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引渡原则如何适用?引渡审查要点

引言

“人在境外被当地羁押,听说要被引渡回国,会不会判死刑?”——“中国有哪些情形应当拒绝向外国引渡?”——“外交部作出的量刑承诺到底有多大效力?”——“被请求引渡人在国内审查程序中还能做什么?”——“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走遣返程序,还有人权保障吗?”这是境外引渡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也折射出死刑不引渡原则、拒绝引渡情形的审查、量刑承诺的效力、程序权利的主张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引渡案件同时涉及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程序两个维度,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益。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发布并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与第五十条,并结合我国已核准生效的引渡条约实践,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际法定位、引渡法的拒绝引渡情形、缔约实践中的死刑不引渡条款、量刑承诺的性质与效力、被请求引渡人的程序权利、遣返替代措施下的人权审查、境外羁押期间的应对建议等方面作系统解析,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应对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境外引渡案件辩护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际法定位

死刑不引渡是现代国际引渡合作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准确把握其国际法定位,是理解整个制度体系的前提。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定位应当把握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国际惯例。随着生命权保障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废除死刑或者事实上不执行死刑的国家普遍认为,将可能被判处或者执行死刑的人移交请求国,违背其承担的人权保障义务,即使条约没有明文规定,也可以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拒绝引渡,死刑不引渡由此在一般国际实践中获得广泛支持。第二种模式,条约条款。即在双边引渡条约或者多边公约中明文写入死刑不引渡条款,将死刑问题约定为拒绝引渡的法定事由或者附加保证条件,我国与西班牙、法国等国缔结的引渡条约即采取此种模式。第三种模式,国内法化。即通过国内引渡立法将死刑不引渡固定为本国法上的拒绝引渡事由,使其获得国内法上的直接依据。

需要注意两个要点:第一,死刑不引渡不等于对犯罪的宽纵。依照国际法上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被请求国拒绝引渡后,通常仍可以在其本国领域内对被指控的犯罪启动追诉程序,被请求引渡人并不能因拒绝引渡而逃脱法律评价。第二,死刑不引渡审查的核心是个案风险预判,即被请求引渡人被移交后是否确实存在被判处或者执行死刑的现实危险,而不是对请求国刑罚制度作抽象评判,这一点决定了举证与说理的方向。

二、中国引渡法中拒绝引渡情形与死刑问题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于2000年12月28日发布并施行,现行有效。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第三条确立在平等互惠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且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拒绝引渡的情形应当把握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应当拒绝引渡。引渡法第八条规定,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因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第二个层次,可以拒绝引渡。第九条规定,中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以及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可以拒绝引渡。

与死刑问题的关系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引渡法未将死刑单列为独立的应当拒绝事由。第八条列举的八种情形中没有直接规定“可能判处死刑”这一情形,这与中国保留死刑的刑罚制度现状相关,也是理解中国制度安排的起点。第二个要点,第八条第(七)项构成个案审查的连接点。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拒绝引渡,死刑的执行方式及其在个案中的具体风险,可能纳入该条款的审查视野。第三个要点,死刑问题主要通过条约与承诺机制解决。在国家关系层面,优先适用双边条约中约定的死刑不引渡条款;在个案操作层面,通过引渡法第五十条的量刑承诺机制回应请求国的死刑关切,条约条款与承诺安排共同构成中国处理引渡中死刑问题的制度体系。

三、中国缔约实践中死刑不引渡条款的引入

条约是中国处理引渡中死刑问题最直接的规范载体。我国缔约实践已经通过核准生效的条约明确引入死刑不引渡安排。

缔约实践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中西引渡条约的开创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于2005年11月14日在马德里签署,2006年4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7年4月4日双方互换批准书后生效。该条约载明了与死刑相关的拒绝引渡安排,请求方未作出不判处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足够保证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引渡,这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缔结的引渡条约中较早引入此类条款的实践。第二个要点,中法引渡条约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已于2015年7月17日生效,条约将“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列为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予执行。第三个要点,制度意义。死刑不引渡条款的引入,一方面回应了缔约对方的人权关切,打开了与死刑制度不同国家之间开展引渡合作的通道,服务境外追逃工作大局;另一方面通过“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承诺机制,在追逃合作与生命权保障之间取得平衡,体现了务实的制度安排。

四、量刑承诺的性质与效力

量刑承诺是化解死刑争议的制度钥匙。准确把握其作出程序与法律效力,是引渡辩护的核心环节。

《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量刑承诺的性质与效力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承诺主体的权限分工。对外作出承诺的主体是外交部,由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对内的决定权限严格区分,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涉及不判处死刑、不执行死刑的保证即属于量刑承诺的范畴,决定权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要点,承诺的法律拘束力。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承诺一经作出即对国内司法机关产生拘束力,不得在引渡后突破承诺进行追诉或者量刑,否则既损害国家信誉,也可能导致国际司法合作关系的中断。第三个要点,承诺的前提条件。作出承诺以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前提,是否作出承诺、如何确定承诺内容,均由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查决定,当事人及家属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而非施加法外影响。

对辩护工作而言,量刑承诺机制具有现实意义:在请求国提出死刑关切或者附加死刑保证要求的案件中,辩护律师系统梳理当事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推动案件事实与量刑证据的准确呈现,有助于办案机关在承诺审查中作出符合案件实际的安排,也为当事人回国后的审判结果提供可预期性。

