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孩子才16岁,能不能不拘留?"——"能不能取保候审让孩子回家?"——"讯问时孩子的父母不在场,笔录能作为证据吗?"——"社会调查为什么这么重要?"——"未成年人案件为什么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 分所押原则、 替代措施的适用、 社会调查的运用、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 不公开审理原则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程序与实体特殊性, 但实践中因分所押原则执行不到位、 替代措施适用不充分、 社会调查开展不及时、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保障不足、 不公开审理原则被突破等环节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从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立法定位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分所押原则与替代措施、 社会调查的运用、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与不公开审理原则、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江西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辩护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定位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 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定位是辩护的逻辑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时, 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 情节、 主观恶性、 有无监护或者其他社会帮教条件等因素, 综合判断有无逮捕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作出了规定。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原则的把握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教育为主的优先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优先考虑教育、 感化、 挽救的方针, 最大限度地降低羁押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二个要点, 惩罚为辅的补充性。惩罚手段的适用应当以必要性为前提, 避免过度惩罚。第三个要点, 社会调查的基础性。社会调查是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家庭环境、 成长经历的重要手段, 应当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键依据。
司法实践中, 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避免对成年人适用、 对当前因素适用的简单化思路, 应当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出发, 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犯罪情节、 家庭监护条件、 帮教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把握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与犯罪情节的关系、 家庭监护条件的客观性、 帮教条件的可行性等关键因素, 论证适用替代措施或者非羁押的合理性。
二、 分所押原则与替代措施的把握
分所押原则与替代措施是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两大核心支柱。准确把握分所押原则与替代措施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从法律规定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被拘留、 逮捕的未成年人, 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分别管理、 分别教育。"
分所押原则与替代措施的把握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分所押的强制性。对于被拘留、 逮捕的未成年人, 必须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分别管理、 分别教育, 不得混合关押管理。第二个要点, 替代措施的优先性。对于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未成年人, 应当优先适用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避免羁押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三个要点, 帮教条件的审查。应当审查未成年人是否有监护人或者其他社会帮教条件, 对于具备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替代措施。
司法实践中, 分所押原则与替代措施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七个要点: 第一, 审查未成年人是否被羁押在专门场所或专门区域, 是否存在与成年人混合关押的情形。第二, 审查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包括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但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三, 审查未成年人是否具备监视居住的条件。第四, 审查未成年人是否有合适的保证人或者保证金。第五, 审查未成年人是否有固定住所、 监护人或者帮教人。第六, 审查未成年人是否曾有逃跑、 串供、 毁证、 威胁被害人等行为。第七, 审查未成年人是否属于严重暴力犯罪、 屡教不改的惯犯、 涉黑涉恶等不适用替代措施的情形。
三、 社会调查的运用
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键依据, 准确把握社会调查有助于辩护律师为未成年人争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从法律规定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成长经历、 犯罪原因、 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适用作出了规定。
社会调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社会调查的全面性。社会调查应当覆盖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 家庭环境、 性格特征、 犯罪原因、 监护条件、 帮教条件等多个方面, 全面反映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第二个要点, 社会调查的客观性。社会调查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调查员或者司法社工进行, 调查方法应当科学、 客观、 公正。第三个要点, 社会调查的及时性。社会调查应当在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及时进行, 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依据。
司法实践中, 社会调查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七个要点: 第一, 审查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否具有专业资质。第二, 审查社会调查的内容是否全面覆盖成长经历、 犯罪原因、 监护条件等关键要素。第三, 审查社会调查的方法是否科学、 客观、 公正。第四, 审查社会调查的结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实际情况。第五, 审查社会调查是否及时进行, 是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前完成。第六, 审查社会调查对监护条件的评估是否准确。第七, 审查社会调查对再次犯罪风险的评估是否符合专业标准。社会调查是争取非羁押措施的关键证据, 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推动社会调查的开展, 并对其内容进行专业审查。
四、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与不公开审理原则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与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两项重要权利, 准确把握两项权利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规定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实行不公开审理。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把握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到场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讯问时,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 应当通知其他成年家属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第二个要点, 到场权的强制性。讯问未成年人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的, 取得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第三个要点, 到场权的实质化。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应当具有实质性的会见与沟通权利, 而非形式上的到场。
司法实践中,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七个要点: 第一, 审查讯问未成年人时是否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第二, 审查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符合资格要求, 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 审查讯问笔录中是否如实记载到场情况与沟通情况。第四, 审查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具有实质性会见权利, 是否能够对讯问过程进行监督。第五, 审查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具有独立法律帮助能力。第六, 审查未成年人是否充分理解讯问内容与法律后果。第七, 审查是否存在讯问时未通知到场而取得的供述, 依法申请排除。
五、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 分所押原则、 替代措施的适用、 社会调查的运用、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 不公开审理原则、 量刑情节的把握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分所押原则与替代措施的精细化把握。审查未成年人是否被羁押在专门场所或专门区域, 是否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是否具备监护人或者帮教人, 论证适用替代措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第二, 社会调查的精细化把握。审查社会调查的主体、 内容、 方法、 结论是否合规、 准确、 全面, 争取有利的社会调查结论, 为适用替代措施提供依据。
第三,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精细化把握。审查讯问未成年人时是否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 对于未通知到场的供述依法申请排除。
第四, 不公开审理原则的精细化把握。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依法不公开审理, 避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与隐私的过度暴露。
第五,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量刑情节, 包括法定从轻、 减轻情节, 认罪认罚, 悔罪表现, 初犯偶犯, 犯罪时的年龄因素等, 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争取从轻、 减轻处罚。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 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该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 犯罪情节较轻, 主观恶性较小, 父母具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所在社区具备帮教条件, 应当适用取保候审而非逮捕。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 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本案提示, 对于具备监护条件与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 应当优先适用替代措施而非羁押。
【示意案例二】某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 公安机关讯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仅由一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且未制作详细的讯问笔录。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该讯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关于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 取得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依法申请排除。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该讯问笔录因程序违法, 依法予以排除。本案提示, 讯问未成年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取得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示意案例三】某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允许部分新闻媒体旁听, 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了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与个人身份信息。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该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辩护律师提出抗辩后, 法院撤销了允许旁听的决定, 并删除裁判文书中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展示。本案提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不公开审理, 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结语
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司法解释等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辩护应当回归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贯彻到位、 分所押原则严格执行、 替代措施积极争取、 社会调查全面充分、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与不公开审理原则保障有力、 辩护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分所押原则与替代措施的精细化把握、 社会调查的精细化把握、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精细化把握、 不公开审理原则的精细化把握、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未成年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未成年人刑事保护业务, 注重从分所押原则执行、 替代措施争取、 社会调查运用、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保障、 不公开审理原则适用全流程为未成年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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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辩护核心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全面贯彻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机制的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同构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框架。分所押原则、 替代措施的适用、 社会调查的运用、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 不公开审理原则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要点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 在刑事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