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孩子被人骗到缅北,说去赚钱结果被打、被关、被逼着打电话——回国后还要坐牢吗?”——“在境外被胁迫拨打诈骗电话,算不算诈骗罪?”——“我是被胁迫的,又是从犯,能争取缓刑吗?”——"境外的材料怎么收集,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被裹挟之后主动回国投案,能不能算自首、立功?”这是近年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折射出境外管辖、 主观罪过、 胁从犯与从犯认定、 跨境证据审查、 自首立功与宽严相济等辩护关键节点。跨境电诈案件具有境外实施、 链条化运作、 集团化管理、 暴力胁迫常态化的特点, 普通当事人在被胁迫、 被裹挟后回国面临的不仅是刑事追诉, 更是取证困难、 境外证据合法性争议、 罪责评价失衡等多重难题。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七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以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从境外管辖的法律依据、 主观罪过的认定、 胁从犯与从犯的辩护、 跨境证据审查、 自首立功与宽严相济、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六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跨境电诈案件办理的实务经验, 对相关辩护路径作系统梳理。
一、境外管辖的法律依据——属人管辖与跨境合作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第一个辩护争议点在于我国司法机关对境外犯罪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准确把握管辖的法律依据是辩护的程序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七条属人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论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远超过三年门槛, 因此我国对被裹挟出境的中国公民依法享有刑事管辖权。
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行为人具有中国国籍。依据国籍认定原则, 犯罪时具有中国国籍的, 即使事后变更国籍, 也不影响我国依法追诉。第二个要点, 行为地或结果地与我国具有实质联系。被害人多为我国公民、 赃款多流向境内、 服务器架设在境内或经境内转发的, 我国依据属地管辖亦具有管辖权。第三个要点, 跨境司法合作机制。法发〔2016〕32号及法发〔2021〕22号均明确,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还需要出入境记录、 飞机铁路等交通工具出行记录, 必要时需国外有关部门出具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 包括原件、 翻译件、 使领馆认证文件等, 体现了跨境司法合作的制度保障。
二、主观罪过的精细审查——故意、 过失与不可抗力
主观罪过是跨境电诈案件辩护的实体根基。准确把握故意、 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是出罪与罪轻辩护的关键。
依据《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
主观故意的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五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赴境外前的事实基础。审查行为人出境前的工作内容告知、 报酬标准、 合同性质、 上线身份等, 评价其对工作性质的认知。第二个要点, 入境外后的培训与管理模式。审查是否参与话术培训、 业务分组、 业绩考核, 这些是认定主观明知的重要客观依据。第三个要点, 参与的业务环节。审查是否拨打诈骗电话、 是否接触被害人信息、 是否协助转移赃款、 是否参与洗钱等。第四个要点, 收益分配模式。审查是否按诈骗金额提成、 是否领取固定工资、 报酬是否明显异常高于正常劳务等。第五个要点, 反抗与求助的事实。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逃离、 报警、 拒绝参与等行为, 以及在胁迫下的具体表现。司法实践中, 对于完全不知情的被裹挟者, 可以主张缺乏犯罪故意; 对于在高压胁迫下被迫实施辅助行为且对整体诈骗链条作用极小者, 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依法作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胁从犯与从犯地位的认定与辩护
跨境电诈案件多为集团化、 链条化共同犯罪。准确认定胁从犯与从犯地位, 是减轻处罚的核心法律工具。
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两条款分别针对被胁迫情节与次要、 辅助作用两种情节作出独立规定, 均可独立适用于被裹挟到境外的当事人。
胁从犯与从犯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胁迫事实的客观证据。收集境外园区的暴力殴打、 没收证件、 限制自由、 强迫劳动等证据, 必要时申请调取边境管理、 回国救助记录、 体检报告等佐证。第二个要点, 行为地位的次要性。审查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是否处于被支配、 被安排、 被命令地位, 行为本身是否属于辅助性、 末端性环节。第三个要点, 主观意志的不自由性。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脱离犯罪、 反抗胁迫的现实选择空间, 是否因胁迫陷入意志不自由状态。第四个要点, 收益与分赃的从属性。审查行为人是否获得明显低于主犯的报酬、 是否仅领取固定生活费、 是否完全没有参与分赃决策, 这些是从犯认定的关键佐证。法发〔2021〕22号《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专门规定,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犯罪团伙的组织者、 策划者、 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被胁迫、 被蒙骗参与, 且认罪认罚、 作用较小的初犯、 偶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精神。
四、跨境电诈案件证据的审查重点
跨境电诈案件的证据体系具有境外生成、 多链条衔接、 数字痕迹密集的特点, 证据合法性、庭审合规与关联性是辩护的重点。
依据法发〔2016〕32号与法发〔2021〕22号的规定,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证据审查应当覆盖资金链条、 人员链条、 信息链条三大体系。证据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五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出入境记录的真实性。审查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护照签注、 边境管理登记等, 防止出现冒用身份、 伪造签证等程序瑕疵。第二个要点, 资金流水的完整性。审查银行转账凭证、 第三方支付结算交易记录, 用于认定被害人损失数额与犯罪金额。第三个要点, 通讯数据的合法性。审查CDR电话清单、 短信记录、 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 保管链条、 完整性校验值。第四个要点, 境外证据的取证合规。审查境外证据是否经过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 是否经过使领馆认证、 翻译机构翻译, 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第五个要点, 胁迫与控制证据的提取。重点提取就医记录、 伤情照片、 通话求救记录、 同行被解救人员证言等, 这些是证明胁迫与控制、 主张胁从犯认定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对每一份境外证据的形成时间、 调取程序、 翻译准确性、 关联性提出系统质证意见, 必要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五、 自首、 立功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被裹挟者回国投案的处理, 关系到自首立功认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系统适用。