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跨国电信诈骗中国能引渡回来吗?江西律师解答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公安机关与多国警方开展执法合作,破获了一大批藏身于东南亚等地区的诈骗窝点,将大量涉案人员押解回国接受刑事追诉。然而,公众对"跨国电信诈骗中国能引渡回来吗"这一问题仍存在普遍误解: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涉案人员逃到境外就难以追回,实际上我国已构建起"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追诉"多管齐下的跨境追逃追赃体系。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部分涉案人员家属因子女、配偶在东南亚地区被卷入电信诈骗犯罪,对能否将亲属带回国内、回国后会面临何种程序、如何争取从宽处理等实务问题尤为关切。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系统梳理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的引渡、劝返、遣返与异地追诉路径,并介绍家属委托国内律师的可行作用,以期为涉案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清晰的实务指引。

一、跨国电信诈骗案件的法律性质与管辖

跨国电信诈骗案件的法律性质,首先应当从刑事管辖权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换言之,即便诈骗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只要行为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者被害人是我国公民、犯罪行为侵害了我国利益,我国司法机关均依法享有刑事管辖权。这一管辖原则,是跨境追逃追赃工作的法律基石,也是涉案人员即便逃往境外也无法逃脱国内追诉的根本原因。

从罪名角度看,跨国电信诈骗案件中涉案人员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等。跨境犯罪往往涉及多种犯罪行为叠加,比如诈骗集团组织者既涉嫌诈骗罪,又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明确涉案行为的罪名结构,是后续引渡请求、劝返沟通、回国后程序衔接的法律前提。刑事管辖权的存在,意味着涉案人员无论身处何地,都处在我国刑事追诉的辐射范围之内,这是跨境追逃追赃工作的基本逻辑。

二、引渡的法律框架与现实约束

引渡是跨境追逃追赃的正式法律途径,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我国已与泰国、柬埔寨、老挝、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以及部分欧洲、拉美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但需要明确的是,引渡程序并非简单的"提出请求即被移交",而是受到多重法律原则的限制。

第一,双重犯罪原则。请求引渡的行为依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引渡的基本前提。电信诈骗罪在大多数国家均属刑事犯罪,这一原则通常能够满足。第二,政治犯罪例外。被请求国通常拒绝引渡涉嫌政治犯罪的嫌疑人,电信诈骗属普通刑事犯罪,一般不触及该例外。第三,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部分国家宪法或法律规定不引渡本国国民,比如东南亚部分国家不允许将本国国民引渡至中国,导致部分涉案人员即便被捕也只能由当地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死刑不引渡原则。部分国家以请求国保留死刑为由拒绝引渡,我国在引渡个案中已多次作出"不针对被引渡人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以推动引渡合作。第五,证据充分性原则。引渡请求须附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身份信息、犯罪事实、证据清单等,证据准备不充分往往导致引渡请求被驳回或延迟。引渡路径耗时长、变数多,家属不应将"引渡"作为唯一期望,而应同步考虑劝返、遣返等替代路径。

三、劝返、遣返与异地追诉的实务路径

鉴于引渡程序的复杂性,劝返、遣返与异地追诉已成为我国跨境追逃追赃工作中更常用的实务路径。所谓劝返,是指办案机关通过法律告知、政策宣讲、家属沟通等方式,促使境外涉案人员主动回国投案。劝返的核心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依法可认定为自首,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国后的量刑空间相对较大。

遣返则是依据被请求国移民法、出入境管理法对涉案人员实施的行政性强制离境。当涉案人员违反了当地的签证、居留、移民管理规定时,外国司法机关可对其采取行政性强制措施,并按程序遣返至原籍国。遣返的法律门槛较引渡低,但遣返本身并不直接带来刑事效果,当事人回国后仍需接受我国司法机关的审查起诉与审判异地追诉是指由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法律对涉案人员先行追诉、判刑,服刑完毕后再通过移管程序或自然遣返回到国内。这一路径主要适用于被请求国拒绝引渡且本国国民不引渡的情形。

实务中,我国自2014年起部署的"猎狐行动"和2022年部署的"天网行动",已通过上述多管齐下的方式,从境外追回大量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涉诈人员。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力,与多国建立执法合作机制,跨境追逃追赃的力度持续加大。对于涉案人员家属而言,应当理性评估不同路径的可行性,将劝返作为优先选项,配合办案机关做好家属沟通与法律告知工作。

