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只是把银行卡借给了朋友,怎么就成了诈骗同伙",这是江西吉安刑事律师在办理帮信案件时最常听到的当事人陈述。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公安机关为斩断上游犯罪链条,严厉打击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然而,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在法律性质、主观明知、帮助类型、量刑后果上存在本质差异,许多当事人和家属甚至办案人员对此存在认识误区,准确区分这两类犯罪,是辩护工作的核心要点。本文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二条及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主观明知推定、客观帮助类型、共犯转化节点、辩护策略等维度系统展开论述。
一、帮信罪与诈骗罪的法律依据与罪名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法定来源,立法目的是规制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边缘性、辅助性行为。
与之对应的诈骗罪共犯,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二条等关于诈骗类犯罪的具体罪名。诈骗罪共犯要求行为人与诈骗行为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在诈骗的策划、组织、实施中起到帮助作用,其行为依附于诈骗罪本犯而存在,按诈骗罪本犯的法定刑量刑。
二者最关键的区分点在于:帮信罪是独立的网络帮助行为犯罪,主观上仅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无需具体知道所实施犯罪的性质;诈骗罪共犯是诈骗罪共犯体系下的从属性犯罪,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诈骗,并与之形成共同的诈骗故意。这一区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244号)第十二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依照诈骗罪共犯论处;其他情形,可以帮信罪论处。
二、主观明知的认定:推定规则与反证推翻
主观明知是区分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灵魂要件。司法实践中,由于主观明知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办案机关通常依据客观行为予以推定。
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2〕18号)明确规定了推定明知的若干情形:(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义务;(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六)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跨度长、涉及多个对象、金额大。在诈骗罪共犯认定中,主观明知的具体内容必须指向他人正在实施诈骗,且能够与诈骗行为人形成犯意联络,这是帮信罪与诈骗共犯在明知要件上的分水岭。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推定规则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推翻。例如,行为人虽然交易价格异常但确因正常的市场行情波动所致;虽提供技术支持但确实不知道对方用于诈骗犯罪;虽未履行管理义务但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均不应认定为明知。辩护律师应当从主观认知的可能性、客观证据的反向印证、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三个维度收集证据,论证行为人不具有帮信罪或诈骗共犯所要求的主观明知。
三、客观帮助行为的区分:四类法定类型与边界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列举了帮信罪客观方面的四类帮助行为,分别是:
第一类,支付结算型帮助。这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多见的一类,包括提供银行卡、U盾、收款码、对公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虚拟货币交易等用于接收、转移犯罪所得。司法解释明确,以本人身份或帮助他人开立银行卡、支付账户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且经查明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帮信罪情节严重。
第二类,广告推广型帮助。包括为诈骗网站、诈骗 APP 提供广告投放、推广引流、SEO 优化、应用商店上架、社交平台营销、短信群发、电话外呼等服务,使得诈骗信息能够触达更多潜在被害人。
第三类,技术支持型帮助。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域名解析、VPN 加速、漏洞利用、木马程序、批量注册工具、群控软件等技术支持。
第四类,场所提供型帮助。包括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住宿地点、机房、窝点等供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上述四类行为是帮信罪的法定客观行为。与之不同,诈骗罪共犯的帮助行为不限于上述四类,可以包括共谋策划、人员招募、培训指导、被害人引诱、赃款提取、洗钱协助等各种形式,只要能够被认定为对诈骗实施起到帮助作用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上述四类行为都只能认定为帮信罪,若同时符合诈骗罪共犯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诈骗罪共犯论处,依法定罪量刑。
四、共犯认定与帮信罪的转化:从帮信到诈骗共犯
帮信罪向诈骗罪共犯的转化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辩护空间最广的问题。依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及前述司法解释,转化节点主要有以下四类:
第一节点,事前通谋。行为人在他人实施诈骗之前与诈骗行为人通谋,约定事中或事后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应当认定为事前共谋的共犯,按诈骗罪共犯论处。事前通谋的认定需要明确的共谋内容、共谋时间、共谋行为,不能仅凭行为人与诈骗分子有过交往或经济往来便认定为事前通谋。
第二节点,事中明知仍提供帮助。行为人在他人实施诈骗过程中明确知悉他人正在实施诈骗,仍继续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可以认定为事中共犯。事中明知的认定需要明确的知情时间、具体的诈骗内容、持续的帮助行为。
第三节点,帮助行为性质的演变。行为人提供帮助的内容如果从单纯的支付结算、技术支持演变为主动策划、组织、实施诈骗的重要环节,则可能从帮信罪向诈骗罪转化。例如,行为人最初仅提供银行卡,但在得知对方用于诈骗后积极参与诈骗资金分配,甚至开始协助物色被害人,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
第四节点,主观故意的提升。行为人主观上从泛化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升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诈骗并与之形成共同故意,这是帮信罪向诈骗共犯转化的主观要件。司法实践中,这一转化往往需要从客观行为的具体表现、参与诈骗的深度、获取利益的大小、与诈骗分子的关系密切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五、辩护要点:四步走的实务策略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辩护应当围绕主观不明知、帮助类型非罪化、共犯地位审查、管辖与证据四个核心方向展开。
第一,主观不明知抗辩。这是帮信罪与诈骗共犯辩护的首要着力点。辩护律师应当收集行为人主观认知的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与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语音通话、邮件往来;行为人对资金来源、用途的询问记录;行为人自身的交易习惯、历史信用记录;行为人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资质、行业惯例;行为人在提供帮助过程中对诈骗事实的无知程度证据。若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帮信罪与诈骗共犯均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宣告无罪。
