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运用?江西刑事律师解析

引言

"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到底应当如何区分",是江西刑事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最常见、也最容易混淆的证据规则问题之一。2014年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7年最高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继施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频率显著上升。如何准确把握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如何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如何在庭审质证中锁定非法取证线索,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等根本性辩护利益。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22条至第148条以及最高法相关规程的规定,系统解析两类证据的区分、补正路径、举证责任分配与庭前会议运用,以期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体系化参考。

一、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本质区分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虽然都属于证据合法性争议,但二者在违法程度、法律后果、救济方式上存在本质差异,必须严格区分。第一,违法程度不同。非法证据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例如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瑕疵证据是轻微违反程序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程度的证据,例如讯问笔录没有侦查人员签名、辨认笔录主持人不符合规定、搜查笔录缺少见证人签字等情形。第二,法律后果不同。非法证据一律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瑕疵证据则可以补正,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补正的不予排除,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方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第三,救济方式不同。非法证据排除属于强制性排除,法庭一经查实即应排除;瑕疵证据的处理则赋予办案机关一定的补正空间,辩护律师的着力点应放在督促办案机关补正或主张瑕疵不能补正时排除。准确区分两类证据,是江西吉安刑事律师精准选择辩护策略的基础

二、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以及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具体包括: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恶劣手段逼取被告人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逼取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逼取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痛苦标准"是认定刑讯逼供的核心尺度,是否达到使被告人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程度,需要结合讯问时长、方式、强度、被告人身体状况等综合判断。

第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同样受到非法证据规则的约束。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一律排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证人不属于侦查追诉对象,因此对证人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言的,同样可能构成非法取证。

第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的物证、书证。具体包括: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收集程序存在瑕疵,经补正仍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而未依法进行,导致物证书证的来源、真实性存疑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物证书证排除的关键判断标准,需要综合考量违法程度、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影响、证据本身真实性受影响的可能性等因素。

三、瑕疵证据的补正路径

瑕疵证据的补正是刑事辩护中极具实务价值的辩护方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22条至第148条对补正规则作出系统规定。

第一,讯问笔录的瑕疵与补正。讯问笔录存在没有填写讯问起止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姓名,或者笔录内容与讯问实际内容不符等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补正。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45条规定,讯问笔录没有被告人签名、捺印,而被告人又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仅有侦查人员签名而无被告人签名的,未必构成排除事由。

第二,辨认笔录的瑕疵与补正。辨认笔录存在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辨认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辨认主持人与侦查人员身份不符、辨认过程未个别进行等情形的,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辨认程序的合法性是毒品犯罪、盗窃犯罪、强奸犯罪等案件辩护中常见的突破点

第三,搜查、扣押笔录的瑕疵与补正。搜查、扣押笔录存在未出示搜查证、未告知权利义务、见证人不适格、扣押清单与实物不符等情形的,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搜查时未出示搜查证或者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被告人、见证人签名,以及扣押物品与扣押清单记载不符的,应当补正;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排除的启动与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以及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五步程序:被告人申请—法院审查—检察院举证—双方质证—法庭决定。这一程序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实务工具。

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至迟应当在庭审调查结束前提出。申请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包括非法取证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例如被告人身体伤痕、出入看守所体检记录、讯问时段不合理、看守所提讯记录缺失等线索。

第二,法院审查。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启动调查程序;认为不存在或线索不具体的,可以驳回申请。审查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侦查机关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讯记录、入所体检记录等材料。

第三,检察院举证。经法院决定启动调查程序的,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讯记录、体检记录、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完成举证。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双方质证。控辩双方应当对证据合法性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辩护律师应当围绕录音录像的完整性、笔录与录音的一致性、提讯记录的真实性、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等焦点展开质证

第五,法庭决定。经过质证,法庭对证据合法性作出认定,认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依法予以排除;认为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确认证据合法性并继续庭审。

五、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庭前会议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程序价值的关键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2017年《规程》进一步规范了庭前会议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第一,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除申请。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会议阶段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交相关线索材料,便于法院在正式开庭前完成初步审查。

第二,在庭前会议中展示证据合法性材料。检察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展示讯问录音录像、提讯记录、体检记录等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控辩双方可以就此交换意见。

第三,在庭前会议中达成共识。对于争议不大的非法证据排除事项,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达成共识,由法院在庭审中径行处理;对于重大争议事项,庭前会议中未能解决的,应当在庭审中专门组织调查。

第四,对庭前会议决议的异议。控辩双方对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作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中再次提出,由法庭作出最终决定。辩护律师应当把握庭前会议与庭审质证的衔接,避免因庭前会议沟通不畅影响庭审质证空间

六、典型案例的启示意义

【案例一】念斌案。念斌被指控投放危险物质致人死亡,原审判决依据侦查阶段的多份有罪供述作出。辩护律师提出,念斌在侦查阶段曾遭受疲劳审讯、变相肉刑等非法取证行为,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依法应当排除;同时申请调取看守所体检记录、讯问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最高法再审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原审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宣告念斌无罪。本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死刑案件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典型案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应当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本规则。

【案例二】张氏叔侄案(张辉、张高平)。该案原审判决依据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认定张辉、张高平二人强奸杀害被害人。辩护律师在再审中提出,二人在侦查阶段遭受连续审讯、变相肉刑等非法取证行为,有罪供述系以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当排除;同时申请调取相关讯问录音录像、看守所体检记录等证据。最高法再审认定,二人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宣告无罪。本案提示,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战场,刑讯逼供、变相肉刑等非法取证行为往往直接动摇定案基础。

【案例三】聂树斌案。聂树斌被指控强奸杀害被害人,原审判决依据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尸检意见等证据作出。辩护律师在再审中提出,聂树斌在侦查阶段的部分有罪供述存在合法性争议,辨认程序存在瑕疵,关键物证书证来源不清、收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依法排除。最高法再审采纳辩护意见,宣告聂树斌无罪。本案是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双重审查在再审程序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七、江西吉安地区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辩护实践

在江西吉安地区的刑事辩护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呈现以下特点:第一,申请启动比例逐步上升。随着最高法《规程》的深入实施,江西吉安地区辩护律师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比例明显提升,2018年以来几乎所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都不同程度涉及证据合法性争议。第二,庭前会议成为主要战场。江西吉安地区的非法证据排除争议越来越多地在庭前会议中解决,法院倾向于通过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材料进行展示和质证,必要时启动正式庭审调查。第三,录音录像成为关键证据。江西吉安地区公安机关已普遍实现主要犯罪事实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越来越多地依据录音录像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就录音录像的完整性、连续性、与笔录的一致性展开质证。第四,瑕疵证据补正情形较多。江西吉安地区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讯问笔录瑕疵、辨认程序瑕疵、搜查扣押笔录瑕疵的情形较为常见,通过提出补正异议或主张不能补正时排除,已经成为重要的辩护策略。

结语

"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归根结底是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体系化展开。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辩护都不同程度涉及证据合法性争议,无论是侦查阶段的讯问合法性、辨认程序的规范性,还是搜查扣押笔录、物证书证的程序合规性,都可能成为辩护律师的突破口。作为一名靠谱刑事律师,应当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每一项证据细节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空间。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注重从讯问录音录像的完整性、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辨认程序的规范性、搜查扣押笔录的程序合规性、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等关键点入手,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22条至第148条以及最高法相关规程的规定,为当事人争取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维护程序公正的处理结果。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裁判结果的保证。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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