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和对方是互殴, 怎么被指控故意伤害?"——"伤情鉴定是对方做的, 能信吗?"——"我是为了保护自己才打他的, 怎么是故意伤害?"——"我已经赔偿了, 还要坐牢吗?"——"对方的伤情突然加重了, 跟我有关吗?"这是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及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伤情鉴定与防卫过当认定的现实困境。故意伤害罪是《刑法》规定的常见重罪, 但司法实践中因伤情鉴定的审查、 防卫过当的认定、 互殴与防卫的界分等环节使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伤情鉴定的审查规则、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互殴与防卫的界分、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故意伤害案中伤情鉴定与防卫过当认定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故意伤害罪的立法定位与基本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规定的常见重罪之一, 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密保护。准确把握故意伤害罪的立法定位是辩护工作的逻辑起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从立法定位看, 故意伤害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个特征, 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第二个特征, 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三个特征, 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身体的结果, 仍然决意实施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第四个特征, 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且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伤害结果。
二、 伤情鉴定的审查
伤情鉴定是故意伤害案的核心证据之一, 也是认定故意伤害罪的关键依据。准确审查伤情鉴定是故意伤害案辩护的关键环节。
伤情鉴定的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伤情鉴定是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鉴定人作出;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真实、 完整;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程序不合法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个要点, 鉴定依据的充分性。审查鉴定依据的病历资料、 影像学资料、 检验记录等是否充分;审查鉴定意见的论证是否逻辑严密、 论据充分;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对伤情的成因、 程度、 后果等作出全面分析。鉴定依据不充分的,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个要点, 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医学常识、 法医学原理;审查伤情等级与实际损伤是否相符;审查是否存在夸大损伤或者遗漏损伤的情形。鉴定结论不合理或者依据不充分的,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实践中, 常见的不构成轻伤或者重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 损伤轻微, 不构成轻伤。例如皮肤擦伤、 轻微挫伤等。第二类, 损伤与本次事件无关, 或者主要由既往伤病导致。第三类,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资质。辩护律师应当从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依据的充分性、 鉴定结论的合理性三个维度系统审查伤情鉴定。
三、 防卫过当的认定
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故意伤害案辩护的重要问题。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规则, 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罪与非罪、 罪轻的辩护结果。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法律规定看,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界分是故意伤害案辩护的核心问题。司法实践中, 界分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第一个要素, 必要限度的审查。正当防卫应当与不法侵害的强度、 性质相适应,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属于防卫过当。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 强度、 危险性、 紧迫性等因素综合判断。第二个要素, 重大损害的审查。防卫过当要求造成重大损害, 包括重伤、 死亡等。造成轻伤的, 原则上不构成防卫过当。第三个要素, 防卫意志的审查。防卫过当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志, 即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即使客观上具有防卫的外观, 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而构成故意伤害。
司法实践中, 常见的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 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第二类,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强度、 性质基本相当;第三类,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下的损害。常见的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 防卫强度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第二类,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 死亡等重大损害;第三类,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明显不相适应。
四、 互殴与防卫的界分
互殴与防卫的界分是故意伤害案辩护的重要问题。准确把握互殴与防卫的界分标准, 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结果。
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伤害故意的相互殴打行为。防卫是指一方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法律规定看, 互殴与防卫具有以下三个核心差异: 第一个差异, 主观方面不同。互殴的双方均具有伤害的故意;防卫的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志, 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第二个差异, 客观方面不同。互殴是双方相互殴打;防卫是单方制止不法侵害。第三个差异, 合法性不同。互殴是违法行为, 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是合法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或者防卫过当的可以从轻、 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 互殴与防卫的界分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第一个要素, 纠纷的起因。互殴往往是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防卫是一方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第二个要素, 行为的主动性。互殴的双方均具有主动性;防卫的行为人具有被动性, 是被动应对不法侵害。第三个要素, 行为的连续性。互殴往往是连续性行为, 双方多次相互殴打;防卫往往是即时性行为, 是防卫意志下的即时应对。
