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洗钱罪如何辩护?明知认定与上游犯罪的审查要点

引言

“我只是帮朋友收了一笔货款,怎么就成了洗钱?”——“上游的人还没判,凭什么先定我的罪?”——“我把钱转出去的时候根本不知道钱的来历!”——“主动配合退缴真的能从宽吗?”这是近年来洗钱罪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明知的认定、 上游犯罪的审查、 配合追缴的从宽时机等环节在辩护中的关键作用。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并修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来, 洗钱案件的追诉力度明显加强, 因七类上游犯罪的界分、 异常交易因素的审查、 洗钱数额的计算等环节使案件辩护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 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明知的认定、 上游犯罪的审查、 行为方式与数额情节、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洗钱辩护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洗钱罪的立法定位与构成要件

洗钱罪是《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其作出了重大修改。准确把握洗钱罪的立法定位是辩护的逻辑起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为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 金融票据、 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上游犯罪限定于七类。只有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七类之外的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本罪。第二个要点, 自洗钱与他洗钱并列。为掩饰、 隐瞒本人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洗钱行为的, 依照本条定罪处罚,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大变化。第三个要点, 行为的本质是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五种行为方式均围绕切断犯罪所得与上游犯罪的联系展开, 单纯的持有、 使用行为应当审慎评价。

二、 明知的认定与综合审查

洗钱罪是故意犯罪, 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明知的字样, 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是构罪的前提。准确把握明知的认定是辩护的核心环节。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认定的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该解释第三条明确, 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 接收的信息, 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 数额, 转移、 转换方式, 交易行为、 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 结合职业经历、 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供述和辩解、 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第二个要点, 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条款。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 不能认定明知, 这是反证辩护的明确法律依据。第三个要点, 认识错误的范围限定。将某一上游犯罪的所得认作七类范围内其他上游犯罪的所得的, 不影响明知的认定;但认识对象超出七类范围的, 应当作罪名之辩。

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以下五个审查要点: 第一, 审查交易的正常性, 价格、 数量、 流程是否偏离常规商业惯例。第二, 审查报酬的合理性, 明显畸高的酬金往往成为推定明知的基础, 应当审查有无合理解释。第三, 审查账户与资金流动的异常性, 有无规避监管、 分散转入转出、 快进快出等特征。第四, 审查沟通记录, 聊天记录、 通话内容中有无指向违法性的暗示或明示。第五, 审查事后的态度, 发现异常后有无及时报警、 停止协助、 配合调查等表现。

三、 上游犯罪的审查要点

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上游犯罪的审查直接关系本罪的成立与否。准确把握上游犯罪的审查要点是辩护的重要环节。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 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 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二)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 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三)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 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 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上游犯罪的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事实成立与依法裁判相区分。上游犯罪尚未裁判不必然阻却洗钱罪的认定, 但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存在, 仅有线索或者怀疑不能替代证明。第二个要点, 上游犯罪性质决定本罪成立范围。应当审查上游行为最终认定的罪名是否落入七类犯罪, 性质界分不清的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第三个要点, 上游所得范围决定洗钱数额边界。上游犯罪的既遂与否、 所得及其收益的范围, 直接框定本案洗钱数额的上限。

四、 行为方式、 数额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行为方式的归类与数额情节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准确把握数额情节规则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上的有利结果。

从司法解释看,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作出细化, 包括: 通过典当、 租赁、 买卖、 投资、 拍卖、 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通过与商场、 饭店、 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通过虚构交易、 虚设债权债务、 虚假担保、 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通过买卖彩票、 奖券、 储值卡、 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通过赌博方式转换为赌博收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 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等。

数额情节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情节严重的标准。该解释第四条规定,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 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 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处理而未经处理的, 洗钱数额累计计算。第二个要点, 罚金的法定起点。该解释第九条规定,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 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第三个要点, 数额计算的精细化。应当区分上游犯罪所得本金与孳息收益、 剔除混入的合法财产、 避免同笔资金的重复计算, 逐笔核对资金流水与交易凭证。

五、 罪名界分与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洗钱罪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明知认定、 上游犯罪审查、 数额核减、 罪名界分与从宽情节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

第一, 明知的精细化辩护。围绕异常性因素逐项审查推定基础, 用确实不知道的反证削弱认定, 对交易背景正常、 无异常报酬、 沟通无异常线索的案件坚决作无罪或者罪名不成立的辩护。

第二, 上游犯罪的精细化审查。核实上游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基础, 审查上游罪名是否落入七类范围, 界分自洗钱与他洗钱, 上游所得范围不清的争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第三, 数额与情节的精细化核减。剔除合法财产混同、 本金收益重复计算、 与本案无关的资金流水, 避免触及五百万元的情节严重标准, 罚金数额严格依照法定起点确定。

第四, 罪名界分的精细化把握。依照该解释第六条, 同时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辩护的重心前移至上游犯罪性质与明知争点;同时审查是否属于上游犯罪共犯、 是否具有单位犯罪情节等不同处理路径。

第五, 从宽情节的系统争取。该解释第十条明确: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 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应当协同把握自首、 坦白、 认罪认罚、 退缴违法所得的时机与方式。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个体经营者陈某受交易相对方委托代收货款, 按常规商业流程转入对公账户并开具票据, 收取正常比例报酬, 沟通记录无任何异常指向。后对方因金融诈骗犯罪被查处, 陈某被以洗钱罪追诉。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交易价格、 流程、 报酬均无异常, 陈某的职业经历与交易习惯吻合, 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款项系犯罪所得, 明知要件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陈某不构成洗钱罪。本案提示, 明知的综合审查中, 交易正常性与反证是无罪辩护的关键。

【示意案例二】某洗钱案中, 上游走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尚未到案。公诉机关依据银行流水、 通信记录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辩护律师审查后对上游事实的证据基础提出审查意见, 同时对洗钱数额中混入的合法经营收入提出核减意见, 法院采纳核减意见, 洗钱数额由指控的六百余万元核减至三百余万元, 未达到五百万元的情节严重标准, 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档次量刑。本案提示, 上游犯罪未裁判不影响认定的同时, 数额核减仍是量刑辩护的重心。

【示意案例三】某他洗钱案件中, 当事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 并在家属配合下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协助追缴上游赃款。辩护律师提出: 依照《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王某积极配合追缴且犯罪情节轻微, 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办案机关采纳意见, 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本案提示, 如实供述与配合追缴是从宽处理的法定依据, 把握从宽时机至关重要。

结语

洗钱罪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法与司法解释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洗钱辩护应当回归到“明知审查精细、 上游犯罪核实、 数额核减到位、 罪名界分准确、 从宽情节争取”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明知辩护、 上游审查、 数额核减、 竞合处理、 从宽争取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明知审查、 数额核减、 追缴配合、 罪名界分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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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洗钱罪辩护核心在明知的综合审查与上游犯罪的核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与《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建了洗钱案件适用的法律框架。七类上游犯罪的界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综合判断, 确实不知道的反证, 洗钱数额的核减, 情节严重标准的规避, 配合追缴的从宽时机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情节, 在经济犯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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