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的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辨析

一、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法律依据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是职务犯罪领域中两个密切相关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的罪名。行贿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行贿罪的刑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行贿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罪虽然在客观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犯罪主体、主观目的、利益归属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准确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类犯罪的处罚力度作出重大调整之后,两罪之间的界限划分更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是行贿罪的核心主观要件。所谓"不正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二是行贿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客观方面,行贿罪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给予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给付现金、贵重物品,也包括以赠与、借款、投资回报、干股分红、合作经营等名义进行的变相利益输送。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行贿手段日趋隐蔽化、复杂化,司法实践中对于"给予财物"的认定也面临新的挑战。辩护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仔细甄别涉案款项的性质,区分正常的商业往来与行贿行为。

在行贿罪的司法认定中,有几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第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第二,行贿罪的成立不以实际上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给予财物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第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三、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自然人行贿罪不同,单位行贿罪强调的是行贿行为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主观方面要求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行贿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在司法认定中,单位行贿罪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以下判断标准:第一,行贿行为是否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或者同意;第二,行贿行为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第三,不正当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如果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一般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如果行贿行为是由个人擅自决定实施的,且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应当认定为自然人行贿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的界限并非总是泾渭分明。特别是在一人公司、家族企业、合伙企业等特殊主体中,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往往高度混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也难以截然区分。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单位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方式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如果能够证明行贿行为系单位决策、利益归单位所有,则可以争取将指控从行贿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

四、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区别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两罪最根本的区别。在单位行贿罪中,单位是犯罪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基于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以其个人身份构成犯罪。

第二,犯罪目的和利益归属不同。行贿罪中,行为人是为了谋取个人的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单位行贿罪中,单位是为了谋取单位整体的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如果行贿行为虽然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但实际谋取的利益归属于个人,则应当认定为自然人行贿罪。第三,构成犯罪的门槛不同。行贿罪只要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即构成犯罪,没有数额和情节的特别要求(当然有立案追诉标准);而单位行贿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门槛相对较高。

第四,刑罚轻重不同。行贿罪的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此外,两罪在罚金刑的适用上也有所不同。了解这些区别对于辩护人选择辩护策略、确定辩护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具体案件中,辩护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涉案行为属于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辩护方案。

五、行贿罪的辩护策略

行贿罪的辩护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首先,从主观要件入手,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为了催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快正常的行政审批流程,而非要求其违反规定提供特殊便利,则其所谋取的利益可能属于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辩护人应当仔细审查涉案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分析其所谋取的利益在法律性质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其次,从客观行为入手,审查给予财物的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在一些案件中,所谓"行贿"可能仅是双方的口头约定或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未发生财物的交付行为。辩护人应当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给予了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财物的实际交付,则应当作出无罪辩护。

再次,从法定从宽情节入手,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应当积极引导被告人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相关事实,争取获得从宽处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背景下,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也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六、单位行贿罪的辩护策略

单位行贿罪的辩护首先应当聚焦于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辩护人应当审查涉案"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组织机构。如果所谓的"单位"实际上是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的,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则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反之,如果涉案单位是合法存在的经营实体,行贿行为只是其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则应当争取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辩护的第二个重点是审查行贿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意志。单位意志的形成通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经单位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的其他管理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辩护人应当收集和提交有关单位决策程序、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行贿行为确实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而非个人的擅自行为。

辩护的第三个重点是审查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如果行贿所谋取的利益确实归属于单位,则支持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如果利益实际上归个人所有,则可能构成自然人行贿罪。辩护人应当从合同签订、资金流向、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明确利益的实际归属。此外,辩护人还应当关注单位行贿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问题,如果涉案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应当主张不构成犯罪。

七、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类犯罪的影响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类犯罪的处罚作出了重要调整。修正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了行贿罪与受贿罪一并处罚的制度。具体而言,修正案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增加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修正案的实施对辩护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辩护人需要更加审慎地评估案件的风险,特别是涉及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量刑可能显著加重。另一方面,修正案也强调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导向,鼓励行贿人主动配合调查、交代犯罪事实。辩护人在办理行贿类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和精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特别是在被告人具有主动交代、立功等情节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

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标准,体现了对单位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辩护人在处理单位行贿案件时,应当更加注重单位合规体系建设的辩护价值,通过证明单位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合规审查机制,来减轻或免除单位的刑事责任。这种以合规建设为切入点的辩护思路,在国际反腐败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八、结语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是职务犯罪辩护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目的、利益归属、刑罚轻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准确区分两罪对于确定辩护方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关键意义。在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辩护人应当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司法政策,以专业的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将继续关注职务犯罪领域中的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法律实务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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