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层级人员的量刑区分与辩护

引言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集团化、公司化、层级化运作特征。一个完整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自上而下形成"老板、股东——主管、总经理——组长、团队长——业务员、话务员、键盘手——后台技术人员、资金清洗人员"的金字塔型结构,层级分明、分工细致、利益分层。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通常以诈骗集团整体数额作为指控基础,但集团内不同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获利与主观恶性存在显著差异。如果机械地以集团总诈骗数额对处于最底层的话务员、业务员定罪量刑,势必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多年刑事辩护实务,对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层级人员的量刑区分与辩护思路作系统梳理,以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参考。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特征与"犯罪集团"的认定

(一)《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人数要件,即三人以上;二是目的要件,即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三是组织要件,即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结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以公司、工作室、团队名义运作,内部存在招募、培训、分工、考勤、提成等管理制度,具备明确的层级划分与职责分工,完全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律特征。

(二)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典型层级结构

从司法实践看,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一般可划分为五个层级:一是组织者、领导者,包括老板、股东、实际控制人,负责出资设立诈骗窝点、决定诈骗方向与模式、统筹人事与财务;二是核心管理层,包括主管、总经理、总监,负责窝点日常运营、人员招募培训、业务督导考核;三是中层执行者,包括组长、团队长、讲师、剧本编写人员,负责带领小组实施诈骗、编写话术剧本、培训话术技巧;四是基层业务人员,包括业务员、话务员、键盘手、聊手,直接与被害人沟通、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五是后台辅助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资金清洗人员、取现转账人员、卡片提供人员、设备维护人员,为诈骗活动提供技术、资金、通讯工具等支撑。

(三)"犯罪集团"与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分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属于普通刑事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本质区别。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严格区分,避免错误适用更为严厉的量刑标准。同时,对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提起指控的案件,应当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等方面审查是否符合相应法定条件,依法提出辩护意见。

(四)相关司法意见对集团犯罪的责任承担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6年《意见》)及后续《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确立了"层级化、区别化"的责任承担规则,是层级人员辩护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标准

(一)主犯的法定范围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的老板、股东、实际控制人当然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核心管理层中的主管、总经理、总监等,因实际掌控窝点运营、人事安排、业务调度,通常也被认定为主犯,但其责任范围应限于其本人组织、指挥、参与的犯罪,而非当然地对集团全部数额承担责任。

(二)从犯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处于基层的业务员、话务员、键盘手,以及被招募、受指使参与诈骗活动的辅助人员,因仅参与诈骗链条的某一环节、领取固定工资或少量提成、对诈骗整体规模和被害人范围缺乏决策权与知情权,通常应认定为从犯。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不得单纯以集团总诈骗数额对低层级人员定罪量刑

这是层级人员辩护的核心命题。2021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延续并细化了对不同层级人员区别对待的原则,强调要充分考虑行为人在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不能简单将集团整体诈骗数额作为对每一名被告人的量刑依据。举例而言,一名话务员参与诈骗集团仅两周,实际联系被害人十余人,诈骗既遂数额仅数万元,若机械地按集团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的总额对其量刑,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背离了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四)中层人员主从犯认定的边界

实务中,中层组长、讲师、剧本编写人员的主从犯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也是辩护的重点。对此应当结合具体职责判断:仅执行上级指令、未参与集团出资决策、未分享超额利润、对诈骗模式与被害人范围缺乏决定权的中层人员,仍可争取从犯认定。反之,若中层人员实际承担业务策划、人员管理、业绩考核、利益分配等核心职能,则可能被认定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职责边界、决策权限、获利份额三个维度展开论证。

三、犯罪数额的认定与分担

(一)集团整体数额与个人参与数额的区分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众广泛、链条复杂,客观上存在集团整体诈骗数额与个人实际参与数额两个层次。根据2016年《意见》确立的规则,对组织者、领导者,按集团全部数额处罚;对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数额认定;对从犯,应在其本人实际参与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辩护律师必须将"集团总额""本组数额""个人数额"三个层次严格区分,避免当事人承担超出其罪责的数额责任。

(二)按角色、岗位职责剥离个人数额

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维度剥离当事人个人数额:一是岗位职责维度,区分直接实施诈骗的业务岗与仅提供辅助的技术岗、资金岗;二是参与时间维度,以入职至被抓获的实际工作期间为准,扣除未参与、离职、休假等期间;三是业务范围维度,核查当事人负责的被害人群体、诈骗环节、对应资金流水;四是获利情况维度,工资、提成、奖金的金额及计算方式是反映其参与程度的重要客观依据;五是主观明知维度,考察当事人对诈骗性质、整体规模、具体数额的认知程度。

(三)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的处理

由于电子数据缺失、资金混同、被害人难以查找、服务器数据被销毁等原因,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整体数额有时难以精确查证。此时应当遵循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能够查证的数额认定。对个人而言,若确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诈骗但具体数额无法查证,可结合其获利情况、参与天数、联系被害人数、发送信息条数等进行综合评价,绝不能简单地以指控的集团总额直接作为量刑依据。

