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跨境追缴犯罪资产及向被害人返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具财产处置属性的核心议题。近年来,伴随《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在国内的落地实施,涉外刑事案件中"涉案财产处置"环节的辩护空间显著扩大。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办理涉外及跨境财产刑案件的实务体会,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财产追缴与返还的辩护作系统性梳理。
一、跨境财产追缴与返还的法律框架
(一)国内法律依据
国内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5章"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返还"。该章明确规定:我国主管机关可以依据请求外国主管机关协助查封、扣押、冻结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同时规定,对被请求国已经作出没收裁判的犯罪所得及工具,我国可以通过承认与执行程序予以协助执行,并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作了程序性安排。该法第5章还就"善意第三人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辩护工作提供了直接抓手。
(二)国际公约依据
国际公约依据主要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巴勒莫公约》第12条至第14条系统规定了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没收程序及没收财产的处置,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便利在请求国法院签发没收令后协助识别、追查、冻结和扣押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反腐败公约》第13条至第16条则就外国资产的追缴、直接追回、间接追回机制以及返还被害人的事项作了详细规定,明确缔约国应当在考虑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依照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返还因腐败犯罪而被转移至外国的资产。上述两条约是我国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法律基础。
(三)跨境追缴与返还的衔接机制
跨境追缴与返还的衔接机制包括:1.以请求国为主、被请求国为辅的双轨追缴机制;2.由请求国司法机关提起,由被请求国司法机关实施的具体执行机制;3.由被请求国依本国法律进行"财产没收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机制;4.涉及被害人财产时的"返还协商与裁判"机制。这些机制共同构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财产追缴与返还的程序通道。
二、跨境财产追缴(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与适用
(一)跨境查封、扣押的请求与执行
跨境查封、扣押通常以请求国依据生效判决或附条件的临时冻结令提出协助请求为启动条件。被请求国在收到请求后依照本国法律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查封、扣押裁定并予以执行。程序上,往往经历"请求的提出—请求的审查—协助的批准—协助的实施"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均涉及对涉案财产性质的判断及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
(二)跨境冻结的适用条件
跨境冻结的适用条件:1.请求国已立案并提供初步证据;2.涉案财产与犯罪存在合理联系;3.有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4.不冻结将导致资产转移或灭失。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启动冻结程序,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除。
(三)独立财产没收程序的适用
独立财产没收程序是指在被追究的行为人尚未被定罪、死亡、缺席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案的情况下,依据《巴勒莫公约》《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涉案犯罪所得及收益单独提起没收的程序。该程序突破了传统刑事没收需以"生效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限制,是跨境追缴中常用的程序工具,但同时也带来了较强的辩护必要性。
(四)跨境财产追缴的实务要点
跨境财产追缴的实务要点:1.请求文书的格式要求;2.证据材料的充分性;3.被请求国司法审查的边界;4.资产识别与价值评估;5.协助费用的承担与减免。这些要点贯穿跨境追缴的始终,也直接决定辩护切入点的选择。
三、对涉案财产的辩护——核心战场
(一)合法性来源证据的辩护
"合法性来源证据的辩护"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财产辩护的首要战场。辩护人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请求国对涉案财产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担证明责任。在我国主导的没收程序中,应当协助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如工资流水、合法经营凭证、合法继承及赠与文件等,证明涉案财产具有独立于犯罪的合法来源,可以与犯罪所得在性质上区分开来。
(二)善意取得抗辩
善意取得抗辩是国际公约明确保护的辩护方向。《巴勒莫公约》第14条、《反腐败公约》第14条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5章都要求各缔约国在执行没收和返还时,充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可以从"取得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公示登记完成""未参与上游犯罪"四个角度构筑善意取得的抗辩链条,主张对善意取得财产不予没收或仅在补偿善意第三人后剩余部分予以处置。
(三)产权证明与权益份额抗辩
在涉及共有财产、共同投资及公司股权的情形下,产权证明与权益份额抗辩尤为关键。辩护人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银行流水、合作协议等材料,证明涉案财产虽部分与犯罪存在联系,但其中相当份额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或与第三人共有,主张按实际归属或权益比例剥离合法部分,避免"一刀切式"的全额没收。
(四)收益分割的辩护
收益分割的辩护核心在于区分犯罪所得与合法收益的混同部分。实践中,犯罪资金常常与合法经营所得发生混同,辩护人应当通过财务审计、业务流水、税务记录等专业材料,论证应当被认定与犯罪存在因果联系的收益范围,将合法的增值部分、孳息部分与犯罪所得准确切分,降低可被执行的金额。
四、返还被害人的程序与辩护切入
(一)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的程序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5章及《反腐败公约》"资产的直接追回"条款共同确立了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机制。请求国在执行没收后,应当根据本国及被请求国法律,识别被害人损失,并将剩余财产按法定程序返还被害人。该程序通常包括"被害人身份的认定—损失数额的确定—返还比例与顺序的确定—实际返还的实施"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涉及对相关证据的审核。
