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背景与法律依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深度普及,网络犯罪呈现出规模化、链条化、专业化的趋势。在传统的共同犯罪模式之外,大量行为人并不直接参与犯罪的核心环节,而是为网络犯罪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帮助服务。为了有效打击此类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确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该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明知"的认定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操作指引。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帮信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具体而言,帮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二是通讯传输通道的提供;三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经营性帮助。此外,司法解释还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明确列为典型的帮助行为,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帮信罪行为方式。

在主观方面,帮信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的认识因素。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规避调查或者技术对抗、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帮信罪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类型、犯罪方式等内容有详细的了解,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

在入罪门槛方面,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三、帮信罪的常见犯罪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犯罪情形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根据近年来各级法院的审理情况,以下几类情形最为常见:

第一种情形是出售、出租银行卡及支付账户。这是当前帮信罪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行为人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U盾、手机银行账户等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他人利用这些账户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和洗钱操作。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声称不知道对方会用于犯罪,但法院通常根据交易价格明显异常、采用隐蔽方式交易等事实推定其具有"明知"。

第二种情形是提供支付通道和资金结算服务。部分行为人利用自己注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商户号、聚合支付通道等,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收付服务。这类行为通常涉及较大金额的资金流转,且行为人从中获取高额手续费,主观明知的认定相对较为容易。

第三种情形是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包括为犯罪团伙开发专门用于诈骗的软件程序、搭建和维护犯罪所用的网站服务器、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等。此类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主观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服务内容的特殊性、交易方式的隐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帮信罪辩护的核心策略

针对帮信罪的特点,辩护律师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工作:

第一,关于"明知"的认定辩护。"明知"是帮信罪成立的关键主观要件,也是辩护的重点方向。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办案机关认定"明知"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服务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且没有明显的异常迹象,则不应轻易推定其具有"明知"。特别是在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等情形中,应当区分正常的商业服务行为与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不能仅因他人利用其服务实施了犯罪就认定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辩护律师可以从交易价格的市场合理性、服务内容的中立性、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规避调查的措施等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不具有"明知"。

第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辩护。即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帮信罪的基本构成,辩护律师仍应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例如,对于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应当审查是否包含了合法的交易金额,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对于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认定,应当审查是否属于同一犯罪团伙的不同成员,实际上是否仅为一个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

第三,关于帮信罪与共犯的区分辩护。帮信罪是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化规定,但其法定刑相对较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行为人实际上与上游犯罪分子存在事先通谋,或者深度参与了犯罪活动的策划和实施,则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帮信罪。但反过来,如果行为人仅提供了概括性的、一般性的帮助,并未具体参与犯罪的策划和实施,则应当以帮信罪论处,而不应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从而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量刑。

五、帮信罪量刑中的从宽情节

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量刑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节通常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首先,自首和坦白情节。帮信罪案件中,不少行为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出自首情节的认定申请。

其次,退赃退赔情节。行为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在帮信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退还其出售银行卡、提供支付服务等所获得的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理。

再次,初犯偶犯情节。对于首次实施此类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人,可以争取缓刑的适用。特别是对于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而出售银行卡的在校学生、务工人员等群体,辩护律师可以着重强调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等因素,争取从宽处理。

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也是帮信罪案件中常见的从宽途径。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争取较为宽缓的量刑建议。

六、典型案例分析

以笔者办理的一起帮信罪案件为例。当事人李某系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社交平台上看到"高价收购银行卡"的广告,将本人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及对应的手机银行账号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三千元。后查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转移,涉及资金流水超过五十万元。

在该案的辩护过程中,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辩护:一是从主观方面论证李某系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虽有一定的认识可能性,但其"明知"程度较低,并非积极主动地为犯罪提供帮助;二是从客观方面指出李某获利较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三是积极协助李某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四是提出李某系初犯、偶犯,且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彰显了辩护律师在帮信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七、帮信罪辩护的实务要点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帮信罪的辩护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特别是对"明知"的认定依据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合理怀疑和辩护理由;二是准确把握帮信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罪名认定和量刑结果;三是积极运用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制度,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四是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或法院适用缓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帮信罪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部分案件存在入罪门槛把握过宽的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敢于做无罪辩护,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做有效的罪轻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时代的新型罪名,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明知"认定标准不一、"情节严重"把握尺度各异等问题,需要辩护律师深入研究、精准把握。作为江西吉安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在办理多起帮信罪案件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只有深入理解立法本意、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将继续关注网络犯罪领域的法律发展动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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