司法实践中, 常见的认定为防卫而非互殴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 一方先行实施不法侵害, 另一方被动应对。第二类, 一方实施暴力行为, 另一方为制止暴力而实施防卫。第三类, 一方实施暴力行为后停止侵害, 另一方为避免进一步的侵害而实施防卫。第四类, 一方实施暴力行为后逃跑, 另一方为制止逃跑而实施防卫。常见的认定为互殴而非防卫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 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第二类, 双方均有伤害的故意。第三类, 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主动性。
五、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故意伤害案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伤情鉴定的审查、 防卫过当的认定、 互殴与防卫的界分、 量刑情节的把握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故意伤害案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伤情鉴定的精细化审查。审查伤情鉴定的程序合法性、 依据充分性、 结论合理性, 寻找伤情等级下降的辩护突破口。例如, 鉴定程序不合法的,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实际损伤不符的, 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二, 防卫过当的精细化辩护。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不构成犯罪。寻找正当防卫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 防卫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害等。
第三, 互殴与防卫的精细化界分。审查纠纷的起因、 行为的主动性、 行为的连续性等, 区分互殴与防卫。寻找认定为防卫而非互殴的辩护突破口。
第四, 因果关系的精细化审查。审查伤害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寻找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被害人自身疾病导致伤情加重等。
第五,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故意伤害案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 立功、 坦白、 认罪认罚、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例如,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具有过错的,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赵某因琐事与孙某发生口角, 后双方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赵某用拳头击打孙某面部, 致孙某鼻骨骨折。经鉴定, 孙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辩称: 孙某先行殴打赵某, 赵某是防卫而非故意伤害。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根据现场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 孙某先行实施殴打行为, 但赵某在孙某停止殴打后仍继续实施殴打, 属于互殴的后续行为, 不构成正当防卫。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辩护律师提出: 赵某具有自首情节, 可以从轻处罚;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具有自首、 积极赔偿等情节, 从轻处罚。本案提示,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防卫时点, 防卫行为应当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 不法侵害停止后实施的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示意案例二】周某在回家途中遭遇李某抢劫。抢劫过程中, 周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李某大腿, 致李某重伤。案发后周某辩称: 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李某实施抢劫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周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实施防卫, 致李某重伤, 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辩护律师提出: 周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宣告周某无罪。本案提示, 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示意案例三】吴某因邻里纠纷与王某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吴某将王某推倒, 致王某左臂骨折。经鉴定, 王某左臂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吴某辩称: 王某具有过错, 其只是轻轻一推, 王某的骨折是其自身骨质疏松导致。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鉴定意见认定王某左臂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主要由吴某的推搡行为导致;王某虽然具有骨质疏松等既往病史, 但既往病史不中断吴某推搡行为与王某骨折之间的因果关系。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辩护律师提出: 吴某具有坦白情节, 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具有过错, 可以对吴某酌情从轻处罚;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定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具有坦白、 被害人具有过错、 积极赔偿等情节, 从轻处罚。本案提示, 既往病史不中断因果关系, 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是故意伤害案重要的从轻情节。
结语
故意伤害案的认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 司法解释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法》第二十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应当回归到"立法定位清晰、 伤情鉴定审查严谨、 防卫过当认定精准、 互殴与防卫界分明确、 辩护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伤情鉴定的精细化审查、 防卫过当的精细化辩护、 互殴与防卫的精细化界分、 因果关系的精细化审查、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重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伤情鉴定审查、 防卫过当认定、 互殴与防卫界分、 因果关系审查、 量刑情节把握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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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故意伤害案辩护核心在伤情鉴定的审查与防卫过当的认定。《刑法》第二十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相关指导意见共同构建了故意伤害案认定的法律框架。伤情鉴定的审查、 防卫过当的认定、 互殴与防卫的界分、 因果关系的审查、 量刑情节的把握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伤情鉴定的审查规则、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互殴与防卫的界分, 在故意伤害案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