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补偿没谈拢,去项目部拉横幅堵了大门,怎么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了?”——“大家一起去的,为什么只抓了几个带头的?”——“企业欠薪,工人堵厂门讨薪,也会构成犯罪吗?”——“损失是对方自己说多少就是多少吗?”——“同样的聚集,为什么有人判三年以上,有人只被行政拘留?”这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构成要件的把握、 处罚范围的界定、 维权过界的罪与非罪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群体性纠纷往往诉求与过激手段交织,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判断直接决定当事人是行政处理还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以及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 从构成要件、 处罚范围、 维权边界、 罪名界分、 损失认定、 宽严处理、 辩护要点七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聚众型犯罪辩护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聚众型犯罪。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是罪与非罪判断的第一步。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 生产、 营业和教学、 科研、 医疗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 本罪的成立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聚众性。行为表现为纠集多人共同实施, 具有明显的组织性、 群体性, 单个人的扰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第二个要点, 扰乱性。实施了围堵、 冲击、 占据、 哄闹、 辱骂纠缠等扰乱行为, 致使机关、 企业、 学校、 医院、 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 秩序受到现实破坏而非仅有不满情绪。第三个要点, 情节严重。表现为聚集人数多、 持续时间长、 手段激烈、 多次实施、 影响恶劣等, 情节严重是本罪与一般治安违法的重要分界。第四个要点, 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 生产、 营业和教学、 科研、 医疗无法进行且造成严重损失, 此系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虽有扰乱行为但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不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 本罪保护的重点是工作、 生产、 营业和教学、 科研、 医疗秩序, 即社会正常运转的核心秩序领域。行为发生在上述场所或针对上述活动实施, 是认定本罪的前提背景;场所要素的审查也直接影响后文所述的罪名区分。
二、只追究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处罚范围的法定限定
本罪与一般共同犯罪最大的区别, 在于刑法明文限定了处罚范围。这是“法不责众”政策在立法上的体现, 也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处罚范围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 策划、 指挥作用的人员, 通常表现为纠集人员、 确定目标、 分工安排、 现场指挥、 把控节奏、 决定进退。首要分子对本罪承担全部罪责, 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个要点, 积极参加者的认定。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参与、 积极出力、 作用明显大于一般参加者的人员, 如率先冲击、 带头闹事、 煽动鼓动、 运送人员器械、 长时间坚守现场核心位置等, 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三个要点, 一般参加者不构成本罪。被动跟随、 临时到场围观、 随人流聚集、 未实施过激行为的一般群众, 不属于本罪的处罚对象, 至多承担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责任。将一般参加者错误升格为积极参加者或首要分子, 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追诉偏差, 也是辩护必须全力纠正的方向。
三、“维权过界”的罪与非罪:群体维权的合法形式与刑事红线
征地拆迁补偿、 劳资纠纷、 医患纠纷等领域的群体事件, 大多事出有因、 诉求往往具有一定正当性。诉求正当不等于手段合法, 准确区分合法维权与“维权过界”是此类案件的核心。
合法维权的渠道应当把握: 依据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是公民表达诉求的法定渠道;此外, 投诉举报、 协商谈判、 人民调解、 仲裁、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等, 都是解决征收补偿、 欠薪、 医疗损害等纠纷的正规途径。通过上述渠道表达诉求、 主张权利, 即使情绪激烈、 言辞尖锐, 也不构成犯罪。
常见纠纷场景中的边界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征地拆迁补偿领域。对补偿标准不服的, 应通过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实践中风险最高的是聚众围堵施工工地、 冲击政府机关、 阻断交通等行为, 一致使施工、 办公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 即可能触碰本罪甚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红线。第二, 劳资纠纷领域。欠薪应当通过劳动监察投诉、 劳动仲裁、 支付令等途径解决;个别停工、 集体协商属于劳动者权利的正当行使, 但聚众堵塞厂门、 强迫上下游企业停产、 毁损设备、 殴打管理人员等行为, 则可能构成犯罪。第三, 医患纠纷领域。医疗争议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医疗损害鉴定、 诉讼等途径解决;聚众占据诊室、 灵堂设围、 殴打医务人员、 致使医院停诊并影响危重病人救治的, 在“医闹入刑”之后属于本罪的重点打击情形。
