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辩护?四性认定与退赔退赃要点

引言

"我们是正常民间借贷,怎么就成非法集资了?"——"我们只向亲戚朋友借的钱!"——"审计报告把利息也算进本金了!"——"已经还掉的钱为什么还算犯罪数额?"——"提起公诉前退赔真的能减轻吗?"这是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四个要件的认定、 涉案金额的核减、 退赔退赃的时机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 但司法实践中因公开性与社会性的认定、 特定对象的界定、 重复投资金额的扣除等环节使案件辩护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从非吸的立法定位与四个要件、 公开性与社会性的认定、 涉案金额的认定与核减、 退赔退赃与量刑情节、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非吸辩护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定位与四个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之一, 体现了刑法对金融秩序的严密保护。准确把握非吸的立法定位是辩护的逻辑起点。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 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要件: 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网络、 媒体、 推介会、 传单、 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四个要件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任一要件不成立的, 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个要点, 四个要件的事实认定应当以证据为基础。控方需要就每一要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第三个要点, 四个要件的审查是辩护的核心切入点。辩护律师应当逐项审查四个要件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寻找要件不成立的辩护突破口。司法实践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档次与涉案金额密切相关,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对应不同的量刑档次, 具体标准应当以最新司法解释为准。

二、 公开性与社会性的认定

公开性与社会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要件。准确把握公开性与社会性的认定是辩护的重要环节。

从法律规定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开性与社会性作出了规定。

公开性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公开宣传的途径。包括通过网络、 媒体、 推介会、 传单、 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二个要点, 公开宣传的内容。宣传内容通常包含还本付息、 高额回报等利诱性内容。第三个要点, 明知而放任。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 也属于公开宣传。

社会性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社会不特定对象的界定。社会不特定对象是指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与行为人没有特定关系的人员。第二个要点, 亲友与单位内部人员的例外。根据司法解释,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三个要点, 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的转化。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过程中, 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以下七个审查要点: 第一, 审查有无公开宣传的证据, 如宣传单、 网页截图、 推介会记录、 群发短信记录等。第二, 审查宣传对象的具体范围与人员名单。第三, 审查集资对象是否为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第四, 审查特定对象的人数与关系亲疏程度。第五, 审查是否存在放任扩散的情形。第六, 审查集资参与人陈述与书证能否相互印证。第七, 审查是否存在单位内部集资等排除情形。

三、 涉案金额的认定与核减

涉案金额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的关键。准确把握涉案金额认定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上的有利结果。

从法律规定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案金额认定作出了规定。

涉案金额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以实际吸收的资金数额为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第二个要点, 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的处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但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第三个要点, 重复投资金额的处理。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 不重复计算, 即应当扣除重复投资的部分。

司法实践中, 涉案金额认定的辩护要点应当把握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 审查审计报告的依据是否充分, 应当以银行流水、 合同、 借据、 收据等书证为基础。第二, 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对于同一笔资金反复投入的, 应当扣除重复部分。第三, 审查是否存在本金与利息混同计算, 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的, 应当扣除。第四, 审查是否存在单位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第五, 审查是否存在与本案无关的资金往来被计入。第六, 审查集资参与人陈述与书证是否一致。第七, 审查审计机构的资质与审计程序是否合法,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核查审计底稿, 逐笔核对资金流向, 争取核减涉案金额。

四、 退赔退赃与量刑情节

退赔退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中最重要的量刑情节。准确把握退赔退赃的认定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结果。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 "有前两款行为,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 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退赔退赃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退赔的时间节点。法律明确为提起公诉前, 因此在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退赔的, 效果最佳。第二个要点, 退赔的对象。应当向集资参与人退赔, 退赔款项应当有明确的资金流向凭证。第三个要点, 退赔的效果。退赔应当达到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效果。

司法实践中, 量刑情节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 自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第四,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的,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五, 从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地位作用。第七, 集资参与人谅解。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的, 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

五、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构成要件的审查、 公开性与社会性的认定、 涉案金额的核减、 退赔退赃与量刑情节的把握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非吸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四个要件的精细化审查。逐项审查非法性、 公开性、 利诱性、 社会性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寻找要件不成立的辩护突破口。特别是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 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应当主张不构成犯罪。

第二, 公开性与社会性的精细化审查。审查公开宣传的证据是否充分, 集资对象是否为特定对象, 是否存在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排除情形, 是否存在放任扩散的证据。

第三, 涉案金额的精细化核减。通过审查审计报告底稿、 逐笔核对资金流向, 争取扣除重复投资金额、 已归还金额、 与本案无关的资金往来, 降低涉案金额与量刑档次。

第四, 罪名界分的精细化把握。审查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审查是否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

第五,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把握提起公诉前退赔退赃的时间节点, 争取自首、 立功、 坦白、 认罪认罚、 从犯地位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资金周转, 通过公司内部会议向本单位二十余名职工借款共计300万元,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本案集资对象为单位内部特定人员, 且未向社会公开宣传, 不符合公开性与社会性要件, 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本案属于单位内部集资, 不构成犯罪。本案提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 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示意案例二】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 侦查机关的审计报告将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后的重复投资、 以及将利息滚入本金的部分一并计入非吸金额。辩护律师逐笔核对银行流水与合同, 提出应当扣除重复投资与利息滚存部分。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核减涉案金额四百余万元, 被告人量刑档次由数额巨大降为数额较大。本案提示, 重复投资金额不重复计算, 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核查审计底稿。

【示意案例三】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发后, 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并在提起公诉前变卖个人房产, 向集资参与人退赔六百余万元。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吴某具有自首、 提起公诉前退赔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等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吴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具有上述情节, 依法减轻处罚。本案提示,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

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 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吸辩护应当回归到"四个要件审查清晰、 公开性与社会性认定准确、 涉案金额核减到位、 退赔退赃把握时机、 辩护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四个要件的精细化审查、 公开性与社会性的精细化审查、 涉案金额的精细化核减、 罪名界分的精细化把握、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四性审查、 金额核减、 退赔时机、 罪名界分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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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核心在四个要件的逐项审查与涉案金额的精准核减。《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非吸案件适用的法律框架。非法性、 公开性、 利诱性、 社会性的认定, 涉案金额的核减, 退赔退赃的时机, 罪名界分的把握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非吸的四个要件与量刑情节, 在经济犯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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