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在国外犯的事,回国还查不查?”——“听说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是真的吗?”——“在境外已经被当地法院判过刑了,回国还要再追究一次吗?”——“犯了事就留在国外不回来,是不是就没事了?”——“人刚下飞机就被带走了,家属第一步该做什么?”这是境外犯罪案件中当事人与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属人管辖的适用、 追诉裁量的把握、 境外已受审判的处理、 自首认定与刑期折抵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随着跨境务工、 留学、 经商与旅游日益频繁, 境外电诈、 境外赌博、 跨境暴力与毒品犯罪等案件持续增多, 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回国后的刑事追诉问题已成为刑事辩护实务中的重要类型。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六条至第十条关于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以及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等规定, 从管辖框架、 属人管辖的制度设计、 特殊主体的从严标准、 境外判决的消极承认、 司法实践的追诉裁量、 强制措施阶段的辩护要点、 当事人与家属的应对七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应对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境外犯罪案件的追诉规律与辩护空间作系统梳理。
一、从属地到属人:境外犯罪刑事管辖的基本框架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刑罚权的前提, 准确把握管辖框架是境外犯罪辩护的第一步。
《刑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 我国的悬挂我国旗帜的船舶与航空器视为领域的延伸, 行为或结果有一项落在境内的也产生管辖连接点。
境外犯罪不落入属地管辖的范围, 需要借助其他管辖原则建立连接。我国刑法确立了四个管辖原则的完整体系: 第一个原则, 属地管辖(第六条), 以犯罪地为核心;第二个原则, 属人管辖(第七条), 以行为人的国籍为核心;第三个原则, 保护管辖(第八条), 以被侵害的国家或公民利益为核心;第四个原则, 普遍管辖(第九条), 以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为核心。就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而言, 适用的是属人管辖;辩护的第一项工作, 就是审查指控事实与管辖连接点是否匹配——行为地、 结果地、 行为人国籍、 被害对象、 条约义务等因素, 决定案件究竟落入哪一管辖原则, 进而决定适用何种规则。
二、属人管辖中“三年以下可不予追究”的制度设计
属人管辖是中国公民境外犯罪追诉的核心依据, 其中“三年以下可不予追究”的设计直接影响大量轻罪案件的处置。
《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该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适用对象是中国公民。包括内地居民、 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均依国籍标准判断。第二个要点, 以我国刑法构成犯罪为前提。“犯本法规定之罪”意味着必须依照我国刑法对该行为作构成要件评价, 行为在我国刑法上不构成犯罪的, 不存在追诉问题;构成犯罪的, 再进入法定刑判断。第三个要点, 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属于裁量不予追究的范围。这里的判断基准是该罪法定刑的最高刑, 而不是个案可能宣告的刑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立法者授权司法机关“可以不予追究”。
正确理解“可以不予追究”应当注意三点: 其一, 这是授权性规定而非义务性规定, 是否不予追究由司法机关结合罪名性质、 情节轻重、 社会危害、 人身危险与追诉必要性综合裁量, 不等于必然不追究。其二, 不予追究不等于行为合法化, 行为人仍可能面临出境记录审查、 行政处理等后果, 且一旦司法机关决定追究, 就需要通过辩护争取不起诉、 缓刑等从宽处置。其三, 对于法定刑升格后最高刑超过三年的案件, 该款例外不再适用, 追诉风险显著上升, 辩护重心应当转向量刑与证据层面。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从严追诉标准
《刑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与第一款相比, 该款没有设置“三年以下可不予追究”的例外, 体现了对特殊主体境外犯罪的从严立场。
从严标准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主体范围。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派从事公务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则指现役军人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等其他人员。第二个要点, 从严的制度逻辑。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形象, 其境外犯罪往往与职务关联、 涉及廉洁性, 军人则关系国防利益与军队纪律, 两类主体的境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不因罪行较轻而例外。第三个要点, 身份认定的辩护空间。实务中行为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常存在争议, 如企业管理人员、 基层自治组织成员、 受委托办事人员等身份的认定, 直接决定能否适用第二款的从严规则, 这也是辩护审查的重要环节。
