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何认定?与帮信罪的界分及辩护要点

引言

“我只是建了个群,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帮别人收款抽成,和帮信罪有什么区别?”——“对方还没被抓到,我怎么就成帮凶了?”——“发广告的也算犯罪?”——“两个罪名都只有三年以下,定哪个不一样吗?”这是网络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信罪的界分、 情节严重的认定、 主观明知的审查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两个罪名均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 法定最高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行为的规制中适用极为广泛, 但司法实践中因行为结构的区分、 入罪数额的计算、 明知推定的反证等问题使案件辩护出现大量空间。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状与标准、 帮信罪的罪状与门槛、 两罪的界分、 主观明知的审查、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此类案件的辩护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状与情节严重标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网络犯罪链条的前端罪名。准确把握其罪状与入罪标准是辩护的前提。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 传授犯罪方法、 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 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对象与数量标准。依据两高司法解释,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二千以上的;设立通讯群组十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 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信息、 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信息、 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的, 属于情节严重。第二个要点, 违法所得标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属于情节严重。第三个要点, 假冒名义与再犯情形。假冒国家机关、 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信、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的, 均属于情节严重。

二、帮信罪的罪状与入罪门槛

帮信罪是网络犯罪链条的辅助性罪名, 也是近年被追诉人数最多的网络罪名之一。准确把握其罪状与门槛是辩护的基础。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入罪门槛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帮助对象数量。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属于情节严重。第二个要点, 金额标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均属于情节严重。第三个要点, 前提要件的特殊处理。帮信罪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 但依据司法解释,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 但尚未到案、 尚未依法裁判, 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帮信罪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 单纯提供银行卡后账户内流水金额与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存在界限, 与持卡人身份、 参与程度相关联, 应当逐笔审查资金性质。

三、两罪的界分要点

两罪在罪状表述上相近, 但行为结构与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准确界分两罪直接关系案件定性与辩护方向。

两罪的界分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行为结构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行为人自己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准备性、 宣传性行为, 核心是设立网站群组与发布信息;帮信罪是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推广、 结算帮助, 核心是帮助与被帮助关系。第二个要点, 明知对象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设立、 发布内容的违法性质明知;帮信罪要求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第三个要点, 依附程度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独立成罪, 不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帮信罪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为前提性要件。依据两高司法解释, 实施相关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信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以下七个审查要点: 第一, 审查网站、 群组系自建自用还是为他人设立。第二, 审查发布的信息属于何种性质, 有无一一对应的书证、 电子数据。第三, 审查信息条数、 账号数量的统计口径与去重规则。第四, 审查支付结算金额有无扣除与犯罪无关的正常资金。第五, 审查违法所得的构成与计算依据。第六, 审查行为人与上下游人员之间意思联络的程度。第七, 审查两罪竞合时处罚轻重比较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主观明知的审查与反证

主观明知是网络犯罪辩护的核心战场。准确把握明知的推定与反证是辩护成败的关键。

帮信罪明知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综合判断原则。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 既往经历、 交易对象、 与实施犯罪行为人的关系、 提供帮助的时间和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第二个要点, 推定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了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 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 加密通信、 销毁数据等措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等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第三个要点, 反证空间。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他人实施犯罪、 系被蒙蔽的, 应当排除明知的认定, 行为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证。

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以下七个审查要点: 第一, 审查行为人所提供服务是否属于正常的市场化中性业务。第二, 审查交易价格与方式是否处于正常商业区间。第三, 审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专业背景能否认识到他人犯罪。第四, 审查有无监管部门告知、 平台警示等前置事实。第五, 审查有无隐蔽操作、 逃避调查的客观行为。第六, 审查聊天记录、 通讯内容等证据能否证实具体明知内容。第七, 审查有无他人承诺合法用途等被蒙蔽情节的证据。

五、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信罪的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

第一, 行为性质的定性审查。区分自建自用与为他人帮助, 准确把握两罪界分, 对定性错误的依法提出改变罪名的意见, 防止重罪轻定或者轻罪重定。

第二, 情节严重的证据审查。逐项核对网站数量、 群组数量、 信息条数、 用户账号数、 支付结算金额、 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 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与完整性校验, 对重复计算、 口径不当的坚决核减。

第三, 主观明知的审查与反证。围绕中性业务行为、 正常交易价格、 认知能力边界提出不明知的意见, 收集被蒙蔽、 无异常警示等反证材料。

第四, 地位作用的审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 辅助作用的, 应当依法主张从犯认定, 争取从轻、 减轻处罚。

第五, 量刑情节的综合运用。自首、 坦白、 认罪认罚、 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应当同步推进;情节轻微的, 应当积极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网络推广从业者蓝某, 接受客户委托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营销信息, 其中部分信息事后被查明涉诈骗引流。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蓝某提供的是市场化推广服务, 信息内容经客户确认、 价格正常, 无证据证实蓝某明知客户实施诈骗, 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的明知要求。该案经审查被依法作不起诉处理。本案提示, 发布信息型行为的关键在于对信息违法性质的明知, 不能以结果倒推明知。

【示意案例二】某帮信案中, 控方以三张银行卡全部流水累计八百余万元指控支付结算金额。辩护律师逐笔核对后提出: 其中大量系行为人本人及亲属的工资、 还贷等正常资金往来, 与被帮助犯罪对应的结算金额经剔除后不足二十万元, 未达情节严重标准。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超出部分予以核减。本案提示, 支付结算金额的核对与剔除是帮信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示意案例三】某二维码推广案中, 行为人既自行组建群组发布收款码信息, 又为上游诈骗团伙提供资金结算, 被指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提出: 两项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信罪的, 依据司法解释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得数罪并罚;同时主张行为人系受雇从事辅助工作, 应认定从犯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以一罪定罪并认定从犯, 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提示, 竞合处理规则与从犯认定直接影响最终量刑。

结语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信罪的界分与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法、 司法解释与网络技术多个层面。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与两高相关司法解释, 此类案件辩护应当回归到“行为结构定性准确、 情节严重标准核对到位、 主观明知审查充分、 两罪界分清晰、 量刑情节运用充分”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行为定性的审查、 入罪数额的核减、 明知推定的反证、 从犯地位的争取、 认罪认罚从宽的综合运用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网络犯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电子数据审查、 明知反证、 数额核减、 罪名界分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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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信罪辩护核心在两罪界分的准确把握与主观明知的审查反证。《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之二与两高2019年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此类案件适用的法律框架。行为结构的区分、 情节严重数额的核对、 明知推定的反证、 支付结算金额的剔除, 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上述要点, 在网络犯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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