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态一旦与职务便利结合,就可能越过法律的边界——把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以高价向亲友企业采购、以低价向亲友企业出货,这些行为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被规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受贿等传统罪名相比,本罪的社会认知度较低、行为结构更为隐蔽(以“正常交易”的外观包装利益输送),但其对国有资产的侵蚀同样严重。作为一名江西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在办理国企采购、招投标、关联交易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深感本罪的主体身份、亲友关系、交易公允性、损失计算四大争点,是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相关规定,系统解析本罪的辩护要点,并特别提示《刑法修正案(十二)》带来的适用范围变化。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与规范结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可以拆解为“一个主体、两种身份、三类行为、一个结果”。
一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传统上本罪主体限于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施行)对此作出重大修改: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罪名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相应行为、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的,同样可以按上述罪名追究。这一修改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也意味着此类案件的责任主体范围显著扩大,办理新案时应当首先确认行为时间与新旧法的适用关系。
三类行为:法定列举的行为方式包括——(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二)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三)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三类行为的共同本质是:利用职务便利扭曲交易条件,把国有单位的利益输送给亲友。
一个结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司法实践通常以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为参考标准,或者以致使国有单位停产、破产等严重后果作为评价依据。损失数额的计算与因果关系认定,是辩护中数字层面的主战场。
二、与贪污罪、受贿罪等关联罪名的区分
本罪容易与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发生混淆,精准区分是定性辩护的前提。
与贪污罪:贪污是直接占有本单位财物,本罪是通过亲友经营的间接获利。关键看利润的真实归属——若亲友仅为挂名、利润实际归行为人本人所有(借名经营、代持经营),则应按贪污罪评价;若亲友真实经营并获取利润,即便行为人间接分享利益,也宜按本罪评价(与本人通谋分享利益的,可能构成贪污共犯,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与受贿罪: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本罪中亲友是获利方而非行贿方。若行为人既为亲友输送利益、又收受第三人财物,两部分行为应当分别评价、数罪并罚或按重罪处理,需要逐笔切割。
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后者是自己亲自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的营业(自营竞业);本罪是交由亲友经营(他营输送)。行为人自己经营还是亲友经营,是两罪的分水岭。
此外,本罪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也存在竞合关系:滥用职权侧重职权的违规行使,本罪侧重为亲友输送利益的目的;一般按照特别法条优先的原则,以本罪定罪为宜,但在损失认定与量刑上会有差异,辩护中可以择轻主张。
三、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第一,主体身份的审查。重点审查:单位性质(国有独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区分);行为人的任职依据(任命文件、委派手续、劳动合同与岗位职责);对国有控股企业中非经国有单位委派的管理人员,其主体身份认定存在争议空间。《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还应注意行为时间——施行前的民营企业人员行为不能适用修正后的条款(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亲友”关系的审查。法律意义上的亲友包括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与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对仅有业务往来、无私人情谊或共同利益关系的交易相对方,应当主张不构成“亲友”,从构成要件层面否定指控。
第三,交易公允性的审查。本罪的成立以交易的不正当性为前提。辩护中应当申请价格鉴定、专项审计,将涉案采购价、销售价与同期市场公允价逐笔比对:价差不明显或处于市场合理波动区间的交易,应当从指控中剔除;价格虽高但有质量、服务、供货及时性等正当对价的,也可以主张不属于“明显不公平”的交易。
第四,损失数额与因果关系的核减。损失应当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高价采购的价差、不合格商品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计入;市场行情波动导致的浮亏、正常经营风险造成的损失、后续经营收益对冲的部分,均应剔除。对多因一果的损失(如叠加了管理不善、市场萎缩),应当主张行为人的原因力仅是部分。
第五,主观明知的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交易相对方为自己的亲友、明知交易条件显失公允?对仅按流程签字、未参与询价磋商、未决定交易对象的经办人员,可以主张其不具有本罪的主观明知,其行为属于执行集体决策的工作行为。
第六,程序与从宽情节。本罪属监察委管辖。辩护中应当关注监察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审计报告与价格鉴定的证据资格;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退缴亲友获利、认罪认罚具结,争取从宽量刑建议;对情节较轻、损失已经挽回的初犯,缓刑与相对不起诉的空间真实存在。
四、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案例一(示意):某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甲,长期将企业大米加工业务交由其弟弟的公司承揽,加工费高于市场价约百分之十五。经审计,价差累计八十余万元。甲及弟弟对价差问题供认不讳并全额退缴。法院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示意):某国企采购负责人乙在设备采购中,以高出中标价二百万元的价格向其表兄公司采购设备。辩护律师申请重新价格鉴定,发现涉案设备含定制功能,其市场定制价与采购价基本相当,价差不明显;同时乙系按集体决策流程签约。案件最终以事实不清为由撤回起诉。
案例三(示意):丙系民营建材公司总经理,将公司盈利的混凝土供应业务交给其妻弟经营。2025年被追诉。辩护律师指出: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前,按从旧兼从轻原则,丙不构成该罪。检察院采纳意见撤案。
上述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说明辩护思路在不同情形下的运用逻辑。
五、江西吉安地区此类案件辩护实践
江西吉安地区的国有企业以粮食收储、城投平台、水务交通、林业开发等板块为主,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高发于大宗采购、工程发包、业务外包环节。作为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坚持“三步走”:第一步,审计对账——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交易逐笔进行市场价格比对,锁定价差与损失的真实区间;第二步,关系与程序双线审查——核实“亲友”关系的同时,调取招标、比价、集体决策记录,论证交易的程序正当性;第三步,退缴与具结同步推进——在监察与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获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最优结果。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落地,本地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风险也显著上升,合规经营与刑事风险防控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结语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辩护”,是一场围绕主体身份、亲友关系、交易公允性、损失计算四个支点展开的精细攻防。本罪的行为外观是“正常交易”,实质是“利益输送”,辩护的关键就在于用市场价格与程序合规的证据,把“输送”还原为“正常”,或者把损失数额压缩到与其行为责任相称的区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保护范围扩展至民营企业,此类案件的办理将更加普遍,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应当在关联交易、亲友业务往来中保持价格公允、程序透明、决策留痕的合规自觉。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实务中,始终坚持以证据结构定攻防、以规范要件定边界的办案方法。如您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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