四、保护管辖、普遍管辖的补充与境外已受审判的处理
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是境外犯罪管辖体系的必要补充, 而境外已受审判的处理规则则直接关系“一事再究”的疑虑。
三项规则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保护管辖的适用条件。《刑法》第八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虽以外国人为对象, 但其与属人管辖共同构成境外犯罪追诉的完整制度脉络: 当境外犯罪侵害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 且行为人具有外国国籍时, 我国仍可在符合双重犯罪与刑度条件的前提下行使管辖。第二个要点, 普遍管辖的条约基础。《刑法》第九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适用本法。劫持航空器、 恐怖活动、 毒品犯罪、 海盗行为等国际性犯罪, 无论行为人国籍与犯罪地如何, 缔约国均承担或起诉或引渡的义务, 此时管辖的建立不再依赖国籍连接点。第三个要点, 境外已受审判的消极承认。《刑法》第十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我国不承认外国判决对我国的既判力, 境外判决不能当然阻断追诉;但已受刑罚处罚的事实是法定的从宽事由, 辩护中应当完整收集境外判决书、 服刑证明、 羁押记录等材料, 争取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司法实践中的追诉裁量与常见情形
规范层面回答“能不能管”, 实务层面回答“管不管、 怎么管”。准确把握追诉裁量是评估案件风险的基础。
常见情形的追诉规律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近年来境外电诈园区的“公司化”运作成为从严惩处的重点, 组织招募、 担任主管或组长、 掌握话术与管理权限的人员, 即使行为地完全在境外, 回国后依属人管辖被追诉的风险很高;而对于被诱骗、 被胁迫参与且作用轻微的人员, 则存在胁从情节与从宽认定的辩护空间, 案件中的角色、 收入、 自由受限程度等证据往往是争议焦点。第二, 境外赌博相关行为。需要注意的是, 并非在境外赌博的行为都构成我国刑法上的犯罪;追诉风险主要集中在组织招揽境内人员出境赌博、 在境外赌场担任代理或股东、 开设赌场等环节, 纯粹的个人参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仍需依照我国刑法关于赌博类犯罪的构成要件逐一判断, 不能一概而论。第三,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与职务犯罪。故意伤害、 抢劫、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远超三年, 第7条第一款的不予追究例外不再适用, 回国后被追诉的风险极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外逃人员则属第七条第二款的一律适用范围, 且始终处于追逃追赃的高压态势之下。
追诉的实现途径也值得当事人了解: 实践中包括边境查控(入境时被查获)、 引渡与遣返(通过国家间合作移交)、 劝返回国投案(通过政策感召与家属规劝)等。是否启动追诉、 采取何种方式, 与罪名轻重、 证据可得性、 国际合作情况密切相关。对当事人而言, 以为“留在国外就没事”并不现实;而对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 则应当通过专业评估, 把握裁量不予追究的争取空间。
六、回国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辩护要点
一旦回国后被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辩护应当从以下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第一, 自首认定的精细主张。《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境外犯罪案件中, 经劝返回国投案、 在境外主动向我驻外使领馆或办案机关投案后回国、 入境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的, 通常具备自动投案的基础;但经引渡、 遣返被动到案的, 自首认定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应当区分主动投案与被动到案的具体情形, 围绕回国的原因、 到案的主动性、 供述的完整性逐项举证, 依法争取自首认定。
第二, 境外羁押折抵的依法主张。《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当事人在境外因同一犯罪事实被当地羁押、 甚至已经服刑的, 辩护中应当提交境外羁押证明、 判决与执行材料, 主张依照刑法规定折抵刑期, 避免已受羁押期间在境外与境内被重复计算。
第三, 跨境证据的程序审查。境外取得的证据材料涉及取证程序、 材料来源与形式要件的合法性审查,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证据的收集主体、 移交途径、 转化手续与内容真实性, 对来源不明、 未经法定程序转化的指控材料依法提出质证意见。
第四, 罪名与法定刑档的审查。逐项核对指控罪名的法定刑设置, 对属于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案件, 结合第七条第一款主张裁量不予追究、 情节轻微不起诉;对法定刑升格有异议的, 围绕数额、 情节、 后果等升格要件逐一质证, 阻却不当的刑档认定。
第五, 非羁押措施与量刑情节的叠加争取。及时申请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 叠加自首、 认罪认罚、 退赃退赔、 境外已受处罚等从宽情节, 争取不起诉、 缓刑等处置结果。
七、当事人与家属的应对建议
