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跨国网络犯罪电子数据跨境调取与辩护

引言

在数字经济与跨境网络深度交织的时代,跨国网络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电子数据的存储、流转、调取往往横跨多个法域,数据跨境调取直接关系到案件证据能力与被告人辩护空间。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亲办经验,对跨国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跨境调取规则与辩护作系统分析。

一、电子数据跨境调取的法律框架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核心规定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4章对"文书送达"作了系统规定,确立以中央机关对外联系、统一对外请求的基本路径;该法第5章规定"调查取证",明确请求外国协助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程序。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与外国相应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该法对电子数据虽未单列章节,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被纳入"调查取证"范围,并以条约、互惠、对等原则作为协助基础。

(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至第94条,对电子数据的范围、收集、提取、审查判断作出专门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行程轨迹、日志信息等。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三)《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境规制

《数据安全法》第31条确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机制,《数据安全法》第36条进一步规定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要求提供存储于中国境内数据须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否则不得提供。《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个人信息出境的三个法定路径: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规定经专业机构认证;与境外接收方订立标准合同并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未经合规出境的数据,不得在刑事程序中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四)跨境调取的三种主要渠道

目前跨境调取境外电子数据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通过中央机关对外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二是依据《数据安全法》第36条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后由境外机构提供;三是技术提供商根据其本国法律或商业安排直接向境外公司函请提供数据。三种途径各有法律属性与证据效力差异。

二、合法调取途径与非法调取途径的边界

(一)合法的司法协助途径

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26条、第27条,办案机关需经条约或互惠原则,由中央机关对外提出请求,由外国相应机关依据其本国法执行取证并将结果返回中国。该途径取证程序最为规范,但周期较长,通常需要半年至两年。

(二)经批准的数据出境路径

依据《数据安全法》第36条,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请求提供境内数据的,须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亦规定,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向外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这是当前跨境调取"绕不开"的法定门槛。

(三)技术提供商协助的灰色地带

部分办案机关通过技术提供商(如云服务商、社交平台)母公司所在地法域的法律程序直接获取数据。该做法在《数据安全法》第36条语境下存在合规风险,且由此取得的材料在境内法庭上经常面临合法性挑战。

(四)非法调取的主要情形

非法调取主要表现为:一是办案机关直接函请境外公司提供数据而未走司法协助;二是未经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等法定路径擅自跨境传输个人信息;三是采用技术手段跨境远程取证(如远程勘验境外服务器)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四是境外机构绕过中国主管机关直接向境内主体取证。上述取证均可能触发《刑事诉讼法》第56条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境外取得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审查

(一)合法性的实质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第74条、第109条,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境外取得的电子数据,审查重点包括:是否经过中国主管机关批准;是否符合条约、互惠原则;取证程序是否符合请求国法律;是否存在违反我国专属管辖的情形。

(二)真实性的审查路径

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应当围绕存储介质真实性、提取过程完整性、传输过程未篡改性展开。境外服务器调取的数据,须核查哈希值校验、日志记录完整性、数据封存规范性等。必要时可以申请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关联性的审查

关联性审查要求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境外电子数据往往涉及海量用户记录,必须精准识别与被告人相关的账户、设备、IP、时间戳等信息,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数据,避免"海量取证、选择性使用"。

(四)取回与封存程序的审查

境外取得的电子数据回传后,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的证据封存、保管链条进行移交、登记、入卷。任何脱离控方监管的"二次取证"都可能影响证据能力。

四、辩护切入点的体系化构建

(一)取证合法性的辩护

取证合法性的辩护重点:1.审查是否走司法协助程序;2.审查是否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3.审查取证程序是否符合请求国法律;4.审查是否存在违反《数据安全法》第36条的情形;5.审查是否存在侵犯中国专属管辖权。对违法取得的数据,依法申请排除。

(二)数据出境合规性的辩护

数据出境合规性的辩护重点:1.审查是否经过安全评估;2.审查是否订立标准合同并备案;3.审查是否经过专业机构认证;4.审查个人信息处理是否符合"告知—同意"原则;5.审查数据规模、敏感程度是否触发强制评估。对未经合规评估而出境的数据,依法申请排除。

(三)证据真实性的辩护

证据真实性的辩护重点:1.审查数据来源是否可靠;2.审查数据提取过程是否完整;3.审查哈希值校验记录是否连续;4.审查封存与移交是否符合规范;5.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四)证据关联性的辩护

证据关联性的辩护重点:1.审查账户与被告人的对应关系;2.审查设备指纹与使用者的对应关系;3.审查时间戳与犯罪时间的对应关系;4.审查数据内容与犯罪行为的对应关系;5.对海量数据中的"无关数据"申请剔除。

