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网络开设赌场罪如何辩护?情节严重认定与从犯辩护要点

引言

“我只是棋牌平台的代理,怎么就成开设赌场了?”——“发展会员拿佣金,也算犯罪吗?”——“赌资数额怎么算的,我怎么感觉被重复计算了好几遍?”——“客服、技术员只拿固定工资,为什么也按开设赌场罪起诉?”——“‘情节严重’的标准到底是什么,量刑一下子到了五年以上?”这是近年来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也折射出行为类型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赌资数额的计算、从犯地位的审查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随着网络赌博活动向平台化、链条化、跨地域化发展,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呈现涉案人员众多、层级分工细密的特征,低层级涉案人员的从犯辩护与数额核减成为辩护的主要战场。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从开设赌场罪的立法沿革与现行法定刑、网上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情节严重与数额计算、共同犯罪与从犯辩护、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辩护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开设赌场罪的立法沿革与现行法定刑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其法定刑历经修改调整。准确把握立法沿革是辩护的逻辑起点。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基本档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档次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调整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沿革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核心要点:第一个要点,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界限。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属于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开设赌场的,适用更重的法定刑,两罪的行为性质与量刑档次均有差异。第二个要点,法定刑调整后的辩护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同时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档次配置,辩护律师应当结合现行条文准确判断量刑区间,防止援引修正前的旧条文与旧判例造成误判。第三个要点,组织出境赌博的处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辩护审查应当围绕组织行为的实施方式与数额情节展开。

二、网上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

网上开设赌场是传统开设赌场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行为类型的认定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第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第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行为类型的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第一个要点,核心在于接受投注或者组织赌博。仅仅参与赌博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落入四种法定类型。第二个要点,担任代理须以接受投注为要件。担任代理的认定与接受投注的认定应当并重审查,对于仅有代理身份而实际未接受投注、未发展下线的,应当就其行为性质与作用充分发表意见。第三个要点,代理身份的证据审查。根据《意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辩护律师应当核对电子数据中的账号层级关系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于账号系他人使用、挂名代理等情形提出质疑。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还应当注意以下审查要点:第一,审查网站的实际控制与经营主体,区分建立者、提供者与使用者。第二,审查行为人是否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营利目的的认定是否有证据支撑。第三,审查投注行为的具体形态,区分接受投注与代为投注。第四,审查行为人与上游平台的关系,区分独立开设与受雇参与。第五,审查行为持续时间与规模,为量刑辩护积累事实基础。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数额计算

情节严重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从五年以下跃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是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辩护的核心。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第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第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第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第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第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第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第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标准的适用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第一个要点,数额与人数的计算规则。根据《意见》的规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但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第二个要点,赌资数额不得重复累计计算。网络赌博中的投注额往往是多局投注滚动累计形成的流水,简单以投注额累计认定赌资并据此认定情节严重依据不足,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投注记录的形成方式与点数金额的对应关系,对重复计算部分提出核减意见。第三个要点,账户资金的推定与反证。对于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说明合法来源,提供经营往来、借贷凭证等材料,将合法资金从赌资认定中剔除。

四、共同犯罪形态与从犯辩护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呈现平台化、链条化、分工化的特征,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与从犯辩护是绝大多数低层级涉案人员最重要的辩护方向。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第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第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第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上述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共同犯罪的认定与从犯辩护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第一个要点,共犯成立的前提是明知。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明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包括行为人的供述、聊天记录、交易价格异常性等客观事实;对于主观明知证据薄弱的,应当提出不构成共犯的意见。第二个要点,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主观明知程度较低、提供服务具有中立性、所起作用较小的技术服务、支付结算人员,可以主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争取较轻的法定刑。第三个要点,从犯地位的精细化论证。《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赌场经营决策、是否参与利润分成、是否掌管资金账户、获取的是固定工资还是与收益挂钩的提成,对于受雇从事客服、推广、劳务工作且仅领取固定报酬的人员,应当主张认定为从犯。

五、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涉及行为定性、数额核减、从犯认定、电子数据审查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行为定性的精细化审查。审查行为属于建立网站、提供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还是参与利润分成,核对行为是否符合四种法定类型;对于仅仅提供技术服务、结算服务且明知证据不足的,主张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二,赌资数额的精细化核减。审查指控的赌资数额是否按照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计算,是否存在重复累计计算、是否将虚拟物品与实际支付金额混同、是否将合法资金计入赌资,逐笔核对电子数据与银行流水,对重复计算部分提出核减意见。

第三,参赌人数的精细化核对。审查会员账号数与实际参赌人数的对应关系,核对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情形,要求按照实际使用人数计算,审查累计人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第四,电子数据的精细化审查。电子数据是网络开设赌场案件的核心证据,应当依据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定,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情况、提取过程的笔录与见证、完整性校验值、数据的恢复与展示过程;对于取证程序违法、无法保证完整性的电子数据,依法提出排除或者质疑意见。

第五,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争取从犯认定、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通过从犯认定与数额核减争取精准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结果。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境外赌博平台发展下级代理,李某经人介绍注册账号后帮平台发展会员十余人,按会员投注流水获取少量佣金,大部分时间从事的是客服回复工作。侦查机关认定李某为赌博网站代理并按主犯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审查后指出:李某未参与赌场经营决策、未参与利润分成、所获佣金数额有限,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本案提示,网络开设赌场案件的从犯认定应当围绕行为作用的实质性审查展开。

【示意案例二】某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侦查机关依据平台后台显示的投注流水认定赌资数额六百余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辩护律师审查电子数据后发现:该流水系多局投注滚动累计形成,同一笔充值资金被反复计入投注额,且点数与实际金额的对应关系缺乏证据支撑。辩护律师逐笔核对充值记录与投注记录,提出核减意见。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赌资数额作出大幅核减,量刑档次相应下调。本案提示,赌资数额的计算必须回归资金实际投入,重复累计计算不可接受。

【示意案例三】某网络技术公司为多个境内外客户提供服务器托管与技术支持服务,其中部分客户经营棋牌类应用。侦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明知客户经营赌博网站,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追究公司负责人责任。辩护律师审查后指出:认定明知的核心证据仅为一份模糊的聊天记录,客户提供的业务资料表面合法,服务价格未见明显异常,不足以认定明知是赌博网站,共犯的成立缺乏主观要件。检察机关审理后以证据不足对相关指控作出调整。本案提示,共同犯罪的主观明知认定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不可推定。

结语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涉及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电子数据规则多个层面的规定与实务。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辩护应当回归到“行为定性审查清晰、情节严重认定准确、赌资数额核减到位、从犯地位论证充分、电子数据审查严密”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行为类型审查、赌资数额核减、参赌人数核对、电子数据审查、量刑情节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江西刑事律师,专注网络犯罪辩护业务,注重从行为定性、数额核减、从犯认定、电子数据审查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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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辩护的核心在赌资数额的精准核减与从犯地位的实质论证。《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与两高一部相关意见共同构建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的法律框架。行为类型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投注额的计算方式、明知的证据审查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数额计算规则与从犯认定标准,在网络犯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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