(二)被害人身份与损失数额的争议
在跨境案件中,被害人身份与损失数额往往存在争议。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被害人主张的损失与涉案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的口径与证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是否将合法商业风险计入损失等,以剔除虚高或不合理部分,确保返还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之上。
(三)善意第三人与被害人返还顺位的辩护
善意第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返还顺位,是跨境返还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辩护人应当主张:当善意第三人就同一财产存在独立合法权利时,应当优先于一般被害人受偿;当多个被害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依照法定或约定的优先顺位、担保顺位、登记顺位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新的不公。
(四)从轻情节与财产处置协商
在跨境财产刑及返还程序中,主动退赔、配合处置财产往往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辩护人应当协助当事人梳理可退赔资金、可处置资产的具体清单,积极与请求国、被请求国司法机关及被害人协商返还方案,争取通过协商达成返还协议,反向影响量刑及后续处置结果。
五、典型情形的辩护应对
(一)独立没收程序下的辩护
独立没收程序下的辩护,应当聚焦于"行为人未到案是否影响没收""涉案财产与犯罪的实质联系是否充分""善意第三人权利是否已获保障"三个层面。辩护人可以通过提交身份及到案情况说明、申请听证、提出权属异议等方式,主张暂缓或限制独立没收。
(二)跨境冻结后的解封辩护
跨境冻结后的解封辩护,应当围绕"必要性审查""比例性审查""替代性担保"展开:1.论证无保全必要的,应申请解除;2.论证保全金额超过涉案金额的,应申请缩减;3.可提供等值合法财产替代担保的,应当申请以替代担保置换冻结财产。
(三)跨境承认与没收裁判执行中的辩护
跨境承认与没收裁判执行中的辩护,应当从"承认条件""公共秩序保留""程序公正"三个方向切入:1.请求国裁判尚不具有既判力或程序违法的,可以主张不予承认;2.承认执行明显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应当主张整体否决;3.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未获保障的,应当主张程序性抗辩。
(四)被害人返还与剩余财产处置的辩护
被害人返还与剩余财产处置的辩护,核心是"专项返还+剩余归属"两项内容。辩护人应当举证证明当事人合法财产及被害人已受偿部分,对剩余部分争取按"先民后刑""先赔后退"等原则予以妥善处置,避免剩余财产被简单上缴国库。
六、概括性示意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跨境经济犯罪案件中,外国司法机关以《巴勒莫公约》及双边条约为基础,请求我国对涉案不动产、银行账户及股权资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附独立的没收申请。辩护人在财产处置环节构建"三段式"抗辩:1.通过合法经营及工资流水证明涉案不动产的购置资金具有独立来源,对独立来源部分提出剥离;2.提供股权登记及出资凭证,证明被冻结股权中有相当比例属于善意合伙人,主张按权益份额释放;3.针对独立没收申请,提交当事人已主动退赔及配合处置的材料,争取从轻并缩减可执行金额。最终,相关财产处置方案在协商框架下达成,被冻结股权按比例解封,不动产中合法来源部分获得保护性处置。
【示意案例二】某跨境腐败案件中,外国司法机关向我国提出资产返还协助请求,主张对已被我国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予以没收并向被害人返还。辩护人重点围绕"善意第三人""被害人损失核定""返还顺位"开展工作:1.就同一资产提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证据,主张在补偿善意第三人后方可处置;2.针对被害人损失计算,提出剔除不合理项、缩窄因果链的意见;3.就多个被害人之间的返还顺位提出异议。最终,处置方案依法兼顾善意第三人权利与被害人合法权益,返还顺位清晰、争议明显化解。
【示意案例三】某跨境洗钱关联案件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外国请求对涉案账户实施冻结。该案中,当事人主张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已完税的合法经营。辩护人一方面提交经营凭证、完税证明及资金分隔台账,主张对合法资金予以剥离;另一方面提供等值合法财产作为担保,申请以担保置换部分冻结资金,缓解当事人经营困难。最终,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犯罪所得与合法资金,担保置换获准,当事人正常经营秩序得以恢复。
七、辩护的延伸思考
(一)跨境追缴与返还制度的完善
跨境追缴与返还制度的完善应当坚持三条主线:1.程序规则细化,明确请求文书标准、审查期限与异议机制;2.权益保障强化,提升善意第三人及被害人程序参与度;3.实务协同深化,加强国际与国内、刑事与民事程序的协调衔接。
(二)辩护介入的时点与策略
辩护介入的时点与策略至关重要。在财产查封、冻结阶段,应当尽早介入并提交权属、合法来源及善意取得证据;在独立没收及返还阶段,应当积极提交书面意见并申请听证;在协商阶段,应当协助当事人促成返还协议,最大化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律师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作用
律师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既是权利的守护者,也是程序的协调者。律师应当具备跨境法律视野,熟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相关国际公约,能够在复杂的跨境财产处置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化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化对辩护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律师应当在坚守当事人合法权益底线的前提下,积极参与跨境合作机制建设,为推动形成更加公正、高效、透明的跨境追缴与返还秩序贡献专业力量。
结语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财产追缴与返还的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跨学科的工作。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刑事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跨境财产追缴与返还的辩护,应当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5章及《巴勒莫公约》《反腐败公约》等法律框架为基础,围绕合法性来源证据、善意取得抗辩、产权份额抗辩、收益分割等核心维度,构建体系化辩护方案;在被害人返还环节,应注重返还顺位、损失核定与协商机制的有机结合。同时,律师应当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经验相结合的能力,为涉外及跨境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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