五、特殊情形的辩护应对

(一)境外服务器远程勘验

对于远程勘验境外服务器取得的电子数据,应当审查是否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是否违反所在国法律、是否采取技术措施可能导致数据外泄。未经合法授权的远程勘验,可能违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国际礼让原则。

(二)跨境云服务数据调取

数据存储于境外云服务时,应当审查云服务商所在地法律与协助机制。如数据同时存储于境内外镜像,应当优先主张通过中国主管机关调取境内镜像,避免境外取证的法律风险。

(三)社交平台数据调取

社交平台数据往往通过平台母公司所在地法域的"政府请求"取得。该类数据的合法性高度依赖请求国法律与中国法的协调。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请求国法律基础、请求程序、是否通知用户等细节。

(四)境外通讯应用数据

对于端对端加密的境外通讯应用,调取数据往往涉及技术障碍与法律冲突。辩护律师应当从证据完整性、加密环节未篡改等角度审查,并主张对不能完整呈现的数据不予采信。

六、典型类型的辩护

(一)"司法协助缺失"型案件

"司法协助缺失"型案件是指办案机关未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的程序取得境外数据的案件。辩护要点:1.未走司法协助程序违法;2.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3.应当依法排除;4.建议重新取证或不予认定。

(二)"安全评估缺失"型案件

"安全评估缺失"型案件是指涉及个人信息、关键数据出境但未经安全评估的案件。辩护要点:1.未评估即出境违反《数据安全法》第31条、第36条;2.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至第40条;3.该数据不得作为合法证据;4.依法申请排除。

(三)"境外远程取证"型案件

"境外远程取证"型案件是指未经批准远程勘验境外服务器的案件。辩护要点:1.远程勘验未经批准;2.违反中国主管机关专属管理权;3.取证可能违反所在国法律;4.证据合法性存在严重疑问。

(四)"二次取证"型案件

"二次取证"型案件是指境外取得的电子数据回到境内后未经规范封存即被重新提取、复制的案件。辩护要点:1.封存不连续;2.数据来源不可追溯;3.真实性难以保证;4.依法申请排除。

七、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跨境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被指控通过境外社交平台群组实施诈骗。境外社交平台公司根据本国法律程序向中国办案机关提供了用户注册信息、聊天记录及支付流水,但取证过程未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的程序,事后亦未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我作为辩护人,重点开展司法协助缺失的辩护:1.审查取证程序;2.论证未走司法协助违法;3.论证违反《数据安全法》第36条;4.依法申请排除。最终关键电子数据被部分排除,量刑显著降低。

【示意案例二】某跨境网络赌博案件,涉及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与资金流水,调取自境外云服务商。辩护重点开展数据出境合规性的辩护:1.审查是否经过安全评估;2.审查是否订立标准合同;3.审查个人信息处理是否符合"告知—同意"原则;4.申请排除未经合规评估的数据。最终部分关键账户信息因未经合规评估被排除,案件证据基础大幅削弱。

【示意案例三】某跨境黑客攻击案件,办案机关未经批准远程勘验境外服务器取得关键日志。辩护重点开展远程勘验合法性的辩护:1.远程勘验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2.违反《数据安全法》第36条;3.取证可能违反所在国法律;4.依法申请排除。最终远程勘验所获电子数据被排除,公诉方被迫撤回部分指控。

八、辩护的延伸问题

(一)跨境调取制度的完善

跨境调取制度的完善:1.程序规范的统一;2.法定路径的明确;3.技术标准的对接;4.数据保护的平衡。制度完善是根治取证乱象的根本路径。

(二)技术提供商责任的厘清

技术提供商责任的厘清:1.协助取证的边界;2.合规审查的义务;3.用户权利的保护;4.法律责任的分配。厘清技术提供商责任有助于规范取证秩序。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化

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化:1.处理者义务的明确;2.用户权利的保障;3.跨境传输的规范;4.违法处理的惩戒。个人信息保护是数字时代的重要议题。

(四)律师作用的发挥

律师作用的发挥:1.参与跨境取证程序的监督;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协调各国法律冲突;4.提供专业化辩护意见。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守护者。

结语

跨国网络犯罪电子数据跨境调取是国际刑事司法的新前沿,关系到国家安全、数据主权与被告人辩护权的多重平衡。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电子数据跨境调取的辩护应当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刑事诉讼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依据,从取证合法性、数据出境合规性、证据真实性、证据关联性等维度系统构建辩护方案。律师应当在尊重国际礼让原则的前提下,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跨境调取规则在合规与人权保障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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