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如何质证?哈希值校验与原始存储介质

引言

"我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删了, 还能作为证据吗?"——"我的手机被扣押了, 数据会不会被篡改?"——"电子邮件能作为刑事证据吗?"——"云端服务器的数据能调取吗?"——"电子数据被篡改了, 如何识别?"这是近年来刑事证据规则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校验与质证要点的现实困境。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第八类法定证据, 但司法实践中因完整性校验、 原始存储介质的认定、 收集提取程序的合法性等环节使证据效力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从电子数据证据的立法定位、 完整性校验的哈希值规则、 原始存储介质的认定、 收集提取程序的合法性、 质证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校验与质证要点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立法定位与法定范围

电子数据证据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与视听资料并列为第八类法定证据。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证据的立法定位是辩护工作的逻辑起点。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从立法定位看, 电子数据与传统的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并列为八类法定证据, 体现了电子时代证据形态的发展。电子数据入法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成果, 是适应网络犯罪、 高科技犯罪日益增多的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第一条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 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包括网页、 博客、 微博客、 朋友圈、 公众号、 短视频平台、 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第二类, 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包括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 即时通信(微信、 QQ、 钉钉等)、 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第三类, 用户注册与登录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 身份认证信息、 电子交易记录、 通信记录、 登录日志、 IP地址、 MAC地址等信息。第四类, 电子文件。包括文档、 图片、 音频、 视频、 数字证书、 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从证据特征看, 电子数据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个特征, 载体特殊性。电子数据存储于电子介质中, 以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在, 需要借助电子设备读取。第二个特征, 易变性。电子数据容易被复制、 修改、 删除、 篡改, 且修改后不留痕迹, 这也是电子数据证据审查判断的难点所在。第三个特征, 技术依赖性。电子数据的收集、 提取、 固定、 审查判断需要专业技术, 普通侦查人员可能不具备相应能力。第四个特征, 隐蔽性。电子数据往往存储于服务器、 云端、 加密设备中, 取证难度较大, 且容易因技术原因灭失。

二、完整性校验的哈希值规则

完整性校验是电子数据证据审查判断的核心规则, 也是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重点把握的核心问题。准确把握完整性校验的哈希值规则是电子数据质证的关键节点。

完整性校验是指通过对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计算, 验证电子数据在收集、 提取、 固定、 移送、 存储过程中是否保持完整、 未被篡改的技术手段。哈希值(Hash Value)是通过哈希算法(如MD5、 SHA-1、 SHA-256)将任意长度的电子数据映射为固定长度的唯一数值。哈希算法的特点是: 同一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是唯一的、 确定的, 任何细微的修改都会导致哈希值的完全改变。哈希值校验的核心规则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层面, 计算哈希值。在电子数据收集、 提取、 固定时, 侦查机关应当计算哈希值, 并将哈希值记录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或者《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中。哈希值是验证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数字指纹", 是后续验证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的核心依据。第二层面, 存储哈希值。哈希值应当与电子数据一同存储、 移送、 保管, 确保电子数据与哈希值的一致性。哈希值的存储可以采用纸质笔录、 电子记录、 第三方公证等多种形式。第三层面, 验证哈希值。在审查电子数据时, 应当重新计算哈希值并与原始哈希值比对, 验证电子数据是否保持完整。原始哈希值与重新计算哈希值完全一致, 表明电子数据未被篡改;任何差异都意味着电子数据可能被篡改。

司法实践中, 哈希值校验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哈希算法的选择。应当选择安全性高、 碰撞率低的哈希算法, MD5因碰撞问题已逐步被替代, SHA-256等成为主流选择。辩护律师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应当关注侦查机关使用的哈希算法是否安全可靠。第二个要点, 哈希值的一致性。原始哈希值与重新计算哈希值应当完全一致, 任何差异都意味着电子数据可能被篡改。第三个要点, 哈希值的记录与保管。哈希值应当记录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或者《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中, 并由侦查人员、 见证人签名。第四个要点, 例外情形的处理。因技术原因无法计算哈希值的, 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并采取拍照、 录像等替代方法固定电子数据状态。

三、原始存储介质的认定

原始存储介质是电子数据证据审查判断的另一核心规则, 也是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重点把握的核心问题。原始存储介质的认定直接关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 原始性。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第五条规定: "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 应当扣押、 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原始存储介质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原始电子设备、 存储设备, 包括计算机硬盘、 移动硬盘、 U盘、 手机、 存储卡、 云端服务器等。原始存储介质之所以重要, 是因为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 可篡改性、 不稳定性, 原始存储介质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 原始性。

原始存储介质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原始性。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是电子数据的最初存储设备, 而非复制品、 镜像、 备份。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持电子数据被收集时的原始状态, 不能经过格式化、 删除、 修改、 重新安装等操作。第二个要点, 完整性。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持完整, 扣押、 封存时应当拍照、 录像记录存储介质的外观、 状态、 标识。完整性还包括存储介质的物理完整性和逻辑完整性。第三个要点, 唯一性。同一电子数据可能存在多个存储介质, 应当扣押与案件相关的全部存储介质。唯一性要求避免遗漏关键存储介质。第四个要点, 技术性。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 封存、 移送、 保管需要专业技术, 避免因静电、 磁场、 撞击、 高温、 进水等因素导致数据损坏。

