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督促监护令意味着什么?监护失职与纠正

引言

“孩子犯了事, 为什么家长也收到了督促监护令?”——“训诫和家庭教育指导会留下案底吗?”——“不签字家庭教育指导令会怎么处理?”——“监护失职会被撤销监护资格吗?”——“督促监护令会不会影响孩子的量刑?”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家长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监护监督与未成年人案件处置在程序衔接中的关键作用。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背后, 时常伴着监护人长期失职、 放任甚至教唆的问题;相应地, 国家在刑事司法之外构建了督促监护令、 家庭教育指导令、 训诫等多元化督促工具, 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条件、 真正承担起家庭监护责任。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等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深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监护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从督促监护令的制定依据与法律定位、 适用情形、 法律后果、 与未成年人刑事程序的衔接、 被发出方救济与应对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与应对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督促监护令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督促监护令的制定依据与基本定位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将法律规定的训诫与家庭教育指导予以具象化、 书面化、 跟踪化的重要工具。准确把握其法律依据与制度定位是理解该工具的逻辑起点。

制定依据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立法层面的训诫与责令指导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予以训诫, 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该条直接将办案机关的训诫权与责令指导权加以确立, 成为督促监护令的直接法律依据。第二个要点, 监护职责的体系性规定。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六条具体列举了生活保障、 关注身心健康、 教育引导遵纪守法、 安全教育、 保障受教育权、 保障休息与活动、 财产管理、 代理民事行为、 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等十项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则列举了虐待遗弃、 放任教唆、 放任沉迷网络、 放任进入不适宜场所等禁止性行为。督促监护令正是针对这些失职行为发出的。第三个要点, 配套规范的支撑。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深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监护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对监护监督的发现机制、 督促程序与衔接处理作了系统性安排, 推动督促监护令在刑事案件中的同步适用。

从制度定位看, 督促监护令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 工作指令而非终局决定。督促监护令是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作出的工作指令, 本身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诉讼裁判, 但具有强制约束力, 监护人应当按要求履行。第二, 教育挽救的载体。督促监护令将抽象的监护责任转化为具体的整改要求, 旨在促进监护改善而非简单惩罚, 与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教育、 感化、 挽救方针相一致。第三, 跟踪监督的抓手。督促监护令一般会列明整改事项、 期限与回访安排, 是检察机关开展监护监督与跟踪回访的工作抓手。

二、督促监护令的适用情形与发出主体

适用情形与发出主体是督促监护令适用的两个核心维度。准确把握二者是判断是否构成督促的事实基础。

适用情形应当把握以下五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监护失职型。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监护人长期放任、 疏于管教存在显著因果关系的, 办案机关可以据此发出督促监护令, 要求监护人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履行监护职责。第二个要点, 放任不良行为型。未成年人有吸烟、 饮酒、 沉迷网络、 夜不归宿、 进入不适宜场所等不良行为, 监护人长期放任、 拒不制止的, 符合发出条件。第三个要点, 教唆利用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系受监护人教唆、 胁迫、 利用的, 此类情形已触及撤销监护资格的边界, 办案机关在刑事追究的同时应当启动监护监督。第四个要点, 侵害权益型。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或者违法处分财产、 侵犯合法权益的, 应当同时启动刑事追责与监护监督。第五个要点, 办案发现型。办案机关在分案起诉、 社会调查、 心理疏导等环节中发现监护存在系统性问题的, 也应当依法启动督促监护程序。

发出主体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 例如治安案件、 刑案侦查阶段, 发现监护人有上述情形的, 应当予以训诫, 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二个要点,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督促监护令的主要发出主体, 在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 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控告申诉、 监护监督等多个环节均可依法启动督促监护程序。第三个要点, 人民法院。法院在审判、 判后回访、 撤销监护资格案件等环节, 可以视案情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载明监护要求。

三、督促监护令的法律后果与衔接处理

法律后果与衔接处理是监护人最为关切的实操问题。准确把握二者的具体内容与边界, 有助于监护人作出理性选择。

法律后果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训诫的法律效果。训诫是由办案机关对监护人当面指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责令其改正并告知法律后果的轻微强制措施, 由训诫书或者训诫笔录加以固定, 对监护人具有警示与教育意义。第二个要点,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是办案机关依据法律责令监护人接受的强制性指导, 指导内容一般包括亲职教育、 心理沟通技巧、 监护责任认知、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等, 监护人应当按期参加、 按要求学习。第三个要点, 不履行的衔接处理。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敷衍应付的, 办案机关可以视情节采取进一步措施, 包括建议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作为撤销监护资格案件的考量因素、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作为不利情节予以考量。第四个要点, 严重情形下的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有虐待、 遗弃、 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与训诫、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衔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 督促监护令与训诫。训诫是办案机关的强制性法律行为, 督促监护令通常以书面形式对训诫事项与整改要求加以固定, 两者相互配合、 相互补强。第二, 督促监护令与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法院、 检察院就家庭教育作出的专门工作指令, 督促监护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语境下与之具有功能重叠, 但侧重于监护监督与跟踪回访。第三,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治安处罚, 督促监护令的拒不履行可能成为治安处罚的事实依据之一。

