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的界限及辩护

引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链条下游最常适用的两个罪名。两罪在行为方式、主观明知、涉案情节等方面存在大量表面交叉,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路径,是刑事辩护实务的核心议题。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多年刑事辩护实务,对掩隐罪与帮信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时点与方式差异、主观明知认定及辩护运用路径作系统梳理,以期为同类案件提供思路参考。

一、两罪的构成要件对照

(一)掩隐罪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秩序,行为对象是上游犯罪已经形成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两档,以情节严重与否作为升档标准。

(二)帮信罪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与信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对象是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帮信罪的法定刑仅设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两罪构成要件的实质差异

掩隐罪与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差异:其一,客体不同——掩隐罪保护的是司法追赃秩序,帮信罪保护的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其二,行为对象不同——掩隐罪针对"物"(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帮信罪针对"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其三,行为方式不同——掩隐罪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处置赃款赃物,帮信罪以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方式促成上游网络犯罪;其四,法定刑不同——掩隐罪最高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帮信罪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虽在支付结算等环节存在交叉,但实质差异显著。

二、行为方式与时点差异

(一)掩隐罪的行为时点——上游犯罪既遂之后

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介入的,应当根据其与上游犯罪分子是否存在通谋而分别评价:若存在通谋,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若不存在通谋,且未参与上游犯罪实施,亦不可能构成掩隐罪。只有在犯罪已经既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已经形成之后,行为人对该赃款赃物实施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掩饰、隐瞒行为,才能进入掩隐罪的规制范围。

(二)帮信罪的行为时点——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

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对上游犯罪本身起帮助作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上游犯罪是否最终既遂、是否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不影响帮信罪的成立。换言之,即使上游犯罪因未达立案标准、未遂、行为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未被定罪,只要帮助行为本身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帮信罪依然可以成立。这是帮信罪与掩隐罪在行为时点上的核心差异。

(三)行为方式的实质差异

掩隐罪的行为方式针对"物"——对已经形成的犯罪所得进行物理或物理等价处置,如现金转移、物品变卖、银行卡套现、取现变现、虚假交易掩饰等;帮信罪的行为方式针对"事"——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两罪在"支付结算"环节存在表面交叉: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可能同时构成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客观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对上游犯罪的帮助"(帮信罪),还是"对犯罪所得的事后处置"(掩隐罪)。

三、主观明知的差异

(一)两罪均要求"明知"

掩隐罪与帮信罪在主观方面均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但"明知"的内涵存在差异。掩隐罪的明知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针对的是"物"的非法属性,行为人需要认识到所处置的财物来源于犯罪;帮信罪的明知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针对的是"行为"的非法属性,行为人需要认识到他人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两罪虽表述不同,但在电信网络诈骗等典型案件中往往同时满足。

(二)推定明知的审查重点

司法实践中,两罪的明知往往依赖推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推定明知均作出了规定,常见的推定情形包括:1.以明显异常的价格、频次、大额进行交易;2.无正当理由接收他人委托转移大额资金或提供技术支持;3.提供技术支持的时间、对象明显异常;4.有规避监管的异常行为;5.曾因类似行为被处理仍实施相同行为;6.接到司法机关、主管部门的告知后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推定明知的合理反证,是否能够排除行为人确实不知情的合理可能。

(三)掩隐罪"明知"的认定难点

掩隐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确定性明知"或"高度盖然性明知"的标准,不能仅凭行为人应当知道、可能知道即认定明知。常见的辩护要点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悉资金的非法来源,基于合法职业(如快递员、货运司机、便利店店主等)接受委托;2.行为人基于与上游犯罪分子的亲属、朋友、同事关系,主观上对资金性质缺乏明确认知;3.推定明知的证据不充分,存在合理解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4.行为人虽对资金的合法性产生过怀疑,但未经核实即实施的,应当区分"可能知道"与"明确知道"。

(四)帮信罪"明知"的认定难点

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同样应当严格把握。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客观推定代替主观认定"的倾向,将提供技术支持本身直接等同于明知。辩护律师应当主张: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确实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是否仅知道他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2.行为人是否仅提供一般性技术服务(如通讯运营商提供基础通讯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基础接入服务),是否符合帮信罪规定的特定帮助类型;3.推定明知的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四、辩护运用路径

(一)第一层路径:审查行为时点

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审查涉案行为的发生时点。若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存在通谋的,应当争取认定上游犯罪的共犯;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不存在通谋、未参与上游犯罪实施的,应当排除掩隐罪的适用。若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方式符合帮信罪规定的6种技术支持或帮助类型的,应当争取认定帮信罪而非掩隐罪。

