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背景与制度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一旦留下犯罪记录,往往面临入学受限、就业困难、社会歧视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其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的进程。这种"一次犯错、终身受限"的困境,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理念相悖。

为解决上述问题,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的重大进步,旨在通过限制犯罪记录的查询和披露,为涉罪未成年人创造一个相对"清白"的社会环境,降低犯罪标签效应对其成长发展的负面影响,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重塑人生。

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标志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入了规范化、精细化的实施阶段。

二、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年龄条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是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前提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犯罪的时候"而非"审判的时候"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时候"。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在审判时已经成年,只要其犯罪行为发生在不满十八周岁期间,就符合年龄条件的要求。对于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实施办法》进行了区分处理:对于不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对于年满十八周岁后实施的犯罪记录则不在封存范围之内。

第二,刑罚条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犯罪记录封存。这里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五年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主刑。需要注意的是,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如果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同样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此外,还需要明确的是,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不仅限于刑事判决书等核心法律文书,还包括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关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诉讼环节的全部记录和材料。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心理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材料。

三、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力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限制查询效力。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意味着,在一般的社会生活场景中,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应当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的不利因素。用人单位在进行背景调查时,无权要求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相关机关也不应当向其提供。

第二,免除报告义务。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无需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这一规定直接对应了《刑法》第一百条关于前科报告义务的例外情形,确保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质效果。

第三,保密义务。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查询结果只能用于特定目的,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刑事司法层面的从宽效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再次犯罪的,其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作为累犯认定的依据,也不得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这一规定确保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效果,避免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终身标签化"。

四、犯罪记录封存的例外情形

犯罪记录封存并非绝对的禁止查询,法律规定了两种可以查询的例外情形:

第一,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的查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等目的,可以依法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但查询应当限于办案需要,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的查询。对于"国家规定"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范围内,不应作扩大解释。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岗位的入职审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进行犯罪记录查询的,可以依法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中规定的查询要求,不应作为解除封存的依据。

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应当特别注意审查查询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查询请求,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犯罪记录封存在实务中的问题与应对

尽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经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封存信息的传播问题。在信息化时代,涉案信息可能通过媒体报道、网络传播等渠道被公开披露,即使官方记录已经被封存,相关信息仍可能存在于互联网空间,对未成年人的名誉和发展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对此,辩护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同时关注是否有媒体对案件进行不当报道,必要时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信息删除、屏蔽等措施。

第二,关联记录的封存问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是否涵盖行政处罚记录、社区矫正记录等关联信息,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虽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直接适用对象是刑事犯罪记录,但从制度目的出发,对于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也应当纳入封存范围,以确保制度的整体效果。

第三,封存执行的监督问题。部分基层单位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不够到位,存在封存不及时、查询管理不严格等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密切关注犯罪记录封存的执行情况,发现违法查询或泄露封存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与低龄犯罪新规的衔接问题。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部分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这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十二至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经核准追诉后被判处刑罚的案件,同样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把握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适用。

六、辩护律师在犯罪记录封存中的作用

辩护律师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提出封存申请。在案件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的申请,并在判决书中明确封存的相关内容。如果法院未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确保犯罪记录得到及时、有效的封存。

第二,监督封存执行。辩护律师应当跟踪犯罪记录封存的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材料是否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封存处理。发现未按规定封存或违规查询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维护查询权利。在未成年人因入学、就业等原因需要证明无犯罪记录时,辩护律师可以协助其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确保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影响其正常的社会生活。

第四,法律援助与普法宣传。辩护律师还应当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同时,通过普法宣传,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了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建议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先,可以探索扩大封存的范围,将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限制适当放宽,使更多的涉罪未成年人能够享受到犯罪记录封存的保护。其次,应当进一步明确封存信息的网络治理机制,建立封存信息的定期清理和删除制度,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再次,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平台,实现封存、查询、监督的一体化管理,提高制度的执行效率和透明度。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封存条款,将保护范围从刑事领域扩展至行政违法领域,形成了"犯罪记录封存、违法记录封存、矫治记录封存"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系。这一立法动向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正在不断深化和扩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力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辩护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将继续关注未成年人刑事保护领域的法律发展动态,为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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