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网络诈骗案件中如何争取取保候审"是近两年刑事会见时被问及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罪及与之关联的第二百一十六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很多当事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当天就被家属询问"能不能先出来"。从江西吉安及周边县区的办案实践看,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中变更强制措施的第一道关卡,它的成功与否往往对侦查阶段的供述稳定性、退赃退赔的主动性,乃至后续的认罪认罚和缓刑适用产生连锁影响。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规定,系统梳理网络诈骗案件中取保候审的申请路径、关键条件和典型策略。
一、网络诈骗案件涉及的常见罪名与羁押形势
讨论取保候审,首先要对网络诈骗案件的常见罪名有清晰认识。司法实践中,网络诈骗并不是独立的罪名,通常对应以下几类。
第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本条是网络诈骗最为常见的定性条款,"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害人金额累计后数额特别巨大,往往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这一节本身就意味着取保候审的难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会显著提升。
第二,《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类犯罪。这类案件涉及面广、被害人众多、社会关注度高,是取保候审审查的重点也是难点。
第三,共同犯罪与帮助行为的定性。在"杀猪盘""刷单返利""冒充公检法"等典型诈骗链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不同层级:有的负责开发维护诈骗网站、有的负责话术脚本、有的负责取现"跑分"、有的负责洗钱转移,不同层级在是否构成共犯、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乃至诈骗罪共犯上存在辩护空间。这种身份定性直接关系到取保候审的可行性。
此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可以依照诈骗共同犯罪论处,这意味着许多原本可能以帮信罪处理的案件,由于涉案情节较重而被升格为诈骗共犯,从而大幅提高了取保候审的难度。
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是网络诈骗案件中申请取保候审的核心法律依据。条文规定了四种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一情形对应法定刑较轻、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在网络诈骗案件中,若当事人参与的金额刚过入罪标准、获利极少、系被诱骗参与,则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获得接近本档次的量刑预测,进而主张适用本项。但实践中大部分被举报或被抓获的电信网络诈骗当事人,涉案金额往往会达到"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本项的适用空间相对有限。
第二种情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绝大多数争取取保候审的网络诈骗案件真正援引的依据。判断"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由办案机关综合评判,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其二,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其三,是否可能继续实施犯罪;其四,是否可能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其核心是通过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已经脱离犯罪链条、愿意如实供述、有稳定居所和监管条件,从而消除办案机关的强制措施适用顾虑。
第三种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项在涉孕妇、严重疾病当事人的案件中具有较强的争取空间。需要强调,"严重疾病"以司法鉴定或者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生活不能自理"亦需要客观证据支撑,不能凭口头申请。
第四种情形,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本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兜底情形,对应当事人已被长时间羁押、案件因事实复杂或补充侦查短期内难以办结的情形。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跨地域取证、电子数据鉴定、网络运营商配合调取数据往往耗时较长,当羁押期限逼近届满时,办案机关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三、保证金、保证人与解除羁押的程序衔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是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核心,决定取保候审能否真正落地。
保证金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由办案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危害性、当事人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等因素确定。保证金应当交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保证金不是"交了就能取保",而是办案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之后,要求当事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之一,不能反过来理解为"先交钱再办事"。
保证人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实务中,家属担任保证人是常见做法,但前提是家属与案件确实无牵连,且不会被认定为参与犯罪活动。如果家属本身已被刑事追诉或者在逃,则不能担任保证人。在网络诈骗案件团伙化、家族化的趋势下,这一点尤需注意。
解除羁押的程序衔接需要重点把握两个时间节点。第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三十七日内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在这一环节,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同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争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时同步变更强制措施。第二,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网络诈骗案件批捕后,如出现新事实、新证据或者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再次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
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殊取保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办理提出了多项专门要求,结合该意见及江西吉安的办案实践,可以归纳出几项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取保策略。
第一,境外涉案人员的特殊处理。意见明确,对境外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请求协助抓捕在逃人员的,应当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规定办理。对于因疫情、出境管控、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到案的境外涉案人员,司法机关可以采用视频作证、远程提讯、保证金保证等方式审慎处理。但根本前提仍是确保诉讼活动能够正常进行、当事人不致因资金、人身自由而逃避刑事追究。
第二,积极退赃退赔。这是最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策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多达数十人、数百人,自愿退赔能够直接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争取被害人谅解。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公安机关退缴赃款、退赔各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往往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更为明确的从宽评价。需要指出,退赃退赔的时间节点越早、对象越广、退赔率越高,对取保候审的促成效果越好;审判阶段才退赔的,作用相对减弱。
第三,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意见强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数额较大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等群体,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或者取保候审。这一政策导向在司法实务中具体落地为:犯罪嫌疑人具有稳定的学习或者工作单位、有固定住所、具备监管条件、社会危害性评价较低的,取保可能性显著增加。
