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USDT承兑商会被指控洗钱吗?江西刑事律师解析

引言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跨境赌博等犯罪团伙对虚拟币(尤其是USDT泰达币)作为洗钱通道的依赖日益加深。承兑商(OTC商)作为人民币与USDT双向兑换的关键节点,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打击的重点。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后,自洗钱入罪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对承兑商业务模式构成深远影响。作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在实务中发现,许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律师将掩隐罪、帮信罪、洗钱罪混为一谈,导致定性偏差、量刑失准。本文结合《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287条之二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从三罪名核心区分、明知认定、辩护要点展开系统解析。

一、承兑商业务模式与刑事风险

承兑商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正常兑换。客户因跨境贸易、投资、留学等合法目的,将人民币兑换为USDT或将USDT兑换为人民币,承兑商赚取汇率差或手续费。此类业务本身合法,但需注意我国对虚拟币的禁止性交易政策,承兑商不能以虚拟币交易平台的名义开展业务,但仍可作为个体经营行为存在。

第二,为陌生人兑换。承兑商接受陌生人订单,将对方的人民币兑换为USDT,或者将对方持有的USDT兑换为人民币,并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此类业务模式容易被犯罪团伙利用,将赃款通过USDT兑换为人民币"洗白"。

第三,为团伙提供资金通道。承兑商明知对方是犯罪团伙,仍为其提供资金兑换服务,成为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此类行为构成掩隐罪、帮信罪乃至洗钱罪的共犯。

刑事风险的来源主要在于承兑商的客户管理与资金监测:是否对客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是否对资金来源进行询问、是否对异常交易模式进行报告。监管缺失是刑事风险的核心引爆点。

二、掩隐罪、帮信罪、洗钱罪三罪名的核心区分

虚拟币承兑商涉嫌犯罪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是三个最常被适用的罪名。三罪的核心区分如下:

第一,掩隐罪要求上游犯罪既遂,且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帮助掩饰、隐瞒等帮助。客观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物、协助转移资金、协助取得收益等。

第二,帮信罪不要求明知上游犯罪,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客观行为更广泛,主观明知标准更低。

第三,洗钱罪针对七类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03-01施行)新增自洗钱入罪,使洗钱罪的范围较掩隐罪更为狭窄(仅针对特定七类上游犯罪)但量刑更重(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罪的法定刑差异:掩隐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掩隐罪与帮信罪之间、掩隐罪与洗钱罪之间的区分往往成为辩护焦点。

三、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客观证据审查

主观明知的认定是承兑商案件辩护的核心战场。明知应当围绕客观证据展开,主要包括:

第一,异常汇率。承兑商的兑换汇率明显高于市场价、价差利润畸高,或者为不同客户提供差异巨大的汇率,反映其对资金来源存在异常认知。

第二,客户身份审查缺失。承兑商不要求客户实名认证、不留存客户身份信息、不询问资金来源、不保留交易凭证的,与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明显背离。

第三,异常交易模式。短时间内高频交易、夜间密集交易、多账户分散转入合并转出、与电诈案件涉案账户发生交易等异常模式。

第四,聊天记录中的敏感话术。"黑钱""过水""干净""洗出来""白钱"等暗示性表述,明确反映承兑商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

第五,与电诈线索的关联。交易对手涉及电诈案件、涉案账户被多地公安机关查询、资金流向最终进入电诈案件被害人账户。

第六,被监管部门警告后仍继续。银行、支付机构、反诈中心曾发出风险提示、暂停账户、约谈负责人,承兑商仍继续开展业务的,明知认定更为扎实。

江西吉安刑事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针对每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特别是对聊天记录的提取程序、完整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四、辩护要点与无罪辩护路径

虚拟币承兑商案件的无罪辩护路径主要有四条:

第一,合法职业经营抗辩。承兑商如实登记、依法纳税、与境内持牌机构合作、未参与任何资金池运作的,属于合法职业经营。需审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合作机构协议、客户实名记录、交易凭证等客观证据。

第二,撮合行为而非资金控制抗辩。仅提供信息撮合、未实际接触资金、未取得资金控制权的撮合平台运营者,不符合掩隐、帮信、洗钱罪的客观行为要件。需审查平台资金流转模式、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居间、代理、还是直接交易)。

第三,主观不明知抗辩。客户身份信息完整、未出现异常汇率与异常交易模式、聊天记录中无敏感话术、对资金来源无识别能力的,主观不明知,不构成掩隐罪。但需注意,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标准更低,包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概括性认知。

第四,未与上游犯罪通谋抗辩。与上游犯罪无事前通谋、不属于共犯,仅事后提供兑换服务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但需注意事中明知仍持续提供帮助的情形,可能构成事中共犯。

此外,还可以从数额抗辩(未达到入罪数额标准)、从犯抗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自首坦白抗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赃退赔抗辩(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宽)等方面争取从宽处理。

五、江西吉安地区实务观察

江西吉安地区近年承办的虚拟币承兑商案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承兑商职业化。部分承兑商在社交平台公开招揽业务,形成稳定的客户群,涉案金额巨大。第二,团伙化、链条化。承兑商往往不是单独作案,而是与电诈团伙、洗钱团伙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承兑商提供资金通道,电诈团伙提供客源。第三,跨境化。承兑商资金涉及境外账户、虚拟币钱包地址位于境外、被害人遍布全国乃至境外,案件管辖与司法协助难度较大。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三罪名区分、明知认定、辩护要点三个关键点切入,结合承兑商的职业背景、客户管理、资金监测等客观证据,为当事人争取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准确量刑之间的合理界分。对于确属职业承兑商被错误追诉的,注重从合法职业经营、撮合行为、主观不明知等角度展开无罪辩护;对于确有犯罪行为的,注重从自首、退赃、从犯等角度争取从宽处理。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某高校在读大学生兼职从事USDT兑换业务,因客户为电诈团伙提供资金通道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审查卷宗发现,该学生仅在校园兼职群中发布兑换广告、未对客户进行实名身份审查、未询问资金来源、未留存交易凭证,但聊天记录中也无"黑钱""过水"等敏感话术,兑换汇率与市场价基本一致。辩护意见据此主张,主观上不构成明知是犯罪所得,客观行为也未达到掩隐罪的严重情节,应当以帮信罪从轻评价。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改为帮信罪,并适用缓刑。本案提示,三罪名的区分与主观明知的认定是承兑商案件辩护的核心,精准定性往往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结语

"虚拟币承兑商的刑法定性与辩护",本质上是掩隐、帮信、洗钱三罪名的精准区分。三罪名在主观明知标准、客观行为要件、上游犯罪范围、法定刑幅度上均存在差异,承兑商行为的定性应当精准对应。辩护律师应当从三罪名区分、明知认定、辩护要点三个维度系统切入,针对具体案情选择合法职业经营、撮合行为、主观不明知、未与上游犯罪通谋等辩护路径,为当事人争取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准确量刑之间的合理界分。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实务中,注重从罪名区分、明知证据、辩护路径等关键点入手,为当事人争取依法从宽的处理结果。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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