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孩子开庭,家长为什么进不去法庭?”——“新闻报道会不会登出孩子的名字和学校?”——“孩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经成年,还算未成年人案件吗?”——“同案还有大人,是一起开还是分开开?”——“法院要是公开审理了,判决还有效吗?”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不公开审理的范围界定、 年龄节点的认定、 程序违法的救济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不公开审理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第一道保护屏障, 落实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孩子的隐私保护、 心理恢复与回归社会的可能。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五十七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从法律依据与制度目的、 “审判的时候”的界定、 不公开的范围与信息披露边界、 共同犯罪与双重保护、 程序后果与辩护要点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不公开审理的法律依据与制度目的
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不公开审理是法律为特殊案件设置的法定例外。准确把握其规范体系是程序辩护的起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该条第二款同时要求,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就未成年人案件而言, 第二百八十五条作出专门规定: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但是,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所谓“一律”, 是指不设任何弹性空间, 既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也不因任何人同意而改变。
制度目的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双向保护的结构。不公开审理既保护未成年被告人, 也保护案件中的其他未成年人, 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双向保护理念的程序化体现。第二个要点, 阻断标签效应。公开审判带来的舆论关注会在未成年人身上打下“罪犯标签”, 影响其心理恢复、 复学与就业, 不公开审理从源头隔离这种伤害。第三个要点, 服务教育挽救方针。《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教育、 感化、 挽救方针, 需要在相对缓和、 封闭的庭审环境中实现, 不公开审理与法定代理人到场、 社会调查、 法庭教育、 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共同构成保护闭环。
二、“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界定
不公开审理的适用以年龄节点为开关, 节点把握错误将直接导致程序适用错误。准确界定“审判的时候”是辩护的第一道审查。
年龄节点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以开庭审判时为准, 不问犯罪时。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表述是“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 判断标准是开庭审判时的年龄, 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只要开庭时被告人尚未满十八周岁, 案件就应当一律不公开审理。第二个要点, 犯罪时未成年、 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处理。由于审判必然晚于犯罪, 实务中的交叉情形集中于此: 此时不再适用不公开审理, 但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需要封存犯罪记录, 依照《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 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 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第三个要点, 与犯罪记录封存节点相区分。不公开审理以审判的时候为节点, 犯罪记录封存(第二百八十六条)以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为节点, 两项制度时点不同、 功能不同, 辩护中应当分别主张、 叠加适用。
年龄认定存在争议的, 应当以户籍证明、 出生证明为基本依据, 结合接生记录、 学籍档案、 疫苗接种登记等书证综合审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的, 应当按照未满十八周岁处理, 进而主张不公开审理与相应的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及时对年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避免审理方式因年龄误判而适用错误。
三、不公开的范围:旁听限制与信息披露的边界
不公开审理不是“封存庭审”, 而是禁止向社会公众开放。准确划定不公开的范围是程序辩护的核心战场。
不公开的范围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庭审不得允许旁听。不公开审理意味着法庭不对外开放, 不得发放旁听证、 不得允许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人员进入法庭旁听, 并且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使程序状态明确留痕。第二个要点, 到场人员范围是封闭的。法定诉讼参与人照常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辩护人、 证人等依法履职不受影响;此外,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法庭教育。到场代表不是旁听人员, 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家属不属于“可以派代表”的法定范围, 了解案情一般通过法定代理人进行;老师、 同学亦不属于当然的到场人员。第三个要点, 公开审理的例外不存在。与商业秘密案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方向正好相反, 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是强制的, 任何“征得同意后公开审理”的操作都没有法律依据, 家属签署所谓“同意公开”的文书亦不能改变案件的不公开属性。
信息披露的边界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 影像、 住所、 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但查找失踪、 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第二, 新闻报道应当使用化名、 面部打码、 隐去学校与住址细节, 即使信息不完整, 只要组合后足以识别身份同样受限。第三, 裁判文书与司法公开平台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匿名化处理, 辩护律师应当逐一核查。第四, 分案处理后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公开报道, 若披露的信息足以识别同案未成年人, 仍属于违法披露。
四、共同犯罪案件与未成年被害人的双重保护
不公开审理的保护对象不止于未成年被告人, 案件中的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在保护射程之内。准确理解保护结构才能提出完整的程序主张。
