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在国内, 外国法院通缉他, 会把他送出去吗?”——“请求国的材料我们能看到吗?”——“他是中国公民, 也可能被引渡?”——“那边可能判死刑, 怎么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还能请律师提意见吗?”这是引渡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引渡条件的审查、 拒绝引渡情形的运用、 程序权利的保障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引渡是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制度, 涉及国家主权、 司法管辖权与个人自由的多重平衡, 因此《引渡法》为引渡设置了严格的双重审查与多种法定拒绝情形, 为被请求引渡人保留了陈述、 异议与获得律师帮助的完整程序权利。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结合我国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实践, 从引渡的法律框架与审查程序、 准予引渡的条件审查、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与特定性原则、 程序权利与辩护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引渡辩护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引渡的法律框架与审查程序
引渡是跨越国境的刑事司法合作, 准确把握法律框架与审查程序是辩护的逻辑起点。
中国与外国之间的引渡,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以及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引渡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 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依据《引渡法》的规定, 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的案件形成三道审查关口: 第一道关口是外交部的形式审查, 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 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认为不符合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请求国未按期提供的, 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第二道关口是高级人民法院的实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审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道关口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 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认为裁定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 发回重新审查, 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特别需要把握的是: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外交部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也就是说, 即使司法审查通过, 国务院仍有最终的决定权。这一多关口架构决定了辩护意见必须在每一个关口都及时、 充分地提出。
二、 准予引渡的条件审查
准予引渡的法定条件是被请求引渡人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准确把握条件审查是辩护的重要环节。
《引渡法》第七条规定: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才能准予引渡: 一是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即双重犯罪原则;二是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 根据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 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 在提出引渡请求时, 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的多种犯罪, 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刑期门槛, 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条件审查的辩护要点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双重犯罪的逐项对照。请求国指控的行为在中国法律下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种犯罪, 应当逐一对照, 行为在中国法下不构成犯罪的, 不符合准予引渡条件。第二, 刑期门槛的两面审查。中国法与请求国法两侧均须达到刑期标准, 任一侧不达标即不符合条件。第三, 请求书材料的完整性审查。请求书应当载明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情况、 犯罪事实、 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并附逮捕证、 生效判决等必要材料与中文译本, 材料缺漏的可以要求补充。第四, 事实与罪名的对应性审查。请求书描述的事实与所指控罪名不对应、 前后矛盾的, 应当提出实质性质疑。
三、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引渡法》第八条规定的八种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是引渡辩护中分量最重的法定抗辩事由。准确把握每一情形的构成是辩护的关键。
八种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一是本国国民不引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已决或者已终止程序, 在收到引渡请求时, 中国司法机关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 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是政治犯罪不引渡, 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 或者中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是歧视性追诉风险, 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 宗教、 国籍、 性别、 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原因被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 或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是纯属军事犯罪, 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是时效与赦免, 收到引渡请求时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是酷刑风险, 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是缺席判决, 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在其出庭的情况下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辩护运用中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 国籍事实的优先核查。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的, 应当拒绝引渡, 国籍的认定以中国法律为准, 涉及双重国籍争议的应当尽早固定证据。第二, 酷刑风险证据的收集。应当提交请求国人权状况的客观材料、 当事人以往遭受不公正待遇的证据, 证明可能遭受酷刑或残忍待遇的风险。第三, 政治犯罪界分的专业论证。政治犯罪的界定是国际引渡实践的公认难题, 需要结合请求国追诉的背景、 动机、 对象作深入的专业论证。