司法实践中, 原始存储介质的常见争议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争议, 未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侦查机关仅收集了电子数据的复制件而未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 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并经电子数据持有人、 网络服务提供者签名。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关注未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 必要时可以提出电子数据真实性存疑的辩护意见。第二类争议, 原始存储介质被格式化、 损坏。侦查机关未能保持原始存储介质完整性的, 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排除该电子数据, 或者申请重新取证。第三类争议, 云端电子数据的提取。云端电子数据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 应当通过冻结、 调取等技术手段提取, 并记录提取过程。辩护律师应当审查云端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四、收集提取程序的合法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提取程序应当符合严格的合法性要求, 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可能影响证据效力, 甚至被依法排除。准确把握收集提取程序的合法性是电子数据质证的重要环节。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对收集提取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合法性要求: 第一个要求, 二人取证。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参加,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二人取证是刑事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也是避免单人取证风险的重要规则。第二个要求, 见证人见证。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时, 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或者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见证人可以是基层组织代表、 当事人邻居、 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见证人的作用是监督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 避免违法取证。第三个要求, 笔录制作。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记录电子数据的来源、 类型、 载体、 位置、 收集提取方法、 哈希值等关键信息。笔录应当详细、 完整、 准确, 不能有遗漏或者错误。第四个要求, 签名确认。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时, 侦查人员、 见证人、 被取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签名确认是笔录具有证据效力的重要形式要件。第五个要求, 扣押封存。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制作《扣押清单》, 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拍照、 录像记录封存过程。扣押封存是保证原始存储介质完整性的重要程序。

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应当排除, 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区分对待: 第一种情形, 收集程序严重违法的电子数据。例如, 侦查人员单独取证、 无见证人见证、 未制作笔录、 伪造签名等严重程序违法的, 取得的电子数据应当依法排除。第二种情形, 收集程序轻微违法的电子数据。例如, 笔录记录存在轻微瑕疵、 未完整记录取证过程等程序违法的, 可以由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第三种情形, 取证技术违法的电子数据。例如, 未使用合法技术手段获取电子数据、 未依法调取云端数据等, 应当根据技术违法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程度判断是否排除。辩护律师在审查电子数据时, 应当重点审查取证程序是否符合上述合法性要求, 寻找程序违法影响证据效力的辩护突破口。

五、质证要点的系统展开

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证据合法性、 真实性、 关联性、 充分性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电子数据质证实务操作:

第一, 主体资格的质证。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的, 可能影响证据效力。例如, 侦查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可能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 取证程序的质证。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符合二人取证、 见证人见证、 笔录制作、 签名确认、 扣押封存等程序要求, 寻找程序违法影响证据效力的辩护突破口。例如, 笔录记载的取证人员数量与实际不符、 见证人未实际见证、 笔录未签名盖章、 扣押清单与实际扣押物品不符等, 都可能成为辩护突破口。

第三, 原始性的质证。电子数据是否来源于原始存储介质, 是否保持了原始性、 完整性、 唯一性, 是否存在被篡改、 替换、 删除的可能性。原始性是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核心保障, 原始性存在疑问的, 应当申请重新取证或者申请鉴定。

第四, 哈希值校验的质证。哈希值记录是否完整、 计算方法是否规范、 验证结果是否一致, 寻找哈希值不一致、 电子数据可能被篡改的疑点。哈希值校验是验证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关键技术手段, 哈希值校验存在疑问的, 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

第五, 内容真实性的质证。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是否存在合成、 伪造、 变造的可能性, 必要时申请鉴定。内容真实性是电子数据关联性的核心, 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的, 应当申请鉴定或者通知鉴定人出庭。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赵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扣押了赵某的工作电脑, 并从电脑中提取了若干文件作为证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 侦查机关未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记录哈希值, 也未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封存;笔录记载由一名侦查人员和一名见证人提取, 但实际仅有一名侦查人员操作;笔录未由赵某签名确认。辩护律师提出: 本案电子数据证据存在严重程序违法, 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排除了该电子数据证据。本案提示, 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程序合法性是辩护的关键节点, 严重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应当依法排除。

【示意案例二】钱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从钱某手机中提取了若干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并计算了MD5哈希值记录在笔录中。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 笔录记载的哈希值与重新计算哈希值不一致, 钱某的手机在扣押后曾经被格式化。辩护律师提出: 本案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存疑, 哈希值校验不一致表明电子数据可能被篡改, 应当依法排除。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该电子数据不予采信。本案提示, 哈希值校验不一致是电子数据被篡改的重要信号, 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哈希值记录与验证。

【示意案例三】孙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从某网络服务提供者处调取了孙某的注册信息、 登录日志、 通信记录等数据作为证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 侦查机关未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调取数据, 而是由第三方公司提供数据, 缺乏合法的调取手续;数据调取过程未由见证人见证;数据完整性校验缺失。辩护律师提出: 本案电子数据证据来源合法性、 收集程序合法性均存疑, 应当依法排除。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该电子数据不予采信。本案提示, 电子数据证据的来源合法性、 收集程序合法性均是质证的关键节点, 辩护律师应当从源头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结语

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与质证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 司法解释、 技术规范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应当回归到"立法定位清晰、 完整性校验严谨、 原始存储介质把握精准、 收集提取程序合法、 质证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主体资格的质证、 取证程序的质证、 原始性的质证、 哈希值校验的质证、 内容真实性的质证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刑事证据规则与电子数据质证业务, 注重从完整性校验、 原始存储介质认定、 收集提取程序合法性、 主体资格审查、 内容真实性审查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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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核心在完整性校验与原始存储介质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法律框架。完整性校验的哈希值规则、 原始存储介质的认定、 收集提取程序的合法性、 主体资格审查、 内容真实性审查均是质证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规则, 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 在电子数据质证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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