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认定?与受贿罪的界分及辩护要点

引言

“我只是公司采购主管,怎么按受贿罪的标准办我?”——“这笔钱是合作方分给我的红利,怎么会是受贿?”——“供应商逢年过节送的东西也算犯罪数额?”——“民营企业的经理收钱,和政府干部受贿是一回事吗?”——“数额巨大到底按什么标准算?”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主体身份的认定、 财物性质的界分、 数额标准的适用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刑法》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类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的法定刑作出重大调整, 但司法实践中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界定、 利用职务便利的判断、 受贿财物与正常往来的界分等问题使案件辩护出现大量争议空间。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与受贿罪的界分、 谋利要件的认定、 数额与财物性质的审查、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此类案件的辩护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领域最常见的贿赂犯罪。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是辩护的前提。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该条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条文, 将本罪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十五年提高至无期徒刑, 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的立法回应。

构成要件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主体范围。本罪主体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既包括民营企业、 合伙企业的工作人员, 也包括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非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第二个要点,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 负责、 承办某项单位事务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三个要点, 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应当具有权钱交易的对应关系。此外, 该条第二款规定, 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与受贿罪的界分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本罪与受贿罪的界分核心在于主体身份, 主体身份直接决定罪名、 追诉标准与量刑档次。准确把握二者的界分是辩护的第一道关口。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前两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以受贿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从事公务的判断。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有单位履行组织、 领导、 管理、 监督等职责, 纯粹的劳务性、 技术性活动不属于从事公务。第二个要点, 委派的认定。委派应当有国有单位的委派意思与委派手续, 受委派人在非国有单位中代表国有单位利益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第三个要点, 特殊主体的处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 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其在管理村集体内部事务中收受财物的, 一般不认定为受贿罪。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围绕任职文件、 委派手续、 岗位职责、 薪酬来源逐项核实主体身份, 身份之辨往往直接改变案件的定性与量刑档次。

三、利用职务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职务关联性是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职务便利与谋利要件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职务范围的界定。审查涉案事项是否属于行为人主管、 负责、 承办的职务范围, 与其职务有无实质关联。第二个要点,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界分。仅仅因为工作关系知悉信息、 熟悉人脉而促成交易, 并未利用职权形成的制约关系的, 不宜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三个要点, 谋利要件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利益实际实现, 承诺、 实施、 实现谋利行为之一即可, 但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之间应当具有对应关系。

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以下七个审查要点: 第一, 审查岗位职责与审批权限文件。第二, 审查财物交付与职务行为的时间、 事由对应关系。第三, 审查双方交往基础, 是否存在长期亲友关系。第四, 审查财物往来的对等性, 有无礼节性互访互赠。第五, 审查有无借款、 合伙、 投资分红等抗辩事由及其书证。第六, 审查资金流向与财物性质的匹配度。第七, 审查有无及时退还、 上交等阻却故意的情节。

四、数额标准与财物性质的审查

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财物性质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准确把握二者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实务重点。

数额标准的适用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参照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本罪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按照受贿罪相应数额标准的二倍、 五倍执行, 即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一般掌握在六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一般掌握在一百万元以上。第二个要点, 特别巨大档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数额特别巨大档次后, 具体数额标准应当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为准。第三个要点, 逐笔核对。指控数额应当以每笔财物的查证属实为基础, 存疑款项不得计入。

财物性质的审查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正常人情往来的界分, 结合交往历史、 往来对等性、 赠送事由综合判断。第二, 股东权益分配的界分, 依据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 分红记录审查款项来源与分配依据。第三, 合法报酬与借款的界分, 审查劳务、 咨询等真实对价及借款合同、 还款记录。第四, 退回与上交的处理, 收受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退还的与及时退还的在故意认定上存在差异, 应当结合退还时间与原因分析。

五、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

第一, 主体身份的精细化审查。围绕任职文件、 委派手续、 从事公务的具体内容逐项核实, 主张适用本罪而非受贿罪, 二者在追诉标准与量刑档次上差异显著。

第二, 职务关联性的精细化审查。审查财物与职务行为有无对价关系, 对不具备权钱交易特征的往来, 应当主张不构成犯罪。

第三, 数额的精细化核减。将礼节性往来、 退回款项、 借款、 股东分红、 合法报酬等从指控数额中剥离, 逐笔审查财物价值计算依据, 争取降低数额档次。

第四, 罪名界分的精细化把握。审查行为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是否属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违纪范畴, 是否存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合关系及其对证据的影响。

第五,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自首、 坦白、 认罪认罚、 积极退赃、 从犯地位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应当同步推进, 退赃退赔的时间节点与效果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民营企业采购主管周某, 在供应商选择中收受两家供应商财物共计四十余万元。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周某任职于民营企业,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应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而非受贿罪;同时经逐笔核对, 其中五万余元系双方多年礼节性往来且有对应回赠记录, 应当扣除。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罪名与数额的意见,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数额较大档次内从轻处罚。本案提示, 主体身份之辨与逐笔核减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基本功。

【示意案例二】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负责人罗某被指控受贿。辩护律师调取任职文件后提出: 罗某系该公司市场化选聘人员, 未经国有单位委派手续, 其从事的系企业经营性岗位工作而非受委派从事公务, 应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法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主体身份的意见。本案提示, 委派手续与从事公务的审查, 直接决定罪名的适用。

【示意案例三】某公司股东兼总经理邓某, 被指控利用经营决策职务收受合作方款项两百余万元。辩护律师提交了股东会决议、 利润分配协议与转账记录, 提出该款项系合作项目的投资分红, 具有真实的股权与资金基础, 不具有权钱交易属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该部分指控不予认定。本案提示, 财物性质审查需要书证支撑, 投资分红与受贿财物的界分是此类辩护的重要方向。

结语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与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法、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与公司治理多个层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与两高贪贿司法解释, 此类案件辩护应当回归到“主体身份界定准确、 职务关联性审查到位、 财物性质界分清晰、 数额核减精细、 量刑情节运用充分”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主体身份的审查、 谋利要件的审查、 数额与财物性质的核减、 罪名界分的把握、 量刑情节的综合运用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职务犯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主体身份、 定性数额、 退赃时机、 程序辩护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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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核心在主体身份的界定与财物性质的界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与两高贪贿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此类案件适用的法律框架。国家工作人员与否的认定、 利用职务便利与谋利要件的审查、 数额标准的适用、 礼节性往来与投资分红的剥离, 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上述要点, 在职务犯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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