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校园贷”三个字,对许多学生和家长而言并不陌生。从早年的校园分期、裸条借款,到如今不断换壳的培训贷、美容贷、创业贷、刷单贷,放贷团伙始终盯着一个特殊的群体——没有稳定收入、社会经验不足但消费意愿强烈的在校学生。实务中,校园贷案件往往呈现“双向涉刑”的特点:一头是放贷方被指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另一头是部分借款学生因恶意透支信用卡、出借银行卡而站上被告席。作为一名长期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本文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两高两部2019年《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校园贷的演变、放贷端的罪名光谱、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借款端的风险、辩护要点五个维度,系统解析校园贷案件的审查要点与辩护空间。
一、校园贷的演变:从校园分期到培训贷、美容贷、创业贷、刷单贷
校园贷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对面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及相关敛财模式的统称。随着监管收紧,其形态不断演变:培训贷以“包就业”“推荐实习”为诱饵,诱导学生以分期贷款方式缴纳高额培训费,培训承诺最终落空而债务真实存在;美容贷将贷款包装进医疗美容消费场景,先虚构“原价”再以“分期免息”话术促成签约;创业贷打着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旗号,向在校学生发放高息借款;刷单贷则以兼职刷单返利为饵,先让学生小额获利取得信任,再诱导其垫资甚至贷款“做任务”,最终血本无归。
这些变体的共同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对象特定化,放贷者精准锁定在校学生这一偿付能力弱、风险意识差的群体;二是场景包装,贷款被嵌入培训、美容、兼职等具体消费与就业情境,掩盖其高息本质;三是费用不透明,合同金额与实际到手金额严重背离,服务费、保证金、逾期费层层加码。正是这三个特征,使校园贷不断滑向刑事犯罪的深水区。
二、放贷端的罪名光谱:诈骗、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校园贷放贷端涉及的罪名并非单一,而是呈现光谱式分布,从重到轻依次展开:
第一,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两高两部2019年《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校园贷场景中,典型的手法是:宣称“低息”“免息”吸引学生签约,实际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名义层层收取费用,或者签订金额虚高的“阴阳借条”,再制造银行流水假象——这些行为一旦查实,放贷方即面临诈骗罪的追诉。
第二,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披露学生隐私照片(典型的如“裸条”)、向父母同学群发侮辱信息、上门滋扰家属相威胁,强行索取“债务”及“逾期费”的,威胁手段本身即构成独立的敲诈勒索行为。索取金额与所谓“债务”是否对应、威胁内容是否真实存在、有无实际付诸实施,是此类案件定性与量刑的关键事实。
第三,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该罪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现行条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校园贷催收中常见的电话轰炸、群发通讯录、蹲守学校门口等行为,正是本条第三项“恐吓、跟踪、骚扰”的典型样态。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法定刑更重;修正案增设本罪后,对于未使用严重暴力、仅实施滋扰型催收的放贷方而言,本罪反而成为轻罪化辩护的重要通道。
第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校园贷产业链的获客环节往往伴随着对学生信息的非法买卖:姓名、电话、学校、专业、家庭住址乃至家长联系方式被打包交易,用于精准营销与后续催收。非法获取、出售学生信息达到法定条数或牟利数额的,独立构成本罪。
第五,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威胁手段强迫学生接受贷款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债务重组”安排的,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第六,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即2年内出借资金10次以上),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职业化的校园放贷组织一旦符合上述条件,即面临非法经营罪的指控。
三、校园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年利率、砍头息与虚增借贷金额
并非所有面向学生的借款都构成犯罪。区分校园贷与合法民间借贷,是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第一道关口。合法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真实交付本金,双方约定利息;即便利率超过法定上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其后果也只是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而“套路贷”本质上根本不是借贷,而是以借款为幌子的侵财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将其特征概括为“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判断校园贷是否越过民事与刑事的边界,应当重点审查三个事实:一是有无虚增借贷金额,合同载明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是否一致,有无签订“阴阳借条”;二是有无砍头息,即放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各类费用,导致学生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金额——非法放贷意见第五条明确,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的费用,均应计入实际年利率的计算,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三是有无恶意制造违约,放贷方是否故意制造还款障碍(如失联、拒收还款)、肆意认定违约并借机垒高债务、诱导“借新还旧”转单平账。三项特征齐备的,属于以民间借贷之名行侵财之实,应当纳入刑事评价;反之,仅仅利率偏高但本金真实、还款路径通畅的,仍属民间借贷纠纷。