四、督促监护令与未成年人刑事程序的衔接

与未成年人刑事程序的衔接是监护人最为关切的程序命题。准确把握二者的衔接机制, 可以为未成年人案件争取最佳处置结果。

与未成年人刑事程序的衔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与社会调查的衔接。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参考材料, 应当反映监护状况、 改善条件与监护意愿, 作为督促监护令发出与调整的事实依据。第二个要点, 与强制报告与办案发现的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与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办案发现机制共同构成监护监督的双轨发现机制, 公安、 检察、 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同步开展监护监督, 形成一条龙闭环。第三个要点, 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置的影响。监护人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改善监护条件的,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未成年人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 缓刑、 犯罪记录封存等处置的考量因素; 监护人拒不改正甚至有教唆利用情节的, 则可能在量刑阶段作为不利情节予以考量。

辩护律师的参与要点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主动提交监护改善的证据。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 辩护律师可以主动提交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的证明、 亲子沟通记录、 社区评价等材料, 为未成年人当事人争取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缓刑创造条件。第二, 推动家庭教育指导的落实。辩护律师可以协助监护人与办案机关对接, 按时参加家庭教育指导课程, 并将指导成果以书面形式呈现, 为未成年人案件争取非监禁处置提供条件。

五、被发出方的救济途径与家长实务应对

救济途径与应对策略是被发出方最为关切的实务命题。准确把握二者的内容与边界, 是监护人回归依法履职轨道的关键。

救济途径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申辩与反映。监护人对督促监护令的事实依据、 责令事项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向作出机关的同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反映, 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撰写书面意见。第二个要点, 申诉与控告。督促监护令的作出与送达过程涉嫌程序违法的, 监护人有权依法申诉; 督促监护令的作出缺乏事实依据的, 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第三个要点, 撤销监护资格救济中的参与。办案机关启动撤销监护资格程序的, 监护人有权依法参与听证并发表意见, 必要时委托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 申辩权。

家长实务应对应当把握以下五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认真对待、 及时签收。督促监护令本身虽非终局性行政决定, 但属于办案机关依法作出的工作指令, 应当按期签收并按要求履行。第二个要点, 按时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是办案机关安排的专业课程或者一对一指导, 监护人应当主动、 积极配合, 不得无故缺席或者敷衍应付。第三个要点, 主动改善监护状况。办案机关一般会关注监护人在签收后的实际表现, 监护人应当有针对性地改正放任、 暴力、 疏于管教等行为, 并以书面、 现场等多种形式留痕。第四个要点,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家长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撤销监护资格等重大事项时, 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参与, 通过阅卷、 会见、 调查取证等手段全面了解案情, 并就督促监护令事项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第五个要点, 警惕教唆利用的法律风险。父母教唆、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本身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应当予以高度警惕, 必要时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六、示意性案例的解读

【示意案例一】未成年人陈某因盗窃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 陈某父母长期疏于管教, 对陈某沉迷网络、 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放任不管, 并多次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家长会。检察机关依法向陈某的父母发出督促监护令, 责令其限期参加家庭教育指导课程, 并在监护改善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陈某父母按期参加指导课程, 并就改善亲子沟通、 强化日常监管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辩护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监护改善证据, 主张对陈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在综合评估后对陈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案提示, 督促监护令的有效履行可以成为未成年人案件非监禁处置的有力支撑。

【示意案例二】未成年人林某多次参与寻衅滋事行为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 林某的监护人不仅长期放任林某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还在经济上放任林某挥霍家庭共有财产, 甚至在林某涉及纠纷时以“孩子的事家长不管”为由推卸。检察机关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等规定, 认定监护人构成放任不良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益, 依法发出督促监护令并提出严厉整改要求。辩护律师在与监护人充分沟通后, 推动监护人主动参加家庭教育指导、 退还违法处分财产并提交监护改善书面承诺, 为林某争取缓刑创造了有利条件。本案提示, 督促监护令对监护人的整改要求可能直接转化为未成年人案件从宽处理的考量材料。

【示意案例三】未成年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赵某的父亲曾公开教唆赵某以暴力解决纠纷, 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在追究赵某刑事责任的同时, 向赵某的父亲发出督促监护令, 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并就其教唆行为另行启动监督程序。最终, 司法机关依法对赵某父亲的相关行为作出治安处罚, 监护监督与刑事追责并行开展。本案提示, 督促监护令与刑事追责并不矛盾, 在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场合, 二者同步推进更符合立法本意。

结语

督促监护令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工具, 既是监护失职的纠正机制, 也是教育挽救方针与监护监督职责的相互融合。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 督促监护令的适用应当回归到“制定依据清晰、 适用情形准确、 法律后果对等、 程序衔接顺畅、 救济应对充分”的五重维度。家长在收到督促监护令后, 应当认真对待、 按时履行、 主动改善、 寻求专业帮助, 才能最大限度地为孩子争取非罪化、 非监禁化处置的可能。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专注刑事辩护业务, 注重从程序保护、 监护改善、 处置争取全流程为当事人及其家庭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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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收到督促监护令, 绝非一纸空文, 而是监护监督的正式启动。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背后往往伴随监护失职、 放任甚至教唆。家长应当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之规定, 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履行监护职责, 在办案机关的训诫与家庭教育指导中真正改善监护状况, 才能为孩子在刑事案件中争取非监禁处置创造条件。监护失职不是家庭事务, 而是法律责任; 督促监护令的履行情况, 已经直接进入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视野。家长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把握依法带娃的尺度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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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成律师 |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专注未成年人刑事保护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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