双重保护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未成年的处理。第二百八十五条与《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针对的是“案件”而非个别被告人, 开庭审理时共同犯罪案件中存在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的, 司法实践一般对全案不公开审理;已分案起诉、 分案审理的, 未成年人部分的庭审单独不公开。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明确审理方式, 防止以“大部分被告人已成年”为由变相公开。第二个要点, 未成年被害人与证人的同步保护。第一百零三条的表述是“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 未成年被害人、 未成年证人的身份信息与未成年被告人受到同等保护;涉及性侵、 欺凌等敏感案件的庭审询问, 还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与隐私保护措施。第三个要点, 学校师生旁听的限制。学校代表到场必须同时满足“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与“法庭决定人数范围”两个条件, 且到场目的是参与法庭教育而非旁听观摩;未经同意安排老师、 同学到场, 属于变相公开, 辩护律师应当当庭提出异议。
五、违反不公开审理的程序后果与辩护要点
不公开审理是刚性程序规范, 违反的后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救济的及时启动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
程序后果的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等情形的,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应不公开而公开审理、 允许不特定人员旁听、 允许媒体进入法庭记录传播庭审内容的, 均属于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情形;其后果不是事后补正, 而是法定的发回重审。同时, 程序违法往往伴随信息泄露, 还可以通过犯罪记录封存(第二百八十六条)、 要求网络平台删除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追究披露者责任等路径主张衍生救济。
辩护要点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
第一, 庭前审查与程序申请。收到开庭通知后第一时间核对被告人年龄节点, 在庭前会议中确认不公开审理的适用、 提出学校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的申请并明确人数范围, 对不当的旁听安排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 庭审中的即时异议。发现旁听人员失控、 庭审拍摄、 信息外传等情形, 当即提出异议并申请记入庭审笔录, 固定程序违法的证据, 为后续救济奠定基础。
第三, 二审程序救济。一审存在公开审理等程序违法的, 在上诉、 抗诉程序中以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项为依据, 主张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避免程序瑕疵被实体判决所吸收。
第四, 信息泄露的衍生维权。判决后及时申请犯罪记录封存, 对网络上残留的身份信息申请删除, 对违法披露的媒体、 自媒体依法追究责任, 防止二次伤害。
第五, 隐名处理的文书审查。逐份审查起诉书、 判决书与司法公开平台披露的文书, 核查涉案未成年人是否已作匿名化处理, 发现疏漏及时申请更正, 把隐私保护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未成年被告人周某因盗窃被起诉, 开庭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法院最初准备按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并发放旁听证。辩护律师提出: 周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需要封存犯罪记录, 依照《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法院采纳意见, 取消旁听安排并告知到场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本案提示, 犯罪时未成年、 审判时已成年的案件虽然不再不公开审理, 但旁听限制与信息保护仍应逐一主张。
【示意案例二】某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一审开庭时, 法庭未作旁听限制, 数名社会人员入场旁听, 某自媒体人员拍摄并发布含被告人正面影像的短视频。二审中辩护律师提出: 一审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审查后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中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 相关视频被删除。本案提示, 违反不公开审理的后果是发回重审, 即时异议与笔录固定是二审救济的关键证据。
【示意案例三】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刘某均为未成年人, 某媒体报道时使用了双方真实姓名与就读学校。辩护律师与被害方代理人分别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 要求媒体删除报道并更正信息, 同时建议法院对裁判文书作匿名化处理, 并推动对吴某的犯罪记录封存。最终报道被删除更正, 文书隐名、 记录封存同步落实。本案提示, 双向保护理念下, 未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保护应当同步主张、 一并落实。
结语
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是一项刚性而精细的程序制度, 涉及刑诉法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 司法解释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多个层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百八十五条与《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 此类案件的辩护应当回归到“年龄节点审查到位、 不公开适用到位、 旁听与披露限制到位、 双重保护落实到位、 程序违法救济到位”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庭前审查、 当庭异议、 二审救济、 衍生维权、 文书审查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孩子守住隐私与尊严的底线。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刑事辩护业务, 注重从程序保护、 实体从宽、 记录封存全流程为未成年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 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 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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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未成年人案件辩护的核心之一在于不公开审理的及时主张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确立了一律不公开的基本规则, 《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细化了到场代表与旁听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划定了信息披露的法律红线。年龄节点的审查、 到场人员范围的把握、 违反程序的发回重审救济、 犯罪记录封存与隐名处理的落实, 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上述要点, 在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