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死刑复核还有机会吗?"——"一审二审都判了死刑, 还能翻案吗?"——"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能做什么?"——"死刑复核不核准的情况有哪些?"——"复核阶段提交新证据有用吗?"这是近年来死刑复核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死刑复核辩护与不核准死刑情形的现实困境。死刑复核是被告人面临生命权被剥夺时的最后救济程序, 但司法实践中因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辩护策略的差异化、 不核准死刑法定情形的把握等环节使辩护效果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至第二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从死刑复核的立法定位、 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复核案件的辩护要点、 不核准死刑的法定情形、 辩护权保障与行使、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六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死刑复核案件有效辩护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死刑复核的立法定位与法律依据
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审判程序, 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最后一道防线。准确把握死刑复核的立法定位是辩护工作的逻辑起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被告人不上诉的,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被告人不上诉的, 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立法定位看, 死刑复核是专门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特别程序, 其他刑事案件不适用。
从立法定位看, 死刑复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个特征, 专门性。死刑复核是专门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特别程序, 其他刑事案件不适用。第二个特征, 强制性。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复核程序, 未经核准的死刑判决不能生效执行。即便一审二审均判处死刑, 也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三个特征, 终局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裁定是终局裁定, 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能上诉或者申诉。第四个特征, 救济性。死刑复核是被告人面临生命权被剥夺时的最后救济程序, 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对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 复核案件的报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被告人不上诉的,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二, 复核案件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的犯罪事实、 证据、 适用法律、 量刑、 程序等全面内容。其三, 复核案件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发回重审的裁定。司法实践中, 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我国"保留死刑、 严格控制死刑、 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 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多重特殊性, 与一审二审程序存在显著差异。准确把握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是辩护律师制定有效辩护策略的基础。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层面: 第一层面, 启动方式不同。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基于起诉权或者上诉权,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不需要被告人申请。一审二审的启动具有被动性, 死刑复核的启动具有强制性。第二层面, 审理方式不同。一审二审程序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死刑复核程序采取阅卷、 讯问被告人、 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方式进行, 不公开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更具有灵活性, 但同时也要求辩护律师采取与一审二审不同的辩护策略。第三层面, 审理期限不同。一审二审程序有明确的审理期限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较为灵活, 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
第四层面, 裁判形式不同。一审二审程序作出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死刑复核程序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死刑复核的裁定形式较为简略, 但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第五层面, 救济效果不同。一审二审裁判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死刑复核裁定是终局裁定, 不能上诉或者申诉。死刑复核的救济效果是最终性的, 是被告人生命权的最后救济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 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的犯罪事实、 证据、 适用法律、 量刑、 程序等全面内容。审查范围是全方位的, 涵盖了案件的所有层面。其二, 审查方式。采取阅卷、 讯问被告人、 听取辩护人意见、 必要时调查取证等方式。审查方式具有灵活性, 但要求辩护律师主动行使权利。其三, 裁定形式。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发回重审的裁定。裁定形式具有多样性, 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多种处理结果。
三、复核案件的辩护要点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 综合性、 策略性极强的工作。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方面, 事实证据的复核辩护。全面复核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真实性、 关联性、 充分性, 寻找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证据矛盾、 程序违法等辩护突破口。例如, 物证书证是否真实、 证人证言是否稳定、 被告人供述是否自愿、 鉴定意见是否客观、 现场勘验是否完整、 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事实证据的复核是死刑复核辩护的基础。
第二方面, 法律适用的复核辩护。全面复核一审二审适用的法律, 重点审查罪名的适用是否准确、 法条的援引是否正确、 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 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否准确、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是否准确等。例如,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是否准确、 抢劫致人死亡的从重情节是否合理、 累犯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 犯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是否准确、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是否准确等。
第三方面, 量刑情节的复核辩护。全面复核一审二审认定的量刑情节, 重点审查从重情节的适用是否准确、 从轻减轻情节是否充分考虑、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是否合理、 自首立功情节是否认定准确、 被害人过错情节是否考虑、 附带民事赔偿情况是否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等。量刑情节的复核是死刑复核辩护的核心。
第四方面, 程序违法的复核辩护。全面复核一审二审的程序, 重点审查管辖、 回避、 证据收集、 质证、 辩论、 送达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 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人是否出庭作证、 被告人辩护权是否充分保障、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上诉权是否充分告知等。
第五方面, 新事实新证据的辩护。复核阶段如果出现新事实新证据,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 作为不核准死刑的辩护理由。例如, 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精神疾病等新事实新证据。新事实新证据是死刑复核辩护的重要补充, 也是不核准死刑的法定情形之一。
四、不核准死刑的法定情形
不核准死刑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法律后果, 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严格审查。准确把握不核准死刑的法定情形是死刑复核辩护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不核准死刑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第一类情形,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 发现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楚、 证据不充分、 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应当裁定不核准死刑,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是常见的发回重审理由。
