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逢年过节送点烟酒土产,怎么就涉嫌行贿了”,这是不少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被监察机关谈话或者立案调查后才真正意识到的困惑。中国社会重视人情,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乔迁升学的礼尚往来是常态;但当给予财物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且该工作人员的职务与自己的经营审批、监管检查、款项结算存在关联时,人情往来与行贿犯罪之间的界限就必须严格审视。《刑法》第389条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设定为行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而正常馈赠恰恰缺少这种利益交换属性。作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本文结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与《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围绕行贿罪的构成、馈赠区分的核心要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辩护要点系统展开解析。
一、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可见,行贿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其一,给予财物,包括货币、购物卡、消费卡等可以用货币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其二,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三,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四,对于经济往来型给予,还须违反国家规定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法定刑层面,《刑法》第390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设置三档刑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还明确了对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等七类情形从重处罚,并保留“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从宽条款。
数额标准层面,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7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实施非法活动、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等情形之一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序层面,依照《监察法》(2024年修正)第11条,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职权,实务中行贿人往往在受贿案件调查中被牵出,进而面临监察调查与刑事追诉的双重压力。
二、区分馈赠与行贿的核心要素
馈赠与行贿在外观上都表现为财物的转移,区分的本质在于财物给予与职务行使之间有无对价关联。实务中可以从五个维度综合判断。
第一,双方关系基础与往来历史。正常馈赠建立在亲属、朋友、同学、同乡等私人情谊之上,交往具有长期性、延续性,且礼金往来呈现双向、对等的态势;行贿则多发生于行政审批、监管执法、工程发包、款项拨付等职务关系语境中,双方并无私交往来基础,或者私交明显依附于业务关系而存在。
第二,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联。馈赠不依附于职权行使,送礼人不期待对方利用职务为自己办事;行贿则是以财物换取职务行为的回报或者期待回报,无论请托事项发生在给付之前还是之后,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交换关系即具有对价性。
第三,给付时机与事由。正常礼尚往来集中于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以及婚丧嫁娶、乔迁升学等公开事由;行贿的给付往往出现在许可证办理的攻坚阶段、检查处罚前后、招投标与工程款结算期间,时机与职务行为的节点高度吻合,指向性明显。
第四,数额是否明显超出情理。判断基准是当地人情往来的惯例水平与双方既往往来的数额区间。逢年过节数百元的土特产与一次性数万元的购物卡,在情理评价上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数额畸高且无法用私交解释的,对价关系的推定即大大增强。
第五,是否有具体请托事项。有无明示或者暗示的请托,是判断主观上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关键证据。值得注意的是,从受贿侧观察,按照法释〔2016〕9号第13条,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即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该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提示所谓“感情投资”型给付在受贿与行贿两个方向上均有刑事风险,不能以“没有当场请托”一概出罪。
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主观要件的实质内核,也是馈赠出罪的法定出口。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12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同样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据此,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利益本身不正当,即所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如谋取违法审批、逃避处罚、违规退税;另一种是利益本身可能合法,但谋取的手段或者路径不正当,即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以及在公开竞争的经济活动中通过给予财物谋取竞争优势。后者在实务中最易被忽视:行为人常辩解“我中标本属合法经营、价格公道,不存在损害”,但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比考核等活动中,只要通过给予财物使自己在与其他竞争者对比中获得优势地位,即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仍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反过来,如果给予财物与任何职务行为、竞争机会均无关联,纯粹基于私谊且无请托,则欠缺该要件,不构成行贿。
四、辩护要点与实务把握
从江西吉安地区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看,行贿与馈赠界分案件的辩护应当围绕请托事项的证成与证伪、往来双向性的证据固定、数额与情节的核减、法定出罪事由的运用四个方向展开。
第一,无请托事项的节礼之辩。对于逢年过节的礼节性给付,辩护的重点在于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私交往来基础、往来双向对等、数额符合当地惯例,且不存在任何具体请托。要逐一审查言词证据中“请托”认定的证据来源,区分送礼人的客套表述与真实的请托合意,避免将节日问候、礼节性宴请升格为权钱交易的合意。
第二,双向礼尚往来的证据固定。礼簿、红包互发记录、婚丧事宜的互访凭证、双方家庭长期交往的证人证言、价值大致相当的回礼记录,都是证明馈赠性质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尽早指导当事人依法收集、固定上述材料,构建完整的社会交往图景。
第三,数额认定与情节核减。行贿数额应当逐笔核算,注意剔除属于正常人情往来范围的部分以及不能查明的孤证数额;对于经济往来型回扣手续费,还要审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数额直接对应法释〔2016〕9号第7条的入罪门槛与第8条“情节严重”的升档标准,核减空间往往决定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
第四,被勒索给予财物情形的辨析。《刑法》第389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款情形实务中俗称被索贿,但其规范表述是“被勒索”,要点有二:一是给付财物系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要、要挟,给予人处于被动不得已的境地;二是给予人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依法不构成行贿;若被勒索后仍然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仅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此外,对于确已构成行贿的当事人,应当充分运用第390条第三款“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从宽条款,把握监察调查初期的时机窗口。
【示意案例】某食品加工企业主王某,连续两年春节前前往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拜访,分别赠送烟酒及购物卡合计八千元与一万元,经办人员为其办理许可证延续提供过咨询指导。案发后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立案调查。辩护审查发现:王某与该经办人员系同乡且有十余年家庭往来,两家婚丧事宜互有随礼记录,价值基本对等;王某的许可证延续材料齐全、程序合规,不存在任何具体请托事项,也未要求对方违规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给付数额与当地节日往来惯例基本相当。辩护意见据此主张,该给付属于基于私谊的正常人情往来,欠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依法不构成行贿;同时提示若数额与往来形态发生变化,诸如给付集中于检查处罚敏感节点、数额畸高等,结论则可能完全不同。本案说明,关系基础、对价关联、时机事由、数额情理、请托事项五要素的逐一核查,是此类案件定性辩护的骨架。本文所引案例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
结语
“行贿罪与正常馈赠的界限认定”,归根结底是对情谊与对价、礼俗与权钱交易两条界限的把握:给予财物欠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且在关系基础、往来双向性、给付时机、数额情理上符合人情往来惯例的,属于馈赠,不受刑法评价;财物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关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则构成行贿犯罪。对辩护律师而言,从请托事项的证据审查、双向往来的证据固定、数额的逐笔核减、被勒索情形的辨析以及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从宽运用五个维度系统切入,是实现罪与非罪准确界分与依法从宽的务实路径。作为一名靠谱刑事律师,应当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每一笔往来的细节、每一次给付的时机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空间。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实务中,注重从财物与职务的关联性、人情往来的证据链条、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等关键点入手,为当事人争取依法公正的处理结果。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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