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信诈骗引渡如何辩护?境外追逃的法律适用

引言

"我在东南亚被抓了, 会被引渡回国吗?"——"跨境诈骗的管辖权怎么确定?"——"我能主动回国投案争取从轻吗?"——"引渡过程中能聘请律师吗?"——"红色通缉令是什么, 会有什么后果?"这是近年来国际刑事司法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跨境电信诈骗引渡与境外追逃的现实困境。跨境电信诈骗是当前国际刑事司法的核心议题, 但司法实践中因管辖原则、 引渡程序、 境外追逃等环节使案件辩护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1〕17号), 从跨境电信诈骗的管辖原则、 引渡程序的特殊性、 境外追逃的法律途径、 双重犯罪原则的把握、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跨境电信诈骗引渡与境外追逃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跨境电信诈骗的管辖原则

跨境电信诈骗的管辖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核心议题, 也是辩护工作的逻辑起点。准确把握跨境电信诈骗的管辖原则有助于辩护律师在管辖异议、 程序合法性、 量刑情节等方面展开辩护。

《刑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领域"包括领土、 领水、 领空、 领海, 以及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航空器、 船舶。属地管辖原则是跨境电信诈骗管辖的基础原则, 即只要犯罪行为或者危害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刑法》第七条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 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属人管辖原则是中国对本国公民的域外管辖依据, 是跨境电信诈骗管辖的重要补充。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 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诈骗、 被害人在境内的, 中国法院可以依据属人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则是针对国际犯罪(如海盗罪、 种族灭绝罪、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等)的管辖依据, 也是中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从司法定位看, 跨境电信诈骗的管辖涉及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 犯罪行为的跨境性。犯罪行为的实施、 危害结果的发生跨越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第二个层面, 犯罪主体的跨境性。犯罪主体可能涉及中国公民、 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员。第三个层面, 犯罪对象的跨境性。被害人可能涉及中国公民、 境外人员。第四个层面, 司法协助的跨境性。涉及引渡、 刑事司法协助、 被判刑人移管等国际刑事司法程序。

二、引渡程序的特殊性

跨境电信诈骗引渡程序的特殊性是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把握的核心问题。引渡程序涉及国际条约、 国内法、 政治原则、 人权保障等多个维度, 准确把握引渡程序的特殊性有助于辩护律师在引渡审查、 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展开辩护。

跨境电信诈骗引渡程序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 国际条约优先。引渡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被请求国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或者共同参加的多边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与数十个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包括泰国、 老挝、 柬埔寨、 越南、 印尼、 菲律宾等东南亚多国, 这些国家是跨境电信诈骗人员藏匿的主要目的地。第二个方面, 国内法补充。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 可以依据对等原则、 互惠原则开展引渡合作。引渡的具体程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的规定进行。

第三个方面, 政治犯不引渡。政治犯或者具有政治色彩的犯罪不予引渡, 但跨境电信诈骗不属于政治犯范畴, 不能以政治犯为由拒绝引渡。第四个方面, 本国国民不引渡。多数国家保留本国国民不引渡的权利, 被请求国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引渡本国国民。中国与多数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包含本国国民不引渡条款, 但具体适用应当依据条约规定。第五个方面,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应当同时构成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犯罪, 即双重犯罪原则。跨境电信诈骗在中国和大多数国家均构成犯罪, 一般可以满足双重犯罪原则的要求。

引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 相关多边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实践中, 引渡程序涉及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

三、境外追逃的法律途径

跨境电信诈骗境外追逃是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议题。准确把握境外追逃的法律途径有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选择最有利的归国方式, 争取宽大处理。

跨境电信诈骗境外追逃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 红色通缉令。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发布的全球性通缉令, 由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执行。红色通缉令是境外追逃的重要工具, 覆盖全球190余个成员国和地区。中国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申请发布红色通缉令。

第二类,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依据双边引渡条约或者多边国际公约, 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包括文书送达、 证据收集、 扣押冻结、 资产追回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证据收集的重要途径, 也是引渡程序的基础。

第三类, 异地追诉。请求国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将案件证据移交被请求国, 由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在逃人员进行追诉。异地追诉是跨境追逃的有效补充, 特别是在本国国民不引渡的情况下。

第四类, 劝返。劝返是指通过外交途径、 领事途径、 司法途径与在逃人员沟通, 劝导其自愿回国接受审判。劝返往往配合宽大处理承诺, 是境外追逃的柔性手段, 实践中成功案例较多。

第五类, 非法移民遣返。对于以非法移民身份藏匿于被请求国的在逃人员, 可以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将其遣返。非法移民遣返程序较快, 但在逃人员可能因非法移民身份受到额外处罚。

红色通缉令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 全球通缉。红色通缉令具有全球通缉效力, 成员国发现被通缉人应当采取临时羁押措施。第二, 引渡前置。红色通缉令是引渡程序的前置条件, 多数国家要求先发布红色通缉令再启动引渡程序。第三, 执法合作。红色通缉令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执法合作, 便于开展抓捕、 移交、 遣返等行动。司法实践中, 境外追逃往往综合运用多种途径, 单独运用效果有限。

四、双重犯罪原则的把握

双重犯罪原则是跨境电信诈骗引渡程序的核心原则。准确把握双重犯罪原则有助于辩护律师在引渡审查、 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展开辩护。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应当同时构成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 犯罪构成的双重性。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应当同时具备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跨境电信诈骗在中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在多数国家也构成诈骗罪、 电信诈骗罪等。