第二,帮助类型非罪化抗辩。若行为人虽有帮助行为但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列举的四类法定帮助类型,或者帮助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应当主张不构成帮信罪。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明确了量化标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构成帮信罪。
第三,共犯地位审查。若行为人被指控为诈骗罪共犯,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是胁从犯、参与时间的长短、参与环节的多少、获取利益的大小、与诈骗分子的关系等。对于从犯,应当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管辖与证据审查。帮信罪与诈骗罪案件往往涉及跨省、跨境犯罪,管辖问题复杂。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确定、管辖权的合法性,必要时提出管辖异议。同时,应当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合法性,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保管链条、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对存在取证瑕疵的电子数据依法申请排除。
六、江西吉安地区帮信罪辩护实践
江西吉安地区的帮信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跨度大、跨省协查普遍等特点。从近年办理的案件来看,吉安地区的帮信案件以提供银行卡、收款码、对公账户为主要行为类型,部分当事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将个人银行卡、U盾、对公账户出借或出售给他人,结果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洗钱环节,最终被刑事拘留甚至逮捕。作为一名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第一,主观明知证据的反向收集。通过调取行为人的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行为人的职业背景、生活背景,论证其主观上确实不知道出借账户被用于诈骗。例如,行为人是在校学生、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家庭主妇等对电信诈骗认知有限的群体,且与诈骗分子无密切交往的,应当重点论证其主观不明知。
第二,涉案金额的精确审查。帮信罪的入罪金额按支付结算金额计算,不以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所有入账金额是否均为诈骗资金,剔除正常收入、转账往来、合法交易部分,避免将与诈骗无关的资金计入涉案金额。
第三,立功、自首、坦白情节的认定。行为人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提供关键线索协助抓获诈骗分子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立功,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是帮信案件辩护中最容易取得成效的方向之一。
第四,羁押必要性审查。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属于轻罪。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江西吉安地区,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帮信罪案件的取保候审相对开放,关键在于充分论证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七、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高校学生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以 2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陌生人,数月后该卡涉及一起电信诈骗案,被害人被骗 30 万元。辩护律师介入后,通过调取该学生的校园活动记录、家庭情况说明、聊天记录、银行卡历史流水,发现该学生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所出售银行卡被用于诈骗,且售卡动机仅为偿还网络贷款。最终检察院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帮信罪所要求的"明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提示,客观帮助行为的存在并不必然等同于主观明知的成立,反证推翻主观明知是帮信罪辩护的关键路径。
【示意案例二】某技术公司员工为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半年后发现客户实际运营的是诈骗平台。辩护律师主张,该员工在发现诈骗事实后立即停止服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犯罪中止,且主观上事前并不明知客户实施诈骗,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较轻刑罚并适用缓刑。本案提示,事中共犯的认定需要明确的明知时间与持续的帮助行为,发现真相后的及时停止与主动报告,是阻断共犯认定的关键事实。
【示意案例三】某当事人被指控为诈骗罪共犯,涉案金额 200 万元。辩护律师审查后发现,当事人并未参与诈骗的策划、组织、实施,仅提供了一次性银行卡转账服务,且事后获得报酬 500 元。辩护律师主张,当事人与诈骗分子无事前通谋,客观上仅提供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辅助性帮助,应当从诈骗罪共犯变更为帮信罪。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以帮信罪定罪量刑,避免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后果。本案提示,帮信罪与诈骗共犯的罪名变更辩护,对量刑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结语
"帮信罪与诈骗共犯的区分"归根结底是主观明知具体内容与帮助行为类型的区分。帮信罪规制的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技术支持、场所提供等法定四类帮助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诈骗罪共犯则要求行为人与诈骗分子形成共同的诈骗故意,并按诈骗罪本犯的法定刑量刑。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根本判断,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巨大。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从主观明知的反证推翻、帮助类型的非罪化审查、共犯地位的从犯认定、管辖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四个维度切入,是争取有利裁量的关键。作为一名靠谱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每一项证据细节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空间。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办理帮信罪、诈骗罪等网络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从主观明知证据反向收集、涉案金额精确审查、立功自首情节认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关键点入手,为当事人争取依法从宽的处理结果。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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