四、借款端的暗雷:大学生为何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公众通常将校园贷中的学生视为被害人,但实务中借款端同样暗藏刑事风险,主要有三类:
第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部分学生为填补校园贷窟窿办理多张信用卡,以卡养贷、以贷养卡,最终无力归还。《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判断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求职受挫、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暂时无力偿还,与办卡之初即无意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在法律评价上截然不同。
第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这是近年学生群体中最高发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学生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出借、出售给“收购卡”的中介,这些“两卡”随即被用于电诈资金转移,出借人便可能滑入帮信罪乃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追诉范围。
第三,诈骗罪共犯风险。部分学生在刷单返利骗局中“先尝甜头”,此后虽意识到可疑,仍为赚取提成拉拢同学参与、协助建群“带单”,主观明知一旦被认定,即面临共犯指控。对借款端风险的清醒认知,是家长与学生都不可缺少的一课。
五、辩护要点:六个核心突破口
结合江西吉安地区及全国同类案件的办理经验,校园贷相关刑事案件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六个方向系统展开:
第一,实际交付金额认定。以银行流水为核心进行穿透式审查,将砍头息、预扣的服务费与保证金从“本金”中剔除。诈骗数额、非法放贷数额均应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数额核减往往直接改变量刑档次,这是此类案件性价比最高的辩点。第二,债务性质之争。坚持区分高息民间借贷与套路贷:利率高不等于犯罪,必须证明存在虚增金额、制造违约等实质欺骗手段,否则应当回归民事轨道处理。第三,催收手段的定性与威胁的真实性审查。审查威胁内容是否真实存在(如所谓隐私照片是否确有其物、有无实际传播)、催收行为对应的是真实债务还是虚构债权。索取真实存在的高利债务而手段尚不激烈的,争取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轻罪条款,替代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重量指控;同时,“情节严重”的把握也应有证据支撑,避免仅凭催收次数堆砌认定。第四,主观明知的反驳。帮信罪案件中,重点审查学生出借银行卡时的认知状态:是否被“走账避税”“刷流水提额”等话术欺骗、收取的报酬是否明显异常、参与程度与获利数额几何,论证其不具有明知,或者虽有帮助行为但未达情节严重标准。第五,主体特殊性与程序权利。在校学生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依法可作为从宽情节提出;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符合条件的应积极争取附条件不起诉等特别程序。第六,认罪认罚与退赔谅解。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及时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争取相对不起诉、缓刑的务实路径。辩护的价值不在于千篇一律地做无罪辩护,而在于在每一个证据细节中为当事人找到法律框架内最有利的位置。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培训机构员工以“包就业”为名诱导数十名学生办理培训贷,合同金额中混入虚增的“服务费”。辩护律师以银行流水比对为核心,剔除虚增部分后诈骗数额降档,并论证当事人系受雇佣的从犯、不参与分润,最终法院在较低量刑幅度内判处并适用缓刑。本案提示,实际交付金额的穿透审查是数额类辩护的生命线。
【示意案例二】某放贷人员向多名学生催收高息借款,采取电话轰炸、群发通讯录等方式施压。辩护律师查明催收对象系真实存在的债务,且未查实暴力及真实掌握隐私照片,主张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轻罪定罪处罚。本案提示,债务真实性与威胁真实性是重罪改轻罪的关键事实。
【示意案例三】某在校学生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兼职中介”,卡内流水涉电诈资金。辩护律师围绕出借时的认知状态展开论证:其系被“走账冲业绩”话术欺骗,收取报酬与市场惯例相当,无异常高价,且到案后主动退缴获利、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提示,帮信罪中主观明知的证明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学生身份与初犯情节是从宽的重要基础。
结语
校园贷案件的辩护,归根结底是围绕“钱的真相”与“人的位置”两条主线展开:前者查明实际交付本金、砍头息与虚增金额,划清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后者厘清当事人在链条中的角色、主观明知与参与程度,为放贷端的从犯、轻罪化以及借款端学生的出罪与从宽寻找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本身就体现了立法对这类行为区别对待、罚当其罪的态度。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从资金流水的穿透审查、罪名竞合的选择适用、主体特殊性与认罪认罚程序的组合运用入手,为当事人争取不构成犯罪、不起诉、轻罪化、缓刑等依法从宽的处理结果。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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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学生与家长遇到校园贷纠纷,应第一时间保存合同、转账记录、催收录音与聊天记录等证据;若遭遇以披露隐私相威胁的催收,切勿私下妥协转账,应及时报警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