四、 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与特定性原则
除应当拒绝的法定情形外, 《引渡法》还设置了裁量性拒绝情形与请求国保证机制。准确把握这些规则是辩护的重要环节。
《引渡法》第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拒绝引渡: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是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 健康等原因, 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特定性原则与请求国保证是另两层重要保护: 依据《引渡法》第十四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 一是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 但经中国同意等法定例外情形除外;二是请求国撤销、 放弃引渡请求或者请求错误的, 由请求国承担由此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此外, 实践中还需重点关注死刑承诺问题: 当请求方法律可能对被请求引渡人适用死刑时, 司法实践与引渡条约通常要求请求国作出不判处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承诺, 承诺是否充分、 明确、 可核查, 直接关系被请求引渡人的生命安全, 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实践中类似的人道主义考量还包括高龄、 严重疾病等不宜引渡的情形, 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具体材料展开论证。
五、 程序权利与辩护的系统展开
《引渡法》为被请求引渡人设置了多层次程序权利, 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辩护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
第一, 强制措施阶段的及时介入。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聘请中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婴儿的被请求引渡人, 可以依法争取引渡监视居住措施。
第二, 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阶段的意见提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 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被请求引渡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应围绕引渡条件与拒绝情形全面展开。
第三, 复核阶段的异议行使。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 本人及委托的中国律师可以在裁定宣读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十日期限很短, 务必提前准备。
第四, 实体抗辩的体系化构建。紧扣双重犯罪与刑期门槛审查请求合法性, 逐项排查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 围绕年龄、 健康、 家庭等提出人道主义抗辩, 审查特定性保证与死刑承诺的完整性。
第五, 沟通与文书的规范化。通过外交部与法院的法定渠道提交意见, 请求书译本、 国外判决文书的翻译与公证认证材料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审查效率, 应当提前准备、 反复核对。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案件中, 某国以诈骗犯罪向我国请求引渡一位于多年前归化外国的人员, 请求国指控的行为在请求国法下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审查后提出: 该人员同时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依据《引渡法》第八条本国国民不引渡的规定, 应当拒绝引渡。经审查, 该意见被采纳, 本案作出不引渡的处理。本案提示, 国籍认定的法律依据与证据固定是本国国民不引渡抗辩的基础工序。
【示意案例二】某案件中, 请求国依据一份缺席作出的生效判决请求引渡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辩护律师指出: 依据《引渡法》第八条, 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拒绝引渡, 除非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在其出庭的情况下重新审判的机会。辩护律师进一步审查了请求国补充承诺的具体内容与法律效力, 推动审查机关要求请求国明确了重审程序的具体安排。本案提示, 缺席判决案件的辩护重点在于承诺的充分性与重审机制的实质保障。
【示意案例三】某案件中, 请求国所指控犯罪在其本国法下最高可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阶段, 辩护律师除就案件事实提出异议外, 重点提出请求国必须就不判处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作出充分、 明确的外交承诺, 并就特定性保证中不追究未准予引渡犯罪的范围逐项核对。在请求国作出完整承诺并经审查确认后, 案件方进入后续程序。本案提示, 死刑承诺与特定性保证的完整性审查是关系被请求引渡人生命与自由的关键防线。
结语
引渡辩护是一项跨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专业化工作, 涉及引渡法、 双边条约与国际惯例多个层面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引渡辩护应当回归到“条件审查严格、 拒绝情形查准、 保证内容核清、 程序权利用足”的四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双重犯罪的对照审查、 应当拒绝情形的逐项排查、 裁量性情形与人道主义的论证、 特定性与死刑承诺的核对、 各审查关口意见的及时提交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守住国门之内的最后一道防线。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作为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江西刑事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业务, 注重以专业、 审慎的态度对待涉外刑事与引渡类案件, 全流程为当事人守护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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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引渡案件辩护核心在引渡条件的严格审查与拒绝引渡情形的充分运用。《引渡法》第七条确立了双重犯罪与最低刑期的准予引渡条件, 第八条、 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应当拒绝引渡与可以拒绝引渡的法定情形, 第十四条以特定性保证约束请求国的追诉范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保障了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在审查与复核阶段的陈述、 意见与异议权利。国籍事实的核查、 酷刑风险的论证、 死刑承诺的完整性、 异议期限的把握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每一个审查关口依法提出意见, 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