五、被请求引渡人的程序权利

引渡审查实行司法审查与行政决定相分离的机制。准确把握程序流程是权利主张的基础。

审查程序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司法审查环节。依据引渡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第二个要点,异议与律师帮助。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向其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这是被请求引渡人陈述权与律师帮助权的直接法律依据。第三个要点,行政决定环节。依据第二十九条,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接到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程序权利的行使应当把握以下四个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司法审查程序是否完整经历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两个环节,有无省略、压缩程序的情形。第二,审查裁定是否依法向本人宣读,本人是否获得了解裁定内容与理由的机会。第三,把握十日异议期,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逾期将丧失该项程序权利。第四,审查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国务院决定不引渡后强制措施是否及时解除,被请求引渡人人身自由恢复是否受到拖延。

六、遣返替代措施下的人权审查

对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追逃合作通常通过移民遣返、驱逐出境等替代措施实现。替代措施并非法外空间,同样受到人权保障审查的约束。

遣返替代措施下的人权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风险审查的普遍性。国际实践中,被请求国在作出遣返、驱逐决定前,通常需要对当事人被移交后是否面临酷刑、死刑等不可逆转损害的风险进行评估,中国是《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确立的“不推回”原则禁止将存在遭受酷刑危险的人驱逐、遣返或者引渡至相关国家,这一原则深刻影响着各国遣返审查的标准。第二个要点,审查标准的趋同性。无论是条约框架下的正式引渡审查,还是移民程序中的遣返审查,死刑风险都是被请求国审查的核心要素,承诺不判处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往往成为程序得以推进的关键条件。第三个要点,程序救济的本地性。替代措施所依据的是被请求国的国内移民法与行政程序,救济渠道主要在被请求国境内展开,当事人需要在当地程序中及时主张权利,逾期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七、当事人在境外被羁押期间的应对建议

境外羁押期间是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阶段,也是辩护准备的关键窗口期。当事人及家属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应对:

第一,尽快组建协同辩护团队。及时委托当地律师处理羁押地程序事项,同时委托中国律师分析国内程序走向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两地律师保持信息贯通,避免应对策略脱节。

第二,准确判断程序性质与阶段。核实所面对的是条约框架下的正式引渡请求审查,还是移民遣返、驱逐出境等替代措施程序,并弄清程序所处阶段,据此确定异议提出的时间窗口与方式。

第三,把握国内法上的从宽机会。当事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还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这些情节的固定宜早不宜迟。

第四,理性配合承诺机制的运行。在请求国提出死刑保证要求的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应当避免对抗性、情绪化言论,配合办案机关核实身份、事实与量刑情节,为量刑承诺的依法作出创造条件。

第五,系统准备量刑材料。尽早梳理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谅解、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材料,为引渡审查中的陈述意见以及回国后的审判辩护提供支撑。

八、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外逃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请求国羁押,该国在准予引渡前提出死刑保证要求。辩护律师协助梳理案件量刑情节,建议办案机关依照《引渡法》第五十条启动承诺审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就量刑作出决定,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请求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后,引渡程序依法完成。当事人被引渡回国受审,法院审理受该承诺约束。本案提示,量刑承诺机制是化解死刑争议、打通引渡合作的关键制度通道,充分、准确的量刑材料是承诺审查的基础。

【示意案例二】某请求国依据缺席判决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审查中辩护律师提出: 依照《引渡法》第八条第(八)项,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拒绝引渡。请求国随后承诺在引渡后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在其出庭的情况下重新审判的机会,程序障碍得以消除。本案提示,缺席判决条款是应当拒绝引渡的法定事由,同时附有重新审判承诺的例外安排,准确引用法条才能实现有效沟通。

【示意案例三】某当事人身处无引渡条约国家,当地移民部门启动遣返程序。当地律师在移民复审程序中提出该当事人被移交后面临不可逆转损害的风险,申请暂缓执行;中国律师同步与国内办案机关沟通,就程序性质与法律后果作出客观说明。当地复审机构经风险评估后作出安排,当事人在程序内获得救济机会。本案提示,遣返替代措施下的人权审查在被请求国境内展开,两地律师协同是在当地程序中及时主张权利的关键。

结语

境外引渡案件的辩护与应对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涉及引渡法、双边引渡条约与国际人权法多个层面。依据《引渡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拒绝引渡情形规定与第五十条的量刑承诺制度,结合中西、中法引渡条约的死刑不引渡条款实践,此类案件应当回归到“拒绝情形审查到位、条约条款适用到位、承诺机制运用到位、程序权利主张到位、境外羁押应对到位”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死刑风险的个案评估、拒绝引渡情形的精准援引、量刑承诺的配合与约束、异议期内的意见提出、遣返程序中的协同应对五个方向系统展开,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空间。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注重从程序保障、实体辩护、国际司法协助衔接的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法律条文均为公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所涉条约信息来自公开渠道,【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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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境外引渡案件辩护核心在拒绝引渡情形的精准援引与量刑承诺机制的合法运用。《引渡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拒绝引渡情形与第五十条的承诺制度共同构建了引渡审查的法律框架。死刑不引渡条款的条约适用、量刑承诺的作出与拘束力、十日异议期内的意见提出、遣返替代措施下的人权审查,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上述要点,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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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成律师 |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专注国际刑事司法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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