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质证要点?江西刑事律师解析

引言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是江西吉安刑事律师在办理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时最常被问及的质证问题之一。随着信息网络深度嵌入社会生活,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刑事案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证据种类之一:毒品案件的微信转账记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后台数据、职务犯罪案件的电子账册与登录日志,定罪量刑无不依赖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审查。然而,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依赖介质、专业性强等特征,收集提取程序稍有瑕疵,其真实性、完整性便可能受到根本性质疑。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以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相关规定,系统梳理电子数据的审查框架与质证要点。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依据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并列。围绕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作出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下称《电子数据规定》)是取证与审查的核心规范;公安部《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年)则对侦查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细化。

关于电子数据的范围,《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存储在存储介质中的数字证书与程序,同样属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范围。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即时通讯记录与平台后台数据:前者涉及主体同一性的认定,后者涉及调取手续的合法性,二者均是庭审质证的重点。

二、收集提取的四种法定方式

《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确立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四种方式,且适用上存在先后顺位,质证时首先应当审查侦查机关选择了哪一种方式、是否符合该方式的适用条件

第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这是原则性要求。能够扣押手机、电脑硬盘、服务器等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予以扣押、封存,并制作笔录与清单,使数据固定在其原始载体之上。

第二,提取电子数据。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下,例如数据存储于云端服务器、异地机房,可以从原始存储介质中提取电子数据,或者通过网络在线提取,但应当注明原因、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和数据来源。

第三,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特殊情形下,如数据客观上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或者属于网页等公开信息,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并应当在笔录中说明原因。这种方式的证明力最弱,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第四,冻结电子数据。数据量特别巨大、不便直接提取,或者需要防止数据被删除、篡改的,可以冻结电子数据,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停止传输、备份等措施。

实务中最常见的程序瑕疵,就是能扣押而不扣押、以截图代替规范提取,办案机关图省事直接打印几页聊天记录入卷。此类程序选择错误,直接动摇后续一切审查的根基。

三、完整性审查:哈希值、封存与笔录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指数据自生成、收集、提取之后保持完整、未受增删改的状态。审查要点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哈希值校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即通过MD5、SHA-256等哈希算法对数据计算特征值;此后每一次复制、送检、检验,都可以重新计算并比对。没有校验值,或者校验值比对不一致的,完整性即存在重大疑问,相关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载体。

第二,封存手续。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封存,粘贴封条并注明密封时间、由侦查人员签名;封存前后应当拍照固定,照片应当能够反映封存状态。手机还应当采取信号屏蔽、屏蔽袋封存等措施,防止远程删除数据。

第三,笔录与清单。收集提取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由侦查人员、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或者签名不全的,应当要求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也无法解释的,属于重大程序瑕疵。

第四,见证人或全程录像。电子数据取证专业性强,《电子数据规定》要求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能够再现;有条件的应当对取证过程全程录像,或者由与案件无关的合格见证人在场。笔录、录像、见证相互印证,取证过程才算经得起检验。

四、真实性审查:从载体到内容

真实性审查解决的是电子数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能否与案件事实建立关联的问题。按照2021年刑诉解释确立的框架,重点审查以下四项。

第一,原始载体与副本的一致性。审查移送的电子数据是否来源于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副本的复制过程是否可靠,是否附有足以反映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的照片,送检材料的同一性是否能够确认。

第二,数据生成、存储、传递所依赖的方法与环境是否可靠。包括设备与软件是否正常运行、系统时间是否经过校准、存储介质是否清洁无污染、系统环境是否清洁有无既往篡改痕迹等。

第三,有无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审查数据的生成时间与修改时间属性,审查后台操作日志,必要时申请鉴定或者由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数据是否经过删改提出专业意见。

第四,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包括账号归属、操作主体、时间空间线索能否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孤立的电子数据不能直接锁定行为人。

五、合法性审查:取证主体、手续与程序

合法性审查主要围绕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取证主体与法律文书。搜查、扣押应当持有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调取平台后台数据应当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检查电子邮件等通信内容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无证扣押、以情况说明代替法律文书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或者重大瑕疵证据提出排除或者质疑。