第二类情形,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 发现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应当裁定不核准死刑, 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法律适用错误和量刑不当是不核准死刑的另一重要理由。
第三类情形, 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 发现一审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应当裁定不核准死刑, 发回重新审判。程序违法是发回重审的重要理由。
第四类情形, 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 发现被告人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裁定不核准死刑或者从轻、 减轻处罚。立功表现是不核准死刑的重要量刑情节。
第五类情形, 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 真诚悔罪、 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 发现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 真诚悔罪、 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可以酌情从轻、 减轻处罚。如实供述、 真诚悔罪、 被害人谅解是不核准死刑的重要酌定情节。
第六类情形, 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 智力残疾等不适宜执行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 发现被告人有精神疾病、 智力残疾等不适宜执行死刑的情形, 应当裁定不核准死刑。精神疾病等不适宜执行死刑的情形是不核准死刑的法定理由。
第七类情形, 其他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涵盖了其他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 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严格审查态度。
五、辩护权保障与有效行使
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是有效辩护的重要基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作了明确规定。
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项权利, 阅卷权。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有权查阅、 摘抄、 复制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包括一审二审的全部卷宗、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材料等。阅卷权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全貌的基础权利。第二项权利, 会见权。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有权会见被告人, 了解被告人的意见、 态度、 新的事实和证据。会见权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沟通的重要渠道。第三项权利, 提交辩护意见权。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反映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 证据、 法律适用、 量刑情节等意见。辩护意见应当全面、 深入、 有针对性。第四项权利,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有权调查取证, 收集新的证据, 包括证人证言、 书证物证、 鉴定意见等。第五项权利, 听证权。在特定情况下, 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听证, 向最高人民法院当面陈述辩护意见。
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有效行使辩护权: 第一, 及时行使权利。在接到死刑复核通知后第一时间行使各项辩护权利, 避免因拖延影响辩护效果。第二, 全面阅卷。仔细查阅一审二审的全部卷宗材料, 寻找辩护突破口。第三, 深入会见。多次会见被告人, 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被告人态度、 新的事实和证据。第四, 精心撰写辩护意见。根据阅卷、 会见、 调查取证的结果, 撰写高质量的辩护意见。第五, 持续沟通。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官保持沟通, 了解案件进展, 反馈辩护意见。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后,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介入, 经全面阅卷发现: 一审二审认定赵某具有累犯情节的证据存在重大疑问, 部分关键证人证言的稳定性存在问题, 部分物证书证的来源不清。辩护律师撰写高质量的辩护意见,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 主张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应当不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原判认定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疑问, 裁定不核准死刑, 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提示, 事实证据的复核辩护是死刑复核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审查一审二审的事实证据, 寻找辩护突破口。
【示意案例二】钱某因犯抢劫罪(致人死亡)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后,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介入, 经会见钱某发现: 钱某在二审期间曾经检举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 经查证属实, 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但二审法院未予认定。辩护律师撰写辩护意见,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 主张钱某具有立功表现, 应当不核准死刑或者从轻、 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钱某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 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裁定不核准死刑, 发回重新审判。本案提示, 立功情节是不核准死刑的法定情形, 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挖掘被告人的立功情节,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充分的辩护意见。
【示意案例三】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后,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介入, 经会见孙某发现: 孙某的家属在二审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 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但二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该情节。辩护律师撰写辩护意见,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 主张孙某如实供述罪行、 真诚悔罪、 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应当不核准死刑或者从轻、 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孙某如实供述罪行、 真诚悔罪、 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酌情从轻、 减轻处罚, 裁定不核准死刑, 发回重新审判。本案提示, 如实供述、 真诚悔罪、 被害人谅解是不核准死刑的重要酌定情节, 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挖掘这些情节,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充分的辩护意见。
结语
死刑复核案件的有效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 综合性、 策略性极强的工作, 涉及刑事、 司法解释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第二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应当回归到"立法定位清晰、 复核程序特殊性把握精准、 复核案件辩护要点系统、 不核准死刑法定情形把握充分、 辩护权保障与行使有效、 辩护策略差异化"的六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事实证据的复核辩护、 法律适用的复核辩护、 量刑情节的复核辩护、 程序违法的复核辩护、 新事实新证据的辩护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不核准死刑或者从轻、 减轻处罚的辩护结果。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死刑复核与重罪辩护业务, 注重从事实证据复核、 法律适用复核、 量刑情节复核、 程序违法复核、 新事实新证据辩护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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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核心在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与不核准死刑法定情形的把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第二百四十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死刑复核制度的法律框架。事实证据的复核辩护、 法律适用的复核辩护、 量刑情节的复核辩护、 程序违法的复核辩护、 新事实新证据的辩护均是复核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行使各项辩护权利, 撰写高质量的辩护意见, 在死刑复核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生命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