(四)扣减未遂与情节轻微部分

对诈骗未遂部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部分,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例如,话务员虽联系但未实际骗取资金的"未成功"被害人,对应数额不应计入其个人诈骗既遂数额;又如,行为人向自动放弃诈骗或识破骗局未转账的被害人发送信息,属于未遂,应按未遂规则处理。辩护律师应当逐笔审查电子数据与资金流水,将不应计入的部分依法扣减。

四、量刑阶梯辩护的争取路径

(一)第一阶梯:业务员、话务员的从犯与缓刑辩护

处于集团最底层的话务员、业务员、键盘手,多是被"高薪招聘""网络兼职"广告吸引,受指使参与诈骗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获利有限、参与时间较短。辩护律师应当:第一,坚决主张从犯认定,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争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全力削减个人诈骗数额,将不应由其承担的部分依法剥离;第三,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初犯、偶犯、被诱骗参与人员,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第四,对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提出缓刑建议。

(二)第二阶梯:中层人员的地位、作用辩护

中层组长、讲师、剧本编写人员虽在诈骗链条中承担一定职能,但通常不参与集团核心决策。辩护律师应当:第一,从职责边界、决策权限、获利份额出发,主张从犯或起次要作用的主犯;第二,将集团整体数额与本组数额、个人数额严格剥离,避免"顶罪式"承担;第三,争取减轻处罚,并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三)第三阶梯:量刑情节的叠加适用

量刑情节的叠加是减刑辩护的关键。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挖掘并固定以下情节:一是自首,包括主动投案、经规劝投案、电话传唤到案等情形;二是立功,包括提供同案犯线索、协助抓获其他嫌疑人、揭发集团上线等;三是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四是退赃退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五是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六是初犯、偶犯;七是被招募、受指使、被诱骗参与的从宽情节。上述情节的叠加适用,往往能够将量刑大幅降低。

(四)第四阶梯:法定从宽情节的特别适用

2016年《意见》与2021年《意见(二)》均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的从犯、被招募参与犯罪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被诱骗参与、参与时间短、获利较少的,应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援引上述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节,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等最为宽大的处理。

(五)第五阶梯:财产刑的合理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通常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数额较高。辩护律师应当结合当事人实际获利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主张罚金、没收数额的合理性,避免"以刑促罚"或超出当事人实际承受能力的不当裁判。同时,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应当严格区分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避免超额追缴。

五、辩护实务的证据审查要点

(一)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审查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扣押、固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附有《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哈希值校验;服务器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是否与当事人具有关联性;是否存在张冠李戴、账号混用、设备共用等情形。程序违法或关联性不足的,应当申请排除或不予采信。

(二)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的指证是定案的关键,但也最易出现合法性、真实性争议。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疲劳审讯、诱供、逼供;讯问笔录是否如实记录、有无"复制粘贴"式的高度雷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与笔录内容一致;同案犯指证是否存在推诿、嫁祸、避重就轻等情形。

(三)司法审计与资金流水审查

诈骗数额的认定往往依赖司法会计鉴定或资金流水审计。辩护律师应当:审查鉴定机构资质与鉴定方法;审查资金账户的归属与控制关系;审查"流入即诈骗数额"的认定逻辑是否成立;审查是否存在合法收入、其他业务资金混入;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或重新鉴定。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张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网络上看到"高薪客服、日结三百"的招聘广告后进入某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工作内容为按上级提供的剧本拨打电话、添加被害人微信,再将"意向客户"转交给"二线"业务员继续实施诈骗。张某入职一个月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领取底薪三千元、提成约两千元,共计五千元。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指控该集团诈骗总额达八百余万元,并认为张某系集团成员,应按集团总额承担责任,建议量刑五年以上。辩护律师提出:第一,张某系被高薪诱骗参与,处于集团最底层,仅从事初始联系工作,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第二,张某实际参与联系被害人仅数十人,对应诈骗既遂数额约三万元,集团其余数额不应由其承担;第三,张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五千元;第四,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意见,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为从犯,按其个人参与数额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案例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当事人。)

【示意案例二】李某受聘担任某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的业务组长,职责为带领五人小组按话术剧本实施诈骗、统计本组成员业绩、定期向上级汇报。李某任职六个月,领取底薪加提成共计十二万元。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认定李某为主犯,按集团总额一千二百余万元量刑,建议量刑十至十二年。辩护律师提出:第一,李某虽任组长,但不参与集团出资、决策、人事、财务等核心事务,不属于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第二,李某执行上级指令、未分享超额利润,地位、作用次于核心管理层,应当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主犯或从犯;第三,李某应对其本人组织、指挥的本组诈骗数额(约八十万元)承担责任,而非集团全部数额;第四,李某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某为从犯,按其本组参与数额量刑,并综合各项从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案例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当事人。)

结语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案件中,对处于不同层级人员的量刑区分,是检验律师辩护功底的重要战场,也是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键环节。辩护律师应当深刻理解《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主犯、从犯的规定,准确把握2016年《意见》及2021年《意见(二)》关于层级化、区别化责任承担的规则,从当事人的岗位职责、决策权限、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出发,坚决剥离不应由其承担的数额责任,构建"从犯认定——数额削减——情节叠加——缓刑争取"的多层次量刑辩护路径。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刑事辩护实务中深刻体会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共同犯罪理论功底、敏锐的电子数据审查能力、细致的资金流水分析能力,以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把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辩护思路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专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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