情节严重但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锁定在高空抛物罪一年以下法定刑的轻罪范围内;针对特定人实施伤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才会溢出到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评价。从辩护人的角度,应当始终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物品危险性、抛掷高度与落点、主观状态、罪数辨析、缓刑争取五个方向系统切入。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江西吉安地区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通过现场勘验、监控录像与鉴定意见的逐项审查还原抛物行为真实的危险程度,为当事人争取不构成犯罪、不起诉、缓刑等依法从宽的处理结果。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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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与辩护高度依赖个案证据,物品危险性、落点环境、抛掷次数与主观状态的不同,可能带来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巨大差异。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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