四、家属委托国内律师的可行作用

家属在跨境追逃追赃案件中并非完全被动,委托国内刑事辩护律师是开启法律行动的关键一步。第一,律师可对案件性质、管辖、引渡可能性、劝返空间进行综合评估,为家属厘清不同路径的法律后果与现实风险。第二,律师可与境外辩护律师建立协作机制。涉案人员在境外如被当地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需要聘请当地律师提供辩护,国内律师可协助对接境外律师、传递法律文书、协调辩护策略,避免境内外法律程序相互冲突。第三,律师可协助家属做好劝返沟通。律师可向涉案人员家属讲解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政策,由家属向涉案人员传达,引导其理性选择主动回国投案,争取回国后的程序优待。第四,律师可协助办理文书公证、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程序性事务,为引渡或劝返提供法律文件支持。第五,律师可关注涉案人员在境外的羁押待遇、家属探视权利、与当地律师的沟通渠道,维护涉案人员的基本权利。

对于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的涉案人员家属而言,及时委托国内律师介入,是跨境追逃追赃案件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一名熟悉跨境追逃法律规则、了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为家属指引方向、为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内律师无法替代境外律师在境外的辩护工作,但国内律师与境外律师的协同配合,往往能够最大化地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回国后的程序衔接与量刑从宽

跨境涉案人员回国后,将面临国内司法机关的刑事程序。具体程序衔接包括:第一,入境后的拘留与移交。被引渡、遣返或主动投案的人员入境后,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决定是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第二,管辖与并案。若涉案人员涉及国内已立案的电信诈骗案件,将由国内办案单位并案侦查;若涉及境外司法机关已作出的判决,则需要评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并依法处理境外已执行刑罚部分的折抵。第三,自首认定。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依法认定为特别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第四,认罪认罚从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与自首结合适用时,从宽幅度更大。第五,量刑情节的综合评估。法院将综合考虑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地位、获利数额、被害人损失、自首悔罪、主动退赃退赔等因素,依法确定刑罚。

实务中,主动回国投案并配合认罪认罚的涉案人员,量刑结果通常显著低于拒不到案者。部分案件中,涉案人员通过主动回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组合情节,最终获得缓刑或较轻的有期徒刑判决。对于跨境涉案人员而言,回国并非意味着"必然重判",相反,理性选择主动回国,往往是争取最优法律结果的现实路径

六、示意性案例的跨境追逃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东南亚国家警方在中柬执法合作机制下,对位于其境内的电信诈骗窝点开展突击查处,抓获数十名涉嫌电信诈骗的涉案人员,其中包括多名中国公民。我国办案机关通过双边引渡条约提出引渡请求,并就被引渡人作出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被请求国司法机关经审查同意引渡。涉案人员被押解回国后,依法接受我国司法机关的审查起诉与审判。本案提示,双边引渡条约与"不判处死刑"承诺是引渡合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法律基础,涉案人员即便身处境外,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引渡条约的,仍可通过引渡程序移交回国。

【示意案例二】某涉案人员因家庭经济压力随他人前往东南亚某国参与所谓"高薪工作",实际进入诈骗窝点从事客服话务工作,后因感到良心不安主动与国内家属联系。家属委托国内刑事辩护律师评估后,配合办案机关开展劝返工作,向涉案人员讲解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政策。最终涉案人员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结果显著低于同类拒不到案案件。本案提示,劝返路径是涉案人员争取从宽处理、回归正常生活的现实选择,家属的配合与律师的专业介入是关键。

【示意案例三】某涉案人员被境外司法机关以电信诈骗罪先行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由当地移民部门按程序遣返至中国境内。回国后,我国办案机关对其涉及的境内关联犯罪事实进一步侦查。涉案人员通过家属委托国内律师介入,律师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境外已执行刑罚的判决书、服刑证明等材料,主张境外已执行刑期依法折抵。最终涉案人员在国内阶段获得较轻的强制措施与程序优待。本案提示,境外已执行刑罚的折抵与国内程序的衔接是跨境追逃案件的重要法律问题,需要国内律师的专业介入与精细化辩护。

结语

跨国电信诈骗中国能引渡回来吗?答案是肯定的,但路径并非单一。引渡、劝返、遣返、异地追诉等多管齐下的跨境追逃追赃机制,配合"猎狐行动""天网行动"等专项工作,已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境外追逃法律体系。对于涉案人员及其家属而言,理性认识跨境追逃的法律现实,配合国内刑事辩护律师与境外律师的专业服务,是维护合法权益、争取最优法律结果的现实路径。江西吉安作为赣中地区的中心城市,跨境劳务、留学、经贸往来活跃,吉安刑事律师在办理跨境追逃追赃案件时,应当熟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与境外律师建立协作机制、为涉案人员家属提供专业法律指引。跨境追逃追赃需要国内外律师的协同配合,需要司法机关、涉案人员、家属的理性沟通,更需要法律专业服务的全过程介入。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关注跨境追逃追赃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实务路径,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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