刑事红线的判断可以概括为: 诉求正当不能自动豁免过激手段的责任。当行为同时具备聚众性、 扰乱性、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时, 维权的初衷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反之, 只有诉求表达而未达到上述程度的聚集, 即使被传唤调查, 也不应被轻易刑事立案。维权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这是既能解决问题又能避免刑事风险的唯一路径。
四、与相近罪名的界分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多个罪名存在竞合或近似关系, 罪名之辩直接影响法定刑高低, 是辩护的重要阵地。
罪名界分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的界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 聚众扰乱车站、 码头、 民用航空站、 商场、 公园、 影剧院、 展览会、 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抗拒、 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 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场所与对象: 本罪针对的是工作、 生产、 营业和教学、 科研、 医疗秩序;第二百九十一条针对的是公共场所秩序与交通秩序, 且只处罚首要分子、 法定刑更轻。行为发生在厂区、 校园、 医院内部工作区域的, 应认定本罪;发生在广场、 车站、 道路等公共场所的, 应认定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罪。第二个要点, 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随意殴打他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四类行为。寻衅滋事通常表现为无事生非、 借故生非的流氓动机, 可以单个人实施;本罪则以现实的利益纠纷为背景、 以聚众为要件。群体事件中个别人员实施打砸行为的, 应审查其行为性质, 防止以寻衅滋事罪简单兜底;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选择对量刑影响巨大。第三个要点, 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维权为名、 借聚集施压之机索取明显超出合理诉求范围的财物, 或者以“给钱才撤场、 不给钱就闹到底”相要挟的, 可能从维权异化为敲诈勒索。辩护中应当严格审查财物主张与基础纠纷之间的关联性与合理幅度, 区分正当索赔与非法占有目的。此外,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定罪处罚, 法定刑重于本罪, 机关场所与一般企业场所的区分也须审慎审查。
五、“严重损失”的认定与主观故意
严重损失是本罪的入罪门槛, 主观故意是责任认定的核心, 二者共同决定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严重损失”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损失类型。包括停工停产的经营损失、 单位职能瘫痪的工作损失、 教学科研中断的损失、 医疗秩序破坏导致的救治延误等, 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 也包括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第二, 因果关系。损失必须与聚众扰乱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市场波动、 经营不善、 自身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不能归责于扰乱行为, 辩护中应当通过经营记录比对切割无关损失。第三, 证据基础。损失认定应以查证属实的会计凭证、 审计报告、 生产经营记录等证据为依据, 不能仅凭受害单位单方陈述或者粗略估算;对明显夸大的损失数额应当申请重新审计或鉴定。第四, 程度要求。轻微影响、 短暂延误未达到严重损失程度的, 不符合本罪构成, 应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等途径处理。
主观故意的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组织者的故意。首要分子对聚集目的、 行动方式、 可能造成的扰乱后果有清晰认识, 其组织、 策划、 指挥行为本身即表明明知且有意追求扰乱结果, 责任最重。第二个要点, 跟随者的认识偏差。被鼓动、 被裹挟参与的群众, 往往只有表达诉求的意图而对行为可能致使单位活动无法进行缺乏明确认识, 现场上又未实施过激行为;此类人员要么欠缺本罪故意而不构成犯罪, 要么属于一般参加者而依法不应追诉。通过现场录音录像、 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还原各行为人在聚集发生、 发展中的实际认知与作用, 是区分责任层次的关键取证方向。
六、宽严相济政策下的从宽处理
聚众型犯罪的政策底色是宽严相济: 对组织者依法惩处, 对一般参与者教育疏导, 对认罪悔罪者依法从宽。辩护应当善用这一政策空间。
从宽处理的路径应当把握: 第一, 层次化处理。推动办案机关严格区分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 对后者依法作出不追究的处理。第二, 认罪认罚从宽。自愿如实供述、 认可指控罪行的,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积极参加者通过认罪认罚争取拘役、 管制、 缓刑的空间较大。第三, 自首与坦白。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的, 应审查是否构成自首或准自首。第四, 赔偿谅解与恢复秩序。主动赔偿损失、 取得受害单位谅解、 促成秩序恢复的, 是量刑阶段最有说服力的酌定从宽情节。第五, 程序处置的多元争取。情节较轻的积极参加者, 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确需追诉的, 围绕缓刑适用条件系统举证。
