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网络诈骗中"不知情"如何抗辩?江西律师解答

引言

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公安机关对诈骗集团实施全链条打击,案件中往往一并追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客服话务等帮助行为的涉案人员。"网络诈骗中不知情如何抗辩",已成为这些涉案人员及其家属最关切的核心问题。许多当事人是在求职网站、熟人介绍或所谓"客服""销售"岗位招聘中入职,工作数日后才隐约察觉到业务内容异常,最终因涉嫌诈骗罪共犯或帮信罪被刑事拘留。他们并非上游诈骗团伙的核心成员,却因招聘渠道的灰色性、岗位名称的隐蔽性,被动卷入了刑事追诉。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类似的网络诈骗衍生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如何在共同犯罪认定框架下,剥离"知情而参与"与"不知情被卷入"的边界,是辩护律师必须直面的难题。本文结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诈骗罪、帮信罪的规定及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不知情"抗辩的法律依据、证据支撑与辩护路径,以期为当事人及家属厘清思路。

一、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框架

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首先需要厘清共同犯罪的认定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网络诈骗案件中,构成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与上游诈骗团伙共同的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客服话务、引流推广等。

从罪名角度看,网络诈骗衍生案件的涉案人员可能触及的罪名主要包括:第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共犯,即在诈骗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帮助行为,依法按诈骗罪共犯处理;第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在客观行为上有交叉,但主观明知的内容与程度存在差别: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诈骗罪共犯要求"与上游具有共同诈骗故意"。从辩护角度看,若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共同诈骗故意,则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但若能证明其对上游犯罪有概括性明知且提供了帮助,则可能构成帮信罪。两罪的法定刑差异显著:诈骗罪按数额与情节量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帮信罪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准确定性,是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辩护的基石。

二、主观明知的推定与反证规则

主观明知是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认定的核心要件,也是辩护博弈的焦点。由于主观心态难以直接证明,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客观推定"的方法,即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列举了若干可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客观情形,例如:收到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告知后仍提供帮助、为他人提供显著超出正常价格的服务、采用隐蔽手段规避调查、频繁更换工作场所或账号、报酬模式明显异常等。

然而,推定并非等于必然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被告人口供不能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明确,推定的事实应当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在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围绕推定基础提出反证:例如,证明行为人入职时并不知道公司业务实质与诈骗有关,或证明其在察觉到异常后即主动离职、报告,或证明所谓"规避调查"行为另有合理原因等。推定与反证的动态博弈,正是"不知情"抗辩的法律战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将推定的基础事实一一瓦解,使公诉方陷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境地。

三、"不知情"抗辩的常见证据支撑

在"不知情"抗辩中,证据体系的搭建至关重要。常见可支撑"不知情"主张的证据包括:第一,入职背景证据。劳动合同、招聘启事、岗位说明、入职登记表、面试沟通记录等,用以证明招聘渠道合法、岗位名称正常、用人单位对外以合法业务示人。第二,岗位职责证据。员工手册、工作安排记录、培训内容、内部规章制度、考勤与考核记录等,用以证明日常工作内容为合法客服、营销、技术维护或行政工作。第三,与上游沟通内容。与公司主管、上游业务方的微信、钉钉、邮件、内部通讯群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日常沟通中并未涉及诈骗话术、虚假身份、假冒公检法等核心犯罪手段。第四,报酬模式证据。工资发放记录、提成计算方式、同行业薪酬对比,用以证明报酬以固定底薪加合理提成构成,未呈现"按骗到金额分成""按成功单数提成"等异常结构。第五,客观行为证据。日常工作电脑使用情况、客户来源渠道、外呼号码清单、资金流水中与上游异常资金的关系等,用以证明工作方式客观正常,未参与上游核心骗局。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及其家属,全面收集、固定上述证据,并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公诉方和法庭充分展示。证据越早收集、越完整,对"不知情"抗辩的支撑就越有力。办案单位通常在侦查初期已经掌握了大量上下游资金流、信息流和业务流的客观证据,被告人若能在律师介入后及时提供自身无参与诈骗故意的反证,往往能起到"以客观反推主观"的关键效果。

四、"知情不参与"与"知情而参与"的界限

网络诈骗案件辩护中,存在一种"知情不参与"的中间地带。行为人可能主观上对上游业务有一定的怀疑甚至明知,但仍选择不参与核心诈骗环节,仅从事外围辅助性工作,比如日常行政、清洁、保安、后勤等。此种情形在司法认定上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对上游诈骗有概括性认知,且提供了一定的客观帮助,即可推定其具有共同诈骗故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情不参与"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的客观行为协同,不应认定为共犯