(二)第二层路径:审查主观明知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正具有明知。若行为人主观上缺乏明知,或推定明知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坚决争取无罪辩护;若明知程度存在争议(如仅能证明"可能知道"而非"明确知道"),应当主张主观明知不达"确定性明知"或"高度盖然性明知"的程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审查主观明知时,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的关系、行为人的职业背景、行为获取的对价、行为的具体方式、行为人是否存在规避行为。

(三)第三层路径:审查行为类型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涉案行为是否符合帮信罪列明的6种技术支持或帮助类型,即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若行为不属于上述6种类型,则不能构成帮信罪,应当考虑是否符合掩隐罪或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若行为虽然涉及资金流转,但不符合帮信罪规定的6种类型,则不能以帮信罪定罪。

(四)第四层路径:审查涉案数额与情节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涉案数额与情节。掩隐罪与帮信罪均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但数额标准存在差异。掩隐罪的数额标准通常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计算;帮信罪的数额标准以支付结算金额、广告推广资金、被帮助对象犯罪数额等综合判断。辩护律师应当对数额计算方法、证据来源、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口径错误、证据不足等问题。

(五)第五层路径:在两罪之间选择较轻罪名辩护

辩护律师应当在掩隐罪与帮信罪之间选择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罪名进行辩护。一般而言,帮信罪的法定刑较掩隐罪为轻:帮信罪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掩隐罪最高刑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涉案行为既可能构成掩隐罪又可能构成帮信罪的情形下,应当优先选择帮信罪进行辩护,争取较轻的法定刑适用。即便两罪均成立,也应当主张从一重罪处断时优先适用较轻罪名,并综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偶犯等情节争取最轻处理。

五、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人甲明知上游犯罪分子从事网络诈骗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交付上游犯罪分子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在收到资金后代为取现、转账至指定账户。涉案资金流水达数百万元。检察机关以掩隐罪对甲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辩护律师主张:1.甲所提供的是支付结算帮助,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信罪构成要件;2.甲所实施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而非对犯罪所得的事后处置;3.从行为时点看,甲交付银行卡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发生于上游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而非上游犯罪既遂之后;4.即使部分行为涉及取现,亦属于支付结算环节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掩隐罪;5.帮信罪的最高法定刑低于掩隐罪,本案应优先适用帮信罪定罪。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将案件定性为帮信罪。

【示意案例二】某人乙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专门用于诈骗的网站服务器托管服务,并定期收取服务费用。涉案服务器被用于实施数十起电信诈骗犯罪。检察机关以帮信罪对乙提起公诉。辩护律师主张:1.乙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要件;2.乙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属于帮信罪列明的6种技术支持之一;3.从情节看,乙提供服务的时间较短,收取的服务费用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乙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5.结合全部量刑情节,应当对乙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乙构成帮信罪,综合考虑坦白、初犯偶犯、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较轻刑罚并适用缓刑。

【示意案例三】某人丙在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既遂之后,应上游犯罪分子的请求,将上游犯罪所得的资金通过其个人账户多次转移,并协助将部分资金兑换为外币转移至境外。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检察机关以掩隐罪对丙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1.丙所实施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之后;2.丙对诈骗所得的资金进行转移、兑换、转移境外,属于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事后处置;3.丙的行为不符合帮信罪规定的6种技术支持或帮助类型,不能构成帮信罪;4.但丙主观上明知资金系诈骗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隐罪定罪。辩护律师遂放弃帮信罪辩护思路,转而就掩隐罪涉案数额、自首情节、退赃情况、主观恶性等方面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丙构成掩隐罪,但综合自首、退赃、初犯等情节,判处较轻刑罚。

结语

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限,是电信网络犯罪下游辩护的核心议题。辩护律师应当从行为时点、主观明知、行为类型、涉案数额、罪名选择等五个维度构建多层次辩护路径,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结果。两罪虽在行为方式上存在表面交叉,但实质差异在于行为时点与行为对象:掩隐罪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既遂之后的赃款赃物",帮信罪针对的是"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或帮助"。准确把握这一实质差异,是开展有效辩护的前提。同时,应当严格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据基础,反对脱离主观认识的客观归罪。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刑事辩护实务中深刻体会到,掩隐罪与帮信罪案件的辩护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精细的数额计算复核能力,以及对两罪界限与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辩护思路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专业的辩护。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183-0796-5661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执业机构: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示: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吉成律师 |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专注刑事辩护

立即咨询: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