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言词证据如何审查与质证",是刑事辩护实务中最常见、也是最能体现辩护律师专业功底的问题之一。所谓言词证据,是指通过人的陈述表现出来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往往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认定。然而,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强、易受外界影响、稳定性差等特点,既可能因证人记忆偏差产生失真,也可能因侦查人员违法取证造成冤假错案。近年来披露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冤错案件,无一例外都存在言词证据审查与质证环节失守的问题。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准确把握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质证要点,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至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八条以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从言词证据的范围、三大审查维度、质证策略、非法证据排除四个层面系统展开论述。
一、言词证据的范围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刑事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大类。其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属于典型的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共同特征是依赖陈述人的主观认识、记忆和表达能力,容易受到陈述人自身因素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因而在刑事证据体系中需要特别严格的审查与质证程序。
除三大典型言词证据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类证据与言词证据密切相关——辨认笔录。虽然《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归入"勘验笔录"类,但辨认笔录的核心内容是被辨认人的陈述和主持辨认人对辨认过程的记录,实质上是一种以陈述为主的证据。2014年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将辨认笔录的合法性纳入重点审查范围,辨认程序违法取得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本文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一并纳入言词证据范畴加以讨论。
言词证据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至五十五条,规定了证据的法定种类、举证责任、证据收集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基本内容。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八条,细化了各类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特别是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疲劳审讯、夜间审讯等违法取证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是言词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最重要规范依据。
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真实性审查解决的是言词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经过伪造或变造"的问题。真实性审查应当从以下五个层面展开。
第一,陈述主体是否适格。证人应当具备证人资格,即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自然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未成年证人、精神病人证人的证言真实性需要结合其认知能力综合判断。
第二,陈述能力是否正常。陈述人在作证时是否处于清醒状态、是否受到酒精、药物影响、是否存在认知障碍,都会直接影响陈述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证人因病、因酒导致陈述失真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并申请调取陈述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或医疗记录。
第三,陈述是否基于亲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是对亲身感知事实的客观陈述。道听途说、推测估计、主观臆断的内容不具有证据资格。司法解释规定,证言所陈述的内容应当是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证人对案发经过的判断、推理、猜测不应作为证据采纳。
第四,陈述是否前后一致。陈述内容的稳定性、一致性是真实性的重要标志。如果陈述人在不同阶段的陈述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重大差异,应当重点审查矛盾原因。被告人供述的"翻供"是刑事辩护中常见的真实性争议焦点,翻供是否合理、是否受到外界影响、是否具有合理动机,都是审查的关键。
第五,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印证。孤证不能定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言词证据应当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其真实性应当受到合理怀疑。
三、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言词证据审查中辩护空间最大、最容易取得突破的方向。合法性审查的核心是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讯问地点合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在看守所内讯问,在看守所之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原则上不具有合法性。法律规定,因侦查工作需要,在押犯罪嫌疑人经看守所同意、由侦查人员押解至看守所外讯问的,应当有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且不得在讯问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
第二,讯问时间合法。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夜间讯问(一般为夜间十一点至次日早上七点)取得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提讯证记载的提讯时间应当与讯问笔录一致,存在差异的应当重点审查。
第三,讯问人员合法。讯问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不得由辅助人员、协警、保安人员单独讯问。讯问笔录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签名,且讯问人员身份信息应当明确。
第四,同步录音录像完整。根据2014年最高法刑诉解释和2014年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讯问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完整、连续、不得剪接、不得删改。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存在重大差异的,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第五,未成年被告人讯问的特殊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否则取得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不会作出虚假供述。
四、言词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关联性审查解决的是陈述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证明关系的问题。关联性审查应当关注两个层面:陈述内容与案件事实的联系、陈述的事实细节与在案证据的吻合度。
第一,陈述内容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应当与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实质性关联。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不具有关联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司法实践中,存在控方将无关内容纳入言词证据以塑造被告人不利形象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指出并申请法庭排除无关内容。
第二,陈述的事实细节与在案证据的吻合度。言词证据中关于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方式、动机目的、结果影响等事实细节,应当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相互吻合。细节差异较大、无法解释的,应当重点审查真实性问题。
关联性审查的意义在于,即使言词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仍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发现言词证据中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并通过质证排除。
五、对被告人翻供的质证策略
被告人翻供是刑事庭审中最常见的质证场景之一。翻供是指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阶段翻悔原供述、作无罪或罪轻辩解。对被告人翻供的质证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第一,审查翻供动机。被告人翻供往往出于逃避处罚、受到外界压力、受到亲友影响、记忆偏差等多种动机。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翻供动机的合理性,如果翻供是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后的真实反映,则原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如果翻供是被告人受到外界影响或企图逃避处罚,则原供述的真实性应当得到确认。
第二,审查前后供述的矛盾点。翻供往往表现为前后供述在关键事实上的矛盾,如犯罪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参与人员、作案方式等。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对比前后供述的矛盾点,分析矛盾原因,并申请法庭审查翻供的合理性。