准确把握这些制度是最大限度争取从宽处罚的关键。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同时,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立功与宽严相济的适用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自动投案的认定。被胁迫、 被裹挟后主动回国入境、 主动向公安机关或边境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参与犯罪事实的, 可以认定自动投案。第二个要点, 如实供述的内容。如实供述本人参与的犯罪事实、 同案人员的犯罪事实、 境外园区的组织结构、 业务模式与控制方式的, 可以认定如实供述。第三个要点, 立功的认定。揭发境外园区其他成员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组织者、 骨干分子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的, 依法可以认定立功; 提供关键犯罪线索、 协助抓获同案犯的, 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个要点,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发〔2021〕22号第十六条明确, 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过程中, 全面收集证据、 准确甄别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 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区别对待, 宽严并用, 科学量刑, 确保罚当其罪。司法实践中, 应当充分提交主动回国证明、 认罪认罚具结书、 退赃退赔凭证、 被害人谅解书、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材料, 为争取非监禁处置创造条件。
六、辩护要点的系统整合
跨境电诈案件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境外管辖、 主观罪过、 共同犯罪地位、 跨境证据、 自首立功、 刑事政策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六个方向系统整合辩护策略:
第一, 管辖与适用空间的精细审查。严格审查管辖的法律依据, 对不具备三年最低刑门槛的境外行为, 依法主张不予追究; 对国家工作人员、 军人身份的, 严格依据《刑法》第七条从严审查。
第二, 主观罪过的分层抗辩。对完全不知情者主张缺乏犯罪故意; 对在胁迫下参与辅助行为者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对具有犯罪故意但作用较小者主张从犯认定。
第三, 胁从犯与从犯的双重主张。在胁迫事实充分的前提下, 同时主张胁从犯与从犯的认定, 依法争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并提交就医记录、 伤情照片、 同行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撑。
第四, 跨境证据的系统质证。对每一份境外证据的形成时间、 调取程序、 翻译准确性、 关联性提出系统质证意见, 必要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资金流水与被害人陈述的对应关系精细核对, 排除虚增犯罪数额的可能。
第五, 自首立功的及时主张。主动回国入境时同步主张自动投案, 全面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罪事实, 依法主张自首认定; 对揭发境外园区组织者、 骨干分子犯罪事实的, 及时主张立功认定。
第六, 宽严相济与处置方式的多元争取。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推动退赃退赔、 被害人谅解、 社区矫正评估, 综合争取不起诉、 缓刑等非监禁处置, 必要时推动犯罪记录封存, 为当事人复归社会创造条件。
七、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中国公民被熟人以“高薪招聘”诱骗至境外电诈园区, 入境后即被没收护照、 限制人身自由, 被迫接受话术训练并参与拨打诈骗电话。回国自首后, 辩护律师提交其在境外留下的伤情照片、 就医记录、 同行被解救人员证言, 证明其被胁迫事实。检察机关结合其参与时间较短、 仅承担辅助性角色、 获利较少等表现, 认定其系胁从犯, 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意见, 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本案提示, 胁从犯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胁迫证据支撑, 而及时提交证据是争取缓刑等非监禁处置的关键。
【示意案例二】某在校大学生被同学以“境外客服岗位”诱骗至境外, 抵达后发现是电诈园区, 但因害怕被殴打、 担心家人安危, 仍按要求协助转移部分赃款。回国投案后, 辩护律师提出: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故意, 但在共同犯罪中仅承担末端转移赃款的辅助性角色, 应当认定从犯; 同时行为人系在校学生、 初犯、 偶犯、 认罪态度良好、 主动退赃, 符合法发〔2021〕22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法院采纳意见, 认定其为从犯, 依法减轻处罚, 适用缓刑。本案提示, 在校学生、 初犯、 偶犯的从宽处理具有明确的刑事政策依据, 应当充分主张。
【示意案例三】某跨境电诈案件中, 控方主要依据境外警方移交的聊天记录截图、 银行流水复印件指控多名被告人参与诈骗集团运作。辩护律师经审查发现: 境外聊天记录截图未经使领馆认证、 翻译不完整、 取证程序未经我国主管机关确认, 依法应当排除适用; 部分银行流水与本案指控事实缺乏对应关系, 不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金额。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 对境外证据合法性存疑的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并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提示, 跨境电诈案件的境外证据合法性争议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应当对每一份境外证据的系统质证给予充分重视。
结语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当前刑事司法的重点领域, 也是辩护实务的高地领域。依据《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以及法发〔2016〕32号、 法发〔2021〕22号两大规范性文件, 跨境电诈案件辩护应当回归到“境外管辖审查到位、 主观罪过精细抗辩到位、 胁从犯与从犯双重认定到位、 跨境证据系统质证到位、 自首立功及时主张到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位”的六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管辖与适用空间的审查、 主观罪过的分层抗辩、 胁从犯与从犯的双重主张、 跨境证据的系统质证、 自首立功的及时主张、 宽严相济与处置方式的多元争取六个方向系统整合, 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刑事辩护业务, 注重从程序保障、 实体从宽、 跨境证据审查、 自首立功认定全维度为跨境电诈案件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均为公开发布的现行有效文本,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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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辩护核心在境外管辖的依法审查与主观罪过的精细抗辩。《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以及法发〔2016〕32号、 法发〔2021〕22号共同构建了跨境电诈案件办理的法律框架。境外管辖的认定、 主观罪过的分层抗辩、 胁从犯与从犯的双重认定、 跨境证据的系统质证、 自首立功的及时主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上述要点, 在跨境电诈案件办理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