境外犯罪案件的应对具有更强的时效性, 当事人与家属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 尽早开展专业风险评估。对已经或可能在境外涉刑的当事人, 应当尽早委托律师就行为在我国刑法上的评价、 所属法定刑档、 是否存在不予追究的空间作专业评估, 切忌以“国外的事国内管不着”的侥幸心理拖延, 导致错过最佳处置窗口。
第二, 把握投案与自首的窗口期。在追诉压力已经形成的情形下, 经劝返回国投案通常是争取自首、 换取从宽的最优路径;决定投案前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 了解涉嫌罪名、 供述范围与程序安排, 避免盲目归案。
第三, 完整保存境外司法材料。境外被羁押、 被起诉、 被判决及执行的全部材料, 包括拘留或逮捕文书、 判决书、 释放证明、 服刑记录等, 是主张刑期折抵与从宽处罚的关键证据, 当事人家属应当注意收集、 妥善保存并办理必要的翻译与认证手续。
第四, 家属依法应对强制措施。人被带走后, 家属应当第一时间核实办案机关与羁押场所, 及时委托律师会见, 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切忌托关系“捞人”、 转移涉案财物或打听串供, 防止衍生新的法律风险。
八、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中国公民周某在境外旅游期间伙同他人实施盗窃, 涉案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 按我国刑法该行为的基本法定刑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周某回国入境时被边检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其家属委托律师后, 辩护律师提出: 本案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属于《刑法》第七条第一款可以不予追究的范围, 且周某系初犯、 已退赔损失、 情节轻微。经沟通, 办案机关结合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作出撤除案件处理。本案提示, 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境外轻罪案件, 及时启动第七条第一款的裁量主张具有现实意义。
【示意案例二】吴某被所谓境外高薪工作诱骗至境外电诈园区, 被迫参与底层“客服”工作月余后寻机脱离, 回国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参与经过。辩护律师提出: 吴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依法构成《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其系被诱骗、 被胁迫参与, 地位作用轻微、 获利微薄。办案机关采纳意见, 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非羁押措施。本案提示, 境外电诈案件中角色的真实性审查与自首情节的及时主张, 是决定处理结果的关键。
【示意案例三】郑某因同一事实在境外已被当地法院判刑并执行完毕, 回国后办案机关仍依属人管辖立案追诉。辩护律师提出: 依《刑法》第十条, 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究, 但郑某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 依法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提交境外羁押与服刑记录, 主张依《刑法》第四十七条对已执行的刑期折抵。法院采纳意见对郑某减轻处罚, 并对其在境外已被羁押、 服刑的时间依法审查处理。本案提示, 境外判决与羁押材料的完整举证, 是消极承认规则下从宽与折抵主张的事实基础。
结语
境外犯罪回国后的刑事追诉问题涉及刑法管辖体系、 追诉裁量与跨境司法合作多个层面。依据《刑法》第六条至第十条及第六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此类案件辩护应当回归到“管辖连接审查到位、 法定刑档判断到位、 从严主体甄别到位、 境外处罚举证到位、 自首与折抵主张到位”的五重维度。对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 应当用足第七条第一款裁量不予追究的空间;对从严主体的指控, 应当审查身份认定的证据基础;对已在境外受过处罚的, 应当以完整材料争取免除、 减轻与折抵。辩护律师应当从管辖与罪名的审查、 追诉裁量的评估、 强制措施阶段的程序应对、 量刑情节的叠加争取等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刑事辩护业务, 注重从管辖审查、 证据质证、 情节主张的全流程为境外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均为公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模拟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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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境外犯罪案件辩护核心在管辖规则的准确适用与裁量空间的及时主张。《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与“三年以下可不予追究”的设计、 第二款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从严标准、 第八条保护管辖与第九条普遍管辖的补充、 第十条对境外已受审判的消极承认, 共同构成境外犯罪追诉的法律框架。追诉裁量的评估、 自首认定的主张、 境外羁押折抵的举证, 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上述要点, 在境外犯罪刑事追诉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