第四,客观社会危害性评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不同层级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差异巨大。在"客服话务组"、"技术开发组"、"资金转移组"分工明确的情况下,仅参与其中一个环节且主观上对诈骗性质仅存在概括性认识的行为人,与组织策划者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完全不同。通过会见提讯、阅卷分析,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和作用作出精准认定,是辩护律师争取取保候审的核心作业。
第五,电子数据的辩护切入。网络诈骗案件的核心证据是电子数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要求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主体身份同一性、电子数据完整性、取证程序合法性、聊天记录与资金流水的关联性,都可以成为辩护的切入点。电子数据问题如果能够撼动主要事实的认定基础,往往能够直接动摇取保候审审查时的"危险性"前提。
五、不予批准取保候审的常见情形
网络诈骗案件并非每一个当事人都有争取取保的现实空间。以下情形会显著降低乃至排除取保候审可能性,需要客观认识。
第一,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或者串供,或者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预测往往突破十年上限,取保候审难度极大。
第二,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退赃退赔难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在此类案件中,办案机关对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持审慎甚至否定意见的可能性较高。
第三,有毁灭证据、串供或者干扰作证迹象的。例如删除聊天记录、与同案犯串供、指使他人作伪证、威胁被害人撤销报案等,均构成必须逮捕的法定情形。
第四,无固定住所、不具备监管条件或者在本地无社会关系的。此类情形客观上增加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认定难度,办案机关的担忧具有合理性,但通过提交居住证明、家属监管承诺、社区评估意见等材料,仍然具有争取空间。
第五,拒不如实供述、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沉默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沉默本身对取保候审申请的促成没有正面帮助,反而会影响办案机关对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评价。
六、辩护律师争取取保候审的系统化路径
网络诈骗案件取保候审的争取,应当贯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四个阶段,形成系统化作业。
第一,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刑事拘留后越早介入,越能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形成有效辩护意见。律师应当在首次会见时核实案件事实、了解侦查方向、指导当事人如实供述、避免作出不利陈述、撰写初步辩护意见。
第二,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这是网络诈骗案件争取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窗口。意见书应当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当事人地位、社会危险性评价综合展开,建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并附以退赃退赔、认罪悔过、监管条件等证明材料。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持续争取。被逮捕之后,仍可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此时的关键是把握"新事实、新证据或者情节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标准,例如退赃退赔进展、关键证据瑕疵暴露、同案犯到案情况、当事人身体状况等。
第四,推动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这两项是最具普遍适用价值、也是办案机关最为看重的从宽情节。退赃退赔的金额、时间节点、退赔对象、退赔方式都需要精细化设计,仅依靠模糊的"愿意退赃"表态不足以促成取保。
第五,电子数据与程序辩护切入。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链长、电子数据占比高,主体身份同一性、电子数据完整性、取证程序合法性等问题的发掘,往往能够动摇主要事实的认定基础,进而影响取保候审审查时的"社会危险性"判断。
七、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网络诈骗案,行为人大学毕业后误入诈骗公司,任职不足两个月,仅从事辅助性资料整理工作,未参与话术脚本编写、未接触被害人信息,个人获利数千余元。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初犯身份、固定住所、父母监管条件,并附以家属愿意作为保证人的承诺书,公司同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同步办理保证金保证下的取保候审。本案提示,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层级清晰、获利微薄的末位参与者,通过早期介入和精细化材料组织,争取取保候审的可行性显著。
【示意案例二】某电信网络诈骗跨境团伙案,行为人因特殊原因滞留境外,本人因家庭原因主动通过亲属表达归案意愿,表示愿意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辩护律师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就境外涉案人员的特殊处理、保证金保证形式、视频作证可能性等向办案机关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并协调家属协助准备保证金、落实监管条件。办案机关综合考虑其投案意愿、悔罪表现、家庭状况后,决定对其采取保证金保证下的取保候审,后行为人按期到案接受审查。本案提示,境外涉案人员的取保候审仍须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和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前提,但其争取空间与境内人员存在制度差异。
【示意案例三】某网络贷款诈骗案,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通过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并联系被害人进行部分退赔,部分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意见。辩护律师综合提交退赃退赔凭证、被害人谅解书、无前科证明、固定住所证明、亲属监管承诺等完整证据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正式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强调继续羁押已无必要。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提示,取保候审的争取不是一次性的法律意见书,而是与退赃退赔、认罪悔罪、证据材料组织同步推进的系统工程。
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网络诈骗案件中如何争取取保候审的答案是:取保候审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的法定依据,针对不同案件情节可以选择对应的情形援引,保证金或者保证人择一适用,境外涉案人员、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评价、特殊群体身份等专项情节能够在制度层面提供额外的争取空间。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串供毁证风险高的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取保候审难度极大。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最关键的是在刑事拘留初期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在审查逮捕这一黄金时间窗口内完成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同步提交,把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监管条件等材料同步固定。取保候审的成功不是辩护的终点,而是后续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与缓刑适用的起点。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办理网络诈骗案件中,注重从共同犯罪层级认定、电子数据辩护与退赃退赔落地三个方向同时发力,为当事人争取审前解除羁押、减少不必要羁押带来的工作生活影响。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183-0796-5661
•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
•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 执业机构: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示: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