第二个层面, 刑罚的双重性。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应当同时达到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可引渡刑罚标准。多数国家要求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应当达到一定刑罚标准, 如最低刑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跨境电信诈骗的法定刑较高, 一般可以满足刑罚的双重性要求。

第三个层面, 时效的双重性。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未过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的计算应当依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各自的法律, 多数国家以最高刑为标准确定追诉时效期间。

司法实践中, 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辩护应当关注以下六个特殊问题: 第一个问题, 管辖权的合法性。审查中国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合法管辖权, 包括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个问题, 跨境取证的合法性。审查跨境取证的程序是否符合双边引渡条约、 多边国际公约、 国内法的规定, 是否存在取证程序违法影响证据效力。第三个问题, 引渡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引渡程序是否符合双边引渡条约的规定, 是否存在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情形。第四个问题, 境外刑罚的执行。审查境外服刑后回国的刑罚执行问题, 包括刑罚折抵、 剩余刑期执行等。第五个问题, 双重犯罪原则。审查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第六个问题, 自首与立功的认定。被引渡人主动回国投案、 如实供述、 揭发同案犯的, 应当依法认定自首、 立功。

五、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跨境电信诈骗的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国际刑事司法、 刑事、 民事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管辖权的合法性审查。审查中国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合法管辖权, 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 危害结果发生地、 犯罪主体国籍等管辖要素的认定, 寻找管辖异议的辩护突破口。例如, 犯罪行为地与危害结果地均不在中国境内的, 中国法院管辖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

第二, 跨境取证的合法性审查。审查跨境取证的程序是否符合双边引渡条约、 多边国际公约、 国内法的规定, 是否存在取证程序违法影响证据效力的情形。例如, 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的境外证据, 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

第三, 主观故意的审查。跨境电信诈骗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跨境实施诈骗、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 部分行为人可能仅是受雇于他人的底层工作人员, 不具有主观诈骗故意, 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第四, 犯罪数额的审查。跨境电信诈骗的数额认定应当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 审查数额计算方法、 被害人范围、 损失认定等关键环节。犯罪数额直接影响量刑, 应当细致审查。

第五, 量刑情节的把握。跨境电信诈骗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 立功、 认罪认罚、 主动退赃、 被害人谅解、 引渡配合等, 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例如, 当事人主动回国投案、 配合引渡程序、 揭发同案犯的, 应当依法认定自首、 立功,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赵某系中国公民, 在东南亚某国参与跨境电信诈骗集团, 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境内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案发后赵某逃往东南亚某国, 中国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 并通过双边引渡条约请求该国将赵某引渡回国。辩护律师在赵某被引渡回国后审查案件时发现: 赵某在境外仅负责拨打诈骗电话, 未参与诈骗集团的策划、 组织、 分赃等核心环节, 主观上可能不具备明显的诈骗故意;部分被害人陈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辩护律师提出: 赵某的诈骗故意存疑, 应当进一步审查其在诈骗集团中的作用和地位,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具有诈骗故意的, 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本案提示, 跨境电信诈骗案件应当细致审查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 主观故意、 犯罪数额等关键事实。

【示意案例二】钱某系中国公民, 因涉嫌跨境电信诈骗被中国公安机关通缉, 长期藏匿于东南亚某国。钱某通过律师了解到劝返政策后, 主动联系中国驻该国大使馆, 表示愿意回国投案。回国后, 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并揭发了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 钱某主动回国投案, 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揭发同案犯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辩护律师进一步提出: 钱某具有自首、 立功两个法定量刑情节,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钱某减轻处罚。本案提示, 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的当事人主动回国投案、 如实供述、 揭发同案犯的, 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劝返政策, 协助当事人争取宽大处理。

【示意案例三】孙某系中国公民, 在东南亚某国参与跨境电信诈骗集团, 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境内多名被害人。案发后孙某被该国警方抓获, 中国通过双边引渡条约请求将该孙引渡回国。引渡过程中, 孙某聘请律师进行引渡听证, 提出本案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因为该国对部分涉案行为的定性与中国不同。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跨境电信诈骗的核心行为在该国也构成犯罪, 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孙某的辩护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引渡法院裁定准予引渡。回国后, 辩护律师进一步提出: 孙某在引渡过程中配合程序, 如实供述罪行, 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孙某从轻处罚。本案提示, 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的引渡程序具有复杂性, 辩护律师应当在引渡前后各阶段充分利用辩护权利, 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后果。

结语

跨境电信诈骗引渡与境外追逃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国际刑事司法、 刑事、 民事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1〕17号), 跨境电信诈骗的辩护应当回归到"管辖原则清晰、 引渡程序严谨、 境外追逃途径多元、 双重犯罪原则把握精准、 辩护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管辖权的合法性审查、 跨境取证的合法性审查、 主观故意的审查、 犯罪数额的审查、 量刑情节的把握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国际刑事司法与跨境犯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管辖合法性、 跨境取证合法性、 主观故意审查、 犯罪数额审查、 量刑情节把握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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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跨境电信诈骗辩护核心在管辖原则与引渡程序的特殊性。《刑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共同构建了跨境犯罪管辖的法律框架。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的适用、 红色通缉令的运用、 双重犯罪原则的把握、 引渡程序的合法性、 量刑情节的把握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跨境电信诈骗的管辖原则、 引渡程序、 境外追逃途径, 在跨境犯罪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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