第三,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翻供的合理性高度依赖原供述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原供述讯问过程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疲劳审讯、夜间审讯等违法情形,则原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翻供成立。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及时申请调取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提讯证、入所体检记录等证据,证明原供述讯问过程的违法性。
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策略
证人证言的质证应当围绕证人感知能力、感知条件、记忆能力、表达能力、诚信程度展开。第一,证人感知能力。证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感知能力,证人因生理缺陷、年老体弱、近视远视等原因可能影响感知准确性。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证人当庭说明感知过程,揭露其感知能力的局限性。第二,证人感知条件。证人应当在合理的观察距离、合理的观察角度、合理的观察时间内感知案件事实。光线不足、距离过远、角度偏差、持续时间过短都会影响感知准确性。第三,证人记忆能力。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依赖记忆能力,案发时间距作证时间过长、案件复杂程度高、证人同时记忆多件事情都会影响记忆准确性。第四,证人表达能力。证人应当具有正确表达其所感知事实的能力,表达能力有限的证人所作的陈述可能存在偏差。第五,证人诚信程度。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恩怨关系,会直接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司法解释规定,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其证言的证明力应当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对证人证言的"当庭对质"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质证权利。当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时,辩护律师应当申请证人到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通过当庭询问揭露证人证言的不可靠性。对于控方证人未能到庭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明确提出证言真实性无法当庭核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质证意见。
七、对被害人陈述与辨认笔录的质证策略
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第一,前后矛盾。被害人陈述如存在前后矛盾,应当调取其在侦查阶段的全部笔录、当庭询问其矛盾原因,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夸大、隐瞒、记忆偏差或受到外界影响。第二,陈述细节的合理性。被害人陈述中关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方式、作案工具、作案人特征的细节应当符合常理。第三,陈述动机。被害人陈述可能受到对被告人的愤怒、对赔偿的期待、受到外界影响等因素影响,辩护律师应当审查陈述动机的客观性。
对辨认笔录的质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第一,辨认程序的合规性。辨认应当遵循混杂辨认原则,即辨认对象数量应当符合规定(一般为七人以上),陪衬物特征应当与辨认对象相近。第二,辨认主持人身份。辨认应当由侦查人员主持,不得由辅助人员、协警主持。第三,辨认过程是否存在诱导。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的暗示、提示、引导会污染辨认结果,辩护律师应当申请调取辨认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第四,辨认结果的唯一性。辨认结果应当具有唯一性,如果多名辨认人均指认同一对象,且辨认过程合规,则辨认结果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如果辨认结果不具有唯一性,则应当慎重评价其证明力。2014年防范冤假错案意见明确指出,辨认程序违法取得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八、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运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排除申请时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庭审中发现的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可以书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中也可以当庭提出。第二,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里的"线索或者材料"包括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不一定要求达到证明标准。第三,法庭调查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第四,几种典型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刑讯逼供供述——通过暴力手段迫使被告人作有罪供述;暴力威胁证言——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证人、被害人作陈述;疲劳审讯供述——通过连续讯问、夜间讯问使被告人精神极度疲劳后取得的供述;夜间审讯供述——在夜间十一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讯问取得的供述;未成年被告人无监护人在场供述——未成年被告人讯问时无监护人在场取得的供述。第五,证明力补强。即使未被排除的言词证据,如果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瑕疵,其证明力也应当被削弱。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质证削弱瑕疵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九、江西吉安地区言词证据案件辩护实践
江西吉安地区刑事辩护实务中,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质证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吉安市公安机关在办理命案、抢劫、故意伤害等案件时,高度重视言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讯问过程逐步规范,同步录音录像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部分案件仍存在讯问地点不规范、讯问时间超限、未成年被告人讯问程序瑕疵等问题。作为江西刑事律师、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在办理涉及言词证据的案件时,注重从讯问程序合法性、证人感知能力、被告人供述动机、辨认程序合规性等关键点切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江西吉安地区刑事辩护呈现出以下新趋势:第一,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逐步常态化,越来越多的辩护律师在案件中依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第二,同步录音录像调取申请增加,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越来越受到辩护律师的关注。第三,证人出庭率有所提高,证人证言的当庭对质逐步常态化。第四,庭审实质化改革持续推进,言词证据的质证环节越来越受到法庭重视。这些新趋势为言词证据辩护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也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十、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庭审中翻供称原供述系受到刑讯逼供作出。辩护律师依法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入所体检记录,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跳帧、剪辑痕迹,且入所体检记录显示被告人身上有多处伤痕。法院经审查认为,原供述系通过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依法予以排除,最终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案提示,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是言词证据辩护的核心战场。
【示意案例二】某盗窃案中,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在关键事实上存在矛盾。辩护律师申请被害人出庭对质,当庭揭露被害人在案发当时处于光线昏暗的环境、距离作案人较远、观察时间极短,且案发后记忆受刺激影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不予采信,最终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理。本案提示,证人感知能力、感知条件是质证的重要方向。
【示意案例三】某故意杀人案中,辨认笔录是定案的关键证据之一。辩护律师审查辨认程序后发现,辨认主持人系协警而非侦查人员、辨认对象数量不足七人、辨认过程存在明显诱导。法院经审查认为辨认程序严重违法,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最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提示,辨认笔录的程序合规性审查是言词证据辩护的重要方向。
结语
"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质证"是刑事辩护律师最核心的专业技能之一。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强、易受外界影响、稳定性差等特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维度的审查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夜间审讯、未成年人讯问程序违法、辨认程序违法等情形时有发生,作为靠谱刑事律师,应当始终保持对言词证据合法性的高度敏感,依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过当庭对质、矛盾揭示、程序违法质证等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江西吉安地区刑事辩护实务中,王吉成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从讯问程序合法性、证人感知能力、被告人供述动机、辨认程序合规性等关键点切入,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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