第二,技术侦查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审查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是否在批准的种类与范围内实施;批准手续不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调取并出示。

第三,境外取证的司法协助。存储于境外服务器、需要经由境外网络平台调取的数据,应当通过司法协助或者执法合作渠道进行;绕开协助渠道自行调取的境外数据,其证据能力在实务中存在重大争议,是辩护时值得抓住的程序性辩点。

六、常见质证点与应对

结合辩护实务,电子数据的常见质证点可以归纳为五类。

第一,仅移送打印件、截图,未附原始存储介质或镜像。打印件充其量是电子数据的转换形式,无法验证完整性与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无哈希校验的镜像或者校验值无法比对。镜像与原始载体、送检材料与检材之间的同一性无法确认的,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亦应当受到质疑乃至排除。

第三,取证笔录与实际操作不符。笔录记载的时间、人员、设备与在案其他材料存在矛盾,或者笔录明显系事后补作,均说明取证过程无法再现,数据的可靠性存疑。

第四,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同一性。聊天记录要证明是“谁”说的,必须打通账号与行为人之间的实名关联:手机号码实名信息、微信绑定的手机号与银行卡、登录IP地址、设备识别码等形成印证链条。仅有昵称、头像,不足以认定账号使用者就是被告人本人。

第五,聊天记录的完整性选择性截取、只保留对当事人不利的片段、删除前后语境,都会歪曲对话本意,应当要求提供完整聊天记录,并结合上下文还原真实意思表示。

七、江西吉安地区电子数据质证实务

在江西吉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网络赌博、毒品犯罪等案件的定案证据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往往是定罪量刑的核心。王吉成律师所在的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地处吉安市吉州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形成了"三步审查法"的质证习惯:第一步核对封存照片与扣押清单,确认检材来源;第二步比对哈希值与笔录时间线,确认数据链条不断裂;第三步回归内容本身,审查主体同一性与上下文完整性。对于公安机关调取的平台后台数据,还要逐一核对调取手续与数据范围是否一致。作为吉安刑事律师,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基层办案中"重内容、轻程序"的惯性仍然存在,而辩护律师恰恰应当从程序规范切入,把取证环节的每一份笔录、每一张贴封条的照片都查清问透,为当事人争取证据层面的有利空间。

八、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诈骗案中,定案核心证据是几页微信聊天截图。辩护律师质证指出:侦查卷宗既没有扣押原始手机,也没有提取笔录与完整性校验值,截图来源不明;聊天双方仅显示昵称,没有实名绑定证据证明涉案账号系被告人使用。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截图无法确认主体同一性与完整性,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最终对该部分指控事实未予认定。本案提示,打印件加昵称的组合,远不足以支撑一项有罪事实

【示意案例二】某网络赌博案件中,侦查机关扣押服务器硬盘并制作镜像送检。辩护律师比对发现,取证笔录记载的哈希值与鉴定意见附卷的校验值不一致,封存照片显示封条在开箱检验前已被破坏,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经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对检材同一性无法说明。法院最终对存疑部分数据不予采信,据此核定的赌资数额大幅下降,量刑档次相应降低。本案提示,哈希值比对是电子数据质证中性价比最高的抓手。需要声明,上述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说明质证思路。

结语

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质证,本质上是用程序规范约束技术证据的过程。法律依据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确立电子数据的法定证据地位,2021年最高法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与公安部《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共同构成审查框架;方法上,应当围绕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条主线,从扣押封存、哈希校验、笔录清单见证录像,到主体同一性、上下文完整性逐一核查。作为一名靠谱刑事律师,只有把每一份数据的来源链条查清问透,才能在庭审质证中提出有分量的意见,也才能在关键证据上为当事人争取转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如您或家人正面临涉电子数据证据的刑事指控,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我们将结合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提供专业、精细的辩护方案。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应对。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183-0796-5661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执业机构: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示: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吉成律师 |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专注刑事辩护

立即咨询: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