七、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应当围绕处罚范围与损失认定两大轴心, 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
第一, 首要分子身份之辩。逐一审查指控首要分子所依据的证据: 有无纠集的聊天记录、 有无策划的会议信息、 有无指挥的现场影像;仅凭到场、 参与或者嗓门大, 不能认定组织、 策划、 指挥。将首要分子降格为积极参加者, 法定刑即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 辩护价值巨大。
第二, 积极参加的认定之辩。审查参与动机、 到场原因、 具体行为、 停留时间、 现场位置与作用大小;被动跟随、 临时参与、 边缘停留的, 应主张属于一般参加者, 依法出罪。
第三, 损失与因果关系之辩。审查损失证据的真实性、 计算依据与因果关系, 对无法证明由扰乱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坚决切割;损失未达严重程度的, 主张不符合本罪构成。
第四, 罪名之辩。根据行为场所、 对象与手段, 审查是否应认定为法定刑更轻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是否存在以寻衅滋事罪兜底或以敲诈勒索罪扩大打击面的问题, 争取最有利的罪名评价。
第五, 从宽情节的全面争取。系统梳理自首、 坦白、 认罪认罚、 赔偿谅解、 初犯偶犯等情节, 推动不起诉、 缓刑等处理, 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小化。
八、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村组因征收补偿标准争议, 多名村民聚众围堵某项目施工工地出入口, 致使工地停工多日、 施工方产生较大停工损失。方某系本轮聚集的牵头人, 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村民郑某仅在一次聚集时到场停留, 未实施过激行为, 一并被移送审查。辩护律师提出: 方某虽牵头聚集, 但聚集系群体性意愿的自发延续, 其无纠集、 策划、 指挥的充分证据, 请求按积极参加者评价;郑某系一般参加者, 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经审查, 郑某获不起诉处理, 方某认罪认罚并促成补偿争议进入行政程序后获得较大幅度从宽。本案提示, 聚众案件中处罚范围的层级审查直接决定当事人命运。
【示意案例二】某企业长期拖欠工资, 工人多次催讨未果后数十人聚集堵住厂区大门, 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检察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带头的吴某提起公诉, 并援引企业主张的高额停工损失。辩护律师申请对企业提交的损失依据进行审查, 发现其中相当部分订单延期系上游原料断供所致, 与堵门行为无因果关系, 请求剔除该部分损失。法院采纳意见, 对损失数额作实质性削减, 并结合吴某事出有因、 认罪认罚、 已获部分工人工资兑付的情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提示, “严重损失”的证据审查与因果关系切割, 是本罪辩护最有效的技术手段。
【示意案例三】某医疗争议中, 患方多人聚集医院门诊大厅拉横幅、 焚烧纸钱, 致使门诊一度停诊。侦查机关最初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组织者周某立案, 同时对参与人员以寻衅滋事罪调查。辩护律师提出: 本案存在现实医疗纠纷基础, 不具有寻衅滋事所要求的无事生非动机, 全案应统一按聚众型犯罪评价;周某聚集的目的在于推动赔偿协商, 主观恶性与流氓型犯罪明显不同。后案件罪名统一, 周某在赔偿谅解、 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获得从宽处理。本案提示, 事出有因的群体事件应整体评价、 精准定性, 防止罪名混用与打击扩大化。
结语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与辩护是一项兼顾实体与政策的精细化工作, 涉及构成要件、 处罚范围、 罪名界分与损失认定多个层面。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及相关规定, 此类案件辩护应当回归到“构成要件审查到位、 处罚范围界定到位、 维权边界厘清到位、 罪名区分精准到位、 损失因果切割到位、 从宽情节争取到位”的多重维度。维权有边界, 罪责有层次: 诉求正当的群体表达不应被轻易刑事化, 而越过聚众、 情节严重、 严重损失红线的组织者与积极参加者也必将面临刑责。辩护律师应当从首要分子身份、 积极参加的认定、 损失因果关系、 罪名选择、 从宽路径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罪轻乃至出罪的最大空间。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聚众型犯罪与重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罪与非罪的边界、 罪轻罪重的层级、 从宽情节的挖掘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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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核心在处罚范围的法定限定与严重损失的严格审查。《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将处罚对象限定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严重损失”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征地拆迁、 劳资纠纷、 医患纠纷中的群体维权应当循信访、 调解、 仲裁、 诉讼等法定渠道进行;一旦涉刑, 首要分子身份之辩、 积极参加的认定之辩、 损失因果关系之辩、 罪名界分之辩与宽严相济之下的从宽争取, 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上述要点, 在聚众型犯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