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怎么申请?适用条件、不予批准救济与保证金选择

引言

"我家人被拘留了,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申请书应该怎么写?"——"保证金和保证人有什么区别?"——"取保候审申请被拒了, 还能怎么办?"——"羁押必要性审查怎么申请?"这是近年来刑事辩护业务中当事人及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取保候审申请技巧与不予批准救济的现实困境。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但司法实践中因申请时点、 申请材料、 保证方式选择、 不予批准救济路径等环节使取保候审成功率不理想。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申请时点与材料、 保证方式的选择、 不予批准的救济路径、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取保候审申请技巧与不予批准救济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取保候审的立法定位与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之一, 体现了刑事司法对人身自由保障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准确把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申请工作的逻辑起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条文结构看,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具有以下四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罪行条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罪行应当较轻, 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 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行条件是取保候审适用的前提, 但并非充分条件。第二个要点, 危险性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是指逃避侦查、 起诉、 审判, 或者继续实施犯罪等可能性。第三个要点, 人道主义条件。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人道主义条件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第四个要点, 羁押替代条件。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 羁押替代条件常用于案件久押不决的情形。

二、 申请时点与材料

取保候审的申请时点与材料是申请工作的关键环节。准确把握申请时点与材料有助于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从申请时点看, 取保候审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多个阶段提出, 包括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侦查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最早时点, 也是最重要的时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 辩护律师可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审判阶段, 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从申请人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拘传、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均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中, 辩护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是最常见的形式, 也是成功率较高的形式。

从申请材料看, 取保候审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取保候审申请书, 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取保候审的事实与理由、 保证方式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证据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证明、 孕检证明、 哺乳证明、 固定住所证明、 稳定收入证明、 社会关系证明等;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身份证明、 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保证金保证的保证金来源证明。辩护律师在准备申请材料时, 应当注重证据材料的充分性、 针对性、 与申请理由的对应性, 提高申请成功率。

三、 保证方式的选择

保证方式的选择是取保候审申请的重要环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司法实践中, 保证方式有两种: 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

保证金保证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以保证其不逃避侦查、 起诉、 审判, 且不妨碍诉讼活动。保证人保证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 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两种保证方式的差异看,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 保证主体不同。保证金保证的保证主体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本人;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主体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第二个层面, 保证责任不同。保证金保证的保证责任是保证金被没收;保证人保证的保证责任是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 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个层面, 保证效力不同。保证金保证具有较强的经济约束力,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较强的威慑力;保证人保证具有较强的人身约束力, 对保证人有较强的约束力。第四个层面, 适用情形不同。保证金保证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好、 有固定住所、 稳定收入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保证人保证适用于有合适的保证人、 保证金筹集困难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司法实践中, 保证方式的选择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个要素,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经济条件。经济条件较好的, 可以选择保证金保证;经济条件较差的, 可以选择保证人保证。第二个要素, 案件性质与情节。涉及财产犯罪的案件, 倾向于选择保证金保证;涉及人身犯罪的案件, 可以选择保证人保证。第三个要素,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较低的, 可以选择保证人保证;人身危险性较高的, 可以选择保证金保证。司法实践中, 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通常在1000元以上。

四、 不予批准的救济路径

取保候审不予批准的救济路径是辩护律师关注的核心问题。准确把握不予批准的救济路径, 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取保候审不予批准的救济路径主要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 申诉。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有权向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申诉。申诉是较为便捷的救济方式, 但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与程序。第二种, 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十四章专门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仍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的制度。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三种,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包括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应当向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提出。第四种, 申诉控告。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第五种, 依法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司法实践中,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取保候审不予批准救济的核心路径。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证据、 悔罪表现的证据、 积极退赃退赔的证据、 固定住所的证据、 稳定收入的证据、 家庭情况的证据、 健康状况的证据等。

五、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取保候审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申请时点与材料、 保证方式的选择、 不予批准的救济路径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取保候审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适用条件的精细化审查。审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 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属于罪行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属于危险性条件;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属于人道主义条件;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 属于羁押替代条件。辩护律师应当从案件事实、 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等入手, 寻找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辩护突破口。

第二, 申请时点与材料的精细化准备。把握最佳的申请时点, 包括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的不同申请策略。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 包括取保候审申请书、 证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证据材料等。注重证据材料的充分性、 针对性、 与申请理由的对应性。

第三, 保证方式的精细化选择。根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经济条件、 案件性质与情节、 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选择保证金保证或者保证人保证。

第四, 不予批准救济的精细化运用。综合运用申诉、 羁押必要性审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申诉控告、 复议等救济路径。在不予批准的情况下, 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第五, 羁押期限的精细化监督。监督办案机关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 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 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钱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钱某家属委托辩护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钱某涉嫌盗窃罪数额较小, 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取保候审条件;钱某系初犯、 偶犯, 在本地有固定住所、 稳定收入,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同时提交了钱某的固定住所证明、 稳定收入证明、 无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 钱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钱某家属交纳了保证金后钱某被释放。本案提示, 取保候审的申请应当注重申请时点与证据材料的针对性, 在侦查阶段及时提出申请可以提高成功率。

【示意案例二】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认为孙某涉嫌诈骗数额巨大,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且具有社会危险性, 不予批准取保候审。辩护律师随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孙某涉嫌诈骗数额认定的异议意见、 孙某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的证明、 孙某无前科的证明、 孙某家庭情况的证明(家中有年迈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 孙某认罪悔罪的态度表示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孙某涉嫌诈骗数额巨大, 但孙某系初犯, 在本地有固定住所, 且家中有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采纳了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决定对孙某取保候审。本案提示,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取保候审不予批准救济的核心路径, 应当注重证据材料的充分性、 针对性。

【示意案例三】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要求周某提供保证人。辩护律师建议周某妻子作为保证人, 并提交了周某妻子的身份证明、 收入证明、 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 周某妻子出具了保证书, 保证周某不逃避侦查、 起诉、 审判, 且不妨碍诉讼活动。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 周某妻子符合保证人条件, 决定对周某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本案提示, 保证人保证是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之一, 选择合适的保证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是申请成功的关键。

结语

取保候审的申请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诉讼多个阶段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取保候审辩护应当回归到"立法定位清晰、 适用条件审查严谨、 申请时点与材料准备精准、 保证方式选择合理、 不予批准救济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适用条件的精细化审查、 申请时点与材料的精细化准备、 保证方式的精细化选择、 不予批准救济的精细化运用、 羁押期限的精细化监督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刑事辩护实务, 注重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申请时点与材料、 保证方式选择、 不予批准救济路径、 羁押期限监督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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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取保候审辩护核心在适用条件的精细化审查与不予批准救济路径的综合运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一条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共同构建了取保候审申请的法律框架。适用条件的精细化审查、 申请时点与材料的精细化准备、 保证方式的精细化选择、 不予批准救济的精细化运用、 羁押期限的精细化监督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申请时点与材料、 保证方式的选择、 不予批准救济路径, 在刑事辩护实务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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