从辩护角度,应当严格区分"知情不参与"与"知情而参与"的界限。"知情不参与"通常指:第一,对上游业务虽有怀疑或明知其涉嫌违法,但本人并未参与话术设计、客户引流、资金转移、赃款分赃等核心环节;第二,本人工作内容与诈骗链条相对独立,例如仅为公司提供清洁、餐饮、保安等后勤服务;第三,本人在察觉异常后未及时离开,但缺乏参与诈骗的客观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仅从事外围辅助工作、缺乏与上游诈骗团伙沟通协同的证据、报酬模式正常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知情而参与"则是指行为人在明知的基础上,与上游诈骗团伙有协同行为,比如按话术拨打电话、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转移赃款等,此种情形认定共同诈骗故意的依据较为充分。两种情形的法律评价截然不同,辩护律师应当重视"知情不参与"这一中间地带的辩护空间,避免一律按共犯处理。

五、辩护律师的系统化抗辩路径

系统化的抗辩路径,是网络诈骗案件辩护取胜的关键。第一,会见与初步阅卷。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会见,了解案情与当事人陈述,并同步申请阅卷,全面掌握起诉意见书的逻辑链条与证据结构。第二,主观明知的反证。针对公诉方据以推定"明知"的客观事实,逐一举出反证,形成系统化的"不知情"证据链。第三,客观行为的定性。论证行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是否属于核心环节,是否构成从犯。第四,罪名的精准适用。在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之间寻找最适合当事人情形的定性,争取较轻的罪名适用。第五,量刑情节的主张。关注上游犯罪金额的认定是否客观、被害人损失是否实际造成、行为人获利数额是否清楚等量刑事实,依法提出辩护意见。第六,认罪认罚与立功。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视情形争取立功情节,以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网络诈骗衍生案件的办理对辩护律师的经验与细致程度有较高要求。一名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既懂《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与帮信罪的规定,又熟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殊证据规则,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律师介入越早、证据收集越完整、与公诉方沟通越充分,越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优的法律结果。

六、示意性案例的抗辩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公司客服人员入职时被告知从事"金融投资咨询"业务,工作内容是按公司提供的话术向客户拨打电话解答投资问题。该客服工作三个月后,公司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查处。该客服被以诈骗罪共犯刑事拘留。辩护律师介入后,梳理其入职合同、岗位职责培训记录、工资发放流水、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该客服日常工作内容确实以"投资咨询话术"为主,并无证据显示其明知话术所指向的是虚假投资项目,更无证据显示其参与诈骗脚本设计、客户分群、赃款转移等核心环节。辩护律师据此论证该客服主观上不具有与上游诈骗团伙的共同故意,最终争取到不起诉或变更罪名处理。本案提示,客服人员"不知情"抗辩的关键是岗位职责与上游诈骗核心环节的剥离

【示意案例二】某科技公司技术外包人员与上游诈骗团伙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器维护与短信群发接口服务,约定按发送条数结算费用。上游被查处后,该技术人员被以诈骗罪共犯追诉。辩护律师介入后,发现该技术人员并不掌握上游使用其接口发送的内容,仅提供技术服务;其与上游签订的是合法技术服务合同,报酬虽较高但与同类技术服务市场价格接近;其在察觉到上游可能存在异常后,已主动停止部分合作。辩护律师据此论证该技术人员属于帮信罪的范畴而非诈骗罪共犯,并主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从犯条款。最终争取到罪名变更与较轻量刑。本案提示,技术外包人员的辩护重点是罪名精准适用与从犯认定

【示意案例三】某在校大学生通过兼职群介绍,参与所谓"刷单兼职",按要求在指定 APP 上为陌生商家刷交易量与好评。该学生被以诈骗罪共犯或帮信罪追诉。辩护律师介入后,发现该学生仅注册账号并按要求完成刷单动作,未参与话术编写、资金转移、客户引流等核心环节,且其本人也是上游诈骗的被害人(被以"刷单可以赚钱"为由被骗取了押金)。辩护律师据此论证该学生主观上对诈骗缺乏明知,且本身也是受害者,最终争取到无罪处理。本案提示,兼职刷单类案件中"不知情"与"被害人"的二重属性是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结语

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是辩护的核心战场。《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以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构成了"不知情"抗辩的规范基础。"知情不参与"与"知情而参与"的边界剥离、客观行为对主观明知的反证、罪名在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之间的精准适用,是系统化辩护的三大支柱。一名熟悉网络犯罪证据规则、能从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的吉安刑事律师,能够在案件办理的各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关注网络诈骗衍生案件的特点